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把握督促程序的概念与意义,了解我国督促程序的特点,掌握支付令 审理程序,理解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督促程序的性质、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支付令的效力。难点在于申 请支付令的效果、支付令的异议。 教学要点 ·督促程序概述 ·支付令审理程序 ·支付令 ·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关键词 督促程序支付令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把握督促程序的概念与意义,了解我国督促程序的特点,掌握支付令 审理程序,理解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重点和难点 重点在于督促程序的性质、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支付令的效力。难点在于申 请支付令的效果、支付令的异议。 教学要点 ·督促程序概述 ·支付令审理程序 ·支付令 ·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关键词 督促程序 支付令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 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督促程序 又称支付令程序。现代意义上的督促程序起源于德国,早在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便规定 了督促程序,其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先后效仿了德国立法。329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 确立了这一制度,随后这一程序开始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运用。为规范督促程序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千问题的规定》,并于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捷迅速的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程序。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债务案 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却因种种原因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对这样的债务案件,债权人有权 选择督促程序,不必经过审理程序,法院只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即可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 果债务人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就可根据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督促 程序以简便、快速解决债务纠纷为目的。 (二)意义 督促程序作为一种略式诉讼程序为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所采用,并取得了迅速实现债 权和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的效果。督促程序在解决债务纠纷方面具有独到的作用。这一程序的 建立,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了解决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债务纠纷的需要,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具体表现为: 1.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纠纷解决 督促程序属于略式诉讼程序,追求程序进行的迅速性。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诉讼程 序相比,它具有更加简便、快捷的特点,法院无须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仅在债权人申请的 基础上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即可发出支付令,只要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获得了执行 力,从而使纠纷得到迅速的解决。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督促程序都具有迅捷高效的 特点。 2.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民事纠纷发生的原因虽多半复杂,但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是明确的,当事人并无争执, 仅仅由于债务人不愿履行义务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满足。这样的纠纷即便通过民事 诉讼解决,也没有详加辩论的必要,债权人所希望的不过是迅速地取得执行根据。在债权债 务关系明确,但债务人不偿还债务这类案件中,债权人选择督促程序,比其他诉讼程序更有 利于及时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债权。基于这样的要求,如果再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解决,未免 程序拖延。而以督促程序解决则既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又可使债权人的权利及时得到实现。 尽管在第一审程序中设有简易程序,但简易程序仍要经过实体审理阶段,督促程序由于省略 了实体审理阶段,因而只要债务人不依法提出异议,债权人就能以最快的速度获取执行的根 329继德国之后,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在民诉法中规定了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 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督促程序 又称支付令程序。现代意义上的督促程序起源于德国,早在 1877 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便规定 了督促程序,其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先后效仿了德国立法。329 1991 年我国《民事诉讼法》 确立了这一制度,随后这一程序开始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运用。为规范督促程序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 200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捷迅速的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程序。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债务案 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却因种种原因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对这样的债务案件,债权人有权 选择督促程序,不必经过审理程序,法院只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即可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 果债务人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就可根据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督促 程序以简便、快速解决债务纠纷为目的。 (二)意义 督促程序作为一种略式诉讼程序为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所采用,并取得了迅速实现债 权和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的效果。督促程序在解决债务纠纷方面具有独到的作用。这一程序的 建立,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了解决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债务纠纷的需要,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具体表现为: 1. 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纠纷解决 督促程序属于略式诉讼程序,追求程序进行的迅速性。