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法院裁判 教学目的和要求 1.学习和把握法院裁判的概念与特征,明确法院裁判的种类,区分民事裁定 与民事决定,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系统认识。 2.明确民事判决的相关内容,学习和掌握民事判决的效力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法院裁判的种类、民事判决的内容。难点在于民事裁定、民事判决 的既判力。 教学要点 ·法院裁判概述 ·民事判决概述 ·民事判决的种类 ·民事判决的内容 ·民事判决的效力 关键词 法院裁判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决定既判力
第十七章 法院裁判 教学目的和要求 1.学习和把握法院裁判的概念与特征,明确法院裁判的种类,区分民事裁定 与民事决定,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系统认识。 2.明确民事判决的相关内容,学习和掌握民事判决的效力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法院裁判的种类、民事判决的内容。难点在于民事裁定、民事判决 的既判力。 教学要点 ·法院裁判概述 ·民事判决概述 ·民事判决的种类 ·民事判决的内容 ·民事判决的效力 关键词 法院裁判 民事判决 民事裁定 民事决定 既判力
第一节法院裁判概述 一、法院裁判的概念与特征 法院裁判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形式,其功能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裁判 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特定事项,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 所谓法院裁判,是审判组织(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代表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事 项以及诉讼上指挥需要处理的事项,作出意思表示。法院的审判行为可分为意思表示行为和 事实行为。法院裁判就是法院的意思表示行为:至于事实行为,如法官阅览卷宗、听取当事 人的法庭辩论,以及书记员记录行为则不属于民事裁判行为。 首先,民事裁判是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或审判行为。304因此,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实施行 为(如实施变卖、制作执行分配表等),以及其他不属于法官序列的书记员、执行员等法院 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都不是裁判行为,如对证据资料的清点、对执行标的的清查等,只是一 种处分。 其次,裁判是法官判断或意思的表示行为,法官听取辩论或调查证据等事实行为也不属 于裁判。05在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对于案件的争议问题或者某些事实问题的确定,具 有实质的意义,对于当事人争议的解决和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些裁 判行为都要通过法院的意思表现出来,其载体便是各种裁判。 再次,作出裁判是法院的宪法上的义务。人民有请求裁判救济的权利(裁判请求权、司 法请求权)。循此而论,设置诉讼制度解决人民的纷争,法院作出裁判是宪法上的义务。我 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就表明了法院作 出裁判的宪法义务。 最后,裁判文书必须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 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民诉修法】第155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 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二、法院裁判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裁判,主要有判决、裁定、决定和命令四种。民事判决解决的是 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定:民事裁定则是对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判定: 决定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判定:命令是指法院 34我国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常被分为:审理行为、裁判行为、执行行为和其他诉讼行为。所谓审理行为, 即在审判程序中,法院就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的行为:裁判行为,即根据审理结沦,依法作 出是否同意或许可的行为,包括判决、裁定、决定等,是法院最重要的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主要指在执 行程序中法院的有关行为:其他诉讼行为,如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期间、裁定中止诉讼程序和恢复中止的 诉讼程序、调整法庭辩论顺序等等。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8 旧1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O8年版,第453了
第一节 法院裁判概述 一、法院裁判的概念与特征 法院裁判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形式,其功能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裁判 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特定事项,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 所谓法院裁判,是审判组织(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代表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事 项以及诉讼上指挥需要处理的事项,作出意思表示。法院的审判行为可分为意思表示行为和 事实行为。法院裁判就是法院的意思表示行为;至于事实行为,如法官阅览卷宗、听取当事 人的法庭辩论,以及书记员记录行为则不属于民事裁判行为。 首先,民事裁判是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或审判行为。304因此,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实施行 为(如实施变卖、制作执行分配表等),以及其他不属于法官序列的书记员、执行员等法院 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都不是裁判行为,如对证据资料的清点、对执行标的的清查等,只是一 种处分。 其次,裁判是法官判断或意思的表示行为,法官听取辩论或调查证据等事实行为也不属 于裁判。305在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对于案件的争议问题或者某些事实问题的确定,具 有实质的意义,对于当事人争议的解决和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些裁 判行为都要通过法院的意思表现出来,其载体便是各种裁判。 再次,作出裁判是法院的宪法上的义务。人民有请求裁判救济的权利(裁判请求权、司 法请求权)。循此而论,设置诉讼制度解决人民的纷争,法院作出裁判是宪法上的义务。我 国《宪法》第 12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就表明了法院作 出裁判的宪法义务。 最后,裁判文书必须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 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民诉修法】第 155 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 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二、法院裁判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裁判,主要有判决、裁定、决定和命令四种。民事判决解决的是 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定;民事裁定则是对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判定; 决定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判定;命令是指法院 304 我国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常被分为:审理行为、裁判行为、执行行为和其他诉讼行为。所谓审理行为, 即在审判程序中,法院就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的行为;裁判行为,即根据审理结沦,依法作 出是否同意或许可的行为,包括判决、裁定、决定等,是法院最重要的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主要指在执 行程序中法院的有关行为;其他诉讼行为,如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期间、裁定中止诉讼程序和恢复中止的 诉讼程序、调整法庭辩论顺序等等。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308 页。 305 [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453 页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某些职权事项或者特别事项依法作出的指令。