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2009年第7期论文刑法因果关系:从哲学回归刑法学一个学说史的考察陈兴良*【内容摘要】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若要从排狗中走出来,必须要打破哲学因果关系的禁钢,这就是一个刑法因果关系从哲学教条中摆脱的问题。实际上,刑法因果关系也根本不是哲学因果关系的具体运用,刑法因果关系的定型性、规范性,都是作为一门规范学科的刑法学所独有的。更为极端地说,刑法因果关系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应当否定的:不是因果关系,而是条件关系。所谓刑法的回归,主要是指从刑法本身而不是从哲学等学科来寻求理论依据的一种研究趋向。【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哲学化去哲学化条件说因果关系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我国刑法中最为混乱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对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的嬉变过程进行梳理,从而勾勒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从哲学化到去哲学化的演变轨迹,同时也是一个逐渐摆脱苏俄刑法学的影响,融人德日刑法学的过程。一、苏俄哲学化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及其对中国的至深影响(一)苏俄刑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化过程及其实质我国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从苏俄引进的,因此,苏俄因果关系理论就成为考察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的一个切人点。苏俄刑法学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的讨论,从一开始就被哲学化了,并且陷人了意识形态的纷争。例如皮昂特科夫斯基等指出:“对于因果关系概念的看法,只能有完全相反的两种基本观点,即唯物主义的观点和唯心主义的观点。从唯物主义观点来看,因果关系是人们意识之外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生活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而从唯心主义的观点来看,在外部世界各种现象之间,客观的、人们意识之外的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因果关系就是我们为认识各种现象而有意识地在诸现象之间建立的一种假定关系。"D在哲学上,因果关系理论确实可以分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种。那么,能否简单地将哲学: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①【前苏联]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苏联刑法科学史》,曾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52页。22?1994-2014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上的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之争套用在刑法的因果关系概念中来呢?我以为,这是值得反思的。苏俄刑法学在批判所谓资产阶级的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础上,开始了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探讨。例如皮昂特科夫斯基除了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必然与偶然的范畴寻找根据以外,还从黑格尔关于应该根据犯罪的客观特征来区分犯罪的必然结果和偶然结果的思想中寻找灵感,由此出发提出了必然因果关系的概念,并且确立了行为者对其行为之必然结果应负(虽然也不一定永远负)刑事责任,对其行为之偶然结果则不应负刑事责任的原则。皮昂特科夫斯基指出:“关于刑事责任问题,只有在某人该种行为之必然结果的关系上,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该种行为在外界之结果,乃是在该种具体条件下,实行此种行为之真实可能的结果,乃是法则性所产生之结果。某人该种行为之一切偶然结果,已超出刑法的注意范围以外。对此种偶然结果,行为者无论在何种条件之下皆不负刑事责任。只有因果必然关系对刑法富有意义。”②皮昂特科夫斯基的观点被称为必然因果性理论,该理论一经提出就得到了许多苏俄学者的支持。例如杜尔曼诺夫1945年发表的《因果关系学说的一般原理》一文,费同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只不过对必然因果关系理论作了某些修正,认为应该将引起结果的行为区分为原因行为和条件行为,只有原因行为才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条件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采列捷利1949年通过答辩的博士论文《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文,亦持有与杜尔受诺夫相同的见解,将对于结果发生具有积极的、能动性质的行为视为是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原因。