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概念: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王牧*内容提要:犯罪属价值事实,是具体主体评价的对象,因此不存在犯罪的一般概念。由犯罪概念的主体性决定,研究犯罪概念问题,首先要明确犯罪概念的论域,不能把法律论域的犯罪概念与社会论域的犯罪概念相混淆。社会危害性是社会论域犯罪概念的本质,法律论域犯罪概念的本质则是法益危害性;观察和讨论法律论域的犯罪概念,应当在法律论域里,以本论域的理论原则和逻辑进行;如果不分法律论域还是社会论域,混在一起进行讨论,必然出现混乱。关键词:犯罪论域社会危害性,法益危害性多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一直重视对犯罪概念的研究,取得了很多有价值的成果,促进了刑法理论的发展。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时至今日,我国刑法学界【1】关于犯罪概念仍然有诸多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解决,以致出现了一些混乱甚至错误。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缺少价值观念,把价值事实当作科学事实来研究;二是混淆了论域,把法律论域中的问题与社会论域中的问题相混淆。笔者认为,“价值观”和“论域观”是解决犯罪概念问题的基本方法。一、主体性:讨论犯罪概念的前提价值论把社会事实区分为“科学事实”和“价值事实”。(2)我国在犯罪概念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于:把原本属于价值事实的犯罪当作科学事实来认识,把价值对象当作科学对象、把一个主体性的问题当作一个无主体性的问题来对待。(一)犯罪属于价值事实一般地说,科学事实是客观的东西,对于认识来说,它属于客体性现象,不受主体的影响和左右,对这种对象的认识可以得出一般性的结论。如果该认识结论符合客观实际,那么,任何主体都会认可和接受。对于主体来说,表达概念的词语所指称的对象是确定的、唯一的、一致的,没有主体间的区别。这种认识被社会学家称为无主体认识。(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I】也一定程度地包括国外刑法学界,例如国外刑法学中有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之分、有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之别等,见本文后丽有关部分。【2】参见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3页。(3)参见王锐生、陈荷清等:《社会哲学导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3tnrgL?1994-2015China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犯罪 概念 : 刑 法之 内 与 刑 ’ 法之外 王 牧 内容提要 : 犯 罪 属价值 事实 , 是具体 主 体评 价 的 对象 , 因 此 不 存在 犯 罪 的 一 般概念 。 由犯 罪 概念 的 主 体性 决 定 , 研 究犯 罪 概念 问题 , 首 先要明 确 犯 罪 概 念 的 论域 , 不 能 把 法律论 域 的 犯 罪概 念 与 社会 论域 的 犯 罪概 念相 混 淆 。 社会 危 害性是 社会 论域犯 罪概 念 的 本质 , 法 律 论域 犯 罪 概念 的 本质 则 是 法 益危 害性 ; 观 察和讨 论 法 律论 域 的 犯 罪 概念 , 应 当在 法 律论 域 里 , 以 本论域 的理 论 原 则 和逻辑 进行 ; 如 果不 分 法律 论域 还是 社会 论域 , 混在 一 起 进行 讨 论 , 必 然 出现 混乱 。 关键 词 : 犯 罪 论 域 社会 危 害性 法 益 危 害性 多年 来 , 我 国刑法 学界一 直 重视对 犯 罪概念 的研 究 , 取得 了 很 多有价 值 的成果 , 促 进 了 刑法理 论 的发展 。 但 是 , 实事求 是地 说 , 时 至今 日 , 我 国刑 法学 界 〔 l 〕 关 于犯 罪概念 仍 然有诸 多 问题没 有 得到应 有 的解 决 , 以 致 出现 了一些 混乱甚 至错 误 。 原 因 主要 有 两个 : 一是 缺少 价值 观念 , 把 价值事 实 当作 科 学事 实来 研究 ; 二是 混 淆 了论 域 , 把法律 论 域 中的问题 与社 会论 域 中的 问题相 混淆 。 笔 者 认为 , “ 价值 观 ” 和 “ 论 域观 ” 是 解决犯 罪 概念 问题 的基本 方法 。 一 、 主体性 : 讨论犯罪 概念 的前 提 价值 论把 社会 事实 区 分 为 “ 科 学事 实 ” 和 “ 价值事 实 ” 。 〔 2 〕 我 国在犯 罪概 念研 究 中存在 的主要 问题 之一 在于 : 把 原本 属于 价值 事实 的犯 罪 当作科 学 事实来认识 , 把 价值 对象当作科 学 对象 、 把一 个主 体性 的 问题 当作一个 无 主体性 的 问题 来对 待 。 ( 一 ) 犯罪 属 于价值事 实 一般 地说 , 科学 事实 是客 观 的东西 , 对 于认识来说 , 它 属于 客体性现 象 , 不受 主体 的影 响和左 右 , 对 这 种对 象的认 识可 以 得 出一 般性 的结论 。 如果该 认识 结论 符合 客观 实际 , 那 么 , 任 何 主体都 会认 可和接 受 。 对 于 主体 来说 , 表 达概念 的词 语所 指称 的对象 是 确定 的 、 唯一 的 、 一 致 的 , 没 有主 体间 的 区 别 。 这种认识被 社会 学家 称为无 主体 认识 。 〔 3 〕 * 中国政法 大学教 授 。 L l 〕 也一 定 程 度地包括 国 外 刑 法学 界 , 例如 国外刑法学 中有 犯 罪 的 形 式 概念 与 实 质 概念 之分 、 有 形 式违 法与 实 质违 法 之别 等 , 见 本文 后 面 有 关 部 分 。 〔 2 〕 参见 李德顺 : 《价 值论 》 , 中 国 人 民大学 出 版社 19 8 7 年 版 , 第 2 63 页 。 〔 3 〕 参见 王 锐生 、 陈 荷 清 等 : 《 社 会哲 学 导 论 》 , 人民 出版 社 1 9 94 年 版 , 第 2 25 页 。 片峨蒸
