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多数人诉讼 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共同诉讼的含义、构成要件及其分类,熟悉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 诉讼的概念、特点、情形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2、明确第三人的概念、特征,掌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含义、类型及其参加诉讼的方式。 3、了解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及相关立法规定。 重点和难点 本章重点是共同诉讼的含义、构成要件、两种常见的共同诉讼类别以及民事 诉讼第三人,难点在于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和有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含义、类型。 教学要点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代表人诉讼与公益诉讼 关键词 共同诉讼 第三人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
第六章 多数人诉讼 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共同诉讼的含义、构成要件及其分类,熟悉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 诉讼的概念、特点、情形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2、明确第三人的概念、特征,掌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含义、类型及其参加诉讼的方式。 3、了解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及相关立法规定。 重点和难点 本章重点是共同诉讼的含义、构成要件、两种常见的共同诉讼类别以及民事 诉讼第三人,难点在于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和有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含义、类型。 教学要点 ·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代表人诉讼与公益诉讼 关键词 共同诉讼 第三人 代表人诉讼 公益诉讼
第一节共同诉讼概述 共同诉讼是近代的产物。中世纪之前,无论大陆法世界还是英美法世界,都以共同诉讼 会因当事人的复数而使程序变得复杂为理由,原则上予以否定。尤其在中世纪的欧洲,程序 法规则较形式化,除了单个原告、单个被告、单个诉讼标的的形式之外,原则上都被否定。 但时及近现代社会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共同诉讼具有的纠纷一次性统一解决的的优点逐渐被 认识,该制度随之得到非常广泛的运用。 一、共同诉讼的含义 共同诉讼,是指在一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或被告有数人,或原、被告双方均有数人参 与的诉讼型态。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在 民事诉讼理论上,原告为二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共同诉讼:被告为二人以上的共同 诉讼,称为消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可避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重复审理,防止出现裁判之间的抵触: 节省当事人与法院的人力、物力,实现诉讼经济:同时可使纠纷获得一次性解决,一并解决 实体法上多项权利义务争执。但共同诉讼也其负面效应,表现为: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主体数 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审理的复杂化和诉讼过程的延缓,从而会消减共同诉讼的效 率优势。例如,案件争点整理、证据调查、送达等各环节都会复杂化,开庭审理更是如此, 所有的共同诉讼人都出席法庭,需要他们之间的协同一致。一旦共同诉讼人缺席法庭,势必 会造成纠纷解决障碍,降低诉讼效率。因此,在共同诉讼的适用上,需要法院进行必要的权 衡。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规 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 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 就程序属性而言,共同诉讼是诉的主体合并。共同诉讼是将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 讼主体纳入同一诉讼过程因而是诉的主体的合并。在有的情况下,不仅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纳 入了多个诉讼主体,还将多个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请求也同时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加以审理, 形成了诉的客体(诉讼请求)合并与诉的主体合并的竞合。例如,一方当事人中的一人或数 人对另一方的一人或数人提出二个以上诉讼请求。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没有必要联 系,二者都可能独立存在。 就共同诉讼的形成阶段而言,共同诉讼可以形成于起诉阶段,也可以发生于诉讼进行中。 如果二人以上一起起诉或被诉,便在起诉阶段形成了共同诉讼;在起诉后发生共同诉讼的情 况,例如在诉讼进行中原告或被告死亡,由数个继承人承担诉讼;再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法院追加原来并非是当事人的人参加诉讼: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 数个案件合并在一起等。 二、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 (一)主观要件:共同诉讼主体须与诉讼标的存在关联 成立一个共同诉讼主体要合法,这也被称为共同诉讼的主观要件,亦即共同诉讼人之间 在诉讼标的上必须存在关联。要么他们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要么属于同一种类。对于
第一节 共同诉讼概述 共同诉讼是近代的产物。中世纪之前,无论大陆法世界还是英美法世界,都以共同诉讼 会因当事人的复数而使程序变得复杂为理由,原则上予以否定。尤其在中世纪的欧洲,程序 法规则较形式化,除了单个原告、单个被告、单个诉讼标的的形式之外,原则上都被否定。 但时及近现代社会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共同诉讼具有的纠纷一次性统一解决的的优点逐渐被 认识,该制度随之得到非常广泛的运用。 一、共同诉讼的含义 共同诉讼,是指在一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或被告有数人,或原、被告双方均有数人参 与的诉讼型态。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在 民事诉讼理论上,原告为二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共同诉讼;被告为二人以上的共同 诉讼,称为消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可避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重复审理,防止出现裁判之间的抵触; 节省当事人与法院的人力、物力,实现诉讼经济;同时可使纠纷获得一次性解决,一并解决 实体法上多项权利义务争执。但共同诉讼也其负面效应,表现为: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主体数 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审理的复杂化和诉讼过程的延缓,从而会消减共同诉讼的效 率优势。例如,案件争点整理、证据调查、送达等各环节都会复杂化,开庭审理更是如此, 所有的共同诉讼人都出席法庭,需要他们之间的协同一致。一旦共同诉讼人缺席法庭,势必 会造成纠纷解决障碍,降低诉讼效率。因此,在共同诉讼的适用上,需要法院进行必要的权 衡。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规 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 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 就程序属性而言,共同诉讼是诉的主体合并。