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4期·56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文章编号:1674-5205(2016)04-0056(013)刑法规范的语言表达及其法治意义周少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49)(摘要)从立法论上看,法律是一种语言产品,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达决定着法律的品质,并进而直接影响法治。刑法由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规范的表达上,存在固于该原则的诸多特殊要求,比如更强调自身的明确性,更注重由语言意义所界定的实体正当性,也更追求体现平等原则的规范的完整性。同时,从增强刑法规范体系的可操作性的角度,刑法规范的表达还应当保持一种平衡协调的关系,为法律适用提供便利。刑法规范表达的这些要求,不仅是构建良好的刑法功能的需要,而且也是对法治原则的一种体现。关键词】刑法规范:立法技术:语言:法治Abstract: From the view point of the theory of legislation, the law is a product of language,thewording of legal normdecides the quality of the law, and even affects the rule of law directly. Due to the insistence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thecriminal law has many special requirements in thewording, for example, it more emphasizes its own definiteness, more paysattention to substantivelegitimacy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wording, and more pursues the integrality of the norm which em-bodies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On another hand, to strength the operability of criminal rules, thewording of criminal rulesshould also keep a balanced relationship and support some convenienc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law. These requirements of thewording of criminal rules are not only the need toconstruct a criminal law with good functions, but also a reflection of theprinciple of rule of law.Key Words: criminal rules:; legislative technique; language; rule of law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他们的工作可以说都化。此外,语言技术还是立法者的一种传递手段,它是在进行一种语言的操作。法律就其实质来说,是一将法律价值判断的结果以可传递的形式(词语)表现种体系化的行为规则的集合:就其形式来说,则是一出来。作为传递手段,法律中词语的自的在于保障法种非常讲究结构和表达方式的语言产品。作为语言律价值的实现。为达到此目的,立法语句中的概念含产品,语言技术在其中当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语言要义必须于分精确,这是衡量立法水平高低的一个最重要的依据。(1256-261如同其他法律一样,由语言所表达素不仅构成法律的外在形式,也同时塑造着法律的内在品格。与文学作品不同,法律作品虽然也追求真善的刑法规范体系既是一个价值系统,又是一个技术系美,但它的功能却不在审美,而是要实现规范社会成统,同时还是一个功能系统。作为价值系统,刑法具员行为、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目的。因此,法律语言有目的性。可以说,在刑法的每一个建构性的要素始终需要服务于法律的规范目的,这不仅是人类理性中,都包含着它所欲实现的目的。而技术是服务于目的要求,也是对“法治”的一种表达。我们甚至可以的的,是价值的支持系统,因此,法律中的技术性要素同样不容忽视。(2)引"尤其是,刑法将“罪刑法定”作说。“通过法律的治理”正是借助于法律语言的桥梁才变得可能。为自身的最高原则,该原则对于刑法规范的语言表达在法律产品中,语言不过是立法者的一种思考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换言之,在刑法中,语言技术段。在词语技术的作用下,法律体系之中形成了并然具有更加重要而特殊的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将从语的秩序,从而使法律价值判断中的思考实现了合理言技术的角度,来探求刑法规范表达的基本要求及其法治意义。收稿日期:2015-10-16作者简介:周少华(1968一),男,宁夏灵武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1994-2016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文章编号: 1674 - 5205( 2016) 04-0056-( 013) 收稿日期: 2015 - 10 - 16 作者简介: 周少华( 1968—) ,男,宁夏灵武人,西安交通大学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刑法规范的语言表达及其法治意义 周少华 (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摘 要〕 从立法论上看,法律是一种语言产品,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达决定着法律的品质,并进而直接影响法 治。刑法由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规范的表达上,存在囿于该原则的诸多特殊要求,比如更强调自身的明确性, 更注重由语言意义所界定的实体正当性,也更追求体现平等原则的规范的完整性。同时,从增强刑法规范体系的 可操作性的角度,刑法规范的表达还应当保持一种平衡协调的关系,为法律适用提供便利。刑法规范表达的这些 要求,不仅是构建良好的刑法功能的需要,而且也是对法治原则的一种体现。 