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缴存之营业保证金及交割结算基金,准用证券商管理规则第九条、第十条有关 证券商设置分支机构所应提存及缴存金额办理。 外国证券商申请设置分支机构应在台湾境内保存资产之金额不得低于其依 《证券商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规定应提列、提存之买卖损 失准备、违约损失准备、特别盈余公积以及该分支机构资产负债表负债项下之金 额。 (3)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程序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证券商在台湾境内设置分支 机构,应向金管会提供以下文件:(1)设置分支机构申请书。(2)公司章程或 相当于公司章程签证本。(3)营业计划书:载明业务经营之原则、内部组织分工、 人员招募、场地设备概况及未来三年之财务预测。(4)第十一条规定之内部控制 制度。(5)其本国证券主管机关或相当机构所发证券商营业执照及证明第二十八 条规定之文件。(6)董事、经理人及持有股份达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东名 册。(7)董事会对于申请在台湾设置分支机构之决议录签证本。(8)董事及其他 负责人之姓名、国籍、住所。(9)在台湾境内指定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姓名、国 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权证书。(10)最近三年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资产负债表及 损益表。(11)指定代理人办理申请许可及设立分支机构所签发之授权书。(12) 在台湾境内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身分证明文件。(13)已依第八条规定取 得电脑连线之承诺文件。(14)其他经本会规定应提出之文件。前项各类文件, 其属外文者,均须附具中文译本。 (4)代表机构设立条件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证券商在台湾境内设置代表 人办事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者。(2)最近一年在其 本国未曾受证券有关主管机关为停业以上之处分者。 (5)华侨或外国人投资台湾证券商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三十四条规定,华侨或外国人投资证券商者,应 先申请金管会核准。 4、资本市场对外资开放 5
5 及缴存之营业保证金及交割结算基金,准用证券商管理规则第九条、第十条有关 证券商设置分支机构所应提存及缴存金额办理。 外国证券商申请设置分支机构应在台湾境内保存资产之金额不得低于其依 《证券商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规定应提列、提存之买卖损 失准备、违约损失准备、特别盈余公积以及该分支机构资产负债表负债项下之金 额。 (3)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程序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证券商在台湾境内设置分支 机构,应向金管会提供以下文件:(1)设置分支机构申请书 。(2)公司章程或 相当于公司章程签证本。(3)营业计划书:载明业务经营之原则、内部组织分工、 人员招募、场地设备概况及未来三年之财务预测。(4)第十一条规定之内部控制 制度。(5)其本国证券主管机关或相当机构所发证券商营业执照及证明第二十八 条规定之文件。(6)董事、经理人及持有股份达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东名 册。(7)董事会对于申请在台湾设置分支机构之决议录签证本。(8)董事及其他 负责人之姓名、国籍、住所。(9)在台湾境内指定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姓名、国 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权证书。(10)最近三年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资产负债表及 损益表。(11)指定代理人办理申请许可及设立分支机构所签发之授权书。(12) 在台湾境内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身分证明文件。(13)已依第八条规定取 得电脑连线之承诺文件。(14)其他经本会规定应提出之文件。前项各类文件, 其属外文者,均须附具中文译本。 (4)代表机构设立条件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证券商在台湾境内设置代表 人办事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者。(2)最近一年在其 本国未曾受证券有关主管机关为停业以上之处分者。 (5)华侨或外国人投资台湾证券商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三十四条规定,华侨或外国人投资证券商者,应 先申请金管会核准。 4、资本市场对外资开放
