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裸聊案的法理分析裸聊是借助网络这一特殊空间介质而诞生的一种新的网络行为现象。根据裸聊行为的具体表现,可以将其界定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裸聊包括了各种裸露身体进行聊天的行为;狭义的裸聊,是对网络上一些复杂淫移现象的概称,特指聊天成员间出于营利或者其他动机单向或者双向做出某种淫移动作的各种表现。目前的网上裸聊行为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种是借助网络服务商提供的视频聊天室(大型聊天室可容纳上百人,小型聊天室可容纳10人左右)进行。一般由聊天室的承租人(即室主)及其指定的管理员组织参与者做出淫移动作供人观看。这种视频聊天室的进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由进入,即不特定的人不必经过特殊许可便可自由进入该聊天室:二是密码进入,即通过室主设置密码使得只有知道密码的“好友”,或经他人介绍取得室主信任的人才可进入。另一种是通过QQ等“聊天工具”进行。这种聊天多采取点对点的方式,即一对一的聊天,而不是一人面对多人进行聊天。[除了聊天的途径有所区别之外,裸聊行为还存在有无营利目的之分。以营利为自的的裸聊行为,多数是通过多人视频聊天室来进行。聊大室承租人以此招揽访客,通过卖售会员资格进而达到营利目的。少数也采取点对点的聊天方式,先由对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然后聊天在裸聊者和特定的购买者之间进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裸聊行为,一般是出于追求精神刺激、寻求新鲜感等动机进行裸体视频对话,多数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单独聊天。总结网络“裸聊”主要动机和目的有以下三个:一是填补精神空虚,获得生理和心理的满足;二是以牟利为目的。为吸引网站人气和点击数,以吸引广告:三是实施违法犯罪。以裸聊诱惑为手段,搞网络诈骗和实施其他网络犯罪,以获取非法利益。[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现行刑法没有对该行为做出法律规制的情况下,不应当将网络裸聊行为纳入犯罪范畴。如果单纯因为裸聊行为触犯了社会公德和社会风尚而将其入罪,这不但不利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更是对法治的误读和践踏。本文主体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针对一个特定的案件和审理情况进行了介绍,总结出案件的争议问题。并就案件争议焦点的各种观点分析,对于裸聊行为的法律性质,特别是其是否构成犯罪,到目前为止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第二部分是该案件体现出来的法理分析,自由的限度、罪刑法定原则、公权力越权等问题。第三部分提出具体对策与建议,比如说坚持法益保护模式,而不是泛道德保护模式,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切实保障刑法的国民自由保障功能,不能以法治原则的牺牲作为扩张刑罚权和推行到的代价,加快裸聊的法律规制的跟进等
网络裸聊案的法理分析 裸聊是借助网络这一特殊空间介质而诞生的一种新的网络行为现象。根据裸 聊行为的具体表现,可以将其界定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裸聊包括了各种裸 露身体进行聊天的行为;狭义的裸聊,是对网络上一些复杂淫秽现象的概称,特 指聊天成员间出于营利或者其他动机单向或者双向做出某种淫秽动作的各种表 现。目前的网上裸聊行为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种是借助网络服务商提供的 视频聊天室(大型聊天室可容纳上百人,小型聊天室可容纳 10 人左右) 进行。 一般由聊天室的承租人(即室主) 及其指定的管理员组织参与者做出淫秽动作供 人观看。这种视频聊天室的进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由进入,即不特定的人 不必经过特殊许可便可自由进入该聊天室;二是密码进入,即通过室主设置密码, 使得只有知道密码的“好友”,或经他人介绍取得室主信任的人才可进入。另一 种是通过 QQ 等“聊天工具”进行。这种聊天多采取点对点的方式,即一对一的 聊天,而不是一人面对多人进行聊天。[1] 除了聊天的途径有所区别之外,裸聊行为还存在有无营利目的之分。以营利 为目的的裸聊行为,多数是通过多人视频聊天室来进行。聊天室承租人以此招揽 访客,通过卖售会员资格进而达到营利目的。少数也采取点对点的聊天方式,先 由对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然后聊天在裸聊者和特定的购买者之间进行。非以营利 为目的的裸聊行为,一般是出于追求精神刺激、寻求新鲜感等动机进行裸体视频 对话,多数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单独聊天。总结网络“裸聊”主要动机和目 的有以下三个:一是填补精神空虚,获得生理和心理的满足;二是以牟利为目的。 为吸引网站人气和点击数,以吸引广告;三是实施违法犯罪。以裸聊诱惑为手段, 搞网络诈骗和实施其他网络犯罪,以获取非法利益。[2]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现行刑法没有对该行为做出法律规制的情况下,不应 当将网络裸聊行为纳入犯罪范畴。如果单纯因为裸聊行为触犯了社会公德和社会 风尚而将其入罪,这不但不利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更是对法治的误读和践 踏。本文主体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针对一个特定的案件和审理情况进行了介 绍,总结出案件的争议问题。并就案件争议焦点的各种观点分析,对于裸聊行为 的法律性质,特别是其是否构成犯罪,到目前为止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大 的争议。第二部分是该案件体现出来的法理分析,自由的限度、罪刑法定原则、 公权力越权等问题。第三部分提出具体对策与建议,比如说坚持法益保护模式, 而不是泛道德保护模式,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切实保障刑法的国民自由保障功能, 不能以法治原则的牺牲作为扩张刑罚权和推行到的代价,加快裸聊的法律规制的 跟进等