〔关键词〕 刑法规范; 立法技术; 语言; 法治 Abstract: From the view point of the theory of legislation,the law is a product of language,thewording of legal norm decides the quality of the law,and even affects the rule of law directly. Due to the insistence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the criminal law has many special requirements in thewording,for example,it more emphasizes its own definiteness,more pays attention to substantivelegitimacy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wording,and more pursues the integrality of the norm which embodies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On another hand,to strength the operability of criminal rules,thewording of criminal rules should also keep a balanced relationship and support some convenienc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law. These requirements of the wording of criminal rules are not only the need toconstruct a criminal law with good functions,but also a reflec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rule of law. Key Words: criminal rules; legislative technique; language; rule of law 中图分类号: DF61 文献标识码: A 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他们的工作可以说都 是在进行一种语言的操作。法律就其实质来说,是一 种体系化的行为规则的集合; 就其形式来说,则是一 种非常讲究结构和表达方式的语言产品。作为语言 产品,语言技术在其中当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语言要 素不仅构成法律的外在形式,也同时塑造着法律的内 在品格。与文学作品不同,法律作品虽然也追求真善 美,但它的功能却不在审美,而是要实现规范社会成 员行为、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目的。因此,法律语言 始终需要服务于法律的规范目的,这不仅是人类理性 的要求,也是对“法治”的一种表达。我们甚至可以 说,“通过法律的治理”正是借助于法律语言的桥梁 才变得可能。 在法律产品中,语言不过是立法者的一种思考手 段。在词语技术的作用下,法律体系之中形成了井然 的秩序,从而使法律价值判断中的思考实现了合理 化。此外,语言技术还是立法者的一种传递手段,它 将法律价值判断的结果以可传递的形式( 词语) 表现 出来。作为传递手段,法律中词语的目的在于保障法 律价值的实现。为达到此目的,立法语句中的概念含 义必须十分精确,这是衡量立法水平高低的一个最重 要的依据。〔1〕256 - 261如同其他法律一样,由语言所表达 的刑法规范体系既是一个价值系统,又是一个技术系 统,同时还是一个功能系统。作为价值系统,刑法具 有目的性。可以说,在刑法的每一个建构性的要素 中,都包含着它所欲实现的目的。而技术是服务于目 的的,是价值的支持系统,因此,法律中的技术性要素 同样不容忽视。〔2〕引言11尤其是,刑法将“罪刑法定”作 为自身的最高原则,该原则对于刑法规范的语言表达 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换言之,在刑法中,语言技术 具有更加重要而特殊的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将从语 言技术的角度,来探求刑法规范表达的基本要求及其 法治意义。 · 65 ·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 年第 4 期
刑法规范的语言表达及其法治意义·57·果立法者也存在同样的偏向,那么成文法律规范就难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指导功能免偏离由法律基本原则所确立的基本价值目标。“原则是使人们能够详尽理解一门学科的各种法律本身的完善是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而基本观念。”(3)2在制定法律之前,立法者必须首先确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为立法技术手段的运用提供一立一些根本的观念或日出发点,也就是要先确立一部个基本的坐标,所以,法律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应当被高度重视。当立法活动完全依照法律基本原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则的要求进行时,法律文本体现的意义便是指向它所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4)469追求的价值目标。尽管有人认为执法的正义性与非所以,确立法律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的基正义问题有其独立的标准“正义的法律可能被不公本价值目标作出选择。在具体的法律文件中,与该法正地加以执行,而不正义的法律也可能得到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执行”,(6)152但是当法律本身存在瑕疵时,其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因素,必然同时与该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相背离。立法程序的运作过程,同时也是自身的公正性价值已经受损,即使这种法律被“不偏立法主体在各种法律价值目标指引下,运用各种立法不倚”地执行,其执行结果的正义性也大可怀。技术手段对法律价值进行规范化的过程,也就是将法“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至多实现程序(形式)正义,律价值渗透到规范文本中。在理想化的情境中,经由而当实体(实质)正义大打折扣时,这种程序正义又法律的适用,这些价值就能够得到实现。而既然法律有何意义呢?何况,如果执法者所依据的程序法同样的基本原则体现着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我们就可不完善时,其所谓“不偏不倚”的执行恐怕更成问题。以说,对法律价值的规范化过程事实上又是法律的基只有当法律尽量消除自身的缺陷时,法的实现才能最本原则在法律文本中被全面推行的过程。正是在这大限度地契合于法律创制时的初裹。在此,我们是想一点上,本文认同这样一种看法,即:基本原则不但具表明,法律基本原则之立法准则的功能发挥得如何,有行为准则和司法准则的功能,还具有立法准则的功直接影响法律基本原则作为行为准则和司法准则功能。516以下所以在立法活动中,服务于法律价值目标能的实现。的全部立法技术手段,无论是制度设计、规范结构,还法律中的语言技术是一种手段,它的作用在于保是语言选择以及法律条文的系统化方面,都应当考虑证法律价值的实现。但是,基于规范目标的差异,各法律基本原则的要求。只有当立法活动充分地发挥种价值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呈现出不同的序列。