2007年第2期法学研究与对科学事实的无主体认识不同,对价值事实的认识是有主体的认识,即主体性的认识。这是因为,“价值事实不是客体性的事实,而是主体性的事实”。(4)“价值事实不同于科学事实之处,就是价值事实特殊性的表现。这种特殊性集中到一点就是:它主要是一种主体性的事实。所谓“主体性事实',就是通过主体本身的存在和变化而表现出来的事实。”(5)“主体性事实是因主体不同而不同的客观事实。这是主体性事实与客体性事实、价值事实与“科学’事实不同的经常可见的表现。科学上所说的事实,对于所有人来说,只要客体是一个,事实也是-个,面价值事实则是:尽管客体是一个,有多少主体就有多少事实”。(6】如果不过多考虑价值事实的客观性和语言表达的精确性,那么,我们可以更直白地说:价值事实是由主体评价构成的,主体评价是价值事实本身的构成要素。价值事实的成立直接受到主体评价的影响和左右,甚至可以说价值事实本身就包含着主体的评价。主体是价值事实的决定性要素,离开主体,就没有价值事实。价值事实是具体主体“所属”的事实,是一定的主体“自认为”的事实,不同主体之间并不存在大家一致认可的、统一的认识对象。价值事实不同于一般的科学事实,它不是能够被所有主体都认可的东西,而仅仅是具体主体所认可的事实。所以,价值事实不存在一般的主体,不存在一般的无主体的认识;价值事实不存在一般性,它是有主体的具体事实。对价值事实的研究是主体性的认识。犯罪属于价值事实,具有价值事实的典型特点。“如果法律没有将其犯罪化,任何人都不能将其视为犯罪,这种行为也就不具有犯罪的意义。只有法律说内幕交易是犯罪,这种原本就存在的行为才获得了新的属性一一犯罪。”(7)法律上的犯罪取决于法律的评价。主体的评价对于犯罪事实的成立与否具有关键性的影响。犯罪事实由“行为”和“主体评价”两个要素“合而为一”构成。犯罪作为一种价值事实,将主体的评价“融合”其中,行为仅仅是可以评价为犯罪事实的客观基础,而主体的评价才最终确定行为是不是犯罪。对于构成犯罪事实的“行为”和“评价”两个要素来说,行为处于基础地位、评价处于主导地位。同样形式的“事实”(准确地说是同一客体),评价主体不同,标准不同,评价的结果就会不同。对于杀人行为,是属于犯罪行为还是“必要的社会治疗”的正当行为,取决于不同主体本身的评价。【8】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犯罪是归属于一定具体主体的事实,即主体性事实。犯罪作为价值事实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犯罪概念不同于科学事实的概念。(二)犯罪没有一般定义作为价值事实的犯罪的主体性,决定了世界上不存在一般的、所有主体都认可的犯罪,只有具体的犯罪,没有一般的犯罪。犯罪是由一定的主体对某种行为进行评价的结果,例如社会评价、法律评价、道德评价、宗教评价等等。因此,犯罪作为主体性事实的存在,总是与具体主体紧密联系在一起,离开主体,离开主体的评价,何为罪、何为非罪是无从谈起的。可以说,犯罪是一种主体“自认为”的事实。该主体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则该主体“认为”的犯罪,与其他主体如何认为无关,其他主体的不同认识既不影响该主体的“认为”,也不影响该主体按照自已的意愿对该犯罪的处理。换言之,作为犯罪概念,你有你认为的犯罪概念,我有我认为的犯罪概念,他有他认为的犯罪概念,有多少主体,就有多少犯罪概念,没有所有人都一致认为的犯罪概念。过去,在我国犯罪学界和刑法学界,常引用马克思的话,用“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4】前引【2],李德顺书,第276页,【5】同上书,第269页。【6】同上书,第270页以下。【7】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如果这里的犯罪仅指中国现行刑法上的犯罪,这是完全正确的。【8】前引【2],李德顺书,第263页。.4.?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法 学研 究 2 0 0 7 年 第 2 期 与 对科 学事实 的无 主体认 识不 同 , 对价值事 实 的认 识是 有 主体 的认识 , 即主体 性 的认识 。 这 是 因为 , “ 价值 事实 不是客 体性 的事 实 , 而 是 主体性 的事 实 ” 。 〔 4 〕 “ 价值 事实 不 同于科 学事 实 之处 , 就 是 价值 事实 特殊性 的表 现 。 这 种特 殊性 集 中到一 点就 是 : 它 主要 是一 种 主体性 的事 实 。 所谓 ` 主体 一 性 事实 ’ , 就 是通 过主体本身 的存 在和变 化 而表现 出来 的事 实 。 ” 〔 5 〕 “ 主体 性 事实 是 因主体 不 同而不 同的客 观事 实 。 这 是 主体性事 实 与客体 性事 实 、 价值 事 实 与 ` 科 学 ’ 事 实 不 同 的经 常可见 的表 现 。 科学上 所说的事实 , 对 于所有 人来 说 , 只要 客体 是一 个 , 事 实也 是 一个 , 而 价值 事实则 是 : 尽 管客 体是一 个 , 有多少 主体 就有 多少 事 实 ” 。 〔“ 〕 如 果不 过 多 考 虑 价值 事实 的客 观 性 和 语 言 表 达 的精 确 性 , 那 么 , 我们 可 以更 直 白地 说 : 价值 事 实是 由主体 评价 构 成的 , 主体评 价 是价 值事 实本 身 的构成 要 素 。 价值 事实 的成立 直接受 到 主体评 价 的影 响和左 右 , 甚 至 可 以 说价值 事 实本 身就包 含 着 主体 的 评 价 。 主体 是价值 事 实的决定 性要 素 , 离 开 主体 , 就 没有 价值 事 实 。 价 值事 实是 具 体 主 体 “ 所 属 ” 的事实 , 是 一定 的主体 “ 自认为 ” 的事 实 , 不 同主体 之 间并 不存 在 大家一 致 认可 的 、 统一 的认识 对 象 。 