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把握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明确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了解执行程序 的进行,理解执行的救济方式,形成对执行程序的系统理解。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执行请求权、执行机构及执行管辖、当事人执行异议、执行程序的开 始。难点在于执行根据、执行标的的范围、执行回转、执行过程特殊问题的 处理。 教学要点 ·执行程序总论 ·执行主体 ·执行标的 ·执行救济 ·执行程序的进行 关键词 执行请求权执行标的执行异议
第七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把握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明确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了解执行程序 的进行,理解执行的救济方式,形成对执行程序的系统理解。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执行请求权、执行机构及执行管辖、当事人执行异议、执行程序的开 始。难点在于执行根据、执行标的的范围、执行回转、执行过程特殊问题的 处理。 教学要点 ·执行程序总论 ·执行主体 ·执行标的 ·执行救济 ·执行程序的进行 关键词 执行请求权 执行标的 执行异议
第一节执行程序总论 一、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民事执行,也称为强制执行,是指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据执行根据(执行名义), 申请执行法院,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法 上权利的程序。34?依照执行根据而申请和进行强制执行的效力,就是所谓的“执行力”。 在我国执行程序中,法院是法律文书的执行机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权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人,称为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是被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协助人民 法院进行执行工作的人是协助执行人,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 民事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执行专指执行法院所进行的强制执行,《民事诉讼 法》第三编中规定的执行程序就属于狭义的执行:广义的执行除了法院进行的执行外,还包 括其他国家机关实施的执行行为,如变更房产、户籍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 (二)特征 对民事执行程序的特点,我们可从目的、手段和依据等三个方面来认识。兹分述如下: 1.在目的上,民事执行程序为实现债权人私法上的请求权而设立 民事执行制度是为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私权救济目的而设立的最后一道程 序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保护。强制执行程序,通常是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中最 终和最重要之一环,这个程序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最终实现。如果说民事实体法的作用 在于“规范权利”,诉讼法的作用在于“确定权利”,那么便可以说,执行程序的作用 在于“实现权利”。如果没有执行程序,当事人根据实体法规范所享有的因诉讼法上所 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便无从具体实现。在国家层面,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宁,保 护个人权利,民事执行事务应当全部由国家承担起来,不应允许个人的私力救济。因此, 民事执行应由国家设立的执行机构使用国家强制力来实施。而纠纷当事人则仅能申请法 院执行,启动执行程序。 2.在手段上,执行程序以强制执行措施为后盾 民事执行是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所承担义务或必要时为实现法律文书采取的强制手段, 执行机关要对债务人施加强制力以强制其履行其债务。这是因为,既然现代社会禁止私力救 济,那么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现就必须由国家出面加以主导。由国家就债权人 对债务人的请求施加一定的强制手段,才可满足债权人的权利。在我国,执行程序是以司法 执行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司法执行权是法院的一种职能权,是保障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强 制权。这里所谓的强制权是指执行机构不问债务人的意思如何,施以强制手段,如果遇到抗 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受不同法律传统或习惯的影响,对民事执行这一概念的称谓也有所不同。 德国和日本等国称为“强制执行法”:法国法称之为“执行程序法”:瑞士法则称之为“收债法”:英国 简单地称之为“执行”(execution)和“判决的强制执行”(enforcement of judgment)。美国法则独特地 称为债务人一债权人法”(debtor-一creditor law)或“债权人的权利或救济法"”(creditor's rights or remedies).。 参见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30页
第一节 执行程序总论 一、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民事执行,也称为强制执行,是指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据执行根据(执行名义), 申请执行法院,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法 上权利的程序。347依照执行根据而申请和进行强制执行的效力,就是所谓的“执行力”。 在我国执行程序中,法院是法律文书的执行机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权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人,称为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是被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协助人民 法院进行执行工作的人是协助执行人,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 民事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执行专指执行法院所进行的强制执行,《民事诉讼 法》第三编中规定的执行程序就属于狭义的执行;广义的执行除了法院进行的执行外,还包 括其他国家机关实施的执行行为,如变更房产、户籍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 (二)特征 对民事执行程序的特点,我们可从目的、手段和依据等三个方面来认识。