由于了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即真正体现了基本原则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法律承载的价值就是多样的,而且,各种价值之间还可能产生冲突,因此,立法者需的精神时,基本原则的行为准则和司法准则的功能才能有效实现。而且,完全体现法律基本原则的立法,要通过语言技术的控制,来强调某一法律领域应予优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法律解释时,得出先考虑的价值,这种表达在法律规范文本中的倾向性的解释结论便具有确定性。意见,对法律适用者的行为尤其是法律解释活动也具有指导作用。比如在刑法和民法中,语言技术就表现我国现行《刑法》第3条和第5条虽然分别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是基本原则的出不同的特征。立法化不应该停留于在法律文本中规定该原则,而应对刑法来说,由于它是针对犯罪而动用刑罚的制当使该原则的基本精神彻底渗透到整部法典当中。度,在保护社会利益及人类共同生活秩序即追求效率换一种形象的说法,法律基本原则应该是法律之有机的同时,刑罚的严厉性、剥夺性对个人自由、财产乃至体的灵魂而非形体,是无所不在的神经与血液,而非生命也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在权利观念日强的现代社某个可以切除的器官或外在的饰物。法律文本对基会,特别要求对刑罚权的行使加以严格限制,以防止本原则的贯彻不但要从制度手段上予以保证,更要从其滥用所带来的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和对国家刑罚权技术手段上身体力行。技术手段着眼于具体的个别本身权威性、正当性的损害。因此,安全、人道等价值的情况,而“个别情况的细节、特征和特定环境,对于在刑法中便居于优先地位,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决定如何最好地满足运用于那一类情况的原则的要本价值诉求。相应地,刑法在规范表达上的特点就是求,具有显而易见的重要性。...…如果要满足原则的要具体、明确、无歧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要求,就必须注意理解个别情况。”3)24长期以明文规定不处罚”当然有其丰富的内涵,但是,我们来,法律学者们的研究往往倾向于为制度手段扫清观完全可以将它首先理解为是对刑事法律在语言上的念上的障碍,而蔬于提供技术手段上的理论支持。如要求。本此要求,在罪刑规范中,犯罪构成要件就应?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指导功能 “原则是使人们能够详尽理解一门学科的各种 基本观念。”〔3〕22在制定法律之前,立法者必须首先确 立一些根本的观念或曰出发点,也就是要先确立一部 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 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 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4〕469 所以,确立法律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的基 本价值目标作出选择。在具体的法律文件中,与该法 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因素,必然同时与该法律的基 本价值目标相背离。立法程序的运作过程,同时也是 立法主体在各种法律价值目标指引下,运用各种立法 技术手段对法律价值进行规范化的过程,也就是将法 律价值渗透到规范文本中。在理想化的情境中,经由 法律的适用,这些价值就能够得到实现。而既然法律 的基本原则体现着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我们就可 以说,对法律价值的规范化过程事实上又是法律的基 本原则在法律文本中被全面推行的过程。正是在这 一点上,本文认同这样一种看法,即: 基本原则不但具 有行为准则和司法准则的功能,还具有立法准则的功 能。〔5〕16以下所以在立法活动中,服务于法律价值目标 的全部立法技术手段,无论是制度设计、规范结构,还 是语言选择以及法律条文的系统化方面,都应当考虑 法律基本原则的要求。只有当立法活动充分地发挥 了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即真正体现了基本原则 的精神时,基本原则的行为准则和司法准则的功能才 能有效实现。而且,完全体现法律基本原则的立法, 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法律解释时,得出 的解释结论便具有确定性。 我国现行《刑法》第 3 条和第 5 条虽然分别确立 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是基本原则的 立法化不应该停留于在法律文本中规定该原则,而应 当使该原则的基本精神彻底渗透到整部法典当中。 换一种形象的说法,法律基本原则应该是法律之有机 体的灵魂而非形体,是无所不在的神经与血液,而非 某个可以切除的器官或外在的饰物。法律文本对基 本原则的贯彻不但要从制度手段上予以保证,更要从 技术手段上身体力行。技术手段着眼于具体的个别 的情况,而“个别情况的细节、特征和特定环境,对于 决定如何最好地满足运用于那一类情况的原则的要 求,具有显而易见的重要性。.如果要满足原则的 要求,就必须注意理解个别情况.。”〔3〕24 长期以 来,法律学者们的研究往往倾向于为制度手段扫清观 念上的障碍,而疏于提供技术手段上的理论支持。如 果立法者也存在同样的偏向,那么成文法律规范就难 免偏离由法律基本原则所确立的基本价值目标。 法律本身的完善是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而 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为立法技术手段的运用提供一 个基本的坐标,所以,法律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 应当被高度重视。当立法活动完全依照法律基本原 则的要求进行时,法律文本体现的意义便是指向它所 追求的价值目标。尽管有人认为执法的正义性与非 正义问题有其独立的标准,“正义的法律可能被不公 正地加以执行,而不正义的法律也可能得到公正的不 偏不倚的执行”,〔6〕152但是当法律本身存在瑕疵时,其 自身的公正性价值已经受损,即使这种法律被“不偏 不倚”地 执 行,其执行结果的正义性也大可怀疑。 “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至多实现程序( 形式) 正义, 而当实体( 实质) 正义大打折扣时,这种程序正义又 有何意义呢? 何况,如果执法者所依据的程序法同样 不完善时,其所谓“不偏不倚”的执行恐怕更成问题。 只有当法律尽量消除自身的缺陷时,法的实现才能最 大限度地契合于法律创制时的初衷。在此,我们是想 表明,法律基本原则之立法准则的功能发挥得如何, 直接影响法律基本原则作为行为准则和司法准则功 能的实现。 法律中的语言技术是一种手段,它的作用在于保 证法律价值的实现。但是,基于规范目标的差异,各 种价值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呈现出不同的序列。