价 值事 实不 同于一 般 的科 学 事实 , 它 不是能 够被 所有 主体 都认 可 的东西 , 而 仅仅 是具体 主体所 认可 的事 实 。 所以 , 价 值事 实不 存在 一般 的主体 , 不 存在 一般 的无 主体的认识 ; 价值事 实不存 在一 般 性 , 它是 有主体 的具体事 实 。 对价值事 实 的研究是 主体性 的认识 。 犯 罪属 于价 值事 实 , 具有 价值 事 实 的典 型特点 。 “ 如 果法律 没 有将其 犯 罪化 , 任何 人 都不 能 将其视 为犯 罪 , 这 种行 为也 就 不具 有 犯罪 的 意 义 。 只 有 法 律 说 内 幕 交 易 是 犯 罪 , 这 种 原 本 就 存 在 的 行 为 才 获 得 了新 的 属 性 — 犯 罪 。 ” 〔 7 〕法 律上 的犯 罪取决 于法 律 的评 价 。 主 体 的 评 价对 于 犯 罪 事 实 的 成立 与否 具有 关 键性 的影 响 。 犯罪 事实 由 “ 行 为 ” 和 “ 主体评 价 ” 两个 要素 “ 合 而为一 ” 构成 。 犯 罪作为一 种价 值事 实 , 将 主体 的评 价 “ 融 合 ” 其 中 , 行 为仅仅 是可 以评 价为犯 罪 事实 的客 观基础 , 而主体 的评 价 才最终 确定 行为 是不 是犯罪 。 对 于 构 成犯 罪事 实的 “ 行 为 ” 和 “ 评 价 ” 两个 要素来 说 , 行 为处 于基 础地 位 , 评 价处 于 主导地位 。 同样形式 的 “ 事实 ” ( 准确地 说是 同一 客体 ) , 评 价 主体不 同 , 标 准不 同 , 评 价 的 结果 就会 不 同 。 对 于杀人行 为 , 是 属于犯 罪行 为还 是 “ 必要 的社 会治 疗 ” 的正 当行 为 , 取决 于不 同 主体本 身 的评价 。 〔 8 〕 正是 在这 个意 义上 , 犯 罪是 归属 于 一 定具 体 主 体的事 实 , 即 主体 性 事实 。 犯 罪作 为价值事 实 的这 一特性 决 定 了犯 罪概 念不 同于科 学 事实 的概 念 。 ( 二 ) 犯罪 没有 一般定 义 作 为 价值事 实 的犯罪 的主 体性 , 决定 了世 界上 不存 在一 般 的 、 所 有 主体都认可 的犯 罪 , 只有 具 体 的犯罪 , 没 有一般 的犯 罪 。 犯罪是 由一 定 的主体对某 种行 为进 行评 价 的结 果 , 例如社 会评 价 、 法 律评 价 、 道德评 价 、 宗教评 价 等等 。 因此 , 犯 罪作 为 主体性 事实 的存 在 , 总是 与具 体 主体 紧密联 系 在一 起 , 离开 主体 , 离 开主体 的评 价 , 何 为 罪 、 何 为 非罪是 无从 谈起 的 。 可 以 说 , 犯罪 是一 种 主体 “ 自认 为 ” 的事 实 。 该 主体 认 为某种 行为 是 犯罪 , 则 该 主体 “ 认 为 ” 的犯 罪 , 与其 他 主 体 如何 认 为 无关 , 其 他 主体 的不 同认 识 既不影 响该 主 体 的 “ 认 为 ” , 也 不影 响该 主体 按 照 自己 的意 愿对 该 犯 罪 的处 理 。 换 言之 , 作为犯 罪概 念 , 你有 你认 为 的犯 罪 概念 , 我有 我认 为 的犯 罪概念 , 他 有他 认 为的 犯 罪概 念 , 有 多少 主体 , 就有 多少 犯罪 概念 , 没 有所 有人 都一致 认为 的犯 罪 概念 。 过 去 , 在 我 国犯罪学 界 和 刑 法 学 界 , 常 引用 马 克 思 的话 , 用 “ 孤 立 的个 人 反对 统 治关 系的 斗 〔 8 〕 4 前引 〔2 〕 , 李 德顺 书 , 第 2 7 6 页 。 同上 书 , 第 2 6 9 页 。 同上 书 , 第 2 7 0 页 以下 。 白建军 : 《关系犯 罪学 》 , 中国人 民大 学 出 版 社 2 0 0 5 年 版 , 第 1 页 。 如 果 这 里 的 犯 罪 仅 指 中 国 现 行刑法 上的 犯 罪 , 这 是 完全 正 确的 。 前 引 〔幻 , 李 德顺 书 , 第 2 63 页 。 、J `. J ù es 、 J. 4 ù气 洲 h ū .rL产1一weL厂s
犯罪概念: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争”作为定义犯罪概念的本质,9】认为“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行为就是犯罪”,并且把这个定义视为犯罪的“一般定义”。(10)其实,这是不合适的。因为,统治关系也是具体的,世界上没有一般的统治关系。“反对统治关系”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的本质。世界上只存在着各个不同的具体的统治者都把反对它们各自统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它们各自的犯罪的情况,而绝对不存在所有统治者都一致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如果说这里有什么一般性的东西,那就是所谓的“反对统治关系”。但是,评价犯罪的主体却是不同的。此外,不同的评价主体,在具体评价什么是“反对统治关系”的具体内容上,也肯定会作出不同的评价。因此,犯罪概念的具体内容也是不同的。由于价值事实的概念是具体的,没有一般性,价值事实概念里逻辑地包含着概念运用者的价值立场,这就要求概念运用者在使用价值事实概念时,时时处处都要保持清晰的价值意识和价值立场,首先要明确所研究的概念是哪个主体的概念。不分主体的价值事实概念研究,必然造成混乱。在对犯罪概念的讨论中,讨论者本人必须对所讨论的犯罪概念有明确的立场意识。在讨论犯罪概念时,讨论者本人对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应当是讨论者本人所认为的犯罪。当讨论者在使用“犯罪”这个词语时,就表明了讨论者作为评价主体的立场:即我所认为的犯罪。除了明确指出外,不能说我所讨论的犯罪概念是指别人的犯罪概念,而不是我的犯罪概念。这里实际上是要求明确我与别人所定义的犯罪概念是否具有实质同一性的问题。保持明晰、统一的犯罪概念“主体”性,也就是保持讨论者之间对犯罪概念的实质同一性,这是讨论犯罪概念问题的必要前提,否则,就失去了有效讨论问题的基础。还以“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就是犯罪”的命题为例。