一、案情陈述2005年9月15日,34岁的家庭主妇李女十在家中用视频与多人一起进行裸聊时,被警方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李女士在2005年七、八月间,在家中通过视频网络聊天室,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淫乱活动。据李女士交待,在“裸聊”过程中,她与其他网友一起脱衣服,摆弄自己的性器官。她进行“裸聊”主要是为寻求“刺激”。起初,检察机关以“聚众淫乱罪”将她提起公诉,但经反复研究后,在现有法律条文中找不到“裸聊犯法”的依据,检察机关于次年2月份撤诉告终,不久,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展开打击网络淫移色情专项行动,全国上下集中整治网络色情,还干净的网络环境于青少年,一片热盼之势。一边是裸聊难以定罪而撤诉,一边是全国范围内得到拥护的打击行动,但是如何处理和对待网络裸聊,成为热议的话题。二、本案争议的焦点.1裸聊是否构成犯罪裸聊者是否可以恣意“尚祥”于道德的自由领域,还是要受到法律的无情制裁?是由道德调整而被纵容,还是为法律禁止而受约束?目前社会各界众说纷绘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我的身体我做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他们认为,裸聊与面对面聊并没有什么区别,其关键仍在于聊,也就是通常的人们之间进行聊天,身体虽然是没有衣服遮着,但私人的互联网空间本身就是他们的裤子。因此这只是个人的私事,别人管不着,如果法律干涉,则是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第二、处罚裸聊无法律依据。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但是理由与前一种不同,是缘于法律的滞后与空白,因为《刑法》中对裸聊与组织裸聊无任何规定。他们虽然也反对裸聊,但在我们这个日益追求法治的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能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寻求处罚方法,或通过各种专项整治进行被动的打击。纵然痛恨亦束手无策。[3]第三、裸聊构成犯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除了点对点式的裸聊外,其他两种方式都构成违法或犯罪,但具体定何种罪名,仍颇有争议。前两种观点虽然都不认为是犯罪,但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是从人权的角度,从公民个人的感性方面,理直气壮的支持裸聊,而该种观点更多的是体现了对裸聊的无奈和对法律的期待。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偏颇,打着权利与违宪的旗号,实则是对人性弱点的纵容,对社会秩序的熟视无赌,实不可取。第二种观点虽有一
一、案情陈述 2005 年 9 月 15 日,34 岁的家庭主妇李女士在家中用视频与多人一起进行裸 聊时,被警方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李女士在 2005 年七、八月间,在家中通过 视频网络聊天室,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淫乱活动。据李女士交待,在“裸聊” 过程中,她与其他网友一起脱衣服,摆弄自己的性器官。她进行“裸聊”主要是 为寻求“刺激”。起初,检察机关以“聚众淫乱罪”将她提起公诉,但经反复研 究后,在现有法律条文中找不到“裸聊犯法”的依据,检察机关于次年 2 月份撤 诉告终,不久,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展开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 全国上下集中整治网络色情,还干净的网络环境于青少年,一片热盼之势。 一 边是裸聊难以定罪而撤诉,一边是全国范围内得到拥护的打击行动,但是如何处 理和对待网络裸聊,成为热议的话题。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 .1 裸聊是否构成犯罪 裸聊者是否可以恣意“徜徉”于道德的自由领域,还是要受到法律的无情制 裁?是由道德调整而被纵容,还是为法律禁止而受约束?目前社会各界众说纷纭, 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我的身体我做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他们认为, 裸聊与面对面聊并没有什么区别,其关键仍在于聊,也就是通常的人们之间进行 聊天,身体虽然是没有衣服遮着,但私人的互联网空间本身就是他们的裤子。因 此这只是个人的私事,别人管不着,如果法律干涉,则是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 第二、处罚裸聊无法律依据。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但是 理由与前一种不同,是缘于法律的滞后与空白,因为《刑法》中对裸聊与组织裸 聊无任何规定。他们虽然也反对裸聊,但在我们这个日益追求法治的国家,“法 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能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寻求处罚方法,或通过各种专 项整治进行被动的打击。纵然痛恨亦束手无策。[3] 第三、裸聊构成犯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除了点对点式的裸聊外,其他两 种方式都构成违法或犯罪,但具体定何种罪名,仍颇有争议。 前两种观点虽然都不认为是犯罪,但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是从人权的角度,从 公民个人的感性方面,理直气壮的支持裸聊,而该种观点更多的是体现了对裸聊 的无奈和对法律的期待。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偏颇,打着权利与违宪的旗号,实 则是对人性弱点的纵容,对社会秩序的熟视无睹,实不可取。第二种观点虽有一