由于 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法律承载的价值就是多样的, 而且,各种价值之间还可能产生冲突,因此,立法者需 要通过语言技术的控制,来强调某一法律领域应予优 先考虑的价值,这种表达在法律规范文本中的倾向性 意见,对法律适用者的行为尤其是法律解释活动也具 有指导作用。比如在刑法和民法中,语言技术就表现 出不同的特征。 对刑法来说,由于它是针对犯罪而动用刑罚的制 度,在保护社会利益及人类共同生活秩序即追求效率 的同时,刑罚的严厉性、剥夺性对个人自由、财产乃至 生命也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在权利观念日强的现代社 会,特别要求对刑罚权的行使加以严格限制,以防止 其滥用所带来的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和对国家刑罚权 本身权威性、正当性的损害。因此,安全、人道等价值 在刑法中便居于优先地位,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 本价值诉求。相应地,刑法在规范表达上的特点就是 要具体、明确、无歧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当然有其丰富的内涵,但是,我们 完全可以将它首先理解为是对刑事法律在语言上的 要求。本此要求,在罪刑规范中,犯罪构成要件就应 刑法规范的语言表达及其法治意义 · 75 ·
·58·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当得到清晰的表达,处罚措施也应十分明确。在司法这些要求潜含在由公开规则调节行为的概念中。因上,刑法的严格解释也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为,比方说如果法规的命令和禁止的内容不明确的-个直接的必然结果”。(7>137另外,刑法还通过对类推的话,公民就不知道该怎样行动。从自由本身的性质来禁止,防止司法者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之外实施处说,如果我们做某事是恰当的话,他人就有不去干涉罚。的义务。但是,如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准则由于相反,民法不仅不会对司法者怀有如此强的戒模糊、不精确的法规而受到侵犯的话,那么我们能够心,反而需要更多地依靠司法者的能动性实现其功自由地去做的事情就同样是模糊的、不精确的。我们的自由的界限便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行能。基于调整非正常社会关系的特性,刑法能做到或基本能做到法定主义。但是,“民法调整正常社会关使自由就会产生一种合理的担心,从而导致对自由的系的特性,使其面临着无限广阔的调整范围,做到法限制。因此,在理性人为自身所确立的最大的平等自定主义实不可能,因此民法更为强调灵活性”。20世由的协议中,法治原则具有坚实的基础。为了确实拥纪之后的现代民法典中,基本原则成了很重要的立法有并运用正当的自由,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公民一般都要求维持法治。(10)228-230在许多国家,由于“法技术成分。基本原则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负载了法律的灵活、简短价值,并因其使民法典具有了更强的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一项宪法性原则,因此,当刑适应性而不必经常修改,从而也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实法规范的内容不明确且模糊、客观上没有办法加以把现了法律的安全价值。(5)336.354握的时候,该规定就会被认为违法了宪法而无效。透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语言是思想的载体,“作为一个普遍的规律,必罚”的经典表述,我们不难推导出罪刑法定原则对于须认为任何规范一且得到清楚的理解,就总是能用语言表述”。(8)44所以,对于立法者而言,“立法意图”应法律明确性的要求。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包含当尽可能地表达在规范之中,因为语言手段对于立法“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两项要求。也就是说,法律不仅应当明确规定可罚行为的类型,即犯罪,而且者而言是一种权力,它不但会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及自由的制约,而且也涉及对司法权力的分配与限制,应当明确规定可罚性的程度,即刑罚的种类和幅度。不能不十分谨慎地使用。具体到刑法领域而言,可以但是,法律规范毕竞是由语言来表达的,而且,刑法并说,规范表达的合理性是刑事司法活动在不逾越刑法不只是由包含犯罪与刑罚的禁止性的行为规范(可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现刑法调控社会功能的制度性称之为“罪刑规范”)组成,刑法中还有一些关于如何保障。因此,在一定的价值判断之下,刑法规范的表适用罪刑规范的总则性规范(可称之为“罪刑关系规达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以下几节,我们就来探讨刑范”),因此,“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显然不是刑法规范表达的这些基本要求。法明确性的全部内容。行为类型和刑罚是构成刑法规范的结构性的要素,而语言则是构成刑法规范的基二、刑法规范表达的明确性础性的要素,因此,明确性的要求也必须在表达刑法明确性是法治原则对法律的基本要求。罪刑法规范的语言中加以体现。定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刑法上的具体体现,自然也产语言作为社会文化和人类情感的历史性积淀,其生了对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刑法的明确性意味着:第意义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人们不仅能够对语言的意义一,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都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产生认知,而且可以通过语言实现交往和沟通。正是式,明定在法律文件当中,亦即必须采成文法主因为如此,用语言表达的法律才有了明确性的现实基义;(9168第二,刑法规范的语言必须清楚、明白、具体、础。“明确意味着,规则的意义是确定的,即具有正准确,不能含混、模棱两可;第三,刑法必须公开,以便常智识的人能够理解规则的意义,并依据规则选择自于人们理解刑法规范的内容;第四,刑法必须保持相已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选择不会超出行为人对自已行为的结果预测而招致预想之外的后果。”(9178要做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指出:法无明文规定到这一点,必须对法律的表达提出一些基本的要求不为罪的准则要求法律为人所知并被公开地宣传,而要尽量采用通俗易懂的日常语言来表述法律,以且它们的含义得到清楚的规定:法令在陈述和意向两便于人们理解法律的规范意义:如果必须采用法律特个方面都是普遍的,不能被当成损害某些可能被明确有的专业术语,应当对其意义范围作出清楚的界定。点名的个人的一种手段:至少对严重的违反行为应有表达法律的词语,应当在其通常的意义上使用,严格的解释;在量刑时不追溯被治罪者的既往过错。