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台湾资本市场和 证券服务业开放情况研究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 2006年8月 上海谘券交易所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台湾资本市场和 证券服务业开放情况研究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 2006 年 8 月
台湾资本市场和证券服务业开放情况研究*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傅浩 一、开放整体情况 1、金融市场开放整体战略 长期以来,台湾曾经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市场几乎完全由公营机构 垄断。这种体制虽然在台湾经济的起飞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世界 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各国纷纷放松对金融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的限制,营造更 为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台湾内外要求开放金融市场的呼声也随之高涨。1974 年,以蒋硕杰为首的中研院6院士发表“今后台湾财经政策之研究”报告,建议 政府成立货币市场、采用浮动汇率制度、建立外汇期货市场等,揭示了台湾金融 自由化与国际化的方向。于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起,台湾开始了漫长的金 融自由化、国际化历程。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台湾总体经济自由化方 针的实施,其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步伐迈得更大,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 是利率自由化:二是汇率由市场决定,基本实现浮动化:三是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四是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业务的开拓:五是开放更多的经济主体参与金融市场 的竞争。 在台湾金融改革的进程中,最重要的改革是实现了利率和汇率的自由化, 从而为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打下了坚实基础。1976年成立的货币市场,建立了 市场决定利率的机制,作为调整银行利率的指标。1979年和1980年,中央银行 分别实施了“公开市场操作”及成立“银行同业拆款中心”,作为利率自由化的 预备工作。台湾银行等9家行库成立了“银行利率审议小组”。1989年《银行法》 部分条文修正生效,央行不再规定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后,台湾基本完成了利率 自由化的改革。 '本报告为中国证监会“各国(地区)资本市场国际化研究”的分课题研究成果。 1
1 台湾资本市场和证券服务业开放情况研究*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 傅 浩 一、开放整体情况 1、金融市场开放整体战略 长期以来,台湾曾经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市场几乎完全由公营机构 垄断。这种体制虽然在台湾经济的起飞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世界 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各国纷纷放松对金融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的限制,营造更 为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台湾内外要求开放金融市场的呼声也随之高涨。1974 年,以蒋硕杰为首的中研院 6 院士发表“今后台湾财经政策之研究”报告,建议 政府成立货币市场、采用浮动汇率制度、建立外汇期货市场等,揭示了台湾金融 自由化与国际化的方向。于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末期起,台湾开始了漫长的金 融自由化、国际化历程。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台湾总体经济自由化方 针的实施,其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步伐迈得更大,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 是利率自由化;二是汇率由市场决定,基本实现浮动化;三是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四是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业务的开拓;五是开放更多的经济主体参与金融市场 的竞争。 在台湾金融改革的进程中,最重要的改革是实现了利率和汇率的自由化, 从而为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打下了坚实基础。1976 年成立的货币市场,建立了 市场决定利率的机制,作为调整银行利率的指标。1979 年和 1980 年,中央银行 分别实施了“公开市场操作”及成立“银行同业拆款中心”,作为利率自由化的 预备工作。台湾银行等 9 家行库成立了“银行利率审议小组”。1989 年《银行法》 部分条文修正生效,央行不再规定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后,台湾基本完成了利率 自由化的改革。 *本报告为中国证监会“各国(地区)资本市场国际化研究”的分课题研究成果