③可以说,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在一个时期成为苏俄刑法学的通说。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强调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将偶然发生的结果排除在行为的结果之外,实际上是否认了偶然因果关系。这一理论在1950年遭到批判,其中最著名的批判来自另一位苏俄学者库德里亚夫采夫。库德里亚夫采夫的批判包括政治的与哲学的两个方面。正如皮昂特科夫斯基首先寻找马克思主义根据,库德里亚夫采夫的批评也是从政治批判开始的:“正当我们为反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为我们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法的科学的党性和纯洁性而进行坚决斗争的时候,皮昂特科夫基教授不仅继续传播反动的德国哲学,而且把黑格尔哲学与马克思主义科学相混滑一这种混淆是布尔什维克党早已遣责过的,企图把它贯彻到苏维埃实际中去。”对马克思主义因果关系理论的歪曲,这是一种十分致命的政治指责,这就使得学术批评披上了政治外衣具有更大的杀伤力。那么,皮昂特科夫斯基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是如何违反马克思主义的呢?苏俄学者特拉伊宁从哲学上作了以下论证:大家都清楚地知道,马克思主义有偶然与必然两种范畴之分。另一方面,大家也知道,刑法中有免除刑事责任的偶然事件(意外事件)的概念。这样一来,唯物辩证法讲到了“偶然”;而刑法则谈到了“偶然事件”。在这种名词相似的基础上,为从事研究的人员开创了一个诱人的机会:可以绕过马克思主义关于因果性学说的一切其他原理,来解决刑法中因果关系的问题。而教科书(指《苏联刑法总论》,其中因果关系一节由皮昂特科夫斯基撰写一一引者注)也正是从唯物辩证法所理解的“偶然”直接转到刑法中的“偶然事件”上去的。教科书讲道:“在确定某人的行为与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有这种联系时,我们就应该决定,这些结果究竞是该人所实施的行为的必然结果还是偶然结果。”依A·A·皮昂特科夫②前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端:《苏联刑法总论)下册,彭仲文译,大东书局1950年版,第335页。在本书中,因果关系一节的执笔人是皮昂特科夫斯基。?同前注①,皮昂特科夫斯基等书,第54~55页。①【前苏联]库德里亚夫采夫:《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王作富译,载《苏维块刑法论文选译》第|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117页。23?1994-2014ChinaAcademicJournal 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
斯基教授看来,这个问题的解决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作者认为,只有对人的某种行为的必然结果,即只有对在某种具体条件下实施该行为时实际可能发生的、从该行为中合乎规律产生出来的结果,才能提出关于刑事责任的问题。而人的某种行为的一切偶然的结果,则都是刑法研究范围以外的东西。行为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这些结果负刑事责任。“对于刑法说来,只有因果的必然联系才有意义。这样一来,按照教科书上的说法,唯物辩证法所理解的偶然,永远是刑法上的“偶然事件”(意外事件)。因此,只有当具有与某人的行为有必然联系的结果时,才能产生刑事责任;反之,偶然的结果一一哲学上对偶然性的理解一—则永远应无条件地免除刑事责任。?在上述论述中,特拉伊宁批判了必然因果关系理论,指责该理论错误地理解了哲学上的必然与偶然这对范畴。但特拉伊宁本人并没有明确提出偶然因果关系理论,而是提出了所谓因果关系程度论,即在原因中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特拉伊宁指出:作为危害社会结果的原因的人的行为绝不是一样的、始终相同的。恰恰相反,它可能表现为各种不同程度的原因。它可能是主要的、主导的、有决定意义的原因;也可能是意义较小的、次要的原因。③在此,特拉伊宁并没有指明所谓意义较小的、次要的原因是否属于偶然因果关系。更为重要的是,正如苏俄学者所批评的那样,特拉伊宁并没有说明,应根据什么特征来认定哪些行为是主要的、有决定意义的,而哪些行为则是必要的。因此,特拉伊宁的理论不能确定由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结果的原因与决定结果的各种条件之间的区别。应该说,这一批评是中肯的,也是刑法因果关系哲学化所带来的弊端,它无助于在司法过程中对因果关系作出正确的判断。明确提出偶然因果关系说的是库德里亚夫采夫,他从客观偶然造成的损害并不免除刑事责任的前提出发,肯定了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指出:“实际上,我们的法律并没有把客观必然的后果与客观偶然的后果划分开来。这只是说,法律并没有像皮昂特科夫斯基教授所想的那样去解决因果关系的问题;而绝不是说它根本就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相反地,这种情况正好证明在我们的法律中,因果关系的问题是完全肯定地解决了:任何有罪过的损害行为,不论该人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必然的或是偶然的都要负刑事责任。然而,因果关系形式上的差异,在刑事责任性质上也有所反映。必然因果关系容易预见,因此,通常就决定主体的罪过是直接故意的形式,并加重其责任;相反地,偶然因果关系很难预见,这就得出,偶然造成损害时的主要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也就是说,要适当地减轻其责任。