也就是要尽量使用词语的核心含义,避免使用其较为?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当得到清晰的表达,处罚措施也应十分明确。在司法 上,刑法的严格解释也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 个直接的必然结果”。〔7〕137另外,刑法还通过对类推的 禁止,防止司法者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之外实施处 罚。 相反,民法不仅不会对司法者怀有如此强的戒 心,反而需要更多地依靠司法者的能动性实现其功 能。基于调整非正常社会关系的特性,刑法能做到或 基本能做到法定主义。但是,“民法调整正常社会关 系的特性,使其面临着无限广阔的调整范围,做到法 定主义实不可能,因此民法更为强调灵活性”。20 世 纪之后的现代民法典中,基本原则成了很重要的立法 技术成分。基本原则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负载了法 律的灵活、简短价值,并因其使民法典具有了更强的 适应性而不必经常修改,从而也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实 现了法律的安全价值。〔5〕336、354 语言是思想的载体,“作为一个普遍的规律,必 须认为任何规范一旦得到清楚的理解,就总是能用语 言表述”。〔8〕44所以,对于立法者而言,“立法意图”应 当尽可能地表达在规范之中,因为语言手段对于立法 者而言是一种权力,它不但会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及 自由的制约,而且也涉及对司法权力的分配与限制, 不能不十分谨慎地使用。具体到刑法领域而言,可以 说,规范表达的合理性是刑事司法活动在不逾越刑法 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现刑法调控社会功能的制度性 保障。因此,在一定的价值判断之下,刑法规范的表 达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以下几节,我们就来探讨刑 法规范表达的这些基本要求。 二、刑法规范表达的明确性 明确性是法治原则对法律的基本要求。罪刑法 定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刑法上的具体体现,自然也产 生了对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刑法的明确性意味着: 第 一,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都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 式,明定在法律文件当中,亦即必须采成文法主 义; 〔9〕68第二,刑法规范的语言必须清楚、明白、具体、 准确,不能含混、模棱两可; 第三,刑法必须公开,以便 于人们理解刑法规范的内容; 第四,刑法必须保持相 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指出: 法无明文规定 不为罪的准则要求法律为人所知并被公开地宣传,而 且它们的含义得到清楚的规定; 法令在陈述和意向两 个方面都是普遍的,不能被当成损害某些可能被明确 点名的个人的一种手段; 至少对严重的违反行为应有 严格的解释; 在量刑时不追溯被治罪者的既往过错。 这些要求潜含在由公开规则调节行为的概念中。因 为,比方说如果法规的命令和禁止的内容不明确的 话,公民就不知道该怎样行动。从自由本身的性质来 说,如果我们做某事是恰当的话,他人就有不去干涉 的义务。但是,如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准则由于 模糊、不精确的法规而受到侵犯的话,那么我们能够 自由地去做的事情就同样是模糊的、不精确的。我们 的自由的界限便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行 使自由就会产生一种合理的担心,从而导致对自由的 限制。因此,在理性人为自身所确立的最大的平等自 由的协议中,法治原则具有坚实的基础。为了确实拥 有并运用正当的自由,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公民 一般都要求维持法治。〔10〕228 - 230在许多国家,由于“法 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一项宪法性原则,因此,当刑 法规范的内容不明确且模糊、客观上没有办法加以把 握的时候,该规定就会被认为违法了宪法而无效。 透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罚”的经典表述,我们不难推导出罪刑法定原则对于 法律明确性的要求。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包含 “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两项要求。也就是说,法 律不仅应当明确规定可罚行为的类型,即犯罪,而且 应当明确规定可罚性的程度,即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但是,法律规范毕竟是由语言来表达的,而且,刑法并 不只是由包含犯罪与刑罚的禁止性的行为规范( 可 称之为“罪刑规范”) 组成,刑法中还有一些关于如何 适用罪刑规范的总则性规范( 可称之为“罪刑关系规 范”) ,因此,“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显然不是刑 法明确性的全部内容。行为类型和刑罚是构成刑法 规范的结构性的要素,而语言则是构成刑法规范的基 础性的要素,因此,明确性的要求也必须在表达刑法 规范的语言中加以体现。 语言作为社会文化和人类情感的历史性积淀,其 意义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人们不仅能够对语言的意义 产生认知,而且可以通过语言实现交往和沟通。正是 因为如此,用语言表达的法律才有了明确性的现实基 础。“明确意味着,规则的意义是确定的,即具有正 常智识的人能够理解规则的意义,并依据规则选择自 己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选择不会超出行为人对自己 行为的结果预测而招致预想之外的后果。”〔9〕78 要做 到这一点,必须对法律的表达提出一些基本的要求: 要尽量采用通俗易懂的日常语言来表述法律,以 便于人们理解法律的规范意义; 如果必须采用法律特 有的专业术语,应当对其意义范围作出清楚的界定。 表达法律的词语,应当在其通常的意义上使用, 也就是要尽量使用词语的核心含义,避免使用其较为 · 85 ·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 年第 4 期