定道理,但未免消极,因此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但具体如何定性,认为应视裸聊的方式、危害后果不同而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下面将详细述之。2.本案能否构成聚众淫乱罪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聚众淫乱罪。然而传统的聚众淫乱行为都是在现实的空间中实施的,就聚众淫乱行为能否在虚拟空间进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对于“空间”这个概念的理解应当包括地理空间与虚拟空间两部分。虽然裸聊的参与者来自各地,不具有地理概念上的空间同一性,但是由于聊天室的IP地址是固定的,即他们所聚集的网络虚拟空间的地点是固定的,因此在他们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时在虚拟空间中是具有空间上的同一性的,符合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要件。[4]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聚众淫乱仅指在物理空间中,对于网络这种虚拟空间是否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认定为聚众淫乱罪。笔者认为只有当3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特定少数个人秘密进行视频裸聊,其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社会上更大的范围,不会波及公众对性的良好感情,缺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的侵犯,不能以聚众淫乱罪论处3.本案能否构成传播淫移物品罪有观点认为人的身体不是物品。按照《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移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如果认定裸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就要求该行为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包括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物品是指一种无生命属性的东西,但“裸聊”中,聊天双方用有生命的身体现场表演,不是对淫移物品的传播,因为人的身体不是物品。因此,在信息传播的形式上不符合《解释》的规定,将“裸聊”定性为传播浮秽物品罪是不恰当的。如果展示的是裸体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符合该项罪名的要求。[5]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裸聊”中,人的身体经过电子信号的转换,已经变成了一个视频图像。从表演者本身来说,展示的是自己的身体,但传播给对方时却已经是一个视频图像,对方看到的也是一个正在生成的音像制品,而并非仅仅是聊天者本人的身体,因此,符合刑法中的物品概念要求。即使符合传播移物品罪,还有一个无法认定其具体传播数量的问题,根据《解释》,要构成此款罪,得有
定道理,但未免消极,因此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但具体如何定性,认为应视裸 聊的方式、危害后果不同而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下面将详细述之。 2.本案能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聚众淫 乱罪。然而传统的聚众淫乱行为都是在现实的空间中实施的,就聚众淫乱行为能 否在虚拟空间进行,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对于“空间”这个概念的理解应 当包括地理空间与虚拟空间两部分。虽然裸聊的参与者来自各地,不具有地理概 念上的空间同一性,但是由于聊天室的 IP 地址是固定的,即他们所聚集的网络 虚拟空间的地点是固定的,因此在他们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时在虚拟空间中是具有 空间上的同一性的,符合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要件。[4]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聚众淫乱仅指在物理空间中,对于网 络这种虚拟空间是否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基于 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认定为聚众淫乱罪。 笔者认为只有当 3 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 乱行为时,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特定少数个人秘密进行视频裸聊,其行为并没 有影响到社会上更大的范围,不会波及公众对性的良好感情,缺乏对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法益的侵犯,不能以聚众淫乱罪论处。 3.本案能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有观点认为人的身体不是物品。按照《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如果认定裸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就要求该行为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包括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物品是指一种无 生命属性的东西,但“裸聊”中,聊天双方用有生命的身体现场表演,不是对淫 秽物品的传播,因为人的身体不是物品。因此,在信息传播的形式上不符合《解 释》的规定,将“裸聊”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不恰当的。如果展示的是裸体 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符合该项罪名的要求。[5]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裸聊”中,人的身体经过电子信号的转换,已经变成了 一个视频图像。从表演者本身来说,展示的是自己的身体,但传播给对方时却已 经是一个视频图像,对方看到的也是一个正在生成的音像制品,而并非仅仅是聊 天者本人的身体,因此,符合刑法中的物品概念要求。即使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 还有一个无法认定其具体传播数量的问题,根据《解释》,要构成此款罪,得有
