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论刑法客观方面先相关关系后因果关系规则辨析的归位性思考专 论论刑法客观方面先相关关系后因果关系规则瓣析的归位性思考周平摘要在刑法判断客观方面导入先相关关系、后因果关系的规则是刑法理论从传统走向理性的趋势,意味着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刑事责任唯一判断程式的终结,也是司法实践规律的理论升华。关键词刑法客观先相关关系后因果关系归位思考一、总论刑事法律的进步是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关的。刑法客观方面因果关系律反映的是当事人刑事责任追究的人权问题。刑法因果律是指刑法上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①自然人或特定的法人只能对其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在法律适格的前提下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客观方面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涵盖了:范围的特定性、内容的法定性、客观的联系性、时空的顺序性、相对关系的耦合性、关系形态的复杂性、证据的闭合性等实质要素;鉴于此,刑法客观方面因果律的理论导入表明:属于提前设定“先入为主”的法理判断的唯一性的构架模式是造成刑事“冤假错案”的直接根源。传统的刑事因果关系正是借助演绎推理模式,从纷繁复杂的案件痕迹的表象,通过犯罪构成的梳理,即案件的相关证据普遍联系中抽取行为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这两种特定的现象加以“孤立”,“排他性”、“唯一性”确定犯罪嫌疑人逻辑轨迹的;其实,案件事实中的“原因”和“结果”形态关系实际上是呈现““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①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8页。·3·?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书 专 论 论刑法客观方面先相关关系后因果关系 规则辨析的归位性思考 周 平 摘 要 在刑法判断客观方面导入先相关关系、后因果关系的规则是刑法理论 从传统走向理性的趋势,意味着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刑事责任唯一判断程式的终 结,也是司法实践规律的理论升华。 关键词 刑法客观 先相关关系 后因果关系 归位思考 一、总 论 刑事法律的进步是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关的。刑法客观方面因果 关系律反映的是当事人刑事责任追究的人权问题。刑法因果律是指刑法上规定的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① 自然人或特定的法人只能对其的危 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在法律适格的前提下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客观方面因果 关系的特殊性涵盖了: 范围的特定性、内容的法定性、客观的联系性、时空的顺序 性、相对关系的耦合性、关系形态的复杂性、证据的闭合性等实质要素; 鉴 于 此, 刑法客观方面因果律的理论导入表明: 属于提前设定 “先入为主” 的法理判断的唯 一性的构架模式是造成刑事 “冤假错案” 的直接根源。传统的刑事因果关系正是借 助演绎推理模式,从纷繁复杂的案件痕迹的表象,通过犯罪构成的梳理,即案件的 相关证据普遍联系中抽取行为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这两种特定的现象加以 “孤 立”, “排 他 性”、 “唯一 性” 确定犯罪嫌疑人逻辑轨迹的; 其 实,案 件 事 实 中 的 “原因”和 “结果”形态关系实际上是呈现: “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 ·3· 论刑法客观方面先相关关系后因果关系规则辨析的归位性思考 ( 1) 1 ① 肖扬主编: 《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88 页
(1) 2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年第5期“多因多果”;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单独犯和共同犯的犯罪形态,与此同时,还必须考量若干的介入因素和条件因素。仅就刑法因果关系而言,目前存在着五种理论学说:一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在刑法理论中,只有必然因果关系,非规律性的偶然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关联的因素是条件。二是两个因果关系并存说。形法因果关系既有必然因果关系,又有偶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是存在的基本形式:偶然性的因果关系是存在的补充形式。三是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统一说,又称折衷说。所谓必然性,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合乎规律地引起一定危害结果的确定性。所谓偶然性,是指行为人行为及行为实施条件的特殊性所加诸危害结果的某些不确定性。①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指出:“最重要的是人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从对于因果关系的追求中解脱出来,转而将注意力放在相关关系的发现和使用上。”②刑法中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直接关联的是相关关系,何谓相关关系?