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编 涉外程序 第二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学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管辖问 题,区分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 2.了解涉外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期间和保全的区别。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涉 外送达。难点在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涉外管辖权的冲突与诉讼 竞合和涉外保全的相关内容。 教学要点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涉外管辖权的冲突与诉讼竞合 ·涉外送达、期间和保全 关键词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管辖送达期间保全
第八编 涉外程序 第二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学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管辖问 题,区分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 2.了解涉外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期间和保全的区别。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涉 外送达。难点在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涉外管辖权的冲突与诉讼 竞合和涉外保全的相关内容。 教学要点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涉外管辖权的冲突与诉讼竞合 ·涉外送达、期间和保全 关键词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管辖 送达 期间 保全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简单地说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具体地说,是指人民法院在 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一般认为,案件 的涉外因素包含三方面内容:(1)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 组织:(2)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3)诉 讼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在外国。《民诉法意见》第304条明确规定了该三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列举了我国法院 主管的案件范围,包括:(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 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此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然而,根据我国 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惯例,鉴于他们所处的地位特别,在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 的同时,也可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以及诉讼 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第四编有规定的,适用 该编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具有涉外因素,所以与一般的国内民事诉讼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 其一,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而国内民事诉讼完全由人民法院在行使国家审判权 的前提下,依靠国内力量来解决。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并非 仅仅依靠一国能够完全解决,世界各国必须在相互尊重对方的国家主权和当事人利益的前提 下,进行司法协助。 其二,涉外案件是涉及多国的案件,在送达、传唤等程序上,所花费的时间相对于国内 民事诉讼而言要长些,对此,法律规定了宽容的期限:而国内民事诉讼案件,在地域上局限 于一定的范围,也无国家与国家法院之间的互相联系等问题,所需时间相对不长,因此法律 规定的审理期限也短些。 其三,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涉及准据法,也就是说在法律的选择上,既要 选择适用程序法,也要选择适用实体法,其中包括国际条约、公约以及国际惯例:而国内民 事诉讼在法律的适用上无选择的余地,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实体法律和法规。为 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 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正因为国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存在上述的差异,我国《民事诉讼法》才设专门的 “编来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简单地说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具体地说,是指人民法院在 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一般认为,案件 的涉外因素包含三方面内容:(l)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 组织;(2)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3)诉 讼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在外国。《民诉法意见》第 304 条明确规定了该三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列举了我国法院 主管的案件范围,包括:(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 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此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然而,根据我国 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惯例,鉴于他们所处的地位特别,在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 的同时,也可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以及诉讼 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第四编有规定的,适用 该编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具有涉外因素,所以与一般的国内民事诉讼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 其一,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而国内民事诉讼完全由人民法院在行使国家审判权 的前提下,依靠国内力量来解决。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并非 仅仅依靠一国能够完全解决,世界各国必须在相互尊重对方的国家主权和当事人利益的前提 下,进行司法协助。 其二,涉外案件是涉及多国的案件,在送达、传唤等程序上,所花费的时间相对于国内 民事诉讼而言要长些,对此,法律规定了宽容的期限;而国内民事诉讼案件,在地域上局限 于一定的范围,也无国家与国家法院之间的互相联系等问题,所需时间相对不长,因此法律 规定的审理期限也短些。 其三,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涉及准据法,也就是说在法律的选择上,既要 选择适用程序法,也要选择适用实体法,其中包括国际条约、公约以及国际惯例;而国内民 事诉讼在法律的适用上无选择的余地,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实体法律和法规。为 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 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正因为国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存在上述的差异,我国《民事诉讼法》才设专门的 一编来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1)一般原则:(2)管辖:(3)送达、期间:(4)保全:(5)仲裁:(6)司 法协助。 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除遵守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 则外,还必须遵循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在这些原则中,核心的原则是国家主权原 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表现为: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2)凡 属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3)外国法院的裁判须经我国 法院审查并承认后,才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这一原则是指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 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国际条约 或某些条款,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际条约是一个国家对所参加的条约承担义务的协议。凡是在自愿平等原则基础上参加 条约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义务信守和执行条约规定的义务。为了在法律上保障对条约的遵守, 各国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制定与条约相应的国内法,通过国内法的方式反映条约内容, 以保证贯彻实施:二是在国内法中明确规定承认和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凡符合该规定原则 的,必须承认其效力,并履行义务,这是我国采取的方式。 (三)司法豁免原则 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居住在本国的外 国代表和组织赋予的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 司法豁免权是外交特权之一种。司法豁免权建立在国家之间对等的基础之上,只有相互 给予,而无单方给予。司法豁免权包括刑事司法豁免权和民事司法豁免权。刑事司法豁免权 是完全的豁免权,即外交代表即使触犯驻在国的刑法,也不受驻在国的司法机关管辖。而民 事司法豁免权则是不完全、有限制的。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 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这是我国对民事司法豁免权所作的规定。该规定所指我国的有关法律,主要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所称国际条约主要 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 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及民事司法实践,我国对民事司法豁免权的范围作了 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享有民 事司法豁免权:(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 (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3)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法院 提起诉讼而引起反诉的
包括以下内容:(1)一般原则;(2)管辖;(3)送达、期间;(4)保全;(5)仲裁;(6)司 法协助。 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除遵守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 则外,还必须遵循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在这些原则中,核心的原则是国家主权原 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表现为: (l)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2)凡 属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3)外国法院的裁判须经我国 法院审查并承认后,才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6 条的规定,这一原则是指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 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国际条约 或某些条款,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际条约是一个国家对所参加的条约承担义务的协议。凡是在自愿平等原则基础上参加 条约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义务信守和执行条约规定的义务。为了在法律上保障对条约的遵守, 各国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制定与条约相应的国内法,通过国内法的方式反映条约内容, 以保证贯彻实施;二是在国内法中明确规定承认和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凡符合该规定原则 的,必须承认其效力,并履行义务,这是我国采取的方式。 (三)司法豁免原则 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居住在本国的外 国代表和组织赋予的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 司法豁免权是外交特权之一种。司法豁免权建立在国家之间对等的基础之上,只有相互 给予,而无单方给予。司法豁免权包括刑事司法豁免权和民事司法豁免权。刑事司法豁免权 是完全的豁免权,即外交代表即使触犯驻在国的刑法,也不受驻在国的司法机关管辖。而民 事司法豁免权则是不完全、有限制的。 《民事诉讼法》第 237 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 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这是我国对民事司法豁免权所作的规定。该规定所指我国的有关法律,主要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所称国际条约主要 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 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及民事司法实践,我国对民事司法豁免权的范围作了 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享有民 事司法豁免权:(l)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 (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3)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法院 提起诉讼而引起反诉的
