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把握普通程序的审理过程,了解起诉和受理的相关要件,知晓庭前准 备的相关内容,理解普通程序的运行机理,形成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认识。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掌握起诉与受理、庭前准备的程序规定和开庭审理的程序,难点在 于区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还有延期审理的相关内容。 教学要点 ·起诉与受理 ·审前准备 ·开庭审理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关键词 起诉受理撤诉开庭审理
第五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把握普通程序的审理过程,了解起诉和受理的相关要件,知晓庭前准 备的相关内容,理解普通程序的运行机理,形成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认识。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掌握起诉与受理、庭前准备的程序规定和开庭审理的程序,难点在 于区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还有延期审理的相关内容。 教学要点 ·起诉与受理 ·审前准备 ·开庭审理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关键词 起诉 受理 撤诉 开庭审理
普通程序,是第一审法院审理诉讼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它是法院审理诉讼案件最基本 的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立法上看,它规定在民事诉讼众多 程序之首,条文最多,内容最为复杂,最完整地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体现了层 次性和完整性,并因此成为其他各种诉讼程序的基础。从理论上看,民事诉讼法学总则部分 的主要理论问题无不与普通程序的理论相关,其他程序的理论问题也无不建立在普通程序的 理论之上:从审判实践来看,由于普通程序的规定科学、完整,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 讼制度能够在普通程序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因而它能够保证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民 事纠纷,有效地保障当事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普通程序将民事诉讼其他各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程序制度集中地加以规定,不仅为法 院审理第一审诉讼案件,而且也为其他诉讼程序的运行机制提供了必要的依据。普通程序实 际上起着各种诉讼程序通则的作用。横向比较看,虽然其他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上没有普通程 序的称谓,但几乎所有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都对类似我国普通程序地位的审理程序在第一审 程序中作了最详尽的规定。如德国在第一审程序中用了大部分条文规定州法院诉讼程序:《日 本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诉讼程序中规定了内容详细的“普通程序”。如果不考虑名称上的 不同,规定系统、完备的普通程序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例。 普通程序在第一审程序中处于重要地位。普通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在民事诉讼各 审判程序中,普通程序是最系统、最完整的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贯彻民事 诉讼法学总则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适用其他任何一种诉讼程序的规定,它 是不依赖于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在第一审程序中如果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能够满足实现程序公正的最低限 度要求,就可以赢得当事人对程序的信赖,吸收诉讼中的不满情绪,在使纠纷得到真正解决 的基础上,减少上诉程序的发生。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第一审程序如果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限制法官恣意,必然会降低案件的上诉率,同时避免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有 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从而实现程序效益。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管理、支配的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 予以裁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概念和诉权的性质密切相关,不同的诉权学说下,起诉的概念也是不同的。起诉 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起诉权是当事人诉权在特定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起诉 是诉的具体表现形式,起诉既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请求,也是向法院表明了诉讼上的请 求,即诉讼标的或诉讼客体。起诉的目的是要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从而使自己被侵犯的合 法权益置于法院的司法保护之下。 起诉一方面对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启 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普通程序,是第一审法院审理诉讼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它是法院审理诉讼案件最基本 的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立法上看,它规定在民事诉讼众多 程序之首,条文最多,内容最为复杂,最完整地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体现了层 次性和完整性,并因此成为其他各种诉讼程序的基础。从理论上看,民事诉讼法学总则部分 的主要理论问题无不与普通程序的理论相关,其他程序的理论问题也无不建立在普通程序的 理论之上;从审判实践来看,由于普通程序的规定科学、完整,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 讼制度能够在普通程序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因而它能够保证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民 事纠纷,有效地保障当事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普通程序将民事诉讼其他各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程序制度集中地加以规定,不仅为法 院审理第一审诉讼案件,而且也为其他诉讼程序的运行机制提供了必要的依据。普通程序实 际上起着各种诉讼程序通则的作用。横向比较看,虽然其他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上没有普通程 序的称谓,但几乎所有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都对类似我国普通程序地位的审理程序在第一审 程序中作了最详尽的规定。如德国在第一审程序中用了大部分条文规定州法院诉讼程序;《日 本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诉讼程序中规定了内容详细的“普通程序”。如果不考虑名称上的 不同,规定系统、完备的普通程序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例。 普通程序在第一审程序中处于重要地位。普通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在民事诉讼各 审判程序中,普通程序是最系统、最完整的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贯彻民事 诉讼法学总则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适用其他任何一种诉讼程序的规定,它 是不依赖于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在第一审程序中如果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能够满足实现程序公正的最低限 度要求,就可以赢得当事人对程序的信赖,吸收诉讼中的不满情绪,在使纠纷得到真正解决 的基础上,减少上诉程序的发生。