第八章 诉讼客体 教学目的和要求 明确诉的涵义、要素和种类,掌握诉讼标的的概念、意义及其与诉讼请求的 关系,了解有关诉讼标的识别的主要理论学说,熟悉诉的合并、变更、追加 和反诉的概念、条件。 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重点在于诉的涵义、要素和种类,诉讼标的的概念、意义以及诉的合 并、变更、追加和反诉的概念、条件,难点在于对诉讼标的识别的主要理论 学说的理解与把握。 教学要点 ·诉的涵义、要素和种类 ·诉讼标的的概念、意义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诉讼标的的识别 ·诉的合并、变更、追加 ·反诉 关键词 诉讼标的 诉的合并 诉的变更 诉的追加 反诉
第八章 诉讼客体 教学目的和要求 明确诉的涵义、要素和种类,掌握诉讼标的的概念、意义及其与诉讼请求的 关系,了解有关诉讼标的识别的主要理论学说,熟悉诉的合并、变更、追加 和反诉的概念、条件。 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重点在于诉的涵义、要素和种类,诉讼标的的概念、意义以及诉的合 并、变更、追加和反诉的概念、条件,难点在于对诉讼标的识别的主要理论 学说的理解与把握。 教学要点 ·诉的涵义、要素和种类 ·诉讼标的的概念、意义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诉讼标的的识别 ·诉的合并、变更、追加 ·反诉 关键词 诉讼标的 诉的合并 诉的变更 诉的追加 反诉
第一节 诉的法理 一、诉的涵义 (一)诉的定义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学理对“诉”通常做以下定义:以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状作为其 外在形式,并被表示为诉状中记载的原告对于被告的特定权利主张之请求以及要求法院作出 对此予以承认之胜诉判决之请求。我国通说认为,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民事 争议进行裁判的请求。确切地讲,诉应该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学说上,诉有狭义与广 义之分,狭义上的诉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权利主张;广义上的诉,除了包含狭义的诉的含 义外,还特别指当事人对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或是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济。 诉的性质究竟为何,学界有不同观点,有的观点认为诉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且是一种公 法上的法律关系,因此,私法上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观念,不能全面适用于诉讼中。还有观 点认为,诉在本质上是一种诉讼法律状态,且并非是一种静态的法律关系,而是动态发展的 法律状态。本书同意后一种观点,将诉定性为动态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在学理层次上解 释诉讼的开始、进行与消灭的程序现象,对“无诉即无裁判”、一事不再理、原判决与补充 判决等制度作出正确理解和判断。在诉讼启动阶段,诉的理论可为法院提供程序上的判断的 尺度,因为,“先程序后实体”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审理模式,为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诉 讼开始阶段对案件进行筛选是十分必要的工作,而诉的理论便是重要的筛选依据。在诉讼进 行阶段,只有在当事人的诉符合诉讼要件的前提下,法院才能进一步对诉讼请求是否能够成 立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在判决阶段,诉讼请求不成立的,法院将作出原告败诉的实体判决。 诉与起诉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 求,其表现形式有起诉、反诉、上诉和再审之诉。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两者的区别有 三:(1)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2)诉可以出现在 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起诉只限于一审程序。(3)在内容上,诉的构成要素有诉讼标的 和诉的理由,而起诉就没有这样的构成要素。诉可以根据目的和内容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 诉和变更之诉,起诉就没有这种分类。 (二)诉的内涵 诉具有使诉讼程序开始,使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功能。但依据处分原则,只有当事人才能 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应当自行决定该诉的基本要素,才能够使法院进行审判。 综合诉讼法理,诉的内涵应当包括: 1.诉是要式诉讼行为 由于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开始审判程序的请求,因而须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从而 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使双方的争议成为法院审判的对象。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就必 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起诉、反诉和上诉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须依法定形式提出。158 158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要式行为。这些条件包括:(1)原 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 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具体内容可参见本书第十三章第一节的介绍