(四)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这一原则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 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根据该原则,外国当事人提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文译本, 在诉讼中必须使用中文语言。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 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另外,我国司法部也就外国律师在我国的活动作 了限制,即禁止外国律师在我国从事诉讼业务。因此,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籍当事人需委 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 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 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 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境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 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380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需要履行授权委托的程序。按照《民事 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递 交授权委托书的法定程序是:()经过该当事人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 (2)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公证证明认证其合法性:(3)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 关条约中有另外的证明手续的,应当按照该条约的有关规定履行证明手续。只有符合上述确 认程序寄来的授权委托书,我国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接受。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现在世界已经进入全球化时代,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与身份行为,己成为当代社会生活 的常态。当涉外民事纠纷纷争发生时,如何妥善地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一个十分重 要的挑战与课题。 一、确定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人民法 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直接涉及维护国家主权问 题。因此,正确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在一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 位。表现在,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以国家主权为前提,是国家主权在涉外民事诉讼中 的具体体现。确定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和权限,有利于维护国家的 主权和尊严,而且,在充分尊重其他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的同时确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管辖, 也有助于及时和正确地解决国际间的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 8和参见《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
(四)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8 条的规定,这一原则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 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根据该原则,外国当事人提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文译本, 在诉讼中必须使用中文语言。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9 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 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另外,我国司法部也就外国律师在我国的活动作 了限制,即禁止外国律师在我国从事诉讼业务。因此,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籍当事人需委 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 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 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 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境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 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380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需要履行授权委托的程序。按照《民事 诉讼法》第 240 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递 交授权委托书的法定程序是:(l)经过该当事人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 (2)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公证证明认证其合法性;(3)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 关条约中有另外的证明手续的,应当按照该条约的有关规定履行证明手续。只有符合上述确 认程序寄来的授权委托书,我国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接受。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现在世界已经进入全球化时代,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与身份行为,已成为当代社会生活 的常态。当涉外民事纠纷纷争发生时,如何妥善地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一个十分重 要的挑战与课题。 一、确定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人民法 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直接涉及维护国家主权问 题。因此,正确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在一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 位。表现在,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以国家主权为前提,是国家主权在涉外民事诉讼中 的具体体现。确定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和权限,有利于维护国家的 主权和尊严,而且,在充分尊重其他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的同时确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管辖, 也有助于及时和正确地解决国际间的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 380 参见《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
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是指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 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我国确定涉外案件的 管辖时,主要考虑到了案件与我国法院所在地是否存在实际性联系,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一 个重要原则,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审理涉外案件。 (二)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是指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地点的法院管辖。 (三)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是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重大原则,在管辖中特地强调这一原则,是 为了通过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更好地确定我国民事司法审判权的权能范围。对涉外民事诉 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在涉外管辖中的重要表现形式。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 传统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有三个步骤:首先要区别案件的性质:其次,要寻找 各类型诉讼管辖权行使的基础:最后才是将管辖法院确定下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 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并没有专门规定,但根据第235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 定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据此,涉外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 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就是说,只 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不论其国籍如何,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的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我国人民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但 是具体的受诉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第一审涉 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 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 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此外,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该司法解释处理。 三、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是指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十四章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 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其他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均须按照《民事诉 讼法》第一编第二章的规定来确定。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何 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了如下四种情况:(1)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 履行,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法院管辖:(2)当事人双方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由诉讼 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3)被告有财产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 所在地法院管辖:(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是指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 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1 条的规定,我国确定涉外案件的 管辖时,主要考虑到了案件与我国法院所在地是否存在实际性联系,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一 个重要原则,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审理涉外案件。 (二)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是指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的规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地点的法院管辖。 (三)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是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重大原则,在管辖中特地强调这一原则,是 为了通过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更好地确定我国民事司法审判权的权能范围。对涉外民事诉 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在涉外管辖中的重要表现形式。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 传统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有三个步骤:首先要区别案件的性质;其次,要寻找 各类型诉讼管辖权行使的基础;最后才是将管辖法院确定下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 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并没有专门规定,但根据第 235 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 定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据此,涉外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 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就是说,只 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不论其国籍如何,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的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我国人民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但 是具体的受诉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规定,第一审涉 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 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 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此外,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该司法解释处理。 三、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是指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十四章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 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其他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均须按照《民事诉 讼法》第一编第二章的规定来确定。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何 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 241 条规定了如下四种情况:(l)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 履行,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法院管辖;(2)当事人双方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由诉讼 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3)被告有财产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 所在地法院管辖;(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