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诉讼程 序相比,它具有更加简便、快捷的特点,法院无须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仅在债权人申请的 基础上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即可发出支付令,只要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获得了执行 力,从而使纠纷得到迅速的解决。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督促程序都具有迅捷高效的 特点。 2. 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民事纠纷发生的原因虽多半复杂,但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是明确的,当事人并无争执, 仅仅由于债务人不愿履行义务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满足。这样的纠纷即便通过民事 诉讼解决,也没有详加辩论的必要,债权人所希望的不过是迅速地取得执行根据。在债权债 务关系明确,但债务人不偿还债务这类案件中,债权人选择督促程序,比其他诉讼程序更有 利于及时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债权。基于这样的要求,如果再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解决,未免 程序拖延。而以督促程序解决则既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又可使债权人的权利及时得到实现。 尽管在第一审程序中设有简易程序,但简易程序仍要经过实体审理阶段,督促程序由于省略 了实体审理阶段,因而只要债务人不依法提出异议,债权人就能以最快的速度获取执行的根 329 继德国之后, 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在民诉法中规定了督促程序
据,或者由于债务人在支付令发出后的15日内履行了义务,使债权人能够尽可能及时地实 现自己的债权。 由于督促程序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纠纷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督促程序案件 大量增长。为了迅速解决这些案件,将电脑和其他科技设备引入督促程序之中,实现督促程 序现代化也成为一个显著的趋势。30很多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利用互联网来提 出支付令申请,这种“在线化”督促程序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二、督促程序的性质 对督促程序的性质,民事诉讼法学存有争论。有人认为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辩论性的诉讼 程序:有人认为督促程序应当属于非讼程序:还有观点认为它是一种独特的“略式诉讼”。 通说认为,按理论上的划分,督促程序应属非讼程序但又兼具诉讼程序的特点。331亦即,这 种程序一方面具有诉讼性质,另一方面又是非典型意义的不完整的诉讼,具有非诉讼性质。 对其性质,我们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在程序形式上督促程序是略式诉讼程序 督促程序的一个特点,便是假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债务关系而债务人又不偿还 所欠债务,因而省略了案件的实体审理过程,只要债务人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 可取得同法院的判决一样的强制执行力。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督促程序作为通常诉讼程序的 先行程序,并与其后进行的通常诉讼程序密切配合,而构成通常诉讼程序不可或缺之一部分。 可见,督促程序从性质上讲是略式诉讼程序。 (二)在本质上督促程序属于非讼程序 督促程序在程序进行的前阶段具有非讼程序的色彩,督促程序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尚未显现出争讼状态的时候,通过具有非讼性质的程序,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迅速的满 足。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相比,不开庭审理,不适用言词审理等诉讼法理:督促程序也 不具备判断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确实存在的功能,而仅依债权人的单方面申请而发布支 付令。因此,督促程序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但其在本质上却属于非讼案件。由于这 一程序往往被作为通常程序的先行程序,因而也可以被理解为具有“非讼事件的诉讼化”的 特点。正是由于具有非讼化的特点,督促程序中的当事人不使用“原告”、“被告”的称谓, 而使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称谓。 (三)督促程序具有略式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双重属性 督促程序具有略式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双重属性,这在其运用中也多有体现。例如, 督促程序的略式诉讼程序的属性,决定了程序的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主体(当事人)合并、客 体合并、撤回支付令申请、程序中止等,都可以依据诉讼法理来处理:而督促程序的非讼特 点又决定了在这一程序进行中,不得提出反诉,因为这种程序不宜用以解决诉讼事件。 30如日本民事诉讼法在第397-402条规定了“在线化”督促程序:韩国督促案件电子文件专用系统也 于2006年启用,实现了督促案件的电子化: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06年制定并实施了《督促程序使用 计算机或其他科技设备作业办法》。 31章武生:《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第124页
据,或者由于债务人在支付令发出后的 15 日内履行了义务,使债权人能够尽可能及时地实 现自己的债权。 由于督促程序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纠纷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督促程序案件 大量增长。为了迅速解决这些案件,将电脑和其他科技设备引入督促程序之中,实现督促程 序现代化也成为一个显著的趋势。330很多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利用互联网来提 出支付令申请,这种“在线化”督促程序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二、督促程序的性质 对督促程序的性质,民事诉讼法学存有争论。有人认为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辩论性的诉讼 程序;有人认为督促程序应当属于非讼程序;还有观点认为它是一种独特的“略式诉讼”。 通说认为,按理论上的划分,督促程序应属非讼程序但又兼具诉讼程序的特点。331亦即,这 种程序一方面具有诉讼性质,另一方面又是非典型意义的不完整的诉讼,具有非诉讼性质。 对其性质,我们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在程序形式上督促程序是略式诉讼程序 督促程序的一个特点,便是假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债务关系而债务人又不偿还 所欠债务,因而省略了案件的实体审理过程,只要债务人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 可取得同法院的判决一样的强制执行力。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督促程序作为通常诉讼程序的 先行程序,并与其后进行的通常诉讼程序密切配合,而构成通常诉讼程序不可或缺之一部分。 可见,督促程序从性质上讲是略式诉讼程序。 (二)在本质上督促程序属于非讼程序 督促程序在程序进行的前阶段具有非讼程序的色彩,督促程序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尚未显现出争讼状态的时候,通过具有非讼性质的程序,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迅速的满 足。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相比,不开庭审理,不适用言词审理等诉讼法理;督促程序也 不具备判断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确实存在的功能,而仅依债权人的单方面申请而发布支 付令。因此,督促程序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但其在本质上却属于非讼案件。由于这 一程序往往被作为通常程序的先行程序,因而也可以被理解为具有“非讼事件的诉讼化”的 特点。正是由于具有非讼化的特点,督促程序中的当事人不使用“原告”、“被告”的称谓, 而使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称谓。 (三)督促程序具有略式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双重属性 督促程序具有略式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双重属性,这在其运用中也多有体现。例如, 督促程序的略式诉讼程序的属性,决定了程序的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主体(当事人)合并、客 体合并、撤回支付令申请、程序中止等,都可以依据诉讼法理来处理;而督促程序的非讼特 点又决定了在这一程序进行中,不得提出反诉,因为这种程序不宜用以解决诉讼事件。 330 如日本民事诉讼法在第 397‐402 条规定了“在线化”督促程序;韩国督促案件电子文件专用系统也 于 2006 年启用,实现了督促案件的电子化;我国台湾地区也于 2006 年制定并实施了《督促程序使用 计算机或其他科技设备作业办法》。 331 章武生:《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学研究》2002 年第 2 期,第 124 页