即彼此关联的关系。③是两个变量(X和Y)之间相对关系。相关关系分为直线相关(称正相关)和曲线相关(称负相关);相关关系只说明两个变量在数量上的关系,不表明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相关关系却为进一步探求因果关系提供重要线索和基础条件。由此可见,相关关系是指客观现象之间确实存在的,但在数量不是严格对应的依存关系。从司法实践而言,相关关系的某些现象可以表现为因果关系,即某一或若千现象的变化是引起另一现象变化的原因,它是可以控制、给定的值,将其称为自变量;另一个现象的变化是自变量变化的结果,它是不确定的值,将其称为因变量。由此得出如下结论,相关关系应然地显现出两大特点:第一,是案件现象之间客观确实存在着数量上的依存关系;第二,是案件现象之间的数量依存关系值是不确定的。按相关关系的方向不同分为:正相关和负相关(相对应或相反);按相关关系的形式不同分为:线性相关(均等性)和非线性相关(非均等性);按相关关系的程度分为:完全相关、不完全相关和不相关(程度划分);按相关关系变量的多少分为:单相关、复相关和偏相关(条件因素的变化)。相关关系内涵的两个基本内容:第一,是测定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的密切程度,称为相关分析;第二,是根据变量之间的关系形式,来反映有相关关系的变量之间的数值变化关系。四是实质性联系说。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实质性联系。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还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因果关系说”,其实质的理论脉搏趋同,即强调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直接性和必?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2页。②【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著《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31次印刷,第1242页。:4:?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多因多果”;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单独犯和共同犯的犯罪形态,与 此 同 时,还必须考量若干的介入因素和条件因素。仅就刑法因果关系而言,目前存在着 五种理论学说: 一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在刑法理论中,只有必然因果关系,非规律 性的偶然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 关联的因素是条件。二是两个因果关系并存说。刑 法因果关系既有必然因果关系,又有偶然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是存在的基本形 式; 偶然性的因果关系是存在的补充形式。三是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统一 说,又称折衷说。所谓必然性,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合乎规律地引 起一定危害结果的确定性。所谓偶然性,是指行为人行为及行为实施条件的特殊性 所加诸危害结果的某些不确定性。①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指出: “最重要的是人 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从对于因果关系的追求中解脱出来,转而将注意力放在相关关 系的发现和使用上。”② 刑法中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直接关联的是相关关系,何谓相 关关系? 即彼此关联的关系。③ 是两个变量 ( X 和 Y) 之间相对关系。相关关系分 为直线相关 ( 称正相关) 和曲线相关 ( 称负相关) ; 相关关系只说明两个变量在数 量上的关系,不表明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相关关系却为进一步探求因果关系提 供重要线索和基础条件。由此可见,相关关系是指客观现象之间确实存在的,但在 数量不是严格对应的依存关系。从司法实践而言,相关关系的某些现象可以表现为 因果关系,即某一或若干现象的变化是引起另一现象变化的原因,它是可以控制、 给定的值,将其称为自变量; 另一个现象的变化是自变量变化的结果,它是不确定 的值,将其称为因变量。由此得出如下结论,相关关系应然地显现出两大特点: 第 一,是案件现象之间客观确实存在着数量上的依存关系; 第二,是案件现象之间的 数量依存关系值是不确定的。按相关关系的方向不同分为: 正相关和负相关 ( 相对 应或相反) ; 按相关关系的形式不同分为: 线性相关 ( 均等性) 和非线性相关 ( 非 均等性) ; 按相关关系的程度分为: 完全相关、不完全相关和不相关 ( 程度划分) ; 按相关关系变量的多少分为: 单相关、复相关和偏相关 ( 条件因素的变化) 。相关 关系内涵的两个基本内容: 第一,是测定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的密切程度,称为相 关分析; 第二,是根据变量之间的关系形式,来反映有相关关系的变量之间的数值 变化关系。四是实质性联系说。观点认为: 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 间的实质性联系。无论是大陆法系的 “相当因果关系说”; 还是英美法系的 “法律 因果关系说”,其实质的理论脉搏趋同,即强调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直接性和必 ·4· ( 1) 2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5 年第 5 期 ① ② ③ 肖扬主编: 《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92 页。 [英]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著: 《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 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5 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第 31 次印刷,第 1242 页