只要把主体的“我”和“你”加进讨论中来,就可以证明这个命题也不是犯罪的一般概念。“我”问:既然反对统治关系的行为是犯罪,那么,在“你”看来,反对法西斯统治关系的行为是不是犯罪呢?面对这样的问题,“你”的处境是:“你”要同意了这个判断,“你”就坚持了法西斯的立场;“你”要不同意这个判断,“你”就推翻了自已的大前提:反对统治关系的行为是犯罪。可以肯定,以上这两种意见,“你”都不会接受。这时,“你”最大的可能是做出以下的回答:那当然也是犯罪,只不过那是“法西斯法律”上的犯罪。到这里“我”就没有必要在继续追问下去了,因为“你”已经回答了“我”的问题:“你”不认为反法西斯的行为也是犯罪。可是,“你”却把这个命题作为你的犯罪概念的定义。这就出现了“你”自已并不同意“你”自已的犯罪概念定义的荒谬情况,研究者为概念所下的定义并不表明研究者自已的观点。可见,没有主体的犯罪概念是无法讨论的,事实上也是不存在的。在“犯罪”一词所表达的概念的背后,永远逻辑地存在一个活生生的、具有鲜明价值标准的主体,时刻表明和反映着使用“犯罪”词语者的价值立场,而犯罪概念背后的主体不同,会带来犯罪概念内涵、外延的不同,因而,使犯罪概念成为学术研究中最为敏感、也最易出现混乱的概念。这就要求一切研究和讨论者,在使用“犯罪”一词时,要有明确的价值意识,时刻都要明晰自已和别人所使用的“犯罪”一词的价值立场,否则就可能出现南北辙的情况。例如,在苏格拉底独立思想是否为犯罪的问题上,如果“我们”与雅典法律持相同的犯罪概念,认为苏格拉底的行为是真正的犯罪,那显然是错误的。相反,如果“我们”以苏格拉底的独立思想对他的祖国和全世界人民都是有益的而认为“犯罪”是有益的,(11】就突破了犯罪是有害的基本规定性,那也就大错而特错了。(12】迪尔凯姆说犯罪是有益的时候,那个“犯罪”是社会学意义上的,是理论家借用的;说苏格拉底犯罪的时候,那个“犯罪”是当时他的国家法律上的犯罪。(9】笔者也曾经认为这句话揭示了犯罪的本质,虽然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在统治关系上而不是在个人意义上强调对犯罪进行评价的社会性,但是,现在看来还是不很合适。【10)参见李居全:《犯罪概念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作者已经看到了这种犯罪定义的不周延性。(11】【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耿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9页。(12)我们反对犯罪有益论的观点,不仅在形式逻辑上,就是在辩证逻辑上也说不通。:5.?1994-2015China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万氏罪 概念 : 刑 法 之 内与刑法 之 外 争 ” 作为 定义 犯罪 概念 的本 质 , 〔” 〕认为 “ 个 人反对 统 治关 系的行 为就 是犯 罪 ” , 并且 把这个定义视 为犯 罪 的 “ 一 般定 义 ” 。 〔侧 其实 , 这 是不 合适 的 。 因为 , 统 治关 系也是 具体的 , 世界 上没 有一般 的 统 治关系 。 “ 反 对统 治关系 ” 不可 能成为一 切犯 罪 的本 质 。 世界 上 只 存在 着各个 不 同 的具体 的统 治 者 都 把反 对它 们各 自统治关系 的行 为认定 为它们 各 自的犯罪 的情况 , 而绝 对不 存在 所 有统 治者都一 致认 为是犯 罪 的情 况 。 如果 说这里 有 什 么 一 般性 的东 西 , 那 就 是 所 谓 的 “ 反 对统 治 关 系 ” 。 但 是 , 评价 犯罪 的 主体却 是不 同 的 。 此 外 , 不 同的评价主 体 , 在具体评价 什 么是 “ 反对 统治 关系 ” 的具体 内容 上 , 也肯 定会 作 出不 同的评 价 。 因此 , 犯 罪概 念 的具体 内容也 是不 同 的 。 由于价值 事 实的概 念是 具体 的 , 没有 一般性 , 价值 事实概 念里 逻辑 地包 含着概 念 运用 者 的价 值 立场 , 这 就要 求概 念运 用者 在使 用 价 值 事 实 概 念 时 , 时 时 处处 都 要 保持 清 晰 的价 值 意 识 和价 值 立 场 , 首先 要 明确所 研究 的 概念是 哪个 主体 的概 念 。 不 分 主体 的 价值 事 实 概念 研 究 , 必 然 造成 混 乱 。 在对 犯罪 概念 的讨论 中 , 讨论者 本人 必须 对所 讨论的犯 罪概念 有 明确 的立场 意识 。 在讨论犯 罪概 念 时 , 讨 论者 本人 对犯 罪概 念所 下 的定义应 当是 讨论 者本 人所认为 的犯 罪 。 当讨 论者 在使用 “ 犯罪 ” 这 个词 语 时 , 就 表 明 了讨论 者 作为评 价 主体 的立场 : 即我所认为 的犯 罪 。 除 了 明确指 出外 , 不 能说 我所讨论 的犯罪 概念 是指 别人 的犯 罪概 念 , 而不是 我 的犯罪 概念 。 这里实 际上 是要 求 明确我 与别 人所 定义 的犯 罪 概 念是 否 具 有 实 质 同 一性 的 问题 。 保 持 明 晰 、 统 一 的犯 罪概 念 “ 主 体 ” 性 , 也就 是保 持讨论 者 之 间对 犯 罪概 念 的实质 同一性 , 这 是讨论 犯 罪概念 问题 的必要前 提 , 否则 , 就 失 去 了有效讨 论 问题 的基础 。 还 以 “ 反 对 统治关系 的斗争 就是 犯罪 ” 的命题为例 。 只要 把 主体 的 “ 我 ” 和 “ 你 ” 加 进讨论 中 来 , 就可 以 证 明这个 命题 也不是犯 罪 的一般 概念 。 “ 我 ” 问 : 既 然 反对 统 治关 系 的行 为 是犯 罪 , 那 么 , 在 “ 你 ” 看 来 , 反对 法西斯 统 治关 系 的行 为是 不是 犯罪 呢? 面 对 这样 的问题 , “ 你 ” 的处境 是 : “ 你 ” 要 同意 了这 个判 断 , “ 你 ” 就 坚持 了法西 斯 的立场 ; “ 你 ” 要 不 同意这 个判 断 , “ 你 ” 就推 翻 了 自己 的 大前提 : 反对统 治 关系 的行 为是犯 罪 。 可 以 肯定 , 以 上 这 两种 意 见 , “ 你 ” 都 不 会接 受 。 