20世纪70年代,以美元为中心的全球固定汇率制瓦解,主要工业国家都采 用浮动汇率制度。1978年,台湾决定实行“机动“(浮动)汇率制度,并于1979 年成立了外汇市场,从此台币汇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机动汇率制”和“外 汇市场”的建立,基本实现了台湾汇率自由化。1987年7月,台湾修改《管理 外汇条例》,大幅度放宽资本管制及解除经常帐话的外汇管制措施,从而为台湾 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创造了条件。 2、金融市场开放情况 2002年1月,台湾加入了WT0,台湾的金融市场开始了全面开放。台湾银行 业已经实现了较高程度的对外开放,并且实行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综合 经营。 近十余年来,台湾积极推动金融自由化及国际化。1984年,台湾放宽了本地 银行增设分支机构的条件,1986年,台湾准许外资银行可以在高雄设立第2家 分行。1991一1992年期间,台湾核准了16家新银行设立并开始营运,同时也核 准信托投资公司、大型信用合作社及中小企业银行可申请改制为商业银行,致使 商业银行数目急剧增加。在分支机构增设方面,台湾也放宽了金融机构申请设立 分支机构及中小企业银行跨区设立分行的法令法规以及外资银行进入台湾市场 的门槛。截至2003年底,台湾一般银行及中小企业银行共计50家,外国银行在 台湾设立分行共计36家。银行业的开放导致竞争加剧,同时,台湾加入WT0后, 台湾金融机构面临来自国际间跨国金融业严峻的挑战,然而银行体系普遍所面临 的问题,包括银行家数过多、规模过小、同构型过高、逾放比过高等现象,都是 台湾主管当局面临的重要课题。为了迎接国际强大的金融集团竞争挑战,尽速解 决国内的金融问题,必须加速整合金融机构,因此早在2001年6月27日台湾通 过《金融六法》,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法》对台湾金融业的影响甚巨,其立法目 的是希望台湾金融体制朝向“股权集中化、组织大型化、经营多角化、监理透明 化”方向发展,以提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及国际化。《金融控股公司法》通过使 得台湾金融业快速整合,迅速进入综合经营的时代。至今已有十四家金融控股公 司成立,重整了金融版图,也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从保险业来看,目前台湾的 55家保险业经营机构中,共有18家外商分公司3家外商子公司,合计达到21 2
2 20 世纪 70 年代,以美元为中心的全球固定汇率制瓦解,主要工业国家都采 用浮动汇率制度。1978 年,台湾决定实行“机动“(浮动)汇率制度,并于 1979 年成立了外汇市场,从此台币汇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机动汇率制”和“外 汇市场”的建立,基本实现了台湾汇率自由化。1987 年 7 月,台湾修改《管理 外汇条例》,大幅度放宽资本管制及解除经常帐话的外汇管制措施,从而为台湾 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创造了条件。 2、金融市场开放情况 2002 年 1 月,台湾加入了 WTO,台湾的金融市场开始了全面开放。台湾银行 业已经实现了较高程度的对外开放,并且实行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综合 经营。 近十余年来,台湾积极推动金融自由化及国际化。1984 年,台湾放宽了本地 银行增设分支机构的条件,1986 年,台湾准许外资银行可以在高雄设立第 2 家 分行。1991-1992 年期间,台湾核准了 16 家新银行设立并开始营运,同时也核 准信托投资公司、大型信用合作社及中小企业银行可申请改制为商业银行,致使 商业银行数目急剧增加。在分支机构增设方面,台湾也放宽了金融机构申请设立 分支机构及中小企业银行跨区设立分行的法令法规以及外资银行进入台湾市场 的门槛。截至 2003 年底,台湾一般银行及中小企业银行共计 50 家,外国银行在 台湾设立分行共计 36 家。银行业的开放导致竞争加剧,同时,台湾加入 WTO 后, 台湾金融机构面临来自国际间跨国金融业严峻的挑战,然而银行体系普遍所面临 的问题,包括银行家数过多、规模过小、同构型过高、逾放比过高等现象,都是 台湾主管当局面临的重要课题。为了迎接国际强大的金融集团竞争挑战,尽速解 决国内的金融问题,必须加速整合金融机构,因此早在 2001 年 6 月 27 日台湾通 过《金融六法》,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法》对台湾金融业的影响甚巨,其立法目 的是希望台湾金融体制朝向“股权集中化、组织大型化、经营多角化、监理透明 化”方向发展,以提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及国际化。《金融控股公司法》通过使 得台湾金融业快速整合,迅速进入综合经营的时代。至今已有十四家金融控股公 司成立,重整了金融版图,也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从保险业来看,目前台湾的 55 家保险业经营机构中,共有 18 家外商分公司 3 家外商子公司,合计达到 21