兹分述如下: 1. 在目的上,民事执行程序为实现债权人私法上的请求权而设立 民事执行制度是为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私权救济目的而设立的最后一道程 序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保护。强制执行程序,通常是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中最 终和最重要之一环,这个程序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最终实现。如果说民事实体法的作用 在于“规范权利”,诉讼法的作用在于“确定权利”,那么便可以说,执行程序的作用 在于“实现权利”。如果没有执行程序,当事人根据实体法规范所享有的因诉讼法上所 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便无从具体实现。在国家层面,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宁,保 护个人权利,民事执行事务应当全部由国家承担起来,不应允许个人的私力救济。因此, 民事执行应由国家设立的执行机构使用国家强制力来实施。而纠纷当事人则仅能申请法 院执行,启动执行程序。 2. 在手段上,执行程序以强制执行措施为后盾 民事执行是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所承担义务或必要时为实现法律文书采取的强制手段, 执行机关要对债务人施加强制力以强制其履行其债务。这是因为,既然现代社会禁止私力救 济,那么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现就必须由国家出面加以主导。由国家就债权人 对债务人的请求施加一定的强制手段,才可满足债权人的权利。在我国,执行程序是以司法 执行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司法执行权是法院的一种职能权,是保障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强 制权。这里所谓的强制权是指执行机构不问债务人的意思如何,施以强制手段,如果遇到抗 347 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受不同法律传统或习惯的影响,对民事执行这一概念的称谓也有所不同。 德国和日本等国称为“强制执行法”;法国法称之为“执行程序法”;瑞士法则称之为“收债法”;英国 简单地称之为“执行”(execution)和“判决的强制执行”(enforcement of judgment)。美国法则独特地 称为“债务人—债权人法”(debtor—creditor law)或“债权人的权利或救济法”(creditor’s rights or remedies)。 参见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730 页
拒则可以采取强制措施。348此外,执行的强制性还体现在各种执行行为,其方式、效力等都 要由法律规定。执行法院或当事人原则上不得任意加以变更。当事人或协助执行人对法院发 布的强制执行命令和实施的强制执行方法都要遵守。 3.在依据上,执行程序是实施生效法律文书的程序 执行根据也称执行名义、债务名义,是指执行机关在开始执行时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国家因保护私权而实施国家强制力之程序,可区分为二:一是通过裁判确定私权,定分止争: 二是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私权,强制执行程序属于法院的职权与责任。民事强制执行是由国家 出面为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活动,但却不能仅凭申请人(债权人)的一面之词便任意发动,349 而需有执行根据(执行名义)。因此,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没有据以执行的 法律文书,执行程序不能开始,执行活动也不可能进行。 (三)执行法立法体例 民事实体法的作用在于规范权利,民事诉讼法的作用是确定权利,强制执行法的作用则 在于实现权利。没有执行法,当事人因实体法规范而享有的因诉讼法规范而确定的权利义务 关系便无从具体实现。 强制执行法与任何法律一样,都面临着一个立法体例的选择问题。“立法体系”系指成 文法国家的强制执行法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内容依据内在联系进行编组与排列的系统,简言之, 即强制执行法成文法典分编分章分节的次序与内容。强制执行制度在立法体例上做何种安排, 不只是一个立法形式的问题,还反映或将反映强制执行法在国家立法编制中扮演的地位。通 观各国立法,就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上,立法形式上有如下三种编排: 1.吸收式立法 该立法例在理论上将强制执行活动在性质上预设为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乃民事诉讼活动 的延伸,立法形式上强制执行制度为民事诉讼法典所吸收,形成“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 的混合型民事诉讼法典体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执行程序作为第三编加以专门规定, 便遵循了这样的逻辑。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法国都采纳了这样的立法体例。 2.单行法模式 强制执行法的立法体例上既独立于民事诉讼法,也独立于民事实体法,宜于制定独立的 强制执行法典。这样的立法思维突出了强制执行法具有的独立性一面,强制执行法之所以有 别于民事诉讼,是因为其具有显著的非讼性特点,既不应将其列入民事诉讼法典,也不应将 其纳入民法等实体法之中。奥地利、比利时和日本等国都采纳了这样的立法体例,将强制执 行法独立于民事诉讼法典之外(日本于1980年10月1日制定了《强制执行法》)。 3.兼容式立法(执行兼破产立法) 债权的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带有共性,都事关债权的实现,特别是在普遍实行个人 破产制度的国家,执行程序与破产分配程序便出现了竞合现象,完全可通过破产程序解决执 行问题。瑞士便是这种“执行兼破产式构造”的代表,将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共同规定于一 348例如,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如果义务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期利息。义务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 履行金。 349李沅桦:《民事执行法论:强制执行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2页
