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把握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过程,了解上诉的合法要件与效力,明确上诉 案件的庭审范围,理解第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形成对第二审程序的贯通理 解。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形态、上诉的效力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难点在于上诉案件的调解、上诉中的反诉和第二审裁 判的法律效力。 教学要点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上诉的提起、受理与撤回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上诉案件的裁判 关键词 第二审程序上诉反诉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把握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过程,了解上诉的合法要件与效力,明确上诉 案件的庭审范围,理解第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形成对第二审程序的贯通理 解。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形态、上诉的效力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难点在于上诉案件的调解、上诉中的反诉和第二审裁 判的法律效力。 教学要点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上诉的提起、受理与撤回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上诉案件的裁判 关键词 第二审程序 上诉 反诉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一)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 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第二审程序是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又称上诉审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所以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上诉,是当事人对第 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 裁定的诉讼行为。上诉和起诉虽然都是当事人向法院要求通过审理和裁判,保护自己民事权 益的诉讼行为,但二者有明显的不同:起诉是基于法律所赋予的起诉权,一审的原告以对方 当事人为被告,要求一审法院解决与对方的民事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上诉则是基 于法律所赋予的上诉权,上诉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间以内,请求上一级法院审查第一审尚未生 效的判决、裁定,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从当事人来说,上诉实际上是在诉讼法律关系存续中继续声明不服,进一步维护自己权 益的方法,具有使诉讼继续进行的性质:从法院来说,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然是两个 审级的法院的审理程序,但实质上,第二审对第一审是同一个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进行和发 展,只是将案件的整个审判程序划分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而已。 第二审程序是一种通常的诉讼程序。对允许提起上诉的裁判,一审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前 均可向上级法院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请求,这与作为例外程序的再审程序有所不同, 因为再审程序针对的是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动的纠错程序。而且,上诉是向上级法院 提起的不服申请,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各种异议,因为后者是针对同一审级内所作裁判提起的 不服申请。同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不属于上诉。 作为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又有着明显的不同,其区别主要表 现在: 1审级不同,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法院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 法院审理的程序。它们分别是两个审级的法院的审理程序。 2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 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第二审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 3.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目的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民事纠纷: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目的除此而外,还包括上级 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4.审理的方式和期限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必须开庭:适用第二审程序 审理上诉案件,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对某些法定的案件不经开庭而径行判决。审理的 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一般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简易程序一般为3个月。 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结期限为 30日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一)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 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第二审程序是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又称上诉审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所以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上诉,是当事人对第 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 裁定的诉讼行为。上诉和起诉虽然都是当事人向法院要求通过审理和裁判,保护自己民事权 益的诉讼行为,但二者有明显的不同:起诉是基于法律所赋予的起诉权,一审的原告以对方 当事人为被告,要求一审法院解决与对方的民事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上诉则是基 于法律所赋予的上诉权,上诉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间以内,请求上一级法院审查第一审尚未生 效的判决、裁定,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从当事人来说,上诉实际上是在诉讼法律关系存续中继续声明不服,进一步维护自己权 益的方法,具有使诉讼继续进行的性质;从法院来说,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然是两个 审级的法院的审理程序,但实质上,第二审对第一审是同一个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进行和发 展,只是将案件的整个审判程序划分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而已。 第二审程序是一种通常的诉讼程序。