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第一审程序如果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限制法官恣意,必然会降低案件的上诉率,同时避免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有 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从而实现程序效益。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管理、支配的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 予以裁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概念和诉权的性质密切相关,不同的诉权学说下,起诉的概念也是不同的。起诉 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起诉权是当事人诉权在特定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起诉 是诉的具体表现形式,起诉既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请求,也是向法院表明了诉讼上的请 求,即诉讼标的或诉讼客体。起诉的目的是要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从而使自己被侵犯的合 法权益置于法院的司法保护之下。 起诉一方面对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启 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当事人没有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但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地引起诉讼程 序的开始,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只有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才依法予 以受理。 (二)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请求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属于自己享有 的,或者是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原告的起诉根据有两种情况:第一,原告为保护自己 的实体民事权利,提起诉讼:第二,原告为非实体权利主体,但他对于该民事权益享有管理 权或者支配权,也会认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成为案件的原告,这种情况也称为“法定 诉讼担当”。 250 2.有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就是原告指控其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或者与自己发生了民事争议的相对一 方当事人必须明确、具体。原则上,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如果缺少一方诉 讼则无法进行,法院也无法提供司法保护。至于“明确”,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起诉将 被告特定化、唯一化。251被告如是自然人,明确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告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明确的内容包括其名称、住 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即原告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是原告在诉讼中提 出的实体权利请求。事实和理由主要是指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民事权益受到 侵犯或者于他人发生争议的事实,及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等等。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原告提起的诉讼,首先必须是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否则法院不得对其行使审 判权,换言之,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在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前提下,还必 须受诉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否则原告的起诉也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以上四个条件,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法院就不能受理。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事主体对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要求上的发展变化和民事司 法救济的需要,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高阶化”难以适应当前解决民事 纠纷的实际需要。252根本上看,我国起诉难问题主要源于我国特有的一种超法律规范的司法 250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51我国一些地方法院认为,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 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参见江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4月发布)。 252张卫平教授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设置存在“高阶化”的问题,指出这一问题的实 质是人们在制度设计时将实体判决要件等同于起诉条件以及诉讼开始的条件。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本应在 诉讼开始后的程序中进行,而我国现行制度却将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置于诉讼开始前,使其成为一种“诉 讼前程序”,导致了理论和制度上的混乱和矛盾,也导致了起诉难的发生。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 要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当事人没有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但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地引起诉讼程 序的开始,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只有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才依法予 以受理。 (二)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请求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属于自己享有 的,或者是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原告的起诉根据有两种情况:第一,原告为保护自己 的实体民事权利,提起诉讼;第二,原告为非实体权利主体,但他对于该民事权益享有管理 权或者支配权,也会认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成为案件的原告,这种情况也称为“法定 诉讼担当”。 250 2.有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就是原告指控其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或者与自己发生了民事争议的相对一 方当事人必须明确、具体。原则上,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如果缺少一方诉 讼则无法进行,法院也无法提供司法保护。至于“明确”,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起诉将 被告特定化、唯一化。251 被告如是自然人,明确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告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明确的内容包括其名称、住 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即原告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是原告在诉讼中提 出的实体权利请求。事实和理由主要是指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民事权益受到 侵犯或者于他人发生争议的事实,及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等等。