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8-1:给付之诉与给付判决的效力 3.给付之诉的种类 (1)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按照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是否到来为根据,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现 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已到的给付之诉。将来 给付之诉,则是指在法庭终结前,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尚未届满的给付之诉。我国也有些 学者是以给付请求的时间不同来划分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的,现在给付之诉是在给 付之诉的判决生效后,具有给付义务的人必须立即履行其义务的诉。原则上,原告不能就未 到履行期的给付请求权对被告预先提起给付之诉。但在预期违约6的情况下,将来给付之诉 就会是一个有效的救济手段。这种在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原告提起的要求被 告将来履行义务的诉讼,就是将来给付之诉。161被告到期不履行的事实,包括:被告作出 了到期不履行的表示:被告否认了原告的请求权:被告表示不再分期给付或继续给付等。给 付判决生效后,具有给付义务的人并不立即履行义务,而是在应履行的义务的履行期限到期 或具备履行条件时,才履行其给付义务。 (2)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 按照给付之诉的内容不同,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 为给付之诉。 ①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是特定的物品。在法院判决应 履行义务时,义务人不能以其他物品来代替特定物:当特定物灭失,无法给付特定物时,义 务人才能以其他方式满足权利人的请求。 ②种类物的给付之诉 种类物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在性质上属于同一种类,即在 物理属性和经济价值上具有共同性,并且可以用一定的方式加以度量,相互之间可以替代的 物。例如,请求给付同类型的建筑材料等。 ③行为给付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请求为一定行为, 如要求义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将某物运输到某地: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义务人不得再排放 污染物。不为一定行为之诉主要有两种具体情况:一是禁止被告为一定行为之诉。被告不为 一定行为之诉,并非是出于当事人间的约定,而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而积极地为一定行为, 160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参见《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 161将来给付之诉与财产保全程序在目的上是不同的。将来给付之诉之目的在于允许原告预先在给付期限 届满前进行诉讼,预先取得执行根据,到期后便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耽搁时间。而财产保全的目的 在于确保判决将来能够得到执行,避免将来强制执行之落空
图 8-1:给付之诉与给付判决的效力 3. 给付之诉的种类 (1)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按照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是否到来为根据,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现 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已到的给付之诉。将来 给付之诉,则是指在法庭终结前,给付请求权的履行期间尚未届满的给付之诉。我国也有些 学者是以给付请求的时间不同来划分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的,现在给付之诉是在给 付之诉的判决生效后,具有给付义务的人必须立即履行其义务的诉。原则上,原告不能就未 到履行期的给付请求权对被告预先提起给付之诉。但在预期违约160的情况下,将来给付之诉 就会是一个有效的救济手段。这种在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原告提起的要求被 告将来履行义务的诉讼,就是将来给付之诉。161 被告到期不履行的事实,包括:被告作出 了到期不履行的表示;被告否认了原告的请求权;被告表示不再分期给付或继续给付等。给 付判决生效后,具有给付义务的人并不立即履行义务,而是在应履行的义务的履行期限到期 或具备履行条件时,才履行其给付义务。 (2)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 按照给付之诉的内容不同,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 为给付之诉。 ①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是特定的物品。在法院判决应 履行义务时,义务人不能以其他物品来代替特定物;当特定物灭失,无法给付特定物时,义 务人才能以其他方式满足权利人的请求。 ② 种类物的给付之诉 种类物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在性质上属于同一种类,即在 物理属性和经济价值上具有共同性,并且可以用一定的方式加以度量,相互之间可以替代的 物。例如,请求给付同类型的建筑材料等。 ③ 行为给付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请求为一定行为, 如要求义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将某物运输到某地;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义务人不得再排放 污染物。不为一定行为之诉主要有两种具体情况:一是禁止被告为一定行为之诉。被告不为 一定行为之诉,并非是出于当事人间的约定,而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而积极地为一定行为, 160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参见《合同法》第 108 条的规定。 161 将来给付之诉与财产保全程序在目的上是不同的。将来给付之诉之目的在于允许原告预先在给付期限 届满前进行诉讼,预先取得执行根据,到期后便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耽搁时间。而财产保全的目的 在于确保判决将来能够得到执行,避免将来强制执行之落空