共同诉讼是将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 讼主体纳入同一诉讼过程因而是诉的主体的合并。在有的情况下,不仅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纳 入了多个诉讼主体,还将多个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请求也同时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加以审理, 形成了诉的客体(诉讼请求)合并与诉的主体合并的竞合。例如,一方当事人中的一人或数 人对另一方的一人或数人提出二个以上诉讼请求。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没有必要联 系,二者都可能独立存在。 就共同诉讼的形成阶段而言,共同诉讼可以形成于起诉阶段,也可以发生于诉讼进行中。 如果二人以上一起起诉或被诉,便在起诉阶段形成了共同诉讼;在起诉后发生共同诉讼的情 况,例如在诉讼进行中原告或被告死亡,由数个继承人承担诉讼;再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法院追加原来并非是当事人的人参加诉讼;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 数个案件合并在一起等。 二、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 (一)主观要件:共同诉讼主体须与诉讼标的存在关联 成立一个共同诉讼主体要合法,这也被称为共同诉讼的主观要件,亦即共同诉讼人之间 在诉讼标的上必须存在关联。要么他们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要么属于同一种类。对于
这一要件,一般要由当事人主张,无须法院依职权调查。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 (责问),则法院就要进行职权调查。 1.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共同 所谓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数个共同诉讼 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共同享有权利或共同负有义务。例如,共同共有人、继承人、 连带债务人等都属于针对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共同的情况。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而在诉讼标的上形成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 这是指数个原告或被告之间,作为其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原因发生 的,如同一个侵权行为导致了数个人同时受到损害,这些同时受到损害的被害人便可以成为 共同原告,对加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3.作为诉讼标的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或义务属于同一种类 本来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可以互不干扰,各自可独立实施诉讼权能,法院也不必作出同一 判决。只是出于提高诉讼和避免作出矛盾判决的考虑,可以将这些诉合并在一起进行审理。 例如,甲是某个房屋的所有权人,将该房屋分租给乙、丙、丁,因乙、丙、丁都迟延缴纳房 租,甲便将乙、丙、丁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各自给付积欠的租金。这便是共同 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情形。 (二)共同诉讼的客观要件 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为数人,属于数个请求的合并。因此,提起共同诉讼除上述主观要 件外,还应具备客观诉之合并的要件。而客观要件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在当事人不 主张、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仍然要进行调查。一旦认定提起的共同诉讼不具备客观要件,则 应将案件分别审理,而不是直接驳回起诉。共同诉讼的客观要件包括: 1.受诉法院就数个诉须有管辖权 共同诉讼在管辖上应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1)在地域管辖上如果是消极的 共同诉讼,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辖区内,各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在级别管辖方面,共同诉讼一般应由基层法 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 影响的上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情况特殊,确需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 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35 2.数个诉必须属于同一种诉讼程序 共同诉讼是诉的主体合并的一种形式。合并的前提,是这些诉讼都属于适用简易程序或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有的诉适用特别程序解决,有的诉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解 决,则无法合并成为共同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2月1日施行)第1条的规定,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 事人人数众多,因涉及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案件合并为共同诉讼后 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3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法2005]270号)
这一要件,一般要由当事人主张,无须法院依职权调查。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 (责问),则法院就要进行职权调查。 1.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共同 所谓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数个共同诉讼 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共同享有权利或共同负有义务。例如,共同共有人、继承人、 连带债务人等都属于针对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共同的情况。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而在诉讼标的上形成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 这是指数个原告或被告之间,作为其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原因发生 的,如同一个侵权行为导致了数个人同时受到损害,这些同时受到损害的被害人便可以成为 共同原告,对加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3.作为诉讼标的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或义务属于同一种类 本来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可以互不干扰,各自可独立实施诉讼权能,法院也不必作出同一 判决。只是出于提高诉讼和避免作出矛盾判决的考虑,可以将这些诉合并在一起进行审理。 例如,甲是某个房屋的所有权人,将该房屋分租给乙、丙、丁,因乙、丙、丁都迟延缴纳房 租,甲便将乙、丙、丁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各自给付积欠的租金。这便是共同 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情形。 (二)共同诉讼的客观要件 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为数人,属于数个请求的合并。因此,提起共同诉讼除上述主观要 件外,还应具备客观诉之合并的要件。而客观要件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在当事人不 主张、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仍然要进行调查。一旦认定提起的共同诉讼不具备客观要件,则 应将案件分别审理,而不是直接驳回起诉。共同诉讼的客观要件包括: 1.