对允许提起上诉的裁判,一审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前 均可向上级法院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请求,这与作为例外程序的再审程序有所不同, 因为再审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动的纠错程序。而且,上诉是向上级法院 提起的不服申请,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各种异议,因为后者是针对同一审级内所作裁判提起的 不服申请。同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不属于上诉。 作为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又有着明显的不同,其区别主要表 现在: 1.审级不同,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法院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 法院审理的程序。它们分别是两个审级的法院的审理程序。 2.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 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第二审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 3.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目的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民事纠纷;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目的除此而外,还包括上级 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4.审理的方式和期限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必须开庭;适用第二审程序 审理上诉案件,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对某些法定的案件不经开庭而径行判决。审理的 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一般为 6 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简易程序一般为 3 个月。 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结期限为 3 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结期限为 30 日
(三)上诉权 所谓上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 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权利。上诉权作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 讼权利,有以下特点: 1.上诉权是程序启动权 司法裁判活动在启动方面具有被动性。上诉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 选择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提交上诉状的方式表明不服审理法院的判决,从而启动 上诉审程序。非经当事人主动提起,法院不得启动上诉程序。上诉权作为程序启动权对法官 权力的这种限制体现了司法具有被动性这一特征。强调上诉权的程序启动权性质有利于保证 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中立性,使法院作为裁判者的公正形象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正当性基 础。 2.上诉权是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 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 3.上诉权是诉讼处分权 在民事诉讼中,处分主义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谋求解决争议和处分诉讼权利。上诉权 作为诉讼处分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单方或者合意放弃上诉权:另一 方面,当事人通过行使上诉权提出的上诉请求决定了上诉审的审理范围,制约了上诉审法院 的自由裁量空间。 4.上诉权是裁判变更请求权 上诉权的本质是一种裁判请求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诉诸法院的权利。 即任何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争议时,享有请求独立的司法机关予 以救济的权利。二是公正审判请求权,即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享有 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和获得公正结果的审判的权利。上诉权就是 第二个方面的权利的体现。279 二、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有两个机能,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而认定事实错误或 适用法律不正当,均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获得妥当的解决或使正当的权利获得保障。审 判过程中,当事人能否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也足以影响到裁判的结果。而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并 非神仙,偶尔的错误也是在所难免,上诉制度的直接目的即是在于纠错,此外还要间接地实 现审判监督和统一法律适用等一系列的目的。总之,上诉制度是司法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 承担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和取舍。 (一)对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再次救济的机会 279汤维建:《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1-444页
(三)上诉权 所谓上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 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权利。上诉权作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 讼权利,有以下特点: 1. 上诉权是程序启动权 司法裁判活动在启动方面具有被动性。上诉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 选择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提交上诉状的方式表明不服审理法院的判决,从而启动 上诉审程序。非经当事人主动提起,法院不得启动上诉程序。上诉权作为程序启动权对法官 权力的这种限制体现了司法具有被动性这一特征。强调上诉权的程序启动权性质有利于保证 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中立性,使法院作为裁判者的公正形象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正当性基 础。 2. 上诉权是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 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 3. 上诉权是诉讼处分权 在民事诉讼中,处分主义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谋求解决争议和处分诉讼权利。上诉权 作为诉讼处分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单方或者合意放弃上诉权;另一 方面,当事人通过行使上诉权提出的上诉请求决定了上诉审的审理范围,制约了上诉审法院 的自由裁量空间。 4. 上诉权是裁判变更请求权 上诉权的本质是一种裁判请求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诉诸法院的权利。 即任何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争议时,享有请求独立的司法机关予 以救济的权利。二是公正审判请求权,即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享有 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和获得公正结果的审判的权利。