第一节 诉的法理 一、诉的涵义 (一)诉的定义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学理对“诉”通常做以下定义:以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状作为其 外在形式,并被表示为诉状中记载的原告对于被告的特定权利主张之请求以及要求法院作出 对此予以承认之胜诉判决之请求。我国通说认为,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民事 争议进行裁判的请求。确切地讲,诉应该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学说上,诉有狭义与广 义之分,狭义上的诉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权利主张;广义上的诉,除了包含狭义的诉的含 义外,还特别指当事人对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或是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济。 诉的性质究竟为何,学界有不同观点,有的观点认为诉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且是一种公 法上的法律关系,因此,私法上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观念,不能全面适用于诉讼中。还有观 点认为,诉在本质上是一种诉讼法律状态,且并非是一种静态的法律关系,而是动态发展的 法律状态。本书同意后一种观点,将诉定性为动态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在学理层次上解 释诉讼的开始、进行与消灭的程序现象,对“无诉即无裁判”、一事不再理、原判决与补充 判决等制度作出正确理解和判断。在诉讼启动阶段,诉的理论可为法院提供程序上的判断的 尺度,因为,“先程序后实体”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审理模式,为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诉 讼开始阶段对案件进行筛选是十分必要的工作,而诉的理论便是重要的筛选依据。在诉讼进 行阶段,只有在当事人的诉符合诉讼要件的前提下,法院才能进一步对诉讼请求是否能够成 立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在判决阶段,诉讼请求不成立的,法院将作出原告败诉的实体判决。 诉与起诉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 求,其表现形式有起诉、反诉、上诉和再审之诉。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两者的区别有 三:(1)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2)诉可以出现在 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起诉只限于一审程序。(3)在内容上,诉的构成要素有诉讼标的 和诉的理由,而起诉就没有这样的构成要素。诉可以根据目的和内容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 诉和变更之诉,起诉就没有这种分类。 (二)诉的内涵 诉具有使诉讼程序开始,使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功能。但依据处分原则,只有当事人才能 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应当自行决定该诉的基本要素,才能够使法院进行审判。 综合诉讼法理,诉的内涵应当包括: 1.诉是要式诉讼行为 由于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开始审判程序的请求,因而须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从而 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使双方的争议成为法院审判的对象。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就必 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起诉、反诉和上诉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须依法定形式提出。158 158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要式行为。这些条件包括:(1)原 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 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具体内容可参见本书第十三章第一节的介绍
2.诉的当事人特定化 首先,诉指的是争讼案件而不是非讼事件,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启动的是争讼程序,非讼 程序是申请而非起诉。其次,在诉中,起诉人和应诉人均须是“特定的”,这是因为,诉讼、 法院及其审判权的主要功能是公正、及时地裁判个案纠纷,主要特征是对特定纠纷主体之间 已经发生的具体纠纷的事后性解决,以明确法律上的具体权利、义务或责任的归属。 3诉讼请求特定化 起诉须特定原告之诉讼上请求为何,提起诉讼所作之基本权利主张为何,即所谓的诉讼 标的。原告所表示之基本权利主张即为法院所要审理及判决之对象,且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判决的对象也仅限于原告所主张的范围之内。原告提起诉的目的就是要求实现自己的权利。 原告主张的实体权利是直接针对被告的,法院只是对这种实体权利的事实依据进行审查。因 此,诉的内容是对审判对象或诉讼请求和相对人的特定。没有诉讼请求和相对人的诉就没有 任何意义。 此外,诉还须向特定法院提起。 二、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有三个,分别是诉的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这些要素的结合 使诉具体化、特定化,对法院是否受理该诉、采取什么审理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 及被告人如何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作出答辩,都有重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决定性的意 义。 (一)诉的主体 诉是原告基于实体法目的针对被告提起的,诉的主体也就包括了原告和被告,或者与之 地位相当的当事人。当事人是诉讼主体,包括请求法院对私权纷争加以裁判之人及其相对人, 通常就是指原告和被告。诉讼当事人的存在,决定了诉讼是在谁之间进行,明确了法院审理 案件需要解决的是谁与谁之间的争议。没有当事人的起诉、应诉,就形成不了具体的诉讼。 因此诉讼当事人是诉的要素之一。诉讼当事人属于诉的要素,表明一个诉必须要有诉讼当事 人,同时,还要求当事人要符合条件,否则诉讼就无法进行或者没有什么意义。有关当事人 理论参见本书第五章的内容。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结合 诉讼标的是指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所表明的具体的权利主张。