受诉法院就数个诉须有管辖权 共同诉讼在管辖上应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1)在地域管辖上如果是消极的 共同诉讼,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辖区内,各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在级别管辖方面,共同诉讼一般应由基层法 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 影响的上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情况特殊,确需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 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135 2.数个诉必须属于同一种诉讼程序 共同诉讼是诉的主体合并的一种形式。合并的前提,是这些诉讼都属于适用简易程序或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有的诉适用特别程序解决,有的诉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解 决,则无法合并成为共同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 年 12 月 1 日施行)第 1 条的规定,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 事人人数众多,因涉及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案件合并为共同诉讼后 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3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法[2005]270 号)
3.数个诉都不存在禁止合并的情况 依案件的性质,不能合并的案件就不应适用共同诉讼。例如,在特别程序中,失踪人的 两位近亲属分别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对这样的两个诉法院就不能合并审理,而应当 作为一个案件,由失踪人最近的近亲属作为申请人。 三、共同诉讼的分类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分类有两个层次的标准。第一层次,将共同诉 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也采取了这种分类。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53条的规定,依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的关系,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 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 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第二层次分类标准,必要共同诉讼可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 诉讼。所谓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数人一同起诉或数人一同被诉,才 是适格当事人,法院对争讼的法律关系应作出合一判决。因此,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如果不是一起成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则该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即有欠缺,无法获得本案 判决。所谓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就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不必一同起诉或被诉,有 选择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权利,单独起诉或被诉并不会发生当事人不适格的情况。但如数 人一同起诉或被诉时,因其法律关系约束全体共同诉讼人,在法律上即要求作出合一判决。 如数个股东提起的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或者数人提起的婚姻无效之诉等。 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 属同一种类 诉讼标的共同 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不需要全 共同诉讼人间的独立性 需要全体 体共同起 共同起诉 诉或应诉 或应诉 例外1: 例外2: 类似必要 固有必要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主张共通 证据共通 图61:共同诉讼的分类
3.数个诉都不存在禁止合并的情况 依案件的性质,不能合并的案件就不应适用共同诉讼。例如,在特别程序中,失踪人的 两位近亲属分别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对这样的两个诉法院就不能合并审理,而应当 作为一个案件,由失踪人最近的近亲属作为申请人。 三、共同诉讼的分类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分类有两个层次的标准。第一层次,将共同诉 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也采取了这种分类。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 53 条的规定,依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的关系,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 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 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第二层次分类标准,必要共同诉讼可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 诉讼。所谓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数人一同起诉或数人一同被诉,才 是适格当事人,法院对争讼的法律关系应作出合一判决。因此,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如果不是一起成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则该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即有欠缺,无法获得本案 判决。所谓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就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不必一同起诉或被诉,有 选择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权利,单独起诉或被诉并不会发生当事人不适格的情况。但如数 人一同起诉或被诉时,因其法律关系约束全体共同诉讼人,在法律上即要求作出合一判决。 如数个股东提起的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或者数人提起的婚姻无效之诉等。 图 6-1:共同诉讼的分类 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 属同一种类 诉讼标的共同 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间的独立性 不需要全 体共同起 诉或应诉 需要全体 共同起诉 或应诉 类似必要 共同诉讼 固有必要 共同诉讼 例外 1: 主张共通 例外 2: 证据共通