(1)3论刑法客观方面先相关关系后因果关系规则辨析的归位性思考然性的主观意念的等式意思联络。“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核心问题是相当性,相当性是人为法律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唯一标准,是事实因果关系转化为法律因果关系的关键点;而英美法系的“法律因果关系说”需要进行两次二级跳,即首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特定结果的事实原因;然后还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该结果的法律原因:上述转移性的判断过程,无掺杂了主观意识的成分。在共同犯罪因果关系中,毕克迈耶提出,刑法意义上的共犯,是指数人为达到一个犯罪结果而相互协力,因而各个协力者对于已实现的犯罪结果应受惩罚的情况。对于单独犯的情形,其行为对于刑法上的犯罪结果只有单一的因果关系;而共犯的情形,则是复数的因果关系。据此,不难看出,单一的因果关系是复杂事实因果关系转换为简单的法律因果关系,转换的过程隐含着人为的积极取舍;而复数的因果关系,不能完全趋同于复杂的事实和复杂的结果或复杂的法律事实和复杂的法律结果,一定具备着复杂的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结果,这说明上述纷繁的、交叉的、重叠的关系是相关关系:而不能必然地得出显现的、直接的刑法意义上客观行为的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中,共同行为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们互为条件、相互配合、纵横交错,具有单独犯罪所不具有的特征;按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分析:各共犯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无论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还是间接的因果关系,都是一种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都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事实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还具有双重性的特征,即大因果关系与小因果关系。推定的因果关系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有些情况,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证明但被认为是非常可能的,这类因果关系被称为推定的因果关系。①李光灿认为:在我国刑法中,原因有等级、层次之分,即除了根据之外,条件也是原因,尽管是非根本性、非决定性的次要原因。②综上所述,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及刑事责任之间在司法证明实然性地法逻辑判断的终极结论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在此之前,即刑法客观方面初始的事实行为和事实结果或法律事实行为和法律事实结果,客观地表现为刑法意义上的相关关系。二、相关关系在刑事法律中的理论沉淀逻辑学将涵摄推理理解为“将外延较窄的概念划归外延较宽的概念之下,易言之,将前者涵摄于后者之下”的一种推演。③在刑法理论中,隐性的相关关系与显性的因果关系之间,隐性的相关关系属于视阈外延较宽的概念;而显性的因果关系属于视外延较窄的概念:故,相关关系是因果关系的上位概念;因果关系是相关①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53页。②李光灿等著《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5页。③【德】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52页。·5·?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然性的主观意念的等式意思联络。 “相当因果关系说” 的核心问题是相当性,相当 性是人为法律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唯一标准,是事实因果关系转化为法律因果关系 的关键点; 而英美法系的 “法律因果关系说” 需要进行两次二级跳,即首先判断行 为人的行为是特定结果的事实原因; 然后还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该结果的法律原 因; 上述转移性的判断过程,无疑掺杂了主观意识的成分。在共同犯罪因果关系 中,毕克迈耶提出,刑法意义上的共犯,是指数人为达到一个犯罪结果而相互协 力,因而各个协力者对于已实现的犯罪结果应受惩罚的情况。对于单独犯的情形, 其行为对于刑法上的犯罪结果只有单一的因果关系; 而共犯的情形,则是复数的因 果关系。据此,不难看出,单一的因果关系是复杂事实因果关系转换为简单的法律 因果关系,转换的过程隐含着人为的积极取舍; 而复数的因果关系,不能完全趋同 于复杂的事实和复杂的结果或复杂的法律事实和复杂的法律结果,一定具备着复杂 的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结果,这说明上述纷繁的、交叉的、重叠 的关系是相关关系; 而不能必然地得出显现的、直接的刑法意义上客观行为的因果 关系。