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提出来的,而偶然因果关系说则是在反驳必然因果关系说中提出的反面观点。例如,在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异议中,我国学者明确提出了“刑法科学中的因果关系可以有偶然的与必然的之分”的命题,指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必然的因果关系当然没有问题,而偶然的因果关系则不能宠统地说是与不是。因为偶然的因果关系就是从客观上这种现象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从客观上看,在有的情况下主体是很难预见其结果的,这就不是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有的情况下主体是能够预见的(从客观事物的发展看),则就成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了。”?上述观点明确肯定了偶然因果关系,但对于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的条件上作了区分:必然因果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成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偶然因果关系则只有在主体能够预见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这一叙述存在明显的漏洞,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判正是由此人手,即偶然因果关系说否认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例如我国学者指出:这些刑法学家把因果关系这样分开的结果,认为“偶然因果关系”是由于主体不能预见。如果主体能预见,则成为“必然因果美系。这实际上就否定了偶然与必然的客观性,公然站在唯心主义立场,好像必然与偶然不是离开了人们意志客观地存在,而是完全决定于人们的主观预见。这显然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观点。我们在阐述因果关系问题时,曾不止一次地谈到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偶然与必然的客观性,所有这些,都是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以必然的或者偶然的形式出现。必然或偶然,均有其客观的必然原因,这决不是决定于主观的预见。上述论述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偶然因果关系说。因为偶然因果关系说并不否认偶然关系的客观性,只是认为能否成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取决于行为主体的预见。因此,偶然关系是客观的,但能否成为因果关系(即所谓偶然因果关系)则以行为主体的预见可能性作为前提,这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引入了主观要素,其思路类似于相当因果关系说,主体能否预见,是一种相当性的判断。由于苏俄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是排斥归责的,因而具有归责性质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是被排斥的。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讨论中,必然因果关系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其结论性的观点认为:原因与结果的联系总是必然联系,对于偶然性来说,我们固然不能一般地说偶然性没有原因,同时就一定的事物或过程而言,却可以说在偶然联系的情况下不具有因果关系。对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这场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短暂讨论,我们关注的重点不是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的争论,事实上在当时也并没有争论起来,因为一边倒的观点是必然因果关系说,而偶然因果关系说实际上是引述苏俄学者的观点。我们关注的是在这场讨论中,作者都试图正确地处理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之间的关系,但其结果却进一步加剧了刑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化。以笔者所见到的4篇当时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而言,都具有因果关系的方法论性质。这4篇论文是:(1)梅泽潜的《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及其在刑法中的运用》(《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1期)。(2)姜焕宸的《什么是刑法科学中的因果关系》(《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2期)。(3)马克许锡可:《刑事科学中的因果关系可以有偶然的与必然的之分》,《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3期。?参见梅泽潜:(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及其在刑法中的运用》,《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1期。①参见马克:《如何解决刑法科学中的因聚关系,《法学》1957年第1期。1957年中央政法干校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就采用必然因果关系说,参见中央政法干校刑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98页。27?1994-2014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的《如何解决刑法科学中的因果关系》(《法学》1957年第1期)。(4)杨兆龙的《刑法科学中因果关系的几个问题》(《法学》1957年第1期)。这些论文都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因果关系学说当作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武器,把刑法因果关系当作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因果关系学说在刑法中的运用。例如在马克的论文中,开宗明义地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是解决刑法科学中因果关系的基础。为了正确地解决刑法科学中的因果关系问题,首先需要阐明一下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如何理解因果关系。"?这样,刑法因果关系问题,首先是一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哲学问题。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之争,实际上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关于因果关系理解的解释权之争。这样一种讨论的逻辑思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关系因果关系的学说是这样的,而你的刑法因果关系的观点是不符合这一学说的,因而你的刑法因果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例如我国学者在论证偶然因果关系说之时指出:我们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因果学说来看,正如我们上面所阐述过的,原因与结果是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现象中,抽出某一现象,它在一定条件下,必然的引起或决定另一现象发生,对于引起或决定另一现象的现象称原因,而被引起或决定的现象称结果。所以,恩格斯说:“不起作用的原因就决不是原因。③我们所说的因果概念,就是指的某一现象必然地引起另一现象的发生而言。离开这个原则,就不符合哲学上所说的因果关系。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即某一现象必然地引起或决定另一现象的发生时,才能称这两种现象的关系是因果关系。但是,从这些刑法学家的观点来看,却把因果关系拆开,分为两种,即必然的因果关系与偶然的因果关系。这实际上是把暂学上的必然性与偶然性这一对范畴,与因果关系这个概念混淆起来,于是造成了思想上的混乱。在上述论述中,基本上是将哲学因果关系套用在刑法因果关系上。当然,对于这种方法论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因果性、必然性、偶然性的原理运用到刑法科学中来,可能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是不考虑刑法科学中因果关系问题的特点,而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著作中关于这方面的一切论点原封不动地照搬到刑法科学中来;另一种是结合刑法科学中因果关系问题的特点,适当地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著作中关于这方面的一般原理或基本论点,运用到刑法科学中来。显然,后一种解释是对的。那么,刑法科学中的因果关系有什么特点呢?我国学者指出,刑法科学,也和别的科学一样,不能不运用因果律,因此也就不能不谈因果关系。可是,在运用因果律时,为了配合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因果律具有某些特点,其中最主要的特点如下:1.将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因果关系中突出。在哲学及别的科学中,尤其是自然科学中,所要考虑的主要是(当然并非毫无例外)或者只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而人的行为或活动不过被看作是一种原因或结果;在刑法科学中所要考虑的主要是行为人如何认识及运用因果律的问题,因果关系的问题是在这个前提下来被考虑的。2.因果律的运用,受到行为人主观条件某些限制。由于上述第一个特点的存在,刑法科学在运用因果律时,便不能像哲学、自然科学、历史或一般社会科学那样,根据事物的客观情况找出因?同前注,马克文。①恩格斯:《辨证法与自然科学),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17页。同前注,梅泽潜文。28?1994-2014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