这 时 , “ 你 ” 最 大 的可能 是做 出 以 下 的 回答 : 那 当然也是犯 罪 , 只不 过那 是 “ 法西斯 法律 ” 上 的犯 罪 。 到这里 “ 我 ” 就 没有 必要 在继 续追 问下 去 了 , 因为 “ 你 ” 已经 回 答 了 “ 我 ” 的问题 : “ 你 ” 不认为 反 法西 斯 的行 为也是犯 罪 。 可 是 , “ 你 ” 却把 这个命题 作为你 的犯 罪概 念 的定 义 。 这 就 出现 了 “ 你 ” 自己 并 不 同意 “ 你 ” 自己 的犯 罪概念 定义 的荒谬情 况 , 研究 者为 概念 所下 的定 义并不 表 明研究 者 自 己 的观 点 。 可见 , 没 有 主体 的犯罪 概念是 无法 讨论的 , 事实 上也 是不存 在 的 。 在 “ 犯 罪 ” 一 词所表 达 的概念 的背后 , 永远 逻辑 地存在 一个 活生 生 的 、 具有 鲜 明价 值标 准的 主 体 , 时刻 表明 和反 映着使 用 “ 犯罪 ” 词语 者 的价值立 场 , 而犯罪 概念 背后 的主 体不 同 , 会带来 犯 罪 概 念 内涵 、 外 延的不 同 , 因而 , 使 犯罪 概念 成为 学术 研究 中最为 敏感 、 也最 易 出现混 乱 的概念 。 这 就 要求 一切 研究 和讨 论者 , 在 使用 “ 犯 罪 ” 一词 时 , 要有 明确 的价值 意识 , 时 刻都要 明 晰 自己 和别 人 所使 用 的 “ 犯 罪 ” 一词 的价 值立 场 , 否 则就可 能 出现南辕 北辙 的情 况 。 例 如 , 在苏 格拉 底独 立思 想是 否为 犯罪 的问题上 , 如果 “ 我们 ” 与雅 典法 律持 相 同的犯罪 概念 , 认 为苏 格拉底 的行为是 真正 的犯罪 , 那 显 然是错 误 的 。 相 反 , 如果 “ 我 们 ” 以 苏 格拉底 的独 立思 想对 他的祖 国和全 世界人 民都 是 有益 的而认 为 “ 犯 罪 ” 是 有 益 的 , l1[ 〕 就 突 破 了犯 罪 是 有 害 的基 本 规 定 性 , 那 也 就 大 错 而 特 错 了 。 〔12 〕 迪 尔凯 姆说犯 罪是有 益 的时候 , 那 个 “ 犯 罪 ” 是社 会 学 意义 上 的 , 是 理论 家 借 用 的 ; 说苏 格 拉底 犯罪 的 时候 , 那个 “ 犯 罪 ” 是 当时他 的 国家法 律上 的犯罪 。 〔 9 〕 笔者 也 曾经认 为这 句 话揭 示 了犯 罪 的 本质 , 虽 然 是从犯 罪学 的 角度 , 在 统 治 关 系 上 而 不 是 在 个人 意义上 强 调对犯罪 进 行评 价的社会性 , 但是 , 现在看来还 是不 很 合适 。 〔10 〕 参见 李 居全 : 《犯罪 概 念论》 , 中国 社 会科学 出 版社 2 0 0 年 版 , 第 2 05 页 。 作者 已 经看 到 了这 种 犯罪定义 的 不 周 延性 。 〔1 1〕 [法 」.E 迪 尔凯 姆 : 《社 会学 方 法的 准 则 》 , 耿玉 明 译 , 商务 印 书馆 19 9 5 年 版 , 第 89 页 。 〔12 〕 我们 反对 犯 罪有 益论 的观点 , 不 仅在 形式逻辑上 , 就是 在辩 证逻辑上 也说不 通 。 , 5 ·
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研究者为自己之外的其他具体主体的犯罪概念下定义。例如,为中国现行刑法上的犯罪概念下定义,为中国封建时代刑法上的犯罪概念下定义,为社会学上或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下定义,等等。就像马克思那样:在通常情况下,马克思所说的犯罪一般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当时法律上所认为的犯罪,并不是他所认为的犯罪,更不是他所认为的一般犯罪。在明确犯罪概念主体的情况下,研究者当然可以为任何主体的犯罪概念下定义,而不包含他自已对那个犯罪概念的观点。然而,这必须是在主体明确的前提下的讨论。要正确地讨论和认识犯罪概念,就必须把犯罪作为价值事实放到价值关系的范畴之内来认识,在包括讨论者自已在内的作为主体而在明确的价值立场下讨论犯罪概念。把犯罪作为纯粹客观的认识对象,追求所谓“科学”的、无主体的认识、追求一般的犯罪概念定义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想要提出一个一般的和普遍的关于犯罪的定义将是徒劳的和危险的。”【13】这是一种科学的结论,不能说是不可知论的表现。(三)犯罪概念的多元性既然不存在犯罪的一般概念,那么,不同主体、不同领域就必然有自已的、不同于其他主体、领域的犯罪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和学术研究中,评价犯罪的主体是多元的,所以,犯罪概念也必然是多元的。法律对犯罪的评价影响最大,但是,法律之外的对犯罪的评价,不仅存在,而且很多,例如社会的、道德的、宗教的评价等等。这样,要有效讨论犯罪概念,首先必须明确所讨论的犯罪概念是“哪个论域”【14】的,是社会的犯罪概念还是法律的犯罪概念,是伦理的犯罪概念还是宗教的犯罪概念,是刑法学的犯罪概念还是具体国家刑法的犯罪概念,等等。这是由犯罪概念的主体性所要求的。不同主体有不同的评价犯罪的标准,因而不同领域就必然有不同的犯罪概念。不同主体在不同的关系之内,以不同的评价标准,(15】可以评价出具有不同内容而名字都叫“犯罪”的事实【16)来。因此,可以有道德上的犯罪、宗教上的犯罪、社会上的犯罪、法律上的犯罪等,它们的内容各不相同。“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这里的犯罪是道德范畴的,评价标准是道德;“对天和神的造反就是犯罪”,【17】这里的犯罪是宗教范畴的,评价标准(主体)是宗教;“犯罪是正常的社会现象”(迪尔凯姆语),这里的犯罪是社会范畴的(也可以说是犯罪学范畴的),评价标准(主体)是社会;“犯罪是对刑法的违反”,这里的犯罪是法律范畴的,评价标准(主体)是法律。总之,不能只在法律的意义上理解犯罪,不能认为界定犯罪概念只能在刑法的意义上,认为犯罪的法律概念是犯罪的唯一概念,更不能认为法律上的犯罪概念是犯罪的一般概念。加罗法洛早就认识到:“犯罪不完全是一种法律概念”。(18)在犯罪的法律概念之外,在许多领域还存在着自己的犯罪概念。