在共同犯罪中,共同行为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们互为条件、相互配 合、纵横交错,具有单独犯罪所不具有的特征; 按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分析: 各共 犯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无论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还是间接的因果关系,都是一种不 容否认的客观存在,都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而事实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还具 有双重性的特征,即大因果关系与小因果关系。推定的因果关系认为: 在现实生活 中存在着有些情况,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证明但被 认为是非常可能的,这类因果关系被称为推定的因果关系。① 李光灿认为: 在我国 刑法中,原因有等级、层次之分,即除了根据之外,条件也是原因,尽管是非根本 性、非决定性的次要原因。② 综上所述,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及刑事责任之间在司法证明实然性地法逻辑判断的终极结论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 系; 而在此之前,即刑法客观方面初始的事实行为和事实结果或法律事实行为和法 律事实结果,客观地表现为刑法意义上的相关关系。 二、相关关系在刑事法律中的理论沉淀 逻辑学将涵摄推理理解为 “将外延较窄的概念划归外延较宽的概念之下,易言 之,将前者涵摄于后者之下” 的一种推演。③ 在刑法理论中,隐性的相关关系与显 性的因果关系之间,隐性的相关关系属于视阈外延较宽的概念; 而显性的因果关系 属于视阈外延较窄的概念; 故,相关关系是因果关系的上位概念; 因果关系是相关 ·5· 论刑法客观方面先相关关系后因果关系规则辨析的归位性思考 ( 1) 3 ① ② ③ 李海东著: 《刑法原理入门 ( 犯罪论基础)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2 - 53 页。 李光灿等著: 《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105 页。 [德] 拉伦茨著: 《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第 152 页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年第5期(1) 4关系的下位概念。即相关关系包含了因果关系。拉伦茨指出:法律利用“类型”而非“概念”来描绘案件事实的特征,类型与概念之不同在于其并未借不可或缺的要素而被终局确定,而是根据价值判断进行具体化的取舍,这一过程是“在从事一须符合规范或准则意旨的一一价值判断。①无论是相关关系还是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中,对刑事责任主体的判断不是用纯粹的法律“概念”而是以法律规定的特征“类型”涵盖的内容即行为特质来反映的。因此,在案件侦查阶段对刑事责任主体的判断,强调实然性地相关关系“模型”,使刑事证据的收集范围导入理性的穷尽视阈:即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矛盾证据、瑕疵证据、冲突证据、辩解证据的有机集合。而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或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应然性地适用刑事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体现了执法主体在法定“自由心证”上的适格标准的一一排他性、唯一性、闭合性的“内心确认”价值趋向。魏德士、恩吉施和王泽鉴共同认为,法律推理的基础就是涵摄,涵摄意指将具体案例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致一结论的思维过程。②刑法中客观行为方面传统的“因果关系”的理论在刑事诉讼理论发展过程中,是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正如列宁指出的那样“人的概念并不是不动的,而是永恒运动的,相互转化的,往返流动的:否则它就不能反映活生生的生活。”③“错误的前提导致错误的结论。”相关关系就是犯罪行为的诸多前提的客观存在。相关关系的关联物是相关关系的诸多因素涉及:情绪、意识、信仰、理想、宗教、文化、教育、经历、环境、技能、行为动机、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方方面面。鉴于此,刑事相关关系是犯罪案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首位规则”④或“先行规则”、“基础规则”;而刑事因果关系则属于“次位规则”③或“后行规则”、“衍生规则”。借助法理学理论,上述两种关系是“实质性法律有序化”表现形态。③刑事从统计学的角度进行解析,客观现象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称为相关关系,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现象之间确实存在着数量上的依存关系;二是现象之间数量上的关系是不确定、不严格的依存关系。依据“灰色关联分析”的基本理论,是根据序列曲线几何形状的相似程度来判断其联系是否紧密。曲线越接近,相应序列之间关联度就越高,反之则越小。“灰色关联分析”作为一种?【德]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95页。②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77页。