刑法规范的语言表达及其法治意义·59·边缘的含义;如果法律语言采用的是词语的边缘含以语言技术手段防范司法活动中的罪刑擅断,显得更义,那么规范语句所表达的立法意图就会超出大多数为重要。刑法的某些词语的含义可以是模糊的,但人的预测可能,这必然导致对人的行为自由的妨碍。是,刑法规范的整体意义必须是明确的。因此,尽管法律语言必须采用词语的客观含义,即在特定场立法者可能有意在法律中使用模糊性词语和概括性合下,法律语言的意义具有唯一性,不会产生歧义:通规定,但是对于法律的规范目的,他们总是想表达得过恰当的解释方法,人们可以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获得尽可能清楚,至少,他们会力图使法律规范语言的意一致的结论。义导向他们所作的价值判断。然而,由于语言本身固当语言要素形成规范语句时,规范语句的含义也有的局限性,我们可能无法始终做到法律规范表达绝是清楚的、确定的。构成法律规范的词语含义明确并对的明确性。我们只能在语言自身的可能性和人类不等于该规范的整体含义也是明确的,因为规范语句理性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来追求法律的确定性。不只是单个词语的简单相加,词语搭配组合的方式富勒认为,不仅法律的“颁布”(即公开)是法律对规范语句的整体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合法性的形式要件,而且“法律的清晰性”要求也是从最终意义上说,法律的明确性所要求的主要是合法性的一项最基本的要素。因此,即使是立法者,规范意义的明确,而不是单个词语的明确。毕竞,规也有可能侵犯法制,如果立法者制定一个模糊不清、范效力是由语言所表述的规范产生的,而不是由构成支离破碎的法律的话。“十分明显的是,含糊和语无规范的词语产生的。伦次的法律会使合法成为任何人都无法企及的目标,法律解释功能的实现“是以被“解释”的词语具或者至少是任何人在不对法律进行未经授权的修正有权威为前提的”,(1263而过于模糊的立法语言是没的情况下都无法企及的目标,而这种修正本身便损害有权威性可言的。明确性是使立法语言具有权威性了合法性。”(13)75-76在富勒看来,法律的合法性不仅的前提。但是,由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要求法律具有清晰性,而且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如以及客观情况全面反映于法律中的不可能,模糊语言果立法者没能用清楚、明确的语言来表达法律,以至在立法中的使用不但常见而且必不可少。正如弗里于必须不断加以修正才能求得法律的正义,那么势必德曼所言,含糊不一定是毛病,法规中的含糊语言往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动摇法律合法性的基础。在这一往意味着立法者愿意授予某机构以最广泛的裁量权。意义上,法律的明确性不只是规范语言上的要求,它模糊语言的使用不是意外的事或错误,而是出于政治也是法律结构形态上的要求。过于频紧的修改必然原因的一种策略。11308我们虽然并不认为模糊语言使法律的结构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丧失可预期性在立法中的使用只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却同意模这同样不符合法律明确性的要求。当然,正如明确性糊语言在立法中是一种策略的说法。由于刑法在所并不绝对排压法律中的模糊性语言一样,稳定性也不有法律中具有最高的严厉性,一日动用,对适用对象能完全拒绝法律为了适应社会生活而产生的变化需的权利影响极大,所以刑法立法中,对法律语言的明要。确性要求也最高。即使是这样,模糊性语言或者弹性三、刑法规范表达的妥当性条款在刑法中仍然有着存在的合理性。当然,模糊语言在法律文本中的必要性并不意味着可以对立法语规范表达的要当性是指规范语言的使用必须是言的明确性要求有所降低,而是要“从具体和实际需合理的、足够的和恰到好处的,也就是规范语言以恰要出发,在尽可能多的使用确切语言的前提下,有条当的方式充分地传达了规范应有的价值和目的,按照件有限制地驾驭模糊语言,使“确切与“模糊各得通常的理解解释规范,就能够获得规范的意义。具体其所“,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持立法语言的准确而言,应当满足这样一些要求:性。1219何况,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往往还需要通(一)规范语言的准确性。即规范语言对行为模过法律解释手段使模糊语言的含义明确化、具体化式及其主客观要件的描述应当符合行为的性质和特即使承认模糊语言在法律中是一种必要手段的征,法律的规范意义能够指向预期的价值目标,依据人,也不得不承认明确性语言对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规范语言所做的合理判断符合规范自身的目的。有性。因为“语言特别明确时,法院很难歪曲它的意人将法律语言的明确性和准确性混为一谈。(12)191以下思”,所以,有时候某种程度的罗嗪同样并不是“意外的事或错误”,11310而是为了以语言技术手段保障法①事实上,模糊语言的使用毋宁是为了让步于立法技术上难以律的确定性,防止司法的任意性。尤其是在刑法中,克服的某些困难。?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边缘的含义; 如果法律语言采用的是词语的边缘含 义,那么规范语句所表达的立法意图就会超出大多数 人的预测可能,这必然导致对人的行为自由的妨碍。 法律语言必须采用词语的客观含义,即在特定场 合下,法律语言的意义具有唯一性,不会产生歧义; 通 过恰当的解释方法,人们可以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获得 一致的结论。 当语言要素形成规范语句时,规范语句的含义也 是清楚的、确定的。构成法律规范的词语含义明确并 不等于该规范的整体含义也是明确的,因为规范语句 不只是单个词语的简单相加,词语搭配、组合的方式 对规范语句的整体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 从最终意义上说,法律的明确性所要求的主要是 规范意义的明确,而不是单个词语的明确。毕竟,规 范效力是由语言所表述的规范产生的,而不是由构成 规范的词语产生的。 法律解释功能的实现“是以被‘解释’的词语具 有权威为前提的”,〔1〕263而过于模糊的立法语言是没 有权威性可言的。明确性是使立法语言具有权威性 的前提。但是,由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以及客观情况全面反映于法律中的不可能,模糊语言 在立法中的使用不但常见而且必不可少。正如弗里 德曼所言,含糊不一定是毛病,法规中的含糊语言往 往意味着立法者愿意授予某机构以最广泛的裁量权。 模糊语言的使用不是意外的事或错误,而是出于政治 原因的一种策略。〔11〕308 我们虽然并不认为模糊语言 在立法中的使用只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①,却同意模 糊语言在立法中是一种策略的说法。由于刑法在所 有法律中具有最高的严厉性,一旦动用,对适用对象 的权利影响极大,所以刑法立法中,对法律语言的明 确性要求也最高。即使是这样,模糊性语言或者弹性 条款在刑法中仍然有着存在的合理性。当然,模糊语 言在法律文本中的必要性并不意味着可以对立法语 言的明确性要求有所降低,而是要“从具体和实际需 要出发,在尽可能多的使用确切语言的前提下,有条 件有限制地驾驭模糊语言,使‘确切’与‘模糊’各得 其所”,以便最大限度地 保持立法语言的准确 性。〔12〕198何况,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往往还需要通 过法律解释手段使模糊语言的含义明确化、具体化。 即使承认模糊语言在法律中是一种必要手段的 人,也不得不承认明确性语言对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 性。因为“语言特别明确时,法院很难歪曲它的意 思”,所以,有时候某种程度的罗嗦同样并不是“意外 的事或错误”,〔11〕310而是为了以语言技术手段保障法 律的确定性,防止司法的任意性。尤其是在刑法中, 以语言技术手段防范司法活动中的罪刑擅断,显得更 为重要。刑法的某些词语的含义可以是模糊的,但 是,刑法规范的整体意义必须是明确的。