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是 最重要的两种裁判,两者的主要区别见表17-1: 表17-1: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判决 裁定 时间 在法庭审理后,法院依据程序对当事 法院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过程 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的判定 中所作出的判定 解决争点 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争议 解决程序事项及个别实体问题 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以法院的名义作 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以法院的名 制作机关 出 义作出 对象 对本案当事人作出 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作出 法庭审理 须经法庭辩论 可书面审理,任意的言辞辩论 必须按照一定格式作出(如应包括诉 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 基本内容 讼请求、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 等) 作出 是否宣告 判决必须经过宣告 原则上不宣告裁定 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作出的判 除个别裁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上 上诉数济 决,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 诉 效力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具有执行力 经送达便发生效力 三、民事裁定 (一)民事裁定的概念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程序 问题是指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例如,中止诉讼或终结诉讼的裁定等等。民事裁 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裁定在个别情况下也可用于对实体问题的处理,如关于保全的裁 定。对程序问题的裁定不仅在审判程序中使用,在执行程序中也要使用,例如,中止或终结 执行的裁定。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民事裁定不同于民事判决:(1)处理的对象不同。民事裁定主要用于对程序问题的处理, 民事判决则用于对实体问题的处理。(2)适用的阶段不同。民事裁定既可在诉讼阶段使用, 也可在执行阶段使用。判决只有在诉讼阶段才能使用,并且绝大多数在诉讼结束时使用。(3)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某些职权事项或者特别事项依法作出的指令。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是 最重要的两种裁判,两者的主要区别见表 17-1: 表 17-1: 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判决 裁定 时间 在法庭审理后,法院依据程序对当事 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的判定 法院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过程 中所作出的判定 解决争点 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争议 解决程序事项及个别实体问题 制作机关 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以法院的名义作 出 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以法院的名 义作出 对象 对本案当事人作出 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作出 法庭审理 须经法庭辩论 可书面审理,任意的言辞辩论 基本内容 必须按照一定格式作出(如应包括诉 讼请求、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 等) 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 作出 是否宣告 判决必须经过宣告 原则上不宣告裁定 上诉救济 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作出的判 决,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 除个别裁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上 诉 效力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具有执行力 一经送达便发生效力 三、民事裁定 (一)民事裁定的概念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程序 问题是指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例如,中止诉讼或终结诉讼的裁定等等。民事裁 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裁定在个别情况下也可用于对实体问题的处理,如关于保全的裁 定。对程序问题的裁定不仅在审判程序中使用,在执行程序中也要使用,例如,中止或终结 执行的裁定。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民事裁定不同于民事判决:(1)处理的对象不同。民事裁定主要用于对程序问题的处理, 民事判决则用于对实体问题的处理。(2)适用的阶段不同。民事裁定既可在诉讼阶段使用, 也可在执行阶段使用。判决只有在诉讼阶段才能使用,并且绝大多数在诉讼结束时使用。(3)
上诉的期间不同。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4)形 式不同。民事裁定既可用书面的形式,又可用口头的形式。判决一般采用书面的形式作出。 (二)民事裁定使用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裁定的场合很多,按照【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 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该条还规定了裁定适用的范围: (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 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1)、(2)、(3) 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 记入笔录。 (三)民事裁定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一经送 达便产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裁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 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经送达便发生效力: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制作的有上诉期的民事裁定,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不上诉的,在上诉期间届满后 生效。 民事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执行裁定。对于有的裁定,法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不得改变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裁定。 四、民事决定 (一)民事决定的含义 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决定所解决的问题既不是实体问题,也不是单纯的诉讼程序问题。民事决定所解决 的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诉讼程序的变化,但又与诉讼程序的发展相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不过,民事决定与民事裁定适用对象的差异,是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践来加以归纳的, 两者很难在本质上明显加以区别。民事决定与民事裁定的最大区别是,所有的民事决定均不 能上诉,但民事裁定有一部分是可以上诉的,这一点与民事决定处理问题的紧迫性有关。不 过从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出发,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和财产的民事决定,有的可以申请复 议。例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实施罚款、拘留的决定,被罚款或被拘留的人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汉。复议与上诉不同,复议期间民事决定并不停止执行。民事决定在形式上与民 事裁定一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二)民事决定适用的范围 民事决定在实践中适用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各地法院在适用上也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事项的处理应当使用民事决定: 1.是否回避的问题处理使用民事决定