①【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一一法律科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一法律科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美]E.博登海默著6《法理学一一法律科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页。6·?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关系的下位概念。即相关关系包含了因果关系。拉伦茨指出: 法律利用 “类型” 而 非 “概念” 来描绘案件事实的特征,类型与概念之不同在于其并未借不可或缺的要 素而被终局确定,而是根据价值判断进行具体化的取舍,这一过程是 “在从事——— 须符合规范或准则意旨的———价值判断。① 无论是相关关系还是因果关系在刑法理 论中,对刑事责任主体的判断不是用纯粹的法律 “概 念” 而是以法律规定的特征 “类型” 涵盖的内容即行为特质来反映的。因此,在案件侦查阶段对刑事责任主体 的判断,强调实然性地相关关系 “模型”,使刑事证据的收集范围导入理性的穷尽 视阈; 即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矛盾证据、瑕疵证据、冲突证据、辩解证据的有机 集合。而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或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应然性地适用刑事因果关系 的判断规则,体现了执法主体在法定 “自由心证” 上的适格标准的———排他性、唯 一性、闭合性的 “内心确认” 价值趋向。魏德士、恩吉施和王泽鉴共同认为,法律 推理的基础就是涵摄,涵摄意指将具体案例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 致一结论的思维过程。② 刑法中客观行为方面传统的 “因果关系” 的理论在刑事诉 讼理论发展过程中,是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正如列宁指出的那样: “人的概 念并不是不动的,而是永恒运动的,相互转化的,往返流动的; 否则它就不能反映 活生生的生活。”③ “错误的前提导致错误的结论。” 相关关系就是犯罪行为的诸多 前提的客观存在。相关关系的关联物是相关关系的诸多因素涉及: 情绪、意识、信 仰、理想、宗教、文化、教育、经历、环境、技能、行为动机、行为方式、行为结 果等方方面面。鉴于此,刑事相关关系是犯罪案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 “首位规 则”④ 或 “先行规则”、 “基础 规 则”; 而刑事因果关系则属于 “次 位 规 则”⑤ 或 “后行规则”、“衍生规则”。借助法理学理论,上述两种关系是 “实质性法律有序 化” 表现形态。⑥ 刑事从统计学的角度进行解析,客观现象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 关系称为相关关系,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一是现象之间确实存在着数量上的依存关 系; 二是现象之间数量上的关系是不确定、不严格的依存关系。依据 “灰色关联分 析” 的基本理论,是根据序列曲线几何形状的相似程度来判断其联系是否紧密。曲 线越接近,相应序列之间关联度就越高,反之则越小。 “灰色关联分析” 作为一种 ·6· ( 1) 4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5 年第 5 期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德] 拉伦茨著: 《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第 95 页。 王泽鉴著: 《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5 页。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 《列宁全集》 ( 第 38 卷) ,人民出版社 1959 年版, 第 277 页。 [美] E. 博登海默著: 《法理学———法律科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版,第 138 页。 [美] E. 博登海默著: 《法理学———法律科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版,第 138 页。 [美] E. 博登海默著: 《法理学———法律科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版,第 141 页
(1) 5论刑法客观方面先相关关系后因果关系规则辨析的归位性思考有效的模式识别方法应用广泛,分析了其取值大小对关联度分析结果的影响,得出了分辨系数取值应该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结论。①传统科学认为,系统某一复杂的行为只能是复杂原因的结果,简单行为是简单原因的结果,即复杂原因产生复杂结果,简单原因产生简单结果。《混沌学》研究表明:简单系统可以产生复杂的混沌行为,复杂系统也受简单性支配,简单性和复杂性相互包容,相互整合。著名的逻辑斯蒂方程(非线性)表明在某种情况下简单系统成为复杂运动的基础。②《混沌学》将必然性和偶然性、确定性和非确定性得到了充分的统一和整合。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相关关系为基础的,这是因为,因果关系中的危害行为是由犯罪行为人实施的,因此,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的特殊主体、刑事责任的犯罪客观行为的罪状表现形态是否适格是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提依据;而上述的事实都需要法定证据的支撑;反之,“犯罪行为人”的构成要件就不能成立。