它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和法院 裁判的对象,是法院用来判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再行起诉的根据,同时也是法院判定诉的合并、 分离以及追加的根据。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两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诉讼的对象。在诉讼对 象的确定上,原则上以诉讼标的为中心,而诉讼请求则是由诉讼标的延伸而出。例如,当甲、 乙二人就A房产所有权的归属产生纠纷,在甲对乙提起的房产所有权诉讼中,诉讼标的为A 房产的所有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A的所有权属于甲:相对地,被告的诉讼请求则是请 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两者共同构成了甲对乙具体的权利 主张。 (三)案件事实
2.诉的当事人特定化 首先,诉指的是争讼案件而不是非讼事件,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启动的是争讼程序,非讼 程序是申请而非起诉。其次,在诉中,起诉人和应诉人均须是“特定的”,这是因为,诉讼、 法院及其审判权的主要功能是公正、及时地裁判个案纠纷,主要特征是对特定纠纷主体之间 已经发生的具体纠纷的事后性解决,以明确法律上的具体权利、义务或责任的归属。 3 诉讼请求特定化 起诉须特定原告之诉讼上请求为何,提起诉讼所作之基本权利主张为何,即所谓的诉讼 标的。原告所表示之基本权利主张即为法院所要审理及判决之对象,且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判决的对象也仅限于原告所主张的范围之内。原告提起诉的目的就是要求实现自己的权利。 原告主张的实体权利是直接针对被告的,法院只是对这种实体权利的事实依据进行审查。因 此,诉的内容是对审判对象或诉讼请求和相对人的特定。没有诉讼请求和相对人的诉就没有 任何意义。 此外,诉还须向特定法院提起。 二、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有三个,分别是诉的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这些要素的结合 使诉具体化、特定化,对法院是否受理该诉、采取什么审理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 及被告人如何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作出答辩,都有重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决定性的意 义。 (一)诉的主体 诉是原告基于实体法目的针对被告提起的,诉的主体也就包括了原告和被告,或者与之 地位相当的当事人。当事人是诉讼主体,包括请求法院对私权纷争加以裁判之人及其相对人, 通常就是指原告和被告。诉讼当事人的存在,决定了诉讼是在谁之间进行,明确了法院审理 案件需要解决的是谁与谁之间的争议。没有当事人的起诉、应诉,就形成不了具体的诉讼。 因此诉讼当事人是诉的要素之一。诉讼当事人属于诉的要素,表明一个诉必须要有诉讼当事 人,同时,还要求当事人要符合条件,否则诉讼就无法进行或者没有什么意义。有关当事人 理论参见本书第五章的内容。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结合 诉讼标的是指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所表明的具体的权利主张。它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和法院 裁判的对象,是法院用来判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再行起诉的根据,同时也是法院判定诉的合并、 分离以及追加的根据。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两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诉讼的对象。在诉讼对 象的确定上,原则上以诉讼标的为中心,而诉讼请求则是由诉讼标的延伸而出。例如,当甲、 乙二人就 A 房产所有权的归属产生纠纷,在甲对乙提起的房产所有权诉讼中,诉讼标的为 A 房产的所有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 A 的所有权属于甲;相对地,被告的诉讼请求则是请 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两者共同构成了甲对乙具体的权利 主张。 (三)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的作用,一方面用来支持诉讼标的,另一方面案件事实使诉特定化或具体化。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笼统地将诉讼理由作为诉的要素。所谓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提起 诉讼和进行诉讼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前者称为案件事实,后者为法律依据。实际上, 仅案件事实才是诉的构成要素,法律依据则不是诉的要素。 1.案件事实是诉的要素 案件事实在诉的制度中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案件事实用来支持诉讼标的:二是案 件事实可使诉特定化或具体化。而案件事实主要有两类:一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 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当事人民事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实体法律关系是否 存在争议的事实。 2法律依据不是诉的要素 所谓法律依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受保护的根据,即当事人提出 的诉讼请求是如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院审判民事案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 需要查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查明当事人实体权益是否受到 侵害或是否发生争议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根据的事实,据此才 能决定如何提供司法保护。如果一个诉不具备上述事实,那么,法院就无法查明案件事 实,也就无法提供司法保护。