相对于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偶然因果关系说明显地扩大了因果关系的范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库德里亚夫采夫在上述论述中引人了主观罪过的因素,我们来看库德里亚夫采夫是如何论证客观偶然造成的损害也并不免除刑事责任这一观点的。皮昂特科夫斯基在论证自己的概念时举了一个客观偶然的因果关系的例子:西道洛夫将阿列克谢夫击伤,而伤者又因包扎伤口的疏忽引起坏血症而死亡,或因受伤后在医院治疗时,病房失火被烧死。对于上述例子,条件说是采用因果关系中断的理论加以解决的,而相当因果关系说则是通过对相当性的判断加以认定。当然,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在结论上有参见[前苏联]特拉伊宁:《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王作富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29页。?同上注,第138页。①同前注①,皮昂特科夫斯基等书,第56页。?同前注④,库德里亚夫采夫文。24?1994-2014ChinaAcademie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所不同,而且,上述例子中引起坏血症死亡与失火烧死可能又存在差别。皮昂特科夫斯基试图采用死亡是偶然结果,它与行为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方式,排除西道洛夫对阿列克谢夫死亡的刑事责任。但库德里亚夫采夫则认为,所举例子西道洛夫之所以对阿列克谢夫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这一死亡是客观偶然的,而是因为西道洛夫对这一死亡没有罪过。库德里亚夫采夫指出,可以完全合理地作出结论:正是因为没有罪过才不负刑事责任,而并非由于因果关系的客观偶然性。不难相信,实际上就是这样的,只要改变一下上述例子中主体对发生结果的心理状态,例如,假定说西道落夫知道医院将要失火,那么,就有一切理由使他对阿列克谢夫的死亡负刑事责任。库德里亚夫采夫还指责皮昂特科夫斯基道:的确,皮昂特科夫斯基教授的概念,也可以从下面这个论点中找到“出路”,即当西道洛夫知道医院将要发生火灾时,则阿列克谢夫的死,就不再是客观偶然,而是“必然”了。可是,这样“解决”,就意味着,客观偶然的损害,依某人的主观感受而变成必然的了,也就是说,公然否认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作为客观范畴的原因的学说,并实际上以罪过问题代替了因果性的问题。皮昂特科夫斯以西道洛夫是否知道医院会发生火灾作为区分必然结果与偶然结果的观点,当然是否认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库德里亚夫采夫则通过承认偶然因果关系,在罪过认定中排除刑事责任,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于客观偶然的结果,只要对这一结果有认识,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则其刑事责任的范围是极为宽泛的。例如甲指使乙在下雨天到森林里去散布,期望乙被雷击死,乙果然被雷击死。对于这样的案例,尽管雷击死亡是偶然结果,但根据库德里亚夫采夫的观点,由于甲对乙的死亡是有认识的,因此甲应对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而这个问题,在德国学者威尔泽尔那里,是通过对故意的实质解释排除甲的刑事责任的。在罗克辛那里,则是通过客观归责,认为甲没有制造不容许的风险,因而不存在构成要件的行为来排除甲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因果关系理论只有纳人整个犯罪构成体系,才能得到合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苏俄刑法学在20世纪50年代初展开了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争论,在刑法学中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占据主导地位,即使在苏联解体以后的今天,俄罗斯刑法教科书还是主张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将原因和非原因、偶然与必然这两组不同的辩证规律混为一谈是错误的。如果把它们混淆起来,原因就成了必然规律,而偶然性便成了非原因的非规律。然而,偶然性也是必然性的另一个方面,是规律性并且能够引起后果。作为规律性必然和规律性偶然的原因是可能的。在研究危害社会后果的时候应该确定该作为(不作为)是不是发生后巢的原因。原因是偶然或者必然对于确定罪过,而不是针对确定决定因素的客观过程真有重要的意义。偶然造成有害后果排除的是罪过,而不是排除因果关系。”①苏俄刑法学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是建立在对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批判基础之上的。对条件说的批判,除过于扩大原因范围以外,主要是全条件等价值的观点,被认为形而上学的。而对于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批判,则是认为它忽视了偶然和必然的辩证关系。偶然性是必然性的一个方面,即与必然性一样,也是一种规律性。一个行为的不典型、不标准、偶然性一般并不除?同前注①,库德置亚夫来夫文。①参见[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①【俄]库政汉佐娃、佳日科娃主编:《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春·犯罪论),黄道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页。?同前注③,特拉伊宁书,第134页。2521994-2014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正是它在具体条件下使后果发生。?