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各个领域都用“犯罪”这个词语,但是,它们的内容、所指称的对象却是不同的,因此不能说犯罪只有一个。按照价值论的观点,世界上有多少犯罪评价主体就有多少犯罪概念。不同领域、不同国家、不同法典、不同阐释者等都可以把某种行为评价为“他”所认为的犯罪。价值事实的特点就是“你”可以不承认其他主体的评价结果,可是,“你”却无法否定其他主体评价的价值结果的存在。法律只是犯罪的评价主体之一,法律上的犯罪概念也仅仅是犯罪概念的一种。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刑法有权并应当“垄断”法律的犯罪概念和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处罚的权力,但没有权力也不应当垒断其他领域所形成和确定的犯罪概念。13】【法】乔治·比卡:《犯罪学的思考与展望》,王立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14】参见本文第二部分论域的内容。【15】实际上,很多时假,一定的关系范畴本身就是评价标准。【16】作为认识对象,在哲学认识论上称为“现象”。【17】黄富源等:《犯罪学概论》,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18】【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贞。.6:?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法 学研 究 2 0 0 7 年 第 2 期 还 有一 种情况 , 就 是研 究者 为 自己之外 的其他具 体 主体 的犯罪 概念 下定 义 。 例 如 , 为 中国现行 刑法 上 的犯 罪概念 下定 义 , 为 中国封建 时代 刑法 上 的犯罪 概念 下定 义 , 为社 会学 上 或犯罪 学上 的犯 罪 概念 下定 义 , 等等 。 就像马克思 那样 : 在 通 常情况下 , 马克 思所 说的犯罪 一般 都是 指 资本 主义 国 家 当时 法律 上所认为 的犯罪 , 并不 是 他所认 为 的犯罪 , 更 不是 他所 认为 的一 般犯 罪 。 在 明确犯 罪概 念 主体的情 况下 , 研究 者 当然可 以 为 任何 主体 的犯 罪概念 下定 义 , 而不 包 含他 自己 对那个 犯 罪概 念 的观点 。 然 而 , 这 必须 是在 主体明确 的前提 下 的讨论 。 要 正确 地讨论 和认 识犯 罪概 念 , 就必须 把犯 罪作 为 价值 事 实 放 到价 值关系 的 范 畴之 内来 认识 , 在 包括 讨论者 自己 在 内的作 为 主体而 在 明确 的价值立场下 讨论犯罪 概念 。 把 犯 罪作 为纯 粹客 观 的认 识 对象 , 追 求 所 谓 “ 科 学 ” 的 、 无 主体 的认 识 、 追 求 一 般 的 犯 罪 概 念 定 义 是 无 法 实 现 的 。 因 此 , “ 想 要提 出一 个一 般 的和普 遍 的关 于犯 罪 的定 义将 是 徒 劳 的 和 危 险 的 。 ” 〔l3J 这 是 一 种科 学 的 结论 , 不 能说是不 可知论 的表 现 。 ( 三 ) 犯 罪概 念 的多元 性 既然不 存在 犯罪 的一般 概念 , 那 么 , 不 同主体 、 不 同领 域 就必 然 有 自己 的 、 不 同 于其 他主 体 、 领 域 的犯罪 概念 。 在 现实生 活 中和学 术研究 中 , 评 价犯 罪 的主体是多 元的 , 所 以 , 犯罪 概念 也必 然 是 多元 的 。 法律对 犯罪 的评 价影 响最 大 , 但 是 , 法 律 之外 的对 犯 罪 的评 价 , 不仅 存 在 , 而 且 很 多 , 例 如社会 的 、 道 德 的 、 宗 教 的评 价等 等 。 这样 , 要 有效讨论犯 罪概 念 , 首 先必 须 明确所 讨论 的犯 罪 概 念是 “ 哪个论 域 ” 〔川 的 , 是 社会 的犯 罪概念 还 是法 律 的犯 罪 概 念 , 是 伦 理的犯 罪 概 念还 是 宗 教 的犯 罪概念 , 是刑法 学 的犯罪 概念还 是具 体 国家刑 法 的犯罪 概念 , 等 等 。 这是 由犯 罪概 念 的主体 性 所 要求 的 。 不 同主体有 不 同的评 价犯罪 的标 准 , 因而 不 同领域 就必然 有不 同的犯 罪概 念 。 不 同主体 在不 同 的关系 之 内 , 以 不 同 的评 价标 准 , l5[ 〕 可 以 评 价 出 具 有 不 同 内 容 而 名 字 都 叫 “ 犯 罪 ” 的 事 实 16[ 〕 来 。 因此 , 可 以 有道 德上 的犯 罪 、 宗 教上 的犯 罪 、 社会 上 的犯罪 、 法 律上 的犯 罪等 , 它们 的 内容 各 不 相 同 。 “ 贪 污 和浪费 是极 大 的犯罪 ” , 这里 的犯 罪 是道 德 范畴 的 , 评 价标 准 是 道德 ; “ 对 天 和神 的 造 反就是犯罪 ” , 〔川 这里 的犯 罪是宗 教 范畴 的 , 评 价标 准 ( 主 体 ) 是 宗教 ; “ 犯 罪 是 正 常 的社 会 现 象 ” (迪尔 凯姆语 ) , 这里 的犯罪 是社 会范畴 的 (也 可 以 说是犯 罪 学 范 畴 的 ) , 评 价标 准 ( 主体 ) 是 社 会 ; “ 犯 罪是 对刑法 的违反 ” , 这 里 的犯 罪是 法律 范 畴的 , 评价 标准 ( 主体 ) 是法 律 。 总 之 , 不 能 只在 法律 的意 义上理 解犯 罪 , 不 能认 为界 定犯 罪概 念 只能在 刑法 的意 义上 , 认 为犯 罪 的法律 概念 是 犯 罪 的唯一 概念 , 更 不能 认为法 律上 的犯 罪概 念是 犯罪 的一 般概 念 。 加罗法 洛早 就认 识到 : “ 犯 罪不 完全 是一 种法 律 概念 ” 。 〔l8j 在 犯 罪 的法 律 概 念 之外 , 在许 多 领 域还 存在 着 自己 的犯 罪概 念 。 需要 指 出的是 : 虽 然各个 领域 都用 “ 犯 罪 ” 这个 词语 , 但 是 , 它们 的 内容 、 所 指称 的对 象却是 不 同的 , 因此 不能说犯 罪 只有一 个 。 按 照价 值论 的观点 , 世 界上 有多 少犯 罪评 价 主体就 有多少 犯罪 概念 。 