家外资保险业,可以说台湾保险市场己基本属于完全开放之市场。但台湾本土 保险机构仍然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据统计,2003年台湾财产保险业直 接签单保险费收入为新台币1094.43亿元,其中本土公司保费收入为1052.47 亿元占96.20%,外资公司保费收入为41.96亿元,占3.80%。2003年台湾人寿 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为新台币11326亿元,其中本土公司保费收入为10191亿元, 占89.97%,外资公司保费收入1135亿元,占10.03%。 3、证券服务业的开放 在台湾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历程中,形成了便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金融 环境以及资本市场本身的转变。第一,从金融环境变化来看,台湾的经济货币化 程度不断提高,金融管制逐渐放松,摆脱了金融抑制型经济:第二,从金融体系 结构看,形成了较为全面的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服务范围。1961年台湾金融机 构的总分支机构仅为1359家,到1998年已达到5348家;第三,台湾金融工具 演进趋于多元化:第四,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企业间接融资下降,直接融 资迅速增长。第五,台湾资本市场历经浅碟型市场,正过渡至成熟市场,其投资 人结构逐渐成熟,市场规模也在迅速扩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台湾开始了资 本市场的渐进开放。 从证券服务业的开放来看,台湾证券服务业的开放步伐随着投资市场的开放 不断加快,外国证券商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入台湾市场:一是设置分支机构 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二是投资于岛内证券商。台湾从1989年6月开始,开 放外国证券商在台湾设置分支机构,但对此设置了一定的资格要求。1988年5 月开始,台湾颁布《证券商设置标准》,允许外资投资岛内证券商,并作出以下 限制性规定:每一华侨或外国人只能投资一家证券商,且持股不得超过该证券商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同一证券商所有侨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 40%。1989年6月开始,允许外国证券商设立分支机构。对于外资证券商的设 置标准,《证券商设置标准》规定:须对申请许可的业务种类具有国际证券业务 经验:最近三年在其本国未曾受到证券有关机关的处分:如为设置代表人办事处, 则期限为一年:最近三年总资产,在其本国证券商排名前十名内。《证券商设置 标准》还对外国证券商的资产总额、实收资本额等作出了较高的要求。 1994年后这些限制措施逐步取消,至2000年5月后全部取消,外国证券商 2
3 家外资保险业, 可以说台湾保险市场已基本属于完全开放之市场。但台湾本土 保险机构仍然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据统计,2003 年台湾财产保险业直 接签单保险费收入为新台币 1094.43 亿元,其中本土公司保费收入为 1052.47 亿元占 96.20%,外资公司保费收入为 41.96 亿元,占 3.80%。2003 年台湾人寿 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为新台币 11326 亿元,其中本土公司保费收入为 10191 亿元, 占 89.97%,外资公司保费收入 1135 亿元,占 10.03%。 3、证券服务业的开放 在台湾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历程中,形成了便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金融 环境以及资本市场本身的转变。第一,从金融环境变化来看,台湾的经济货币化 程度不断提高,金融管制逐渐放松,摆脱了金融抑制型经济;第二,从金融体系 结构看,形成了较为全面的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服务范围。1961 年台湾金融机 构的总分支机构仅为 1359 家,到 1998 年已达到 5348 家;第三,台湾金融工具 演进趋于多元化;第四,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台湾企业间接融资下降,直接融 资迅速增长。第五,台湾资本市场历经浅碟型市场,正过渡至成熟市场,其投资 人结构逐渐成熟,市场规模也在迅速扩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台湾开始了资 本市场的渐进开放。 从证券服务业的开放来看,台湾证券服务业的开放步伐随着投资市场的开放 不断加快,外国证券商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入台湾市场:一是设置分支机构 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二是投资于岛内证券商。台湾从 1989 年 6 月开始,开 放外国证券商在台湾设置分支机构,但对此设置了一定的资格要求。1988 年 5 月开始,台湾颁布《证券商设置标准》,允许外资投资岛内证券商,并作出以下 限制性规定:每一华侨或外国人只能投资一家证券商,且持股不得超过该证券商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同一证券商所有侨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 40%。1989 年 6 月开始,允许外国证券商设立分支机构。对于外资证券商的设 置标准,《证券商设置标准》规定:须对申请许可的业务种类具有国际证券业务 经验;最近三年在其本国未曾受到证券有关机关的处分;如为设置代表人办事处, 则期限为一年;最近三年总资产,在其本国证券商排名前十名内。《证券商设置 标准》还对外国证券商的资产总额、实收资本额等作出了较高的要求。 1994 年后这些限制措施逐步取消,至 2000 年 5 月后全部取消,外国证券商