因此,诉讼理由是诉的要素之一。159本书认为,支持诉讼 标的或诉讼请求的实体法根据,并不必然地成为诉的构成要素。因为,实体法根据应当 由法官选择适用,而不是当事人主张的事项,即当事人负责事实,法官负责法律。 以上三个要素,都是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在起诉状中表明的具体事项。许多国家要求在起 诉状必须记载以下要素:当事人基本情况、明确的诉讼标的及案件事实。这里的案件事实, 仅指使诉讼标的得以特定化或能被识别出所需的案件事实。至于诉的要素以外的各事项,则 往往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如证据的提出、法律依据等就不构成诉的构成要素。 三、诉的种类 以提起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权利保护方式为标准,可将诉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 诉和变更之诉。原告所提出的权利保护方式,如果以要求被告履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目的, 他就可以提起给付之诉;如果原告追求的权利保护方式,仅以要求法院确认处于争议状态的 法律关系为目的,可以提起确认之诉:如果原告追求的权利保护方式,在于与对方当事人形 成某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则应提起变更之诉。与此相对应,法院对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 更之诉作出的判决,分别是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在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上,诉的种类最初仅有给付之诉一种。因为在当时,诉讼的作用 只限于变更私人之间现实存在的利益关系。因此,只有在涉及是否给付的问题时才能提起诉 讼,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后来人们认识到确认之诉对解决现存民事 争议也有积极作用,通过确认,有可能防止相关民事争议的发生。此外,对确认之诉的认可 也与国家权力的强化和中央集权的强化有密切关联,正是国家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断加强,才 使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也被纳入了国家司法权的干预范围。这样,随着民事诉讼 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分离,确认之诉开始出现。到了民法上形成权制度完备以后,便出现了形 成之诉制度。 159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
案件事实的作用,一方面用来支持诉讼标的,另一方面案件事实使诉特定化或具体化。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笼统地将诉讼理由作为诉的要素。所谓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提起 诉讼和进行诉讼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前者称为案件事实,后者为法律依据。实际上, 仅案件事实才是诉的构成要素,法律依据则不是诉的要素。 1.案件事实是诉的要素 案件事实在诉的制度中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案件事实用来支持诉讼标的;二是案 件事实可使诉特定化或具体化。而案件事实主要有两类:一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 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当事人民事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实体法律关系是否 存在争议的事实。 2 法律依据不是诉的要素 所谓法律依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受保护的根据,即当事人提出 的诉讼请求是如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院审判民事案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 需要查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查明当事人实体权益是否受到 侵害或是否发生争议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根据的事实,据此才 能决定如何提供司法保护。如果一个诉不具备上述事实,那么,法院就无法查明案件事 实,也就无法提供司法保护。因此,诉讼理由是诉的要素之一。159本书认为,支持诉讼 标的或诉讼请求的实体法根据,并不必然地成为诉的构成要素。因为,实体法根据应当 由法官选择适用,而不是当事人主张的事项,即当事人负责事实,法官负责法律。 以上三个要素,都是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在起诉状中表明的具体事项。许多国家要求在起 诉状必须记载以下要素:当事人基本情况、明确的诉讼标的及案件事实。这里的案件事实, 仅指使诉讼标的得以特定化或能被识别出所需的案件事实。至于诉的要素以外的各事项,则 往往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如证据的提出、法律依据等就不构成诉的构成要素。 三、诉的种类 以提起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权利保护方式为标准,可将诉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 诉和变更之诉。原告所提出的权利保护方式,如果以要求被告履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目的, 他就可以提起给付之诉;如果原告追求的权利保护方式,仅以要求法院确认处于争议状态的 法律关系为目的,可以提起确认之诉;如果原告追求的权利保护方式,在于与对方当事人形 成某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则应提起变更之诉。与此相对应,法院对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 更之诉作出的判决,分别是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在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上,诉的种类最初仅有给付之诉一种。因为在当时,诉讼的作用 只限于变更私人之间现实存在的利益关系。因此,只有在涉及是否给付的问题时才能提起诉 讼,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后来人们认识到确认之诉对解决现存民事 争议也有积极作用,通过确认,有可能防止相关民事争议的发生。此外,对确认之诉的认可 也与国家权力的强化和中央集权的强化有密切关联,正是国家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断加强,才 使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也被纳入了国家司法权的干预范围。这样,随着民事诉讼 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分离,确认之诉开始出现。到了民法上形成权制度完备以后,便出现了形 成之诉制度。 159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0 页