传播的具体数量,否则无法将其定罪量刑,而当前网络条件下,如何确定传播数量,从证据上来说也比较困难。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就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传播淫移物品罪,是指向公众传播淫移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移物品,其中“影片、音像”特指事先制作、编辑的影音文件。而裸聊是以身体裸露给特定的对象看,人的身体不属于物品,所以裸聊行为不符合这种犯罪构成。相反,如果展示的是裸体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4.性道德能否成为刑法保护的客体性道德是规定每个人性行为的道德规范。具体地讲,性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由物质生产生活决定的,维系人类延续和发展,且依靠人们内心对性的信念和社会手段,以善恶进行评价的性意识、性行为和性原则规范的总和。确定犯罪客体的本质就是要给界定一种行为是不是犯罪确定明确的标准使之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其目的就是要防正刑罚权这种公权力肆意的介入到公民的私权利当中,杜绝刑罚权的泛滥。社会中很多人都认为性道德是很重要的,关系到一个国家道德水准和社会风化,甚至如果不严惩侵害性道德的犯罪,将会引发一个社会的随落。其实我们不难看出,这些人认为应该入罪的人都没有否认网络裸聊行为侵害了道德,而没有提及法律,所以性道德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而不是法律应该干涉的领域。坚持用刑法推行性道德还可能与人性相抵触,而压制人性的行为往往不具有实践上的有效性和正义性。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荣坚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制度可以对抗人性。6与人性相悸的禁止性刑法规范在实践中的有效性也存在问题,因为,对于合乎人性的又不具有事实上的伤害性的行为进行禁止和刑事惩罚,实际上是立法者为自己所设立的两难困境。在这种困境状态中,立法者或者要做出严重不当之事或者只能对于这些违反成文法规定的行为视而不见,从而导致个体不再尊重法律。用刑法来制约性道德与人性相存,不符合人性的法律是不具有实践性的。所以应当允许人有某种看似并不符合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只要这种行为没有危害社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律应该对其采取宽容的态度。二、案件的法理分析1.有限度的自由“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法律的最高目标在于保护个人自由
传播的具体数量,否则无法将其定罪量刑,而当前网络条件下,如何确定传播数 量,从证据上来说也比较困难。 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就必须要有法律的 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向公众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 者其他淫秽物品,其中“影片、音像”特指事先制作、编辑的影音文件。而裸聊 是以身体裸露给特定的对象看,人的身体不属于物品,所以裸聊行为不符合这种 犯罪构成。相反,如果展示的是裸体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符合“传 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 4.性道德能否成为刑法保护的客体 性道德是规定每个人性行为的道德规范。具体地讲,性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 中所特有的、由物质生产生活决定的,维系人类延续和发展,且依靠人们内心对 性的信念和社会手段,以善恶进行评价的性意识、性行为和性原则规范的总和。 确定犯罪客体的本质就是要给界定一种行为是不是犯罪确定明确的标准, 使之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其目的就是要防止刑罚权这种公权力肆意的介入到公民 的私权利当中,杜绝刑罚权的泛滥。社会中很多人都认为性道德是很重要的,关 系到一个国家道德水准和社会风化,甚至如果不严惩侵害性道德的犯罪,将会引 发一个社会的堕落。其实我们不难看出,这些人认为应该入罪的人都没有否认网 络裸聊行为侵害了道德,而没有提及法律,所以性道德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 而不是法律应该干涉的领域。 坚持用刑法推行性道德还可能与人性相抵触,而压制人性的行为往往不具 有实践上的有效性和正义性。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荣坚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没 有什么制度可以对抗人性。[6]与人性相悖的禁止性刑法规范在实践中的有效性也 存在问题,因为,对于合乎人性的又不具有事实上的伤害性的行为进行禁止和刑 事惩罚,实际上是立法者为自己所设立的两难困境。在这种困境状态中,立法者 或者要做出严重不当之事或者只能对于这些违反成文法规定的行为视而不见,从 而导致个体不再尊重法律。用刑法来制约性道德与人性相悖,不符合人性的法律 是不具有实践性的。所以应当允许人有某种看似并不符合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 只要这种行为没有危害社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律应该对其采取宽容的态度。 二、案件的法理分析 1. 有限度的自由 “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法律的最高目标在于保护个人自由