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原告提起的诉讼,首先必须是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否则法院不得对其行使审 判权,换言之,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在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前提下,还必 须受诉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否则原告的起诉也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以上四个条件,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法院就不能受理。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事主体对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要求上的发展变化和民事司 法救济的需要,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高阶化”难以适应当前解决民事 纠纷的实际需要。252根本上看,我国起诉难问题主要源于我国特有的一种超法律规范的司法 250 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34 页。 251 我国一些地方法院认为,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 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 IP 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参见江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 年 4 月发布)。 252 张卫平教授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设置存在“高阶化”的问题,指出这一问题的实 质是人们在制度设计时将实体判决要件等同于起诉条件以及诉讼开始的条件。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本应在 诉讼开始后的程序中进行,而我国现行制度却将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置于诉讼开始前,使其成为一种“诉 讼前程序”,导致了理论和制度上的混乱和矛盾,也导致了起诉难的发生。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 要件》,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5 期
政策限制。这种司法政策限制主要是基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实质正义优先、传统意识以及治 理习惯等因素。但这种调整以牺牲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普遍性为代价,不利于我 国的法治建设。在我国从传统法治转向现代法治的过程中,随着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和法律 体系的完善,这种政策性调整的适用应当逐步加以限制以至最终取消。253 在诉讼技术层面,一些学者还认为《民事诉讼法》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适 格条件,既不符合当事人适格理论,也与我国的立法和诉讼实践相冲突,缩小了适格原告的 范围,而建议以原告具有诉的利益来取代。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 民事争议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必要性是指纠纷有无必要通过 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没有必要 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实际解决纠纷。即使某些争议属 民事争议范围,但法院作出判决亦不能实际解决争议时,该诉也不具有诉的利益。只有具有 诉的利益的案件才能通过民事诉讼,以判决加以解决,否则,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此, 原告具有诉的利益便成为起诉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254 (三)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 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可见,起诉应以书面方式为原则,即原告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如果公民书写起诉状 确有困难的,允许其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口头起诉作为书 面起诉的例外或补充形式,是附条件的,即必须是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方可 采用。根据【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能够确定其身份的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实质内容,也是原告起诉必须 具备的法定要件。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的实体权利主张,原告应当具体写明,其向 法院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是什么,请求法院保护哪些权利,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什么义务。 同时在起诉状中,原告应当列出有哪些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请求。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和自己主张的各种证据以及证据的来源,以支持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告对于因客观原因 无法提供的证据,应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来源,同时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对当事 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有条 件的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253张卫平:《起诉难:一个中国问题的思索》,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25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 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页
政策限制。这种司法政策限制主要是基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实质正义优先、传统意识以及治 理习惯等因素。但这种调整以牺牲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普遍性为代价,不利于我 国的法治建设。在我国从传统法治转向现代法治的过程中,随着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和法律 体系的完善,这种政策性调整的适用应当逐步加以限制以至最终取消。253 在诉讼技术层面,一些学者还认为《民事诉讼法》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适 格条件,既不符合当事人适格理论,也与我国的立法和诉讼实践相冲突,缩小了适格原告的 范围,而建议以原告具有诉的利益来取代。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 民事争议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必要性是指纠纷有无必要通过 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没有必要 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实际解决纠纷。即使某些争议属 民事争议范围,但法院作出判决亦不能实际解决争议时,该诉也不具有诉的利益。只有具有 诉的利益的案件才能通过民事诉讼,以判决加以解决,否则,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此, 原告具有诉的利益便成为起诉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254 (三)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 109 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 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可见,起诉应以书面方式为原则,即原告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如果公民书写起诉状 确有困难的,允许其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口头起诉作为书 面起诉的例外或补充形式,是附条件的,即必须是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方可 采用。根据【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 121 条规定,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能够确定其身份的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实质内容,也是原告起诉必须 具备的法定要件。