拒则可以采取强制措施。348此外,执行的强制性还体现在各种执行行为,其方式、效力等都 要由法律规定。执行法院或当事人原则上不得任意加以变更。当事人或协助执行人对法院发 布的强制执行命令和实施的强制执行方法都要遵守。 3. 在依据上,执行程序是实施生效法律文书的程序 执行根据也称执行名义、债务名义,是指执行机关在开始执行时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国家因保护私权而实施国家强制力之程序,可区分为二:一是通过裁判确定私权,定分止争; 二是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私权,强制执行程序属于法院的职权与责任。民事强制执行是由国家 出面为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活动,但却不能仅凭申请人(债权人)的一面之词便任意发动,349 而需有执行根据(执行名义)。因此,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没有据以执行的 法律文书,执行程序不能开始,执行活动也不可能进行。 (三)执行法立法体例 民事实体法的作用在于规范权利,民事诉讼法的作用是确定权利,强制执行法的作用则 在于实现权利。没有执行法,当事人因实体法规范而享有的因诉讼法规范而确定的权利义务 关系便无从具体实现。 强制执行法与任何法律一样,都面临着一个立法体例的选择问题。“立法体系”系指成 文法国家的强制执行法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内容依据内在联系进行编组与排列的系统,简言之, 即强制执行法成文法典分编分章分节的次序与内容。强制执行制度在立法体例上做何种安排, 不只是一个立法形式的问题,还反映或将反映强制执行法在国家立法编制中扮演的地位。通 观各国立法,就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上,立法形式上有如下三种编排: 1.吸收式立法 该立法例在理论上将强制执行活动在性质上预设为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乃民事诉讼活动 的延伸,立法形式上强制执行制度为民事诉讼法典所吸收,形成“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 的混合型民事诉讼法典体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执行程序作为第三编加以专门规定, 便遵循了这样的逻辑。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法国都采纳了这样的立法体例。 2.单行法模式 强制执行法的立法体例上既独立于民事诉讼法,也独立于民事实体法,宜于制定独立的 强制执行法典。这样的立法思维突出了强制执行法具有的独立性一面,强制执行法之所以有 别于民事诉讼,是因为其具有显著的非讼性特点,既不应将其列入民事诉讼法典,也不应将 其纳入民法等实体法之中。奥地利、比利时和日本等国都采纳了这样的立法体例,将强制执 行法独立于民事诉讼法典之外(日本于 1980 年 10 月 1 日制定了《强制执行法》)。 3.兼容式立法(执行兼破产立法) 债权的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带有共性,都事关债权的实现,特别是在普遍实行个人 破产制度的国家,执行程序与破产分配程序便出现了竞合现象,完全可通过破产程序解决执 行问题。瑞士便是这种“执行兼破产式构造”的代表,将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共同规定于一 348 例如,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29 条的规定,如果义务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期利息。义务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 履行金。 349 李沅桦:《民事执行法论:强制执行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版,第 12 页
部法律之中。与此类似,美国将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分别列入公司重整、破产等程序及衡平法 中。 严格说来,完全将执行程序限定于某一部法律之中也是不现实的。法国的强制执行法除 了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系统规定外,还有大量零散的规定,如对劳动报酬的支付与扣押是规 定在劳动法典中的,扶养费与抚养费等生活费的直接收取程序、公法途径收取程序以及航空 器保全扣押也都有专门的法律。将强制执行法规定于破产法之中,这种立法以瑞士和土耳其 为典型,在其破产法中均设有强制执行的规定。 意大利将执行的权利保护与执行程序分别规定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之中,除在民事诉讼 法第三编中规定了执行程序之外,还在民法第六编第四章中规定了权利的司法保护,其中第 二节便是强制执行的规定。 应当看到,单独立法的独立性还有功利性的考虑,这就是从强制执行适应迅速变动的社 会生活的需要考虑,为增强其时效性,能够便于修改而不至于影响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基本 法的稳定性,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独立的立法体系。我国于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 将执行程序的修改作为重点内容,增加了若干有效的执行措施,这一做法固然取得了积极的 成效,但不容回避的是这一局部的修改影响到了民事诉讼制度整体上的稳定性。在另一个角 度,将强制执行法单独立法,能够因时制宜、及时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纳入强 制执行法中,能够使强制执行制度变得更加灵活,适应客观需要,有助于在保障民事执行程 序制度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及时调整执行措施,为解决执行难提供灵活的执行措施。当前, 民诉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单行法模式符合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的关系原理,以及强制执 行的非讼事件性质,具有理论上的妥当性和实践的必要性,并且与民事执行立法的全球化趋 势一脉相承。350 二、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 (一)两种程序的关联 执行程序是保证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它是审判程序完成之后的一个 独立的程序,与审判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首先,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都 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同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其次,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 前提,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民事诉讼发生后首先是审判程序。