(一)给付之诉 1.概念与特点 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主张他对被告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存在,而要求法院判令被告 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简言之,给付之诉是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 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这一诉的类型的特点是: (1)在目的上,给付之诉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法上的给付请求权, 使作为债权人的原告获得清偿。原告享有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条件,原告的给 付请求权的产生是因为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 中,被告具有给付义务。当被告没有履行义务时,原告就可以依据实体上的给付请求权提起 给付之诉。 (2)诉讼标的物方面,给付不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如请求被告给付租 金、交付买卖标的物,还包括行为的给付。行为给付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前者如 要求被告履行表演义务,后者如请求被告不得执行董事职务等。 2.给付判决 原告在自己提起的给付之诉中胜诉时,法院所做的判决称为给付判决。给付判决的效力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给付判决的内容必定是判令被告为一定给付,因此具有执行力。当被告不履行给 付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可以该给付判决为执行根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给付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法院对被告的给付义务所做的判断还会发生既判力(有关既判力理论, 参见本书第十七章第三节的相关内容),当事人不得就该给付事项再起争执,法院也不得再 就该判决作出相反的认定。 (2)如果原告在提起的给付之诉中败诉,法院所作的判决则只能成为确认判决。该确 认判决对被告的给付义务不存在的判断发生既判力,双方当事人及法院不得对此判断的事项 再作相反的争执。例如,甲请求乙偿还欠款,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则该判决不 具备给付内容而只能成为确认甲、乙双方债权债务不存在的确认判决。甲不能再主张债权成 立,法院也不得再作出债权成立的判决。 执行力 原告胜诉 给付之诉 给付判决 既判力 原告败诉
(一)给付之诉 1.概念与特点 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主张他对被告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存在,而要求法院判令被告 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简言之,给付之诉是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 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这一诉的类型的特点是: (1)在目的上,给付之诉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法上的给付请求权, 使作为债权人的原告获得清偿。原告享有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条件,原告的给 付请求权的产生是因为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 中,被告具有给付义务。当被告没有履行义务时,原告就可以依据实体上的给付请求权提起 给付之诉。 (2)诉讼标的物方面,给付不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如请求被告给付租 金、交付买卖标的物,还包括行为的给付。行为给付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前者如 要求被告履行表演义务,后者如请求被告不得执行董事职务等。 2.给付判决 原告在自己提起的给付之诉中胜诉时,法院所做的判决称为给付判决。给付判决的效力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给付判决的内容必定是判令被告为一定给付,因此具有执行力。当被告不履行给 付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可以该给付判决为执行根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给付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法院对被告的给付义务所做的判断还会发生既判力(有关既判力理论, 参见本书第十七章第三节的相关内容),当事人不得就该给付事项再起争执,法院也不得再 就该判决作出相反的认定。 (2)如果原告在提起的给付之诉中败诉,法院所作的判决则只能成为确认判决。该确 认判决对被告的给付义务不存在的判断发生既判力,双方当事人及法院不得对此判断的事项 再作相反的争执。例如,甲请求乙偿还欠款,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则该判决不 具备给付内容而只能成为确认甲、乙双方债权债务不存在的确认判决。甲不能再主张债权成 立,法院也不得再作出债权成立的判决。 给付之诉 给付判决 原告胜诉 既判力 执行力 原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