不 同领 域 、 不 同 国家 、 不 同法典 、 不 同 阐释者 等都 可 以 把某 种行 为 评价 为 “ 他 ” 所认 为的犯 罪 。 价值 事实 的特 点就 是 “ 你 ” 可 以 不 承认其 他 主 体 的评 价 结 果 , 可 是 , “ 你 ” 却无法 否定其 他 主体评 价 的价 值结 果 的存 在 。 法律 只 是犯 罪 的评 价 主体 之 一 , 法 律 上 的犯 罪 概 念也仅 仅是 犯罪 概念 的一种 。 在 现 实社会 生活 中 , 刑法有 权并 应 当 “ 垄断 ” 法 律 的犯罪 概念 和对 犯罪 行 为进行 法律处 罚 的权力 , 但 没有 权力也 不应 当垄 断其 他领 域所 形 成和确 定 的犯 罪概念 。 〔13 〕 【法 〕 乔 治 · 比 卡 : 《犯 罪 学 的 思 考 与 展 望 》 , 王立 宪 等译 ,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出版 社 19 9 2 年 版 , 第 3 页 。 〔1 4 〕 参见 本文 第二 部分论域 的 内容 。 〔1 5 〕 实际上 , 很 多时候 , 一 定 的关系 范畴 本身就是评 价 标 准 。 〔16 〕 作为认识对象 , 在哲学认识论上 称为 “ 现象 ” 。 〔1 7 〕 黄富源 等 : 《犯 罪学概论》 , 台 湾 中 央 警察大 学 出 版社 2 0 0 4 年 版 , 第 4 页 。 〔18 〕 仁意 〕 加 罗 法 洛 : 《犯 罪 学 》 , 耿伟 、 王 新译 , 中 国 大 百科全 书 出版 社 19 9 6 年 版 , 第 19 员
犯罪概念: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四)“犯罪”所指称的对象在价值事实概念的词语表达中,相同词语表达的仅仅是相同的价值评价态度,而并不反映概念所指称的对象具有同质性,即相同词语所表达的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并不是同一的。对于表达价值事实的概念来说,这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须的。主体在使用“犯罪”这个词语的时候,只反映了主体相同的否定性评价态度,而在不同主体之间,并不反映“犯罪”这个词语所指称的对象(或内容)也相同,相反,“犯罪”一词在不同主体间所表达的事物具有不同的性质,不具有同一性。虽然大家都称作“犯罪”,但是,“你”所说的“犯罪”和“我”所说的“犯罪”不是一个“质”,即不是一个事实:“你”所说的“犯罪”是指“我”的人杀了“你”的人,而“我”所说的“犯罪”完全相反。(19)法西斯把反抗他们的行为称为犯罪,而我们则把顺从、支持、参与法西斯的行为称为犯罪。主体的价值评价标准和根据,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但是,总要有相同含义的词语表示相同的评价态度,否则,在价值事实领域里就无法进行交流了。在社会科学如此发达的今天,表达价值和价值事实的概念不可能只在一个领域或一个学科中存在和使用。随着不同“领域”、“学科”的出现,不同领域和学科使用相同的词语表达相同的价值评价态度是人类认识能力和水平提高的结果。顾名思义,由“犯罪”组成的“犯罪学”是真正研究犯罪的科学。实际上,刑法上的“犯罪”是在规范的意义上使用的,是指“规范上的罪”,而不是指“事实上的罪”。(20】从刑法对“犯罪”一词使用的意义和要求上看,刑法主要不是在表达犯罪事实的概念的意义上使用的,而是在依照刑法的法定构成条件而应当是被刑法惩罚的行为的意义上使用的,也就是说,刑法上对“犯罪”探讨的要求,主要不是对犯罪事实的本质的探讨,而是对依法应当被惩罚的行为的法定构成条件即犯罪构成的探讨。因此可以说,刑法上的“犯罪”只是“法定被惩罚行为”或“构成被惩罚行为”的代表符号。刑法学研究的是犯罪的法定构成条件,即犯罪规范,而犯罪学研究犯罪事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学被称为规范学,而犯罪学被称为事实学。词语不等于对象。“犯罪”作为表达概念的词语,在一种语言中只有一个,而作为概念所指称的对象却是多种多样的,不能说只有一个。在价值事实的研究中,有多少主体,就有多少对象。在认识论中,不存在赤裸裸的经验的事物。在这里,经验性事物不是对象,它“可以是客观存在着的东西,却与主体无关,因而也不具有作为主体活动的对象的性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一种非现实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显构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这就是说,不是主体对象性的存在物,与主体不发生关系,对人来说是毫无意义的,因而也就不能看作主体的对象"。[21](五)对犯罪概念的本质性认识从认识的角度看,价值事实概念所强调的并不是某种客观事实本身,而是某种事实对于主体的意义。价值事实关注和强调的核心是主体,是主体的体验、主体的评价活动,是客体在不同主体间的不同变化,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是客体“应当是什么”,它不很关心、也无法像自然科学那样关注对象“是什么”、追求对客体的对象性的一般认识。研究价值事实既要有本质性的认识,又要【19】在对象性认识中,不能把“杀人”这个棵行为视为质,杀人这个棵行为加上评价以后形成的事实才是质。不是甲杀人,就是乙系人。不是甲认为(评价)的杀人,就是乙认为(评价)的杀人。总之,杀人总是主体性的事实,做出系人判断这个事实,总有主体的存在,不存在无主体的,即操的杀人。事实上是不存在“裸事实”的。