在某种意义上,苏俄刑法学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接近于原因说,只不过在原因中区分必然原因与偶然原因。当然,原因说是以条件说为前提的,但苏俄刑法学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又否认条件说,因而它与原因说也不完全相同。苏俄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除了深刻地打上了政治烙印以外,最大的特点就是哲学化,即直接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学说机械地套用在刑法学中,因而诸如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都是实质判断、个别判断,具有非定型性和非规范性的特征,在司法实务中是难以操作的。从历史渊源上分析,这种因果关系理论是历史上原因说的翻版,是一种个别化理论。(二)苏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对中国刑法学的至深影响在粗略地勾划出苏俄刑法学中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反观我国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其思路及其争议问题与苏俄刑法学如出一辙。我国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问题的讨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出现过两次高潮:第一次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第二次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一直绵延至90年代中期。如前所述20世纪50年代苏俄刑法学中曾经出现过一场是否承认偶然因果关系的争论,随着苏俄刑法学引人我国,这场争论也蔓延到我国。对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我国学者作了以下概括性的描述: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目前查阅到最早的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论文为1956年梅泽潜在《华东政法学报》第1期上发表的《哲学上因果关系及其在刑法中的运用》一文。这一阶段,我国的刑法学研究整体上受前苏联刑法学研究的影响,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也不例外。这一阶段发表的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论文数量不多,如何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关于因果关系的基本观点运用到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中来,是这一阶段的研究重心。此阶段的研究整体上带有较为浓重的哲学色彩。这一阶段发表的论文大多对将刑法因果关系划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并对哲学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以及因果关系、必然性、偶然性概念的界定等问题进行了较为集中的探讨。由于受当时特殊历史环境的影响,在这一阶段的研究中,我国刑法学界将国外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的重要学说,如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认定为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产物,采取了简单的否定和排斥态度。总的说来,这一阶段为新中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初创阶段,此阶段的研究奠定了我国传统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维形和主要框架。应该说,上述描述较为真实地反映了我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的讨论。在这场讨论中,政治化与暂学化的特征也是十分明显的。以第一篇发表的因果关系论文为例,该书的注释引用的都是马列主义和毛泽东著作,包括恩格斯的《辩证法与自然科学》(1次)、列宁的《唯心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2次)、《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1次)、毛泽东的《毛泽东选集》(3次)。但在涉及“有些刑法学家”关于区分必然的因果关系与偶然的因果关系的观点时,却没有标注任何出处。实际上,该文作为讨论基本线索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相区分的理论,来自苏俄刑法学,并非我国产生的理论。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关于因果关系的讨论中,对于偶然因果关系出现了费同与反对两种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拷贝了苏俄刑法学的争论。在这场争论中,必然因果关系说是作为正面观?同前注,库滋佐娃、佳日科娃主编书,第246页。参见刘志伟、周国良:《刑法因果关系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26?1994-2014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