从而导致原告受害的情况发生。例如,被告擅自将其工厂污水排放到原告的土地上,原告就 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得排放污水。二是命令被告容忍一定行为之诉。命令被告容忍一定行 为之诉,是指原告债权人在依据其权利实施一定行为时,被告债务人违背了不作为的义务, 从而阻碍了原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容忍原告的行为,并不得 为妨害原告行为。例如,相邻关系纠纷中原告在被告土地上有通行权,在原告通行被告土地 时,被告出面妨害通行,原告就可以提起此种不行为给付之诉。162 现在给付之诉 给付时间 将来给付之诉 为一定行为 给付之诉 禁止被告 给付之诉 为一定行 行为给付之诉 为之诉 给付内容 不为一定行 特定物给付之 为给付之诉 命令被告 种类物给付之诉 容忍一定 行为之诉 图8-2:给付之诉的分类 (二)确认之诉 1.概念与特点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这一类型的 诉具有以下特点: (1)确认之诉的客体 确认之诉的客体是法律关系,要么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要么是人对于物的法律关 系。例如,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是否成立,确认所有权、继承权、身份关系、专利权之存在不 存在等。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事实或事实关系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如某当事人有无 1血还有一种不作为给付之诉叫做“预防不作为给付之诉”,或称为“制止请求诉讼”。如环境污染 侵权案件中原告请求被告安装废气过滤设备,但究竞何种设备才能达到符合原告健康安全的标准,作 为外行的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上存在难度。因为,诉讼发生时被告尚未实施积极的侵害行为,作为审 判对象的行为并没有实际发生,要求原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未免苛刻。由于诉讼请求的程度范围直 接与强制执行时执行程度范围有关,诉讼请求过于抽象、笼统可能造成判决事项不明确难以执行的后 果,因此,“预防不作为给付之诉”在诉讼请求的确定方面特别需要法院的阐明。有关“预防不作为 给付之诉”学理,可参见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上),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271 页
从而导致原告受害的情况发生。例如,被告擅自将其工厂污水排放到原告的土地上,原告就 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得排放污水。二是命令被告容忍一定行为之诉。命令被告容忍一定行 为之诉,是指原告债权人在依据其权利实施一定行为时,被告债务人违背了不作为的义务, 从而阻碍了原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容忍原告的行为,并不得 为妨害原告行为。例如,相邻关系纠纷中原告在被告土地上有通行权,在原告通行被告土地 时,被告出面妨害通行,原告就可以提起此种不行为给付之诉。162 图 8-2:给付之诉的分类 (二)确认之诉 1.概念与特点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这一类型的 诉具有以下特点: (1)确认之诉的客体 确认之诉的客体是法律关系,要么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要么是人对于物的法律关 系。例如,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是否成立,确认所有权、继承权、身份关系、专利权之存在不 存在等。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事实或事实关系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如某当事人有无 162 还有一种不作为给付之诉叫做“预防不作为给付之诉”,或称为“制止请求诉讼”。如环境污染 侵权案件中原告请求被告安装废气过滤设备,但究竟何种设备才能达到符合原告健康安全的标准,作 为外行的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上存在难度。因为,诉讼发生时被告尚未实施积极的侵害行为,作为审 判对象的行为并没有实际发生,要求原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未免苛刻。由于诉讼请求的程度范围直 接与强制执行时执行程度范围有关,诉讼请求过于抽象、笼统可能造成判决事项不明确难以执行的后 果,因此,“预防不作为给付之诉”在诉讼请求的确定方面特别需要法院的阐明。有关“预防不作为 给付之诉”学理,可参见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上),台湾三民书局 2006 年版,第 271 页。 给付之诉 给付时间 给付内容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 种类物给付之诉 为一定行为 给付之诉 不为一定行 为给付之诉 命令被告 容忍一定 行为之诉 禁止被告 为一定行 为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