上诉权就是 第二个方面的权利的体现。279 二、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有两个机能,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而认定事实错误或 适用法律不正当,均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获得妥当的解决或使正当的权利获得保障。审 判过程中,当事人能否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也足以影响到裁判的结果。而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并 非神仙,偶尔的错误也是在所难免,上诉制度的直接目的即是在于纠错,此外还要间接地实 现审判监督和统一法律适用等一系列的目的。总之,上诉制度是司法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 承担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和取舍。 (一)对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再次救济的机会 279 汤维建:《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441‐444 页
上诉是对因不当裁判而承受不利益之当事人予以救济的制度。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通过这一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可以要求上一级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还可补充或提出新的证据,作进一步的陈述,以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致因原审法院的错判而受到损失,确实保障对当事人的救济。 (二)统一适用法律 法院的数量随着级别提升而逐步减少,级别越高的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功能就越强。上 诉制度的作用之一便在于统一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及适用,进而确保法的安定性。在我国,上 级法院可通过第二审程序实现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纠正下级法院可能发生错误的裁 判,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不过,上诉制度的这种机能,说到底是因具体案件中寻求救济的 当事人提起上诉而形成的结果,因此上诉制度这个目的不应当优先于对当事人救济之目的。 280 (三)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 作出公正裁判是民事诉讼制度本身应当具备的机能,但是在追求作出公正裁判的同时也 不能忽视诉讼效率的要求。如果投入过多时间进行认真的上诉审理,那么就会延误问题的解 决,增加过多的诉讼费用。281因此,上诉程序中既要考虑上诉人的权利救济的需要,也要 防止当事人利用上诉审拖延诉讼,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害。另外,如果上下两级法院的裁判内 容(结果)出现差异,也将有损公众对裁判的信赖。因此,在什么限度内允许提起上诉,如 何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都要考虑的问题。例如,一些国家对提起上 诉的案件作了金额上的限制,不允许针对小额诉讼案件提起上诉,还有一些国家对滥用上诉 权拖延诉讼的行为给予制裁等。在我国,提高二审程序诉讼效率措施主要通过为法院设置审 理期限(3个月)的办法来实现的。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形态 对第二审诉讼审理结构,各国立法例通常有以下几种形态: (一)复审制 所谓复审制,也称为重新审理制,是指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全面地重新搜集一切诉讼资 料,对当事人提出新事实及新证据也没有限制,并以此为基础而重新作出裁判。这种审理形 态的优点是符合直接审理主义原则,缺点则是容易造成诉讼浪费,致使程序延宕。邱联恭教 授认为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采纳这种审理形态为宜,以利作成简速判决,贯彻费用 相当性之原理,赋予当事人应受之简速裁判之程序保障。22 (二)事后审制 所谓事后审制,也称为事实审后的审理,是指第二审的审理专以审理第一审判决的内容 有无不当为目的。诉讼资料原则上以第一审己经提出者为限,不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 提出新事实、新证据。这种审理形态的优点在于符合诉讼经济之精神,缺点则是在没有采取 20[旧]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15页。 281[旧]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页。 22邱联恭:《简易诉讼程序之研究》,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 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474页
上诉是对因不当裁判而承受不利益之当事人予以救济的制度。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通过这一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可以要求上一级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还可补充或提出新的证据,作进一步的陈述,以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致因原审法院的错判而受到损失,确实保障对当事人的救济。 (二)统一适用法律 法院的数量随着级别提升而逐步减少,级别越高的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功能就越强。上 诉制度的作用之一便在于统一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及适用,进而确保法的安定性。在我国,上 级法院可通过第二审程序实现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纠正下级法院可能发生错误的裁 判,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不过,上诉制度的这种机能,说到底是因具体案件中寻求救济的 当事人提起上诉而形成的结果,因此上诉制度这个目的不应当优先于对当事人救济之目的。 280 (三)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 作出公正裁判是民事诉讼制度本身应当具备的机能,但是在追求作出公正裁判的同时也 不能忽视诉讼效率的要求。如果投入过多时间进行认真的上诉审理,那么就会延误问题的解 决,增加过多的诉讼费用。281 因此,上诉程序中既要考虑上诉人的权利救济的需要,也要 防止当事人利用上诉审拖延诉讼,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害。另外,如果上下两级法院的裁判内 容(结果)出现差异,也将有损公众对裁判的信赖。因此,在什么限度内允许提起上诉,如 何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都要考虑的问题。例如,一些国家对提起上 诉的案件作了金额上的限制,不允许针对小额诉讼案件提起上诉,还有一些国家对滥用上诉 权拖延诉讼的行为给予制裁等。在我国,提高二审程序诉讼效率措施主要通过为法院设置审 理期限(3 个月)的办法来实现的。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形态 对第二审诉讼审理结构,各国立法例通常有以下几种形态: (一)复审制 所谓复审制,也称为重新审理制,是指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全面地重新搜集一切诉讼资 料,对当事人提出新事实及新证据也没有限制,并以此为基础而重新作出裁判。这种审理形 态的优点是符合直接审理主义原则,缺点则是容易造成诉讼浪费,致使程序延宕。邱联恭教 授认为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采纳这种审理形态为宜,以利作成简速判决,贯彻费用 相当性之原理,赋予当事人应受之简速裁判之程序保障。282 (二)事后审制 所谓事后审制,也称为事实审后的审理,是指第二审的审理专以审理第一审判决的内容 有无不当为目的。诉讼资料原则上以第一审已经提出者为限,不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 提出新事实、新证据。这种审理形态的优点在于符合诉讼经济之精神,缺点则是在没有采取 280 [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615 页。 281 [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62 页。 282 邱联恭:《简易诉讼程序之研究》,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三)》, 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2000 年版,第 474 页