上诉的期间不同。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间为 10 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 15 天。(4)形 式不同。民事裁定既可用书面的形式,又可用口头的形式。判决一般采用书面的形式作出。 (二)民事裁定使用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裁定的场合很多,按照【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 154 条的规 定,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该条还规定了裁定适用的范围: (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 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1)、(2)、(3) 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 记入笔录。 (三)民事裁定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一经送 达便产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裁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 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经送达便发生效力;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制作的有上诉期的民事裁定,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不上诉的,在上诉期间届满后 生效。 民事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执行裁定。对于有的裁定,法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不得改变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裁定。 四、民事决定 (一)民事决定的含义 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决定所解决的问题既不是实体问题,也不是单纯的诉讼程序问题。民事决定所解决 的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诉讼程序的变化,但又与诉讼程序的发展相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不过,民事决定与民事裁定适用对象的差异,是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践来加以归纳的, 两者很难在本质上明显加以区别。民事决定与民事裁定的最大区别是,所有的民事决定均不 能上诉,但民事裁定有一部分是可以上诉的,这一点与民事决定处理问题的紧迫性有关。不 过从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出发,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和财产的民事决定,有的可以申请复 议。例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实施罚款、拘留的决定,被罚款或被拘留的人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汉。复议与上诉不同,复议期间民事决定并不停止执行。民事决定在形式上与民 事裁定一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二)民事决定适用的范围 民事决定在实践中适用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各地法院在适用上也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事项的处理应当使用民事决定: 1.是否回避的问题处理使用民事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回避的条件,不管应否回避,都应当以决定 的形式加以明确。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使用决定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不法行为,为了制止这种行为和防止这种 行为的再发生,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当以决定的形式 作出,采取重大措施时(如罚款、拘留等),还必须制作决定书。 3.关于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的减、免、缓的问题使用决定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在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 决定少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 4.对某些重大疑难问题的处理使用决定 这类决定适用的主体一般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所处理的问题不直接作用于当事人。 例如,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等,就要使用决定,作出决定的主体是该法院的审判委员会。 第二节民事判决概述 一、民事判决的概念与功能 民事判决,是法院在诉讼中所作出的裁判的一种类型,指法院在法庭审理后,按照法定 程序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成的书面的意思表示。简言之,民事判决就是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 题作出的权威判定。 民事判决具有多重功能。首先,民事判决承载着法院审判权的功能:民事判决是法院行 使民事审判权的重要标志和结果之一。其次,民事判决具有对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 讼的总结功能: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 行的。再次,判决是审理的结果,判决标志着民事案件程序审理的结束。民事判决具有确定 案件实体问题的功能: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定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最后,民事判决具有结果功能,具有权 威性和稳定性。 二、民事判决的特点 (一)法院组织必须合法 判决是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当然要由合法的法院作出。《民 事诉讼法》第198条第7项,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 回避的”作为再审事由,也是将法院组织合法作为法院判决前提条件的一个间接的规定。所 谓法院组织合法,首先是指参与判决的法官必须具备法官资格,并在判决时担任受诉法院的 法官。其次,是指审判组织的组成必须合法: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必须组成合议 庭审理,作出的判决方为合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适用特 别程序审理案件,原则上适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才采纳合议制。 (二)必须依据当事人的言词辩论作出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回避的条件,不管应否回避,都应当以决定 的形式加以明确。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使用决定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不法行为,为了制止这种行为和防止这种 行为的再发生,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当以决定的形式 作出,采取重大措施时(如罚款、拘留等),还必须制作决定书。 3.关于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的减、免、缓的问题使用决定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在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 决定少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 4.对某些重大疑难问题的处理使用决定 这类决定适用的主体一般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所处理的问题不直接作用于当事人。 例如,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等,就要使用决定,作出决定的主体是该法院的审判委员会。 第二节 民事判决概述 一、民事判决的概念与功能 民事判决,是法院在诉讼中所作出的裁判的一种类型,指法院在法庭审理后,按照法定 程序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成的书面的意思表示。简言之,民事判决就是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 题作出的权威判定。 民事判决具有多重功能。首先,民事判决承载着法院审判权的功能:民事判决是法院行 使民事审判权的重要标志和结果之一。其次,民事判决具有对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 讼的总结功能: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 行的。再次,判决是审理的结果,判决标志着民事案件程序审理的结束。民事判决具有确定 案件实体问题的功能: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定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最后,民事判决具有结果功能,具有权 威性和稳定性。 二、民事判决的特点 (一)法院组织必须合法 判决是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当然要由合法的法院作出。《民 事诉讼法》第 198 条第 7 项,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 回避的”作为再审事由,也是将法院组织合法作为法院判决前提条件的一个间接的规定。所 谓法院组织合法,首先是指参与判决的法官必须具备法官资格,并在判决时担任受诉法院的 法官。其次,是指审判组织的组成必须合法: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必须组成合议 庭审理,作出的判决方为合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适用特 别程序审理案件,原则上适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才采纳合议制。 (二)必须依据当事人的言词辩论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