因此,尽管 立法者可能有意在法律中使用模糊性词语和概括性 规定,但是对于法律的规范目的,他们总是想表达得 尽可能清楚,至少,他们会力图使法律规范语言的意 义导向他们所作的价值判断。然而,由于语言本身固 有的局限性,我们可能无法始终做到法律规范表达绝 对的明确性。我们只能在语言自身的可能性和人类 理性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来追求法律的确定性。 富勒认为,不仅法律的“颁布”( 即公开) 是法律 合法性的形式要件,而且“法律的清晰性”要求也是 合法性的一项最基本的要素。因此,即使是立法者, 也有可能侵犯法制,如果立法者制定一个模糊不清、 支离破碎的法律的话。“十分明显的是,含糊和语无 伦次的法律会使合法成为任何人都无法企及的目标, 或者至少是任何人在不对法律进行未经授权的修正 的情况下都无法企及的目标,而这种修正本身便损害 了合法性。”〔13〕75 - 76 在富勒看来,法律的合法性不仅 要求法律具有清晰性,而且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如 果立法者没能用清楚、明确的语言来表达法律,以至 于必须不断加以修正才能求得法律的正义,那么势必 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动摇法律合法性的基础。在这一 意义上,法律的明确性不只是规范语言上的要求,它 也是法律结构形态上的要求。过于频繁的修改必然 使法律的结构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丧失可预期性, 这同样不符合法律明确性的要求。当然,正如明确性 并不绝对排斥法律中的模糊性语言一样,稳定性也不 能完全拒绝法律为了适应社会生活而产生的变化需 要。 三、刑法规范表达的妥当性 规范表达的妥当性是指规范语言的使用必须是 合理的、足够的和恰到好处的,也就是规范语言以恰 当的方式充分地传达了规范应有的价值和目的,按照 通常的理解解释规范,就能够获得规范的意义。具体 而言,应当满足这样一些要求: ( 一) 规范语言的准确性。即规范语言对行为模 式及其主客观要件的描述应当符合行为的性质和特 征,法律的规范意义能够指向预期的价值目标,依据 规范语言所做的合理判断符合规范自身的目的。有 人将法律语言的明确性和准确性混为一谈。〔12〕191以下 刑法规范的语言表达及其法治意义 · 95 · ① 事实上,模糊语言的使用毋宁是为了让步于立法技术上难以 克服的某些困难
·60·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实际上,明确性和准确性对法律语言的要求是并不相司法者经常产生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冲动,在刑事领同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明确”的含义域,这容易导致超越法律“明文规定”实施处罚而侵是“清晰明白而确定不移”,“准确”的含义是“行动的犯人权的情况发生。但是,从技术的角度考虑,法律结果完全符合实际或预期”。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明并不是规定得越具体越好。因为法律不是以个别化确性是指法律语言的含义应该具有确定性,不能模楞的方式处理问题,而是以规范化的方式处理问题的,两可:而准确性则是指法律语言的使用应当恰好能够亦即通常所说的“法律之治是规则之治”。法律语言承担其应该承担的意义,“能最得当的表达本意,并的简洁性乃是规则之治的内在要求。因为,“为了使能与其它词语合理搭配”,“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事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的控制,首先必须要有规物的本来面目,不夸大,也不缩小”。(1492以下一个法律则”;(1359而法律规定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一般性,才用语很可能是明确的,但如果它并不能做到不多不少能形成规则。“一般性”意味着,法律规定必须能够地传达出立法者使用它时所想要表达的意思,就很难普遍适用于规范类型下的各种情形,因此,法律规则称得上是准确的法律用语。与明确性语言对应的是总是具有某种程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一方面,刑法模糊性语言,而与准确语言对应的则是错误用语或偏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是一种类型描述,属于对某一差用语。如果立法者在创立某个规范的时候没能正类事件共同特征的概括,它只能在抽象性的基础上来确地使用立法语言,而这个规范的客观意义又是确定达到明确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刑法在规定定罪情节无疑的,那么当该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就很可能和量刑情节时,只能将那些已经定型化了的、对定罪导致非正义的或者是立法者意料之外的结果。量刑具有普遍意义的情况加以规定,而对除此以外的在立法中,法律语言的准确性要求甚至比明确性其它情况作为的定情节交由司法者去考虑。太过具更加重要。因为,“标准化的语言会导致可靠的、可体的规定会造成某个具体的法律规定只能适用于狭预料的和标准的解释”,11312相反,不妥当的语言则窄的情形,使法律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并降低法律的规范性程度。会使法律的解释变得不可靠。准确使用法律语言,使实际上,规则本身就是人类为了简单而有效地管语言的意义完全服务于、符合于规范的自的,才能保证法律价值在传达过程中不会“水土流失”,并使立理社会才产生的,因此,一切规则与生俱来便具有节法者眼中的法律和司法者眼中的法律在意义上保持俭的品性。简单的规则不失其庄重和威严,体系化的一致。当司法者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时,规则更是一种精巧智慧的结晶。拖查和紧琐只能让就会得出与规范目的相一致的结论,保证司法活动的法律变成主权者意志的杂货铺,它或许能满足某些琐合法性。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准确的语言应该同时具细生活的个别需要,却终不是规则治理的捷径通途。有明确性。但是对于法律语言来说,我们不能认为其法律不是机器的操作手册,无需对它所欲调整的生活中的模糊性语言都是不准确的,否则法律中的模糊性事实做出事无巨细的说明。在明确性前提下,用更少语言将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既然模糊性语言也是的语言来表述法律,不但有助于法律的传播,而且会立法上必不可少的手段,那么如果它的使用是恰到好降低法律施行的成本。对于法律来说,简洁是一种美处的,它就称得上是准确的法律用语,尽管它并不具德。当然,作为一种规则体系,每一个法律都有复杂有明确性。可见,准确性并不追求个别词语的绝对明的结构。因此,法律简洁性的真实内涵应该是“繁简确,在总体效果上,准确性追求的册宁是,规范语言的得当”,或者套用一句流行的广告语,叫做“简约不简完整意思符合规范的目的。即,在没有歪曲语言本来单”。作为对立法者的技术要求,法律规范的表达就含义的前提下,只要满足了合自的性的要求,就可以是要在抽象与具体、粗蔬与细密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尺度。认为规范的表达达到了准确性的要求。(二)规范语言的简洁性。即规范语言的使用既(三)规范语言的正当性。即规范语言所阐明的要能够满足型法规范表达的需要,同时又不能过剩。