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亮冤案的法理分析案件背景2001年8月2日晚,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郭晓萌去村北沙河堤上摸“爬了狗”(知了的幼虫,有人收购)未回。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该女被害并被抛户入河。在排查中,李怀亮因当晚也在案发现场附近摸过“爬了狗”而被公安机关带走。同年8月7日,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批准逮捕。2003年8月,李怀亮一案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李怀亮当庭翻供,并指出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嫌疑。尽管其辩护律师也提出李怀亮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叶县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未作出判决。之后,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项山市中院进行一审。2004年8月3日,平项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再无开庭消息,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至2013年已超过12年。保证书,签订背景。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平顶山中院却与被害人家属保证书,保证书达成协议,口头“承诺”判李怀亮死刑。当地司法机关的知情人证实了“保证书”的存在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该保证书签订的时间是2004年5月17日,其内容正是时任平项山市中院副院长赵明章与被害人父母达成协议,即“李怀亮一案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两名见证人王铁柱、张建中在保证书上签了学。而李怀亮和他的亲属,对这个“死刑”保证书却一无所知。直至保证书流传到网络,李怀亮的三姐李爱梅“才知道有这么个保证书”分析签订原因:签这份协议,实际上是一个缓兵之计,主要是不想让杜玉花等再缠诉缠访,而且当时平顶山中院也知道李怀亮一案证据不充分,省高院不可能会维持原判。有关方面当时这样做,是想把李怀亮可能无罪释放的结果往后拖,让杜玉花等觉得还有希望,不至于发生大的“意外”。没想到越拖越复杂,到2012年已经关了李怀亮10多年,原被告双方仍在不断上访。有关方面谁都不敢轻易表态释放李怀亮,而郭晓萌被害案也早已过了侦破的最佳时机,成为一桩悬案。官方回应:平顶山中院在2013年2月26日回应称,将“保证书”说成是当事人与法院签订的“死刑”保证书,不符合客观事实。“保证书”是被害人亲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平顶山中院将保证书与卷宗中的原件核对一致。平顶山中院认为,这仅是杜玉花夫妇的单方诉求表达,并非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工作人员的签名。此案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平顶山中院承诺,待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法院将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平顶山中院的说法,也间接证实了这份“死刑”保证书是从该院内部流出
李怀亮冤案的法理分析 案件背景 2001 年 8 月 2 日晚,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郭晓萌去村北沙河堤上摸“爬了狗”(知了的 幼虫,有人收购)未回。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该女被害并被抛尸入河。在排查中,李怀 亮因当晚也在案发现场附近摸过“爬了狗”而被公安机关带走。同年 8 月 7 日,李怀亮因涉 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9 月 13 日,李怀亮被批准逮捕。 2003 年 8 月,李怀亮一案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李怀亮当庭翻供,并指出办案人员有 刑讯逼供嫌疑。尽管其辩护律师也提出李怀亮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叶 县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 15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宣判 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3 年 12 月 2 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 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4 年 2 月 13 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该 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未作出判决。 之后,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顶山市中院进行一审。2004 年 8 月 3 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 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 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2005 年 1 月 22 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以李怀 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 年 4 月 11 日,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 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 年 9 月 27 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再无开庭消息,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 在看守所,至 2013 年已超过 12 年。 保证书,签订背景。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平顶山中院却与被害人家属保证 书,保证书达成协议,口头“承诺”判李怀亮死刑。当地司法机关的知情人证实了“保证书” 的存在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该保证书签订的时间是 2004 年 5 月 17 日,其内容正是时任平顶 山市中院副院长赵明章与被害人父母达成协议,即“李怀亮一案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 如果省高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两名见证人王铁柱、张建中在保证书 上签了字。而李怀亮和他的亲属,对这个“死刑”保证书却一无所知。直至保证书流传到网 络,李怀亮的三姐李爱梅“才知道有这么个保证书” 分析签订原因:签这份协议,实际上是一个缓兵之计,主要是不想让杜玉花等再缠诉缠 访,而且当时平顶山中院也知道李怀亮一案证据不充分,省高院不可能会维持原判。 