从刑事案件的成立要素孟言,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涵盖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上述都是由案件的相关事实和相关证据体现的,确认或采信刑事案件的证据因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延续,存在着“损耗性”、“递增性”、“递减性”等特质。“损耗性”因为刑事证据是定案的“佐证”,犯罪行为人行为的复杂性、证据遗留的暂短性、灭失性;犯罪现场的杂乱性、无序性;搜集证据的选择性、遗漏性、排除性;以及言词证据的可变性、人因性;实物证据的鉴定性、比对性、可采性等因素的变化,导致了犯罪案件遗留痕迹的“人为变异”,即刑事证据的“损耗性”;由于“损耗性”常态的客观存在,即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呈现“递减性”的特质:鉴于案件侦查的选择性执法和执法主体人为因素的偏移及索证的取舍,使案件证据在“递增性”和“递减性”两个取向之间排。这就涉及刑法中的相关关系的核心问题:量化两个数据值之间的数理关系,相关关系强是指一个数据值增加时,另一个数据值很有可能也随着增加;相关关系弱就意味着当一个数据值增加时,另一个数据值几乎不会发生变化。③在侦查索证过程中,对刑事证据穷尽性的收集,将会出现三种结论性倾向,即有罪证据的闭合性、无罪证据的开放性、有罪无罪证据混同的矛盾性。第一种结论的得出,是通过相关关系的证据集合,反映出唯一性和排他性的应然性的必然,且契合于特定犯罪四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客观行为由原先本体数量特征和质量特征的相关关系向因果关系数量法律特征和质量法律特征转化的过程的规定性。第二种结论的得出,从查实的案件证据①东亚斌“灰色关联度分辨系数的一种新的确定方法”,载《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年第4期。②魏屹东“从系统辩证法观点看混沌学的后现代性特征”,载《系统辩证法学报》2000年第2期。【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著《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3出版社2013年版,第71页。·7·?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有效的模式识别方法应用广泛,分析了其取值大小对关联度分析结果的影响,得出 了分辨系数取值应该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结论。① 传统科学认为,系统某一复 杂的行为只能是复杂原因的结果,简单行为是简单原因的结果,即复杂原因产生复 杂结果,简单原因产生简单结果。 《混沌学》 研究表明: 简单系统可以产生复杂的 混沌行为,复杂系统也受简单性支配,简单性和复杂性相互包容,相互整合。著名 的逻辑斯蒂方程 ( 非线性) 表明在某种情况下简单系统成为复杂运动的基础。② 《混 沌学》 将必然性和偶然性、确定性和非确定性得到了充分的统一和整合。而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是以相关关系为基础的,这是因为,因果关系中的危害行为是由犯罪行 为人实施的,因此,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的特殊 主体、刑事责任的犯罪客观行为的罪状表现形态是否适格是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 任的前提依据; 而上述的事实都需要法定证据的支撑; 反之, “犯罪行为人” 的构 成要件就不能成立。从刑事案件的成立要素而言,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 ( 涵盖犯罪 行为和犯罪结果) ; 上述都是由案件的相关事实和相关证据体现的,确认或采信刑 事案件的证据因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延续,存在着 “损耗性”、 “递增性”、 “递减 性” 等特质。“损耗性” 因为刑事证据是定案的 “佐证”,犯罪行为人行为的复杂 性、证据遗 留 的 暂 短 性、灭 失 性; 犯罪现场的杂乱性、无 序 性; 搜集证据的选择 性、遗漏性、排除性; 以及言词证据的可变性、人因性; 实物证据的鉴定性、比对 性、可采性等因素的变化,导致了犯罪案件遗留痕迹的 “人为变异”,即刑事证据 的 “损耗性”; 由于 “损耗性” 常态的客观存在,即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呈现 “递减性” 的特质; 鉴于案件侦查的选择性执法和执法主体人为因素的偏移及 索证的取舍,使案件证据在 “递增性” 和 “递减性” 两个取向之间徘徊。这就涉及 刑法中的相关关系的核心问题: 量化两个数据值之间的数理关系,相关关系强是指 一个数据值增加时,另一个数据值很有可能也随着增加; 相关关系弱就意味着当一 个数据值增加时,另一个数据值几乎不会发生变化。③ 在侦查索证过程中,对刑事 证据穷尽性的收集,将会出现三种结论性倾向,即有罪证据的闭合性、无罪证据的 开放性、有罪无罪证据混同的矛盾性。第一种结论的得出,是通过相关关系的证据 集合,反映出唯一性和排他性的应然性的必然,且契合于特定犯罪四构成要件,特 别是犯罪客观行为由原先本体数量特征和质量特征的相关关系向因果关系数量法律 特征和质量法律特征转化的过程的规定性。第二种结论的得出,从查实的案件证据 ·7· 论刑法客观方面先相关关系后因果关系规则辨析的归位性思考 ( 1) 5 ① ② ③ 东亚斌: “灰色关联度分辨系数的一种新的确定方法”,载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 ( 自然科学版) 》 2008 年第 4 期。 魏屹东: “从系统辩证法观点看混沌学的后现代性特征”,载 《系统辩证法学报》2000 年第 2 期。 [英]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著: 《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 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7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