三、我国督促程序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189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从诉的角度讲,督促程序仅适用于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 诉和以其他内容为标的的给付之诉,都不能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以持有 证券为必要。 (二)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债权人提出的申请不是要求人民法院用判决方式确定 债权债务关系,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只需作程序上的审 查,即可受理并发出支付令,无须通知债务人一方。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可在15日内提 出异议或履行义务,债务人依法提出异议的,导致督促程序的终止。 (三)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是略式诉讼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在审理方式上的最大特点是:无须对 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无须调查证据,无须询问债务人,无须开庭审理和辩论,仅以债权人单 方请求为基础,从形式上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案件。 (四)实行独任制和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判组织原则上实行独任制,而无须组成合议庭,这是督促程 序的性质决定的。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处理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务纠纷,审理方 式简便,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即可。在审级上,没有设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 如果债务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如果债务人依法提起了书面异议,则督 促程序终结,债权人可另行起诉。 第二节 支付令审理程序 一、支付令的申请 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其 履行支付义务的命令的一种诉讼行为。债权人提出申请,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符合法定的程 序规定。 (一)支付令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民诉法意见》第215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 1.督促程序的适用限于给付请求权
三、我国督促程序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189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从诉的角度讲,督促程序仅适用于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 诉和以其他内容为标的的给付之诉,都不能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以持有 证券为必要。 (二)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债权人提出的申请不是要求人民法院用判决方式确定 债权债务关系,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只需作程序上的审 查,即可受理并发出支付令,无须通知债务人一方。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可在 15 日内提 出异议或履行义务,债务人依法提出异议的,导致督促程序的终止。 (三)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 督促程序是略式诉讼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在审理方式上的最大特点是:无须对 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无须调查证据,无须询问债务人,无须开庭审理和辩论,仅以债权人单 方请求为基础,从形式上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案件。 (四)实行独任制和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判组织原则上实行独任制,而无须组成合议庭,这是督促程 序的性质决定的。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处理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务纠纷,审理方 式简便,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即可。在审级上,没有设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 如果债务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如果债务人依法提起了书面异议,则督 促程序终结,债权人可另行起诉。 第二节 支付令审理程序 一、支付令的申请 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其 履行支付义务的命令的一种诉讼行为。债权人提出申请,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符合法定的程 序规定。 (一)支付令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89 条和《民诉法意见》第 215 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 1.督促程序的适用限于给付请求权
督促程序是一种迅速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特别程序,因此,限于给付请求一方使用督促程 序。这同时意味着,确定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要求变更法律关系的请求,不能通过 督促程序解决。而且,督促程序中的标的物,必须是债权人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之 所以将范围限定于这种请求,是考虑到这些请求易于执行,而且,在执行错误后,也比较容 易恢复原状。32在这里,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包括我国货币,也包括外币:有价 证券,是指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 可转让的存款单、抵押单等。从可能性看,金钱和有价证券是债务纠纷中最常见的标的物, 也是给付之诉中最主要的标的物,内容清楚、关系明确、容易查清、便于执行,适合督促程 序的特点。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以其他内容为标的物的给付之诉案件,就不存在这种可能 性。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现实中存在的债务案件,多半表现为债务人拖欠债权人的债款而不履行偿付义务,既给 债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又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民事诉讼通常程序中的给付请求有现 在给付请求和将来给付请求之分,而在督促程序中,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 到期,并且数额是确定的,否则不宜适用督促程序,这是督促程序的特点决定的。