可以采用分支机构、合资、100%独资等任何形式进入台湾市场。 台湾1983年开放设立投信公司,允许外资采取管理业务,依当时《投资证 券管理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华侨及所有的国外投资人,回来投资相关的投信所 持有的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49%,每一华侨及外国人持有总数不得超过25 %,并以投资一家为限,该条文在1990年修订已删除。台湾对投信业务已完全 开放。 由于事实上台湾已经对外资证券商进入台湾市场实行了全面的开放,外资证 券商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合资证券商、设立独资子公司等形式进入台湾。 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外资基本了都选择了设立分公司的形式进入,这样在资本规 模等方面都不用受当地法律的限制,可以有效地节约成本。因此本地券商对此非 常不满,认为外资券商享受了“超国民待遇”。 目前,台湾对外国证券商在台湾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主要法律依据是2003 年12月31日修订的《证券商设置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1)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证券商在台湾境内设置分支 机构,应具备左列条件:(1)对申请许可业务种类,具有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及 财务结构健全者。(2)最近二年在其本国未曾受证券有关主管机关之处分者。 其中第一款所称具有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者,系指从事证券业务三年以上,且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1)母国主管机关或自律组织或其他经本会认定之机构 出具有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证明者。(2)取得除母国以外之其他国家交易所之会 员或交易资格者。(3)于母国以外设有营业据点或其经营业务扩及海外市场, 具有所申请经营业务种类之海外营业收入者。第一项第一款所称财务结构健全 者,系指其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不低于票面金额者。 (2)资金规定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证券商申请设置分支机构, 专拨其在台湾境内营业所用之资金,不得低于第二十一条设置分支机构最低实收 资本额应增加3000万元新台币的规定,及其依证券商管理规则第九条、第十条、 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六条及依其他规定应提存及缴存 之营业保证金及交割结算基金之总额。但嗣后再申请设置分支机构者,所应提存
4 可以采用分支机构、合资、100%独资等任何形式进入台湾市场。 台湾 1983 年开放设立投信公司,允许外资采取管理业务,依当时《投资证 券管理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华侨及所有的国外投资人,回来投资相关的投信所 持有的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 49%,每一华侨及外国人持有总数不得超过 25 %,并以投资一家为限,该条文在 1990 年修订已删除。台湾对投信业务已完全 开放。 由于事实上台湾已经对外资证券商进入台湾市场实行了全面的开放,外资证 券商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合资证券商、设立独资子公司等形式进入台湾。 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外资基本了都选择了设立分公司的形式进入,这样在资本规 模等方面都不用受当地法律的限制,可以有效地节约成本。因此本地券商对此非 常不满,认为外资券商享受了“超国民待遇”。 目前,台湾对外国证券商在台湾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主要法律依据是 2003 年 12 月 31 日修订的《证券商设置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1)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证券商在台湾境内设置分支 机构,应具备左列条件:(1)对申请许可业务种类,具有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及 财务结构健全者。(2)最近二年在其本国未曾受证券有关主管机关之处分者。 其中第一款所称具有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者,系指从事证券业务三年以上,且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1)母国主管机关或自律组织或其他经本会认定之机构 出具有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证明者。(2)取得除母国以外之其他国家交易所之会 员或交易资格者。(3)于母国以外设有营业据点或其经营业务扩及海外市场, 具有所申请经营业务种类之海外营业收入者。第一项第一款所称财务结构健全 者,系指其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不低于票面金额者。 (2)资金规定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证券商申请设置分支机构, 专拨其在台湾境内营业所用之资金,不得低于第二十一条设置分支机构最低实收 资本额应增加 3000 万元新台币的规定,及其依证券商管理规则第九条、第十条、 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六条及依其他规定应提存及缴存 之营业保证金及交割结算基金之总额。但嗣后再申请设置分支机构者,所应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