所谓的“棵事实”,只是存在于理论家的思维里,完全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20】参见王牧:《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21】高清海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8页以下。.7·?1994-2015China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犯罪概 念 : 刑法 之 内与刑 法 之 外 ( 四 ) “ 犯 罪 ” 所 指称 的对 象 在价值事实概念 的词 语表 达 中 , 相 同词语 表达 的仅 仅是 相 同的价值评价 态度 , 而 并不 反 映概念 所指 称的对象具有 同质 性 , 即相 同词语所表达的概念所反 映的事物并不是 同一 的 。 对 于 表达 价值事 实 的概念来 说 , 这不 仅是 正 常的 , 而且是必须 的 。 主体在使用 “ 犯罪 ” 这个词语 的 时候 , 只 反映 了 主体 相 同的否 定性评 价 态度 , 而在 不 同主体之间 , 并 不反映 “ 犯罪 ” 这个词语所 指称的对 象 (或 内 容 ) 也相 同 , 相反 , “ 犯 罪 ” 一词在 不 同主体间 所表 达 的事物 具 有不 同的性 质 , 不 具 有 同一 性 。 虽 然大 家都称 作 “ 犯罪 ” , 但 是 , “ 你 ” 所说 的 “ 犯 罪 ” 和 “ 我 ” 所 说的 “ 犯 罪 ” 不 是 一个 “ 质 ” , 即 不是一个 事实 : “ 你 ” 所 说的 “ 犯 罪 ” 是 指 “ 我 ” 的人 杀 了 “ 你 ” 的人 , 而 “ 我 ” 所说 的 “ 犯 罪 ” 完全 相反 。 〔l9j 法西 斯把 反抗他们 的行 为称 为犯 罪 , 而 我们 则把 顺 从 、 支 持 、 参 与 法西 斯 的 行 为称 为犯 罪 。 主体 的价值 评 价标 准和根 据 , 可 以 是各 种各 样 的 , 但是 , 总 要有 相 同含义 的词 语表 示相 同 的评 价态 度 , 否则 , 在 价值 事实领 域里 就无 法进行 交 流 了 。 在社 会科 学如 此发 达的今 天 , 表达 价值 和价值 事 实 的概念不 可能 只在 一个领 域或 一 个学科 中存 在 和使用 。 随 着不 同 “ 领域 ” 、 “ 学 科 ” 的 出现 , 不 同领 域 和学科 使用 相 同的词语 表达 相 同的 价值评 价 态度是人类 认识 能力 和水平 提高的结 果 。 顾名 思义 , 由 “ 犯罪 ” 组 成 的 “ 犯 罪学 ” 是 真正研 究犯 罪 的科学 。 实 际上 , 刑法 上 的 “ 犯 罪 ” 是在 规 范 的意义 上 使用 的 , 是 指 “ 规 范 上 的 罪 ” , 而 不是 指 “ 事 实上 的罪 ” 。 (2 的 从刑 法对 “ 犯 罪 ” 一词使 用的意 义 和要 求上 看 , 刑 法 主要 不 是 在 表达 犯 罪事 实 的概 念 的意 义上使 用 的 , 而 是在依 照刑 法 的法定 构成 条件 而应 当是被 刑法 惩罚 的行 为 的意义 上使用 的 , 也就 是说 , 刑 法上 对 “ 犯罪 ” 探讨 的要 求 , 主要 不是 对犯 罪事实 的本 质 的探讨 , 而 是对 依法应 当被 惩罚 的行 为 的法定 构成 条件 即犯罪 构成 的探讨 。 因此 可 以说 , 刑 法上 的 “ 犯罪 ” 只是 “ 法定被 惩罚行 为 ” 或 “ 构成 被惩 罚行 为 ” 的代 表 符 号 。 刑 法 学 研 究 的 是 犯 罪 的法 定 构成 条件 , 即 犯罪 规 范 , 而犯 罪学 研究 犯罪 事实 。 正是 在这 个意 义上 , 刑 法学 被称 为规范 学 , 而犯 罪学 被称 为事 实学 。 词语 不等 于对象 。 “ 犯罪 ” 作 为表 达概念 的 词语 , 在 一 种语 言 中只有 一 个 , 而 作 为概 念 所 指称 的对 象却是多 种多样 的 , 不 能说 只有一 个 。 在价值 事 实 的研究 中 , 有 多少 主体 , 就有 多 少对 象 。 在 认识论 中 , 不 存在 赤裸 裸的 经验 的事物 。 在 这里 , 经 验性 事物 不是对 象 , 它 “ 可 以 是客 观存 在着 的 东 西 , 却与 主体无 关 , 因而 也不 具有作 为 主体活动 的对象 的性 质 。 正 如 马 克思 所 指 出 的 , ` 非 对 象 性 的存在 物 , 是一种 非 现实 的 、 非 感性 的 、 只是 思 想 上 的 即 只是 虚 构 出来 的 存 在 物 , 是抽 象 的 东 西 ’ , ` 被 抽象 地孤 立地 理解 的 , 被 固定 为 与人 分离 的 自然界 , 对人 说 来 也是 无 。 ’ 这就 是 说 , 不是 主体 对象 性 的存在 物 , 与主 体 不发 生 关系 , 对 人 来 说 是毫 无意 义 的 , 因而 也 就 不 能看 作 主 体的对 象 ” 。 [ 2 1〕 ( 五 ) 对 犯罪 概念 的本 质性认 识 从认 识的角 度看 , 价值事实概 念所 强调 的并 不是 某种 客观 事实本 身 , 而是 某种事 实 对于 主体的 意 义 。 价值事 实关注 和强调 的核 心是 主体 , 是 主体 的体验 、 主体 的评 价 活动 , 是客 体在 不 同主体间 的不 同变化 , 是 客体对 主体 的意 义 , 是 客体 “ 应 当是什 么 ” , 它 不很 关心 、 也无 法 像 自然科学 那样 关 注对象 “ 是 什 么 ” 、 追 求对 客体 的对 象性 的一 般 认识 。 研 究 价值 事 实 既要 有 本 质性 的认识 , 又 要 ( 1 9 〕 ( 2 0 〕 〔2 1〕 在 对象性 认识中 , 不 能把 “ 杀 人 ” 这 个 裸行为 视 为质 , 杀 人这个裸行 为加上 评价以 后 形 成的 事实才是 质 。 不是 甲杀 人 , 就是乙 杀 人 。 不 是甲认 为 ( 评价 ) 的 杀 人 , 就是 乙 认 为 (评价 ) 的 杀 人 。 总 之 , 杀 人总 是 主 体性 的 事实 , 做 出杀 人判 断这个事实 , 总 有 主 体的 存在 , 不 存在 无主 体的 , 即裸的 杀 人 。 事实上是不存在 “ 裸事实 ” 的 。 所谓的 “ 裸事 实 ” , 只 是存在于 理论家的 思 维里 , 完 全 是一 种 理论上 的 假设 。 参见 王 牧 : 《犯罪 学与刑法学 的科际 界 限 》 , 《中 国法 学 》 20 04 年第 1 期 。 高清海主 编 : 《马 克思 主义 哲 学 基础 》 , 人 民 出版社 19 85 年 版 , 第 20 8 页 以下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