早在1967年,台湾就公布了《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实施办法》,这被视为 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开端。然而,由于台湾整体金融市场是封闭的,外汇管 制非常严厉,这一《办法》没有发生实际的作用。1973年1月,“财政部”建议 “经济部”暂不受理国外汇款购买国内证券,使得证券市场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仅 仅流于纸面。从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看,在金融市场自由化完全没有起步,外汇、 汇率管制没有放开,利率也受到管制的背景下,要吸引外资进入岛内证券市场也 是不可能的。 20世纪80年代,台湾经济已经经历了长时间的持续增长,证券市场对外开 放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场开放终于进入了实施阶段。1980年5月,台湾“行政 院”修正公布《华侨回国投资条例》和《外国人投资条例》,并相应制定《华侨 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确立了允许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的政策方 针。1987年,台湾解除“戒严”,并开始推行外汇自由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台 湾证券市场开始步入了快速开放的轨道。 台湾引进外资进入岛内证券市场的目标主要有三个:吸收国外低利资金,活 跃证券市场:促使台湾企业管理及会计制度现代化,提高经营绩效:提高机构投 资者在证券市场交易量的比重,促进证券市场稳定。从这三个目标来看,与大陆 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目标基本相同。 台湾证券市场的开放,具有鲜明的渐进特色。尤其是在开放之初提前长期规 划,对保证开放进程稳健有序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1982年《引进侨外资金投 资证券计划》,台湾证券市场对外资的开放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首先开放侨外资金间接投资台湾证券,在积累相当管理经验后,第二阶 段允许侨外专业投资机构直接投资台湾证券,而最终目标则是全面开放侨外自然 人直接投资岛内证券。 第一阶段,1983年至1990年,此阶段台湾主要采用开放境内投资信托公司 募集海外基金投资台湾股市的间接投资方式。1982年台湾当局制定《引进侨外 资投资证券市场计划》,1983年5月26日允许侨外资间接投资台股,台湾陆续 成立了国际、光华、建弘及中华四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 具体做法是:由台湾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在海外发行受益凭证,让该证券信 托公司来经营。为了防范外资进出对股市的影响,台湾对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的持 6
6 早在 1967 年,台湾就公布了《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实施办法》,这被视为 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开端。然而,由于台湾整体金融市场是封闭的,外汇管 制非常严厉,这一《办法》没有发生实际的作用。1973 年 1 月,“财政部”建议 “经济部”暂不受理国外汇款购买国内证券,使得证券市场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仅 仅流于纸面。从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看,在金融市场自由化完全没有起步,外汇、 汇率管制没有放开,利率也受到管制的背景下,要吸引外资进入岛内证券市场也 是不可能的。 20 世纪 80 年代,台湾经济已经经历了长时间的持续增长,证券市场对外开 放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场开放终于进入了实施阶段。1980 年 5 月,台湾“行政 院”修正公布《华侨回国投资条例》和《外国人投资条例》,并相应制定《华侨 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确立了允许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的政策方 针。1987 年,台湾解除“戒严”,并开始推行外汇自由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台 湾证券市场开始步入了快速开放的轨道。 台湾引进外资进入岛内证券市场的目标主要有三个:吸收国外低利资金,活 跃证券市场;促使台湾企业管理及会计制度现代化,提高经营绩效;提高机构投 资者在证券市场交易量的比重,促进证券市场稳定。从这三个目标来看,与大陆 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目标基本相同。 台湾证券市场的开放,具有鲜明的渐进特色。尤其是在开放之初提前长期规 划,对保证开放进程稳健有序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 1982 年《引进侨外资金投 资证券计划》,台湾证券市场对外资的开放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首先开放侨外资金间接投资台湾证券,在积累相当管理经验后,第二阶 段允许侨外专业投资机构直接投资台湾证券,而最终目标则是全面开放侨外自然 人直接投资岛内证券。 第一阶段,1983 年至 1990 年,此阶段台湾主要采用开放境内投资信托公司 募集海外基金投资台湾股市的间接投资方式。1982 年台湾当局制定《引进侨外 资投资证券市场计划》,1983 年 5 月 26 日允许侨外资间接投资台股,台湾陆续 成立了国际、光华、建弘及中华四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 具体做法是:由台湾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在海外发行受益凭证,让该证券信 托公司来经营。为了防范外资进出对股市的影响,台湾对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的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