规范意义符合刑法的实体正当性要求。如果说准确从权力分配的角度说,法律规定得越具体、越细性和简洁性是对规范语言外在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密,它对司法权力的限制也就越严格、越有力,同时公那么正当性就是对规范语言内在的、价值层面的要求。民个人行为自由的边界也就越清楚,越能彰显法律的安全价值。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就在于限制罪刑法定观念确立之初,人们对于“法无明文规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因此,刑事立法一般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只是作形式化的理要求规定得尽可能具体、细密。过于粗蔬的立法会使解,认为只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无论明文规定的内?1994-201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实际上,明确性和准确性对法律语言的要求是并不相 同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明确”的含义 是“清晰明白而确定不移”,“准确”的含义是“行动的 结果完全符合实际或预期”。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明 确性是指法律语言的含义应该具有确定性,不能模楞 两可; 而准确性则是指法律语言的使用应当恰好能够 承担其应该承担的意义,“能最得当的表达本意,并 能与其它词语合理搭配”,“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事 物的本来面目,不夸大,也不缩小”。〔14〕92以下 一个法律 用语很可能是明确的,但如果它并不能做到不多不少 地传达出立法者使用它时所想要表达的意思,就很难 称得上是准确的法律用语。与明确性语言对应的是 模糊性语言,而与准确语言对应的则是错误用语或偏 差用语。如果立法者在创立某个规范的时候没能正 确地使用立法语言,而这个规范的客观意义又是确定 无疑的,那么当该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就很可能 导致非正义的或者是立法者意料之外的结果。 在立法中,法律语言的准确性要求甚至比明确性 更加重要。因为,“标准化的语言会导致可靠的、可 预料的和标准的解释”,〔11〕312相反,不妥当的语言则 会使法律的解释变得不可靠。准确使用法律语言,使 语言的意义完全服务于、符合于规范的目的,才能保 证法律价值在传达过程中不会“水土流失”,并使立 法者眼中的法律和司法者眼中的法律在意义上保持 一致。当司法者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时, 就会得出与规范目的相一致的结论,保证司法活动的 合法性。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准确的语言应该同时具 有明确性。但是对于法律语言来说,我们不能认为其 中的模糊性语言都是不准确的,否则法律中的模糊性 语言将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既然模糊性语言也是 立法上必不可少的手段,那么如果它的使用是恰到好 处的,它就称得上是准确的法律用语,尽管它并不具 有明确性。可见,准确性并不追求个别词语的绝对明 确,在总体效果上,准确性追求的毋宁是,规范语言的 完整意思符合规范的目的。即,在没有歪曲语言本来 含义的前提下,只要满足了合目的性的要求,就可以 认为规范的表达达到了准确性的要求。 ( 二) 规范语言的简洁性。即规范语言的使用既 要能够满足刑法规范表达的需要,同时又不能过剩。 从权力分配的角度说,法律规定得越具体、越细 密,它对司法权力的限制也就越严格、越有力,同时公 民个人行为自由的边界也就越清楚,越能彰显法律的 安全价值。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就在于限制 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因此,刑事立法一般 要求规定得尽可能具体、细密。过于粗疏的立法会使 司法者经常产生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冲动,在刑事领 域,这容易导致超越法律“明文规定”实施处罚而侵 犯人权的情况发生。但是,从技术的角度考虑,法律 并不是规定得越具体越好。因为法律不是以个别化 的方式处理问题,而是以规范化的方式处理问题的, 亦即通常所说的“法律之治是规则之治”。法律语言 的简洁性乃是规则之治的内在要求。因为,“为了使 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的控制,首先必须要有规 则”; 〔13〕59而法律规定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一般性,才 能形成规则。“一般性”意味着,法律规定必须能够 普遍适用于规范类型下的各种情形,因此,法律规则 总是具有某种程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一方面,刑法 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是一种类型描述,属于对某一 类事件共同特征的概括,它只能在抽象性的基础上来 达到明确性的要求; 另一方面,刑法在规定定罪情节 和量刑情节时,只能将那些已经定型化了的、对定罪 量刑具有普遍意义的情况加以规定,而对除此以外的 其它情况作为酌定情节交由司法者去考虑。太过具 体的规定会造成某个具体的法律规定只能适用于狭 窄的情形,使法律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并降低法律的 规范性程度。 实际上,规则本身就是人类为了简单而有效地管 理社会才产生的,因此,一切规则与生俱来便具有节 俭的品性。简单的规则不失其庄重和威严,体系化的 规则更是一种精巧智慧的结晶。拖沓和繁琐只能让 法律变成主权者意志的杂货铺,它或许能满足某些琐 细生活的个别需要,却终不是规则治理的捷径通途。 法律不是机器的操作手册,无需对它所欲调整的生活 事实做出事无巨细的说明。在明确性前提下,用更少 的语言来表述法律,不但有助于法律的传播,而且会 降低法律施行的成本。对于法律来说,简洁是一种美 德。当然,作为一种规则体系,每一个法律都有复杂 的结构。因此,法律简洁性的真实内涵应该是“繁简 得当”,或者套用一句流行的广告语,叫做“简约不简 单”。作为对立法者的技术要求,法律规范的表达就 是要在抽象与具体、粗疏与细密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 尺度。 ( 三) 规范语言的正当性。即规范语言所阐明的 规范意义符合刑法的实体正当性要求。如果说准确 性和简洁性是对规范语言外在的、技术方面的要求, 那么正当性就是对规范语言内在的、价值层面的要 求。 罪刑法定观念确立之初,人们对于“法无明文规 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只是作形式化的理 解,认为只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无论明文规定的内 · 06 ·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 年第 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