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体制下,容易对弱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侵害,因为缺乏诉讼技能的 当事人可能不知晓如何主张权利,以及第一审程序的瑕疵所在。 (三)续审制 所谓续审制,也称为继续审理制,是指第二审程序以第一审程序审理辩论终结时的诉讼 状态为前提,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言词辩论的继续,当事人在第一审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仍 然有效,并可以在第二审提出新事实和新证据。这种审理形态符合自由顺序主义的精神,对 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并无时间顺序上的要求,有助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缺点则是 有让当事人轻视第一审而重视第二审的导向,从而会加重第二审法院的负担。 (四)严格的续审制 第二审程序以第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时的状态为前提,是第一审言词辩论的继续,当 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所提出的的诉讼资料,对于第二审程序仍然有效。同时,当事人在第二 审程序中虽然也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资料,但要受到严格限制,不能自由提出。这种审理形态 的优点是保障了第二审程序的事实审功能,同时,法院也可以一定的条件为依据限制当事人 在二审程序中滥用提出请求和证据的权利,以避免诉讼迟延,可以实现促进诉讼的目的。缺 点则是可能加重一审程序的审理负担,当事人为防止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事实及证据在将来 的二审程序时中发生失权效果,有时反而会在一审程序中提出所有的请求及诉讼资料,要求 法院审理,这样反而会造成一审的诉讼迟延和程序浪费。 新中国的民事审判,受实事求是工作作风和客观真实诉讼目的的支配和影响,在相当长 的时期里曾采纳复审制,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及1991年《民事诉讼法》都认可 了复审制的审理形态。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不限制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与证据。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证据规定》当中确定的举证时限、当事人 证据失权和诉讼请求失权制度为标志,在二审的审理形态上我国开始转向严格的续审制。《民 事证据规定》中界定了“新的证据”的含义,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 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 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可见,我国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要受到 限制,不实行自由顺序主义,因而现行的第二审程序的形态实际上采取的是严格的续审制。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受理与撤回 一、上诉的合法要件 (一)提起上诉的条件 当事人的上诉是上一级法院开始第二审程序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 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否则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法定的上诉条件 包括以下四个: 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 法定的上诉对象,是指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所作出
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体制下,容易对弱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侵害,因为缺乏诉讼技能的 当事人可能不知晓如何主张权利,以及第一审程序的瑕疵所在。 (三)续审制 所谓续审制,也称为继续审理制,是指第二审程序以第一审程序审理辩论终结时的诉讼 状态为前提,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言词辩论的继续,当事人在第一审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仍 然有效,并可以在第二审提出新事实和新证据。这种审理形态符合自由顺序主义的精神,对 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并无时间顺序上的要求,有助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缺点则是 有让当事人轻视第一审而重视第二审的导向,从而会加重第二审法院的负担。 (四)严格的续审制 第二审程序以第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时的状态为前提,是第一审言词辩论的继续,当 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所提出的的诉讼资料,对于第二审程序仍然有效。同时,当事人在第二 审程序中虽然也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资料,但要受到严格限制,不能自由提出。这种审理形态 的优点是保障了第二审程序的事实审功能,同时,法院也可以一定的条件为依据限制当事人 在二审程序中滥用提出请求和证据的权利,以避免诉讼迟延,可以实现促进诉讼的目的。缺 点则是可能加重一审程序的审理负担,当事人为防止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事实及证据在将来 的二审程序时中发生失权效果,有时反而会在一审程序中提出所有的请求及诉讼资料,要求 法院审理,这样反而会造成一审的诉讼迟延和程序浪费。 新中国的民事审判,受实事求是工作作风和客观真实诉讼目的的支配和影响,在相当长 的时期里曾采纳复审制,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及 1991 年《民事诉讼法》都认可 了复审制的审理形态。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不限制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与证据。以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事证据规定》当中确定的举证时限、当事人 证据失权和诉讼请求失权制度为标志,在二审的审理形态上我国开始转向严格的续审制。《民 事证据规定》中界定了“新的证据”的含义,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 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 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可见,我国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要受到 限制,不实行自由顺序主义,因而现行的第二审程序的形态实际上采取的是严格的续审制。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受理与撤回 一、上诉的合法要件 (一)提起上诉的条件 当事人的上诉是上一级法院开始第二审程序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 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否则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法定的上诉条件 包括以下四个: 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 法定的上诉对象,是指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所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