第二节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 是同一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未一同起诉或 应诉的,应予以追加,法院还必须合并审理,且作出合一判决。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对共 同当事人而言须合一确定,法律上须予以共同当事人间同胜同败之判断,不可作出相异 判决。换言之,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追求的是实现程序进行的统一和裁判结果的统一。 一、诉讼标的共同 诉讼标的共同有多重含义,包括:(1)在当事人适格方面,是指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 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2)在审判对象上, 则是指共同诉讼的判决要合一地确定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判决效力及 于全体共同诉讼人,因此法院针对诉讼标的作出的裁判不应当存在矛盾的情况:(3)诉讼目 的方面,则是指为了共同诉讼人全体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获得一次性解决。 总之,诉讼标的共同决定了共同诉讼人各自或对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有合并的牵连性或共 同性。从不同的角度看,这既是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条件,也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最基本 特征。按照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 的,可以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和原因共同型必 要共同诉讼。这两类必要共同诉讼类型的区别在于:权利义务型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之间本身对作为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有着共同的权利义务: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的 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并不存在任何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 才使他们之间有了共同的权利义务。 (一)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1.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 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的情况,如财产所有人对同一财产的共有,具 体有: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财产的共有、夫妻对其财产的共有、 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共有,以及民法上所规定的一切有关财产共有的情形。对共同共有 标的的处分、变更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再如,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诉讼,也应由同意分 割的共有人全体一同起诉,并以反对分割的其他共有人全体为共同被告。可见,对共有财产 争议所发生的诉讼是最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 当然,并非所有涉及共有财产权的诉讼都一定是必要共同诉讼。按份共有的,即使涉及 共有财产的争议,也不一定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如果对否认共有人之一无财产所有权的确认 之诉,就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另外,共有权人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只有单一的权利人 与单一的对方发生争议的,也不构成共同诉讼。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就必要共同诉讼而言, 如果强制该多数人必须进行共同诉讼才算是当事人适格,也有弊端,出于尊重程序选择权的 考虑,也有必要保留当事人通过单独诉讼解决纠纷的空间。仅在非一并解决纠纷不可的案件 中,才有必要强制必须共同诉讼,所有的共同诉讼人一起参加诉讼,此即大陆法系国家的固 有必要共同诉讼。 2.共同诉讼人之间因有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第二节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 是同一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未一同起诉或 应诉的,应予以追加,法院还必须合并审理,且作出合一判决。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对共 同当事人而言须合一确定,法律上须予以共同当事人间同胜同败之判断,不可作出相异 判决。换言之,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追求的是实现程序进行的统一和裁判结果的统一。 一、诉讼标的共同 诉讼标的共同有多重含义,包括:(1)在当事人适格方面,是指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 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2)在审判对象上, 则是指共同诉讼的判决要合一地确定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判决效力及 于全体共同诉讼人,因此法院针对诉讼标的作出的裁判不应当存在矛盾的情况;(3)诉讼目 的方面,则是指为了共同诉讼人全体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获得一次性解决。 总之,诉讼标的共同决定了共同诉讼人各自或对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有合并的牵连性或共 同性。从不同的角度看,这既是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条件,也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最基本 特征。按照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 的,可以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和原因共同型必 要共同诉讼。这两类必要共同诉讼类型的区别在于:权利义务型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之间本身对作为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有着共同的权利义务;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的 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并不存在任何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 才使他们之间有了共同的权利义务。 (一)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1. 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 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的情况,如财产所有人对同一财产的共有,具 体有: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财产的共有、夫妻对其财产的共有、 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共有,以及民法上所规定的一切有关财产共有的情形。对共同共有 标的的处分、变更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再如,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诉讼,也应由同意分 割的共有人全体一同起诉,并以反对分割的其他共有人全体为共同被告。可见,对共有财产 争议所发生的诉讼是最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 当然,并非所有涉及共有财产权的诉讼都一定是必要共同诉讼。按份共有的,即使涉及 共有财产的争议,也不一定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如果对否认共有人之一无财产所有权的确认 之诉,就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另外,共有权人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只有单一的权利人 与单一的对方发生争议的,也不构成共同诉讼。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就必要共同诉讼而言, 如果强制该多数人必须进行共同诉讼才算是当事人适格,也有弊端,出于尊重程序选择权的 考虑,也有必要保留当事人通过单独诉讼解决纠纷的空间。仅在非一并解决纠纷不可的案件 中,才有必要强制必须共同诉讼,所有的共同诉讼人一起参加诉讼,此即大陆法系国家的固 有必要共同诉讼。 2. 共同诉讼人之间因有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