有关 方面当时这样做,是想把李怀亮可能无罪释放的结果往后拖,让杜玉花等觉得还有希望,不 至于发生大的“意外”。没想到越拖越复杂,到 2012 年已经关了李怀亮 10 多年,原被告 双方仍在不断上访。有关方面谁都不敢轻易表态释放李怀亮,而郭晓萌被害案也早已过了侦 破的最佳时机,成为一桩悬案。 官方回应:平顶山中院在 2013 年 2 月 26 日回应称,将“保证书”说成是当事人与法 院签订的“死刑”保证书,不符合客观事实。“保证书”是被害人亲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 高审级的申请书,平顶山中院将保证书与卷宗中的原件核对一致。平顶山中院认为,这仅是 杜玉花夫妇的单方诉求表达,并非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工 作人员的签名。此案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平顶山中院承诺,待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 法院将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平顶山中院的说法,也间接证实了这份“死刑” 保证书是从该院内部流出
就李怀亮被羁押12年严重超期一事,叶县公安局副政委杜干勇说,李怀亮案一日不结案,公检法就一日解脱不了。省市县相关领导都知道,政法委也协调了多次,却一直没有人敢拍板。因为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所以这个案件没人敢说判,也没人敢放人。杜干勇说:“对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穷尽了力量。”知情人士介绍,李怀亮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这在司法机关内部早有定论。问题的关键和核心是在哪个环节对此案进行纠正,是法院直接宣判无罪,还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是公安机关撤案,一直没人拍板。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责任追究和国家赔偿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在一熟悉案情的叶县官员看来,尽管证据不足,但当时警方确实只抓了李怀亮,认为他的嫌疑最大。而“叶县为郭晓萌案花了不下两三百方元”,该官员表示,领导们都很头疼。县里的领导换了好几任,但事情至今尚未解决。无罪释放:2013年4月25日下午,曾两度对杀人嫌犯李怀亮作出死刑、死缓判决的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历了一整天的庭审后,当庭宣告“李怀亮无罪,立即释放”。李怀亮的脸上却没有丝毫的喜悦,眼神甚至有些呆滞。二审判决:李怀亮“死刑保证书”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点在平顶山中院二审宣判。河南死刑保证书案驳回受害人民事部分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就李怀亮案件宣判后,社会和媒体极为关注,我们也就法院对李怀亮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了汇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现就季怀亮案件通报如下:一、我们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2001年8月2日晚,叶县邓李乡湾李村郭某某被害,公安机关8月3日立案,李怀亮8月5日下午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8月6日供述其作案过程。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李怀亮的十二次讯问中,李怀亮作有罪供述九次,其中第三次到第九次,连续作了七次有罪供述,并且其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等情况部分能相互印证,不能相互印证的地方,公安机关部分作了合理解释。后期,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和有关方面协调的意见,就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作了多次补充侦查。其间,县市省三级法院先后对该案进行了八次审理,作出了四个判决、三个裁定,有关部门也对该案进行了评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多次督办该案。各级司法机关对该案办理是严肃的、认真的和负责任的。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认定李怀亮有罪的证明标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因此,我们尊重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并已作出不子抗诉的决定。但是,我们还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有作案的重大嫌疑,这与赵作海错案性质不同。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次庭审和判决中存在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该案在庭审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调取了四名侦查人员的证言,依法申请侦查员王秀群、袁国庆等六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调查并经被告人辨认。被告人当庭确认,出庭证人均不存在对被告人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法庭审理过程中及宣判后,检察机关和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均未收到审判机关关于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的调查结论,该案判决中也未提及。对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三、正确理解“疑罪从无”司法理念,客观理性报道该案。“疑罪从无”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决定时适用的司法原则,所谓“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案
就李怀亮被羁押 12 年严重超期一事,叶县公安局副政委杜干勇说,李怀亮案一日不结 案,公检法就一日解脱不了。省市县相关领导都知道,政法委也协调了多次,却一直没有人 敢拍板。因为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所以这个案件没人敢说判,也没人敢放人。杜干勇说: “对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穷尽了力量。”知情人士介绍,李怀亮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这在司法机关内部早有定论。问题的关键和核心是在哪个环节对此案进行纠正,是法院直接 宣判无罪,还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是公安机关撤案,一直没人拍板。因为这不仅关系 到责任追究和国家赔偿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在一熟悉案情的叶县官员看来,尽管 证据