法院通过审判程序,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采用调解或判决的形式依法确认民事权利和义务之后,义务人拒不自 愿履行其义务时,权利人就有权依照执行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1.程序上的关联 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在一些原则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在原则方面两者 有异曲同工之处,例如,民事诉讼法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而民事执行程序也以当事人申请 为原则。在不同的方面,民事诉讼法采用当事人平等主义,执行程序采用当事人不平等主义。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中只有当事人处于同等地位,才能够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充分攻击 或防御:而强制执行则是当事人之权利义务业已分明,地位当然不能平等。再如,民事诉讼 实行辩论主义,而执行程序却无此原则。 350肖建国:《中国民事执行立法的模式选择》,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第20页
部法律之中。与此类似,美国将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分别列入公司重整、破产等程序及衡平法 中。 严格说来,完全将执行程序限定于某一部法律之中也是不现实的。法国的强制执行法除 了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系统规定外,还有大量零散的规定,如对劳动报酬的支付与扣押是规 定在劳动法典中的,扶养费与抚养费等生活费的直接收取程序、公法途径收取程序以及航空 器保全扣押也都有专门的法律。将强制执行法规定于破产法之中,这种立法以瑞士和土耳其 为典型,在其破产法中均设有强制执行的规定。 意大利将执行的权利保护与执行程序分别规定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之中,除在民事诉讼 法第三编中规定了执行程序之外,还在民法第六编第四章中规定了权利的司法保护,其中第 二节便是强制执行的规定。 应当看到,单独立法的独立性还有功利性的考虑,这就是从强制执行适应迅速变动的社 会生活的需要考虑,为增强其时效性,能够便于修改而不至于影响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基本 法的稳定性,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独立的立法体系。我国于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 将执行程序的修改作为重点内容,增加了若干有效的执行措施,这一做法固然取得了积极的 成效,但不容回避的是这一局部的修改影响到了民事诉讼制度整体上的稳定性。在另一个角 度,将强制执行法单独立法,能够因时制宜、及时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纳入强 制执行法中,能够使强制执行制度变得更加灵活,适应客观需要,有助于在保障民事执行程 序制度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及时调整执行措施,为解决执行难提供灵活的执行措施。当前, 民诉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单行法模式符合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的关系原理,以及强制执 行的非讼事件性质,具有理论上的妥当性和实践的必要性,并且与民事执行立法的全球化趋 势一脉相承。350 二、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 (一)两种程序的关联 执行程序是保证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它是审判程序完成之后的一个 独立的程序,与审判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首先,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都 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同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其次,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 前提,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民事诉讼发生后首先是审判程序。法院通过审判程序,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采用调解或判决的形式依法确认民事权利和义务之后,义务人拒不自 愿履行其义务时,权利人就有权依照执行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1. 程序上的关联 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在一些原则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在原则方面两者 有异曲同工之处,例如,民事诉讼法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而民事执行程序也以当事人申请 为原则。在不同的方面,民事诉讼法采用当事人平等主义,执行程序采用当事人不平等主义。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中只有当事人处于同等地位,才能够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充分攻击 或防御;而强制执行则是当事人之权利义务业已分明,地位当然不能平等。再如,民事诉讼 实行辩论主义,而执行程序却无此原则。 350 肖建国:《中国民事执行立法的模式选择》,载《当代法学》2011 年第 1 期,第 20 页
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关系上,执行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诉讼程序的规定。执行 程序,除另有规定外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程序因缺乏专门规定而适用民事诉 讼法的场合极多,例如,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诉讼费用、期日和 期间、送达、笔录以及证据等具体规定,在与执行程序不抵触的情况下均可以适用。 2.时间上的关联 民事诉讼与强制执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两者的关系有以下情况:(1)通常情况下 两者的进行是一种时间先后关系:先进行民事诉讼程序,待判决产生执行力之后,再进行强 制执行程序,以实现判决的内容。但是,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并不存在主从关系,因为, 并非所有的民事裁判都要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例如形成判决和确认判决就不存在执行的 必要性。