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答题本法理学考试科目:,授课教师:申来津法硕1401年级专业:刘运东学生姓名:考试时间:2015 年1月 7日是口否口是否进修生?
研究生课程考试答题本 考试科目: 法理学 授课教师: 申来津 年级专业: 法硕 1401 学生姓名: 刘运东 考试时间: 2015 年 1 月 7 日 是否进修生?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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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没有赢家的官司一一“彭宇案”法理分析彭宇案早已尘埃落定,但是此案所带来的影响却依然存在。有媒体基至说影宇案,不仅使中国的道德倒退三十年,而且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也造成一定的影响。究其原因,是由于案件的事实无法查清,有可能还存在着判决书之外的另一种可能性,即彭宇是在助人为乐做好事,被冤柱为肇事者,法院在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依据许多“常理”、“日常生活经验”,判决其承担责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社会状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城镇化加速,大量的农民工流入城市,人们脱离了以前以亲情、血缘、社区为基础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从熟人社会进入到陌生人社会之中。传统的人的理念被根本动摇,即有的生活经验失效了,有的美德评判标准也失效了,生活中充满了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同时,社会责任和道德意识已经被更实际的经济利益所取代,在更多的人看来,道德和利益始终是对立的,道德进步无法与经济发展同步。正是这种观念的存在,导致我国社会道德状况呈现恶化趋势,道德一度滑坡,社会责任感淡化,诚信危机加剧,这些已影响到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彭宇案”。一、案件回顾2006年11月20日上午,徐某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某准备乘坐后面一辆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徐某摔倒致伤,伤害的原因无法得知。彭宇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发现摔倒的徐某后将其扶至路旁,在一旁候车的陈某看到彭宇扶徐某,也跑过去帮忙,并打电话通知徐某的儿子和女。在徐某的亲属到来后,彭宇便与徐某亲属等人将徐某送往医院治疗,并为徐某垫付了200元的医疗费,徐某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后来徐某将彭宇诉至法官,要求彭宇对其进行赔偿。徐某提交了当地派出所的对当时事件经过的询问笔录(但不是原件,派出所称原件丢失)证明彭宇撞倒了她,应对其进行赔偿。彭宇提供证人陈某作证,但陈某并没有看到徐某是怎么摔倒的,只看到彭宇在帮扶徐某
一场没有赢家的官司 ——“彭宇案”法理分析 彭宇案早已尘埃落定,但是此案所带来的影响却依然存在。有媒体甚至说彭 宇案,不仅使中国的道德倒退三十年,而且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也造成一定的影 响。究其原因,是由于案件的事实无法查清,有可能还存在着判决书之外的另一 种可能性,即彭宇是在助人为乐做好事,被冤枉为肇事者,法院在事实无法查清 的情况下,依据许多“常理”、“日常生活经验”,判决其承担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社会状况也发生了巨大 的变化,城镇化加速,大量的农民工流入城市,人们脱离了以前以亲情、血缘、 社区为基础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从熟人社会进入到陌生人社会之中。传统的 人的理念被根本动摇,即有的生活经验失效了,有的美德评判标准也失效了,生活 中充满了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同时,社会责任和道德意识已经被更实际的经 济利益所取代,在更多的人看来,道德和利益始终是对立的,道德进步无法与经济 发展同步。正是这种观念的存在,导致我国社会道德状况呈现恶化趋势,道德一度 滑坡,社会责任感淡化 ,诚信危机加剧,这些已影响到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本 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彭宇案”。 一、案件回顾 2006 年 11 月 20 日上午,徐某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 83 路车, 大约 9 时 30 分左右有 2 辆 83 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某准备乘坐后面一辆 83 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徐某摔倒致伤,伤害的原因无法得 知。彭宇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发现摔倒的徐某后将其扶至路旁,在一旁候 车的陈某看到彭宇扶徐某,也跑过去帮忙,并打电话通知徐某的儿子和侄女。在 徐某的亲属到来后,彭宇便与徐某亲属等人将徐某送往医院治疗,并为徐某垫付 了 200 元的医疗费,徐某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 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后来徐某将彭宇诉至法官,要求 彭宇对其进行赔偿。徐某提交了当地派出所的对当时事件经过的询问笔录(但不 是原件,派出所称原件丢失)证明彭宇撞倒了她,应对其进行赔偿。彭宇提供证 人陈某作证,但陈某并没有看到徐某是怎么摔倒的,只看到彭宇在帮扶徐某
二、庭审过程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不祥在两会新闻中心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时透露,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三、案件理由法官的判决理由如下:1、被告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俘。2、由于证人陈某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3、对于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因此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4、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誉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四、法理分析
二、庭审过程 2007 年 9 月 4 日下午 4 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 在两个争议焦点: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 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 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 40%,共 45876.6 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 40%的赔偿比预期要 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2008 年 3 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两会新闻中 心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时透露,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 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三、案件理由 法官的判决理由如下:1、被告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 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 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 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 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2、由于证人陈某 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 能性。3、对于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 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 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 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 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 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因此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 偿款。4、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 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 了被告。 四、法理分析
1、法律与道德关系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正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但是我们从“彭宇案”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律与道德之前最明显的区别那就是他们之间不同的评判标准,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
1、法律与道德关系 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 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 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 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 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 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 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 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 促进、相互推动的。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 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 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 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执法者的职 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 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 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 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 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 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但是我们从“彭宇案”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律与道德之前最明显的区别那就 是他们之间不同的评判标准,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 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