此外,之 所以金钱和有价证券可以适用督促程序解决,还因为这些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督促程序的 一个特点是法院进行书面审后即决定是否发出支付令,这样的处理会使债务人有遭受损害的 危险性,而将标的物限定于金钱和有价证券这些可替代物上,则即便债务人受到损害,也能 够较为容易地恢复原状。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督促程序适用的一个前提,是作为债权人的申请人必须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即在债权 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必须是单向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给付义务,或者虽负有给 付义务,但债务人己经履行完毕。例如,在供货合同中,债权人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供货义 务,所交货物在数量、质量、规格等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对方也己验收完毕,但却不按期 付款,这时债权人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假设本案中债权人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对 方要求换货,这就属于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不得以对方拒付款为由申请支付令。债 权人与债务人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不仅债权债务关系不易确定,人民法院以支付令命债务人 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也是不公正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通常以债权人没有履行相 应的给付义务为由提出异议,从而导致督促程序的终结,失去了利用督促程序的意义。因此,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的,不能申请支付令。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督促程序之目的在于通过迅捷的程序运作,使债权人易于实现其私权。因此,如果支付 命令无法送达,或者需要向国外送达、公告送达的话,则费时费力,不仅不符合督促程序的 目的,且债务人很可能无从知晓该送达事实,也就失去了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机会。因 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规定为督促程序适用的要件。所谓支付令能够 送达债务人,是指法院按照法定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客观上实际送达给债务人。在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中,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受 的,可以留置送达。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在督促程序中,应排除公告送达、通过外 交途径送达等方式,因为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的送达,不能保证受送达人了解公告内容,而 32[旧]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90页
督促程序是一种迅速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特别程序,因此,限于给付请求一方使用督促程 序。这同时意味着,确定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要求变更法律关系的请求,不能通过 督促程序解决。而且,督促程序中的标的物,必须是债权人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之 所以将范围限定于这种请求,是考虑到这些请求易于执行,而且,在执行错误后,也比较容 易恢复原状。332在这里,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包括我国货币,也包括外币;有价 证券,是指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 可转让的存款单、抵押单等。从可能性看,金钱和有价证券是债务纠纷中最常见的标的物, 也是给付之诉中最主要的标的物,内容清楚、关系明确、容易查清、便于执行,适合督促程 序的特点。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以其他内容为标的物的给付之诉案件,就不存在这种可能 性。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现实中存在的债务案件,多半表现为债务人拖欠债权人的债款而不履行偿付义务,既给 债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又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民事诉讼通常程序中的给付请求有现 在给付请求和将来给付请求之分,而在督促程序中,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 到期,并且数额是确定的,否则不宜适用督促程序,这是督促程序的特点决定的。此外,之 所以金钱和有价证券可以适用督促程序解决,还因为这些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督促程序的 一个特点是法院进行书面审后即决定是否发出支付令,这样的处理会使债务人有遭受损害的 危险性,而将标的物限定于金钱和有价证券这些可替代物上,则即便债务人受到损害,也能 够较为容易地恢复原状。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督促程序适用的一个前提,是作为债权人的申请人必须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即在债权 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必须是单向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给付义务,或者虽负有给 付义务,但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例如,在供货合同中,债权人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供货义 务,所交货物在数量、质量、规格等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对方也已验收完毕,但却不按期 付款,这时债权人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假设本案中债权人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对 方要求换货,这就属于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不得以对方拒付款为由申请支付令。债 权人与债务人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不仅债权债务关系不易确定,人民法院以支付令命债务人 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也是不公正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通常以债权人没有履行相 应的给付义务为由提出异议,从而导致督促程序的终结,失去了利用督促程序的意义。因此,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的,不能申请支付令。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督促程序之目的在于通过迅捷的程序运作,使债权人易于实现其私权。因此,如果支付 命令无法送达,或者需要向国外送达、公告送达的话,则费时费力,不仅不符合督促程序的 目的,且债务人很可能无从知晓该送达事实,也就失去了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机会。因 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规定为督促程序适用的要件。所谓支付令能够 送达债务人,是指法院按照法定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客观上实际送达给债务人。在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中,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受 的,可以留置送达。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在督促程序中,应排除公告送达、通过外 交途径送达等方式,因为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的送达,不能保证受送达人了解公告内容,而 332 [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69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