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的实体权利主张,原告应当具体写明,其向 法院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是什么,请求法院保护哪些权利,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什么义务。 同时在起诉状中,原告应当列出有哪些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请求。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和自己主张的各种证据以及证据的来源,以支持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告对于因客观原因 无法提供的证据,应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来源,同时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 7 条的规定,对当事 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有条 件的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253 张卫平:《起诉难:一个中国问题的思索》,载《法学研究》2009 年第 6 期。 25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 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37 页
二、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和意义 受理,是指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从而启动 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起诉和受理分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起诉是当事人基于诉权在特定的起诉受理阶 段实施的具体诉讼行为,而受理是法院基于审判权实施的职权行为。只有原告的起诉行为与 法院的受理行为相结合,诉讼程序才能正式启动。起诉与受理的规定实际上是诉权与审判权 相互配置关系的反映,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形成了对应关系。一方面,民事诉讼程序的进 行都需要这两种行为的结合,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受理:但仅有原告的起诉,没 有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程序仍然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如果不应受理的起诉得到受理,则 将使法院的裁判失去正确的根据,导致司法审判资源的浪费。特别是如果应当受理的起诉没 有被受理,不仅当事人的诉权因此会受到损害,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司法保护。因此, 在案件受理问题上,国家不能在效率化的名义下,拒绝提供保护权利之服务或缩减服务 的内容,进而使民事诉讼制度沦为无法利用的腐朽制度。255 (二)审查起诉和受理 受理的程序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审查起诉:二是受理立案。 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应当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个实质条件:其次要审查原告的起 诉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起诉状的法定内容是否都具备,原告是否按被告的人数提交了起诉状 副本。对于起诉状的内容有欠缺、起诉的手续不完备的,法院应限期当事人补正。 根据【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 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 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发展正在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 方面的同时,也促使诉讼活动向电子化方向发展。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部分法院的实务 活动为先导,国内法院系统开始推广案件的流程管理系统,该系统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电子 化的信息管理和集成,使案件的审理进程与诉讼程序的控制纳入法院电脑网络的监控之下, 从而对案件的受理、排期开庭、审限控制、结案、归档等环节实现了动态控制。在这可以视 为中国诉讼活动电子化的开端。一般而言,网上诉讼立案过程分为8个步骤,也是根据实际 立案的步骤精心设置的。分别是开始立案→填写原告信息→填写被告信息→上传起诉状→上 传证据材料→填写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立案审批→通知立案。起诉、立案活动的电子化大 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便利了当事人诉讼。 (三)受理的法律后果 1.诉讼法上的效果 255[旧]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二、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和意义 受理,是指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从而启动 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起诉和受理分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起诉是当事人基于诉权在特定的起诉受理阶 段实施的具体诉讼行为,而受理是法院基于审判权实施的职权行为。只有原告的起诉行为与 法院的受理行为相结合,诉讼程序才能正式启动。起诉与受理的规定实际上是诉权与审判权 相互配置关系的反映,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形成了对应关系。一方面,民事诉讼程序的进 行都需要这两种行为的结合,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受理;但仅有原告的起诉,没 有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程序仍然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如果不应受理的起诉得到受理,则 将使法院的裁判失去正确的根据,导致司法审判资源的浪费。特别是如果应当受理的起诉没 有被受理,不仅当事人的诉权因此会受到损害,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司法保护。因此, 在案件受理问题上,国家不能在效率化的名义下,拒绝提供保护权利之服务或缩减服务 的内容,进而使民事诉讼制度沦为无法利用的腐朽制度。255 (二)审查起诉和受理 受理的程序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审查起诉;二是受理立案。 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应当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个实质条件;其次要审查原告的起 诉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起诉状的法定内容是否都具备,原告是否按被告的人数提交了起诉状 副本。对于起诉状的内容有欠缺、起诉的手续不完备的,法院应限期当事人补正。 根据【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 123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 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 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发展正在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 方面的同时,也促使诉讼活动向电子化方向发展。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部分法院的实务 活动为先导,国内法院系统开始推广案件的流程管理系统,该系统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电子 化的信息管理和集成,使案件的审理进程与诉讼程序的控制纳入法院电脑网络的监控之下, 从而对案件的受理、排期开庭、审限控制、结案、归档等环节实现了动态控制。在这可以视 为中国诉讼活动电子化的开端。一般而言,网上诉讼立案过程分为 8 个步骤,也是根据实际 立案的步骤精心设置的。分别是开始立案→填写原告信息→填写被告信息→上传起诉状→上 传证据材料→填写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立案审批→通知立案。起诉、立案活动的电子化大 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便利了当事人诉讼。 (三)受理的法律后果 1.诉讼法上的效果 255 [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