这已经成为法律界的共识。[7]法律保护自由,但这并非意味着拥有自由就可以任性妄为。在法学上,关于自由存在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自由平等原则,就是说公民在基本权利的享有上应当平等,不允许歧视和特权;其二是不伤害原则,就是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对于“裸聊”的行为,也许有人认为它属于私生活的范畴,属于道德调整的领域,法律不应过多干预。然而,必须承认的现实是裸聊,尤其是有偿的裸聊行为,不仅败坏了中国作为“礼仪之邦”的良好社会风气,也给国家网络管理及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危害。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网络通讯的隐秘性和传播性,裸聊行为还会引发其他的违法活动,比如网络淫移图片的传播,利用裸体照片进行的欺骗和敲诈等等。这些情况表明,对于网络行为如果超出了自由的限度,伤害了他人和社会,则必须接受法律的规制。当然,法律对于自由的限制,应以宪法为依据,以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为原则。考虑到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对于裸聊等网络违法行为,国家应尽量先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加以约束,只有在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而在不挑畔“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才可以运用刑罚的手段加以惩处。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曾说:“为了自由,我们应作法律的奴仆”,自由是有限度的,公民只有服从法律,才有自由和权利可言,这句话,对于走向法治的中国社会,应当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2:罪刑法定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罪刑法定原则既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早已经深入人心,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部门,如果还抱着“往上靠”的方式来办案,让人感到的只有匪夷所思。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与专制社会中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其反对罪刑擅断和刑事类推,不仅对保护社会安宁有重要作用,对保障人权具有更重大的意义。对于类似裸聊的新生事物,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规范网络秩序等其他手段进行管理,并进一步完善法制。不能一味追求严刑厉法,否则只能得不偿失。确实,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
这已经成为法律界的共识。[7]法律保护自由,但这并非意味着拥有自由就可以任 性妄为。 在法学上,关于自由存在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自由平等原则,就是说公民 在基本权利的享有上应当平等,不允许歧视和特权;其二是不伤害原则,就是公 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 善良风俗。 对于“裸聊”的行为,也许有人认为它属于私生活的范畴,属于道德调整 的领域,法律不应过多干预。然而,必须承认的现实是裸聊,尤其是有偿的裸聊 行为,不仅败坏了中国作为“礼仪之邦”的良好社会风气,也给国家网络管理及 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危害。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网络通讯的隐秘性和传播 性,裸聊行为还会引发其他的违法活动,比如网络淫秽图片的传播,利用裸体照 片进行的欺骗和敲诈等等。这些情况表明,对于网络行为如果超出了自由的限度, 伤害了他人和社会,则必须接受法律的规制。 当然,法律对于自由的限制,应以宪法为依据,以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为原 则。考虑到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对于裸聊等网络违法行为,国家应尽量先通过行 政处罚的手段加以约束,只有在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而且在不 挑衅“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才可以运用刑罚的手段加以惩处。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曾说:“为了自由,我们应作法律的奴仆”,自由是有限 度的,公民只有服从法律,才有自由和权利可言,这句话,对于走向法治的中国 社会,应当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 2 .罪刑法定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 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 撒旦”。 罪刑法定原则既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早已经深入人心,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部门, 如果还抱着“往上靠”的方式来办案,让人感到的只有匪夷所思。罪刑法定原则 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与专制社会中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 其反对罪刑擅断和刑事类推,不仅对保护社会安宁有重要作用,对保障人权具有 更重大的意义。对于类似裸聊的新生事物,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规范网络秩序等 其他手段进行管理,并进一步完善法制。不能一味追求严刑厉法,否则只能得不 偿失。 确实,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