(2)民事诉讼程序不是执行程序的必经程序,因为,执行根据除了生效的民事裁判 文书之外,还包括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 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决书及其调解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等。 (3)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也有同时进行的情况,例如,诉讼中对保全裁定进行执行时,诉 讼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就会出现同时并行的情况,先于执行裁定的执行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二)两种程序的差异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 执行程序是以司法执行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是由法院的执行组织的执行人员进行的执 行活动:审判程序则是以审判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它是由法院的审判组织、审判人员进行 的审判活动。因而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是两个具有不同性质的相对独立的程序。 2.任务和作用不同 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虽然都是完成《民事诉讼法》任务的法定程序,是保障民事实体法 律贯彻实施的司法程序,但是二者的具体任务和作用是有区别的。执行程序的主要任务和作 用是使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付诸实现:审判程序的主要任务和作用则是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依法确认权利义务关系。 3.包含的程序内容不同 执行程序是由多种执行方式和强制措施构成的单一程序:审判程序则是以多种不同的程 序审理不同案件的程序,其中既有审理诉讼案件的各种审判程序,又有审理非讼案件的各种 特别程序。 三、执行请求权 只有国家才享有使用强制力,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权专属于国家,属于统治权之一种。而债权人仅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 利,即要求执行法院使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则应忍受 执行行为,履行债务。因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执行程序的当事 人。债权人不是执行权的主体,只能对执行法院请求发动强制执行权,以实现其实体上的请 求权。债权人对执行法院有请求发动强制执行权之权利,称为强制执行请求权。 (一)强制执行请求权是公法上的请求权
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关系上,执行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诉讼程序的规定。执行 程序,除另有规定外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程序因缺乏专门规定而适用民事诉 讼法的场合极多,例如,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诉讼费用、期日和 期间、送达、笔录以及证据等具体规定,在与执行程序不抵触的情况下均可以适用。 2. 时间上的关联 民事诉讼与强制执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两者的关系有以下情况:(1)通常情况下 两者的进行是一种时间先后关系:先进行民事诉讼程序,待判决产生执行力之后,再进行强 制执行程序,以实现判决的内容。但是,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并不存在主从关系,因为, 并非所有的民事裁判都要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例如形成判决和确认判决就不存在执行的 必要性。(2)民事诉讼程序不是执行程序的必经程序,因为,执行根据除了生效的民事裁判 文书之外,还包括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 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决书及其调解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等。 (3)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也有同时进行的情况,例如,诉讼中对保全裁定进行执行时,诉 讼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就会出现同时并行的情况,先于执行裁定的执行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二)两种程序的差异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 性质不同 执行程序是以司法执行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是由法院的执行组织的执行人员进行的执 行活动;审判程序则是以审判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它是由法院的审判组织、审判人员进行 的审判活动。因而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是两个具有不同性质的相对独立的程序。 2.任务和作用不同 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虽然都是完成《民事诉讼法》任务的法定程序,是保障民事实体法 律贯彻实施的司法程序,但是二者的具体任务和作用是有区别的。执行程序的主要任务和作 用是使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付诸实现;审判程序的主要任务和作用则是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依法确认权利义务关系。 3.包含的程序内容不同 执行程序是由多种执行方式和强制措施构成的单一程序;审判程序则是以多种不同的程 序审理不同案件的程序,其中既有审理诉讼案件的各种审判程序,又有审理非讼案件的各种 特别程序。 三、执行请求权 只有国家才享有使用强制力,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权专属于国家,属于统治权之一种。而债权人仅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 利,即要求执行法院使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则应忍受 执行行为,履行债务。因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执行程序的当事 人。债权人不是执行权的主体,只能对执行法院请求发动强制执行权,以实现其实体上的请 求权。债权人对执行法院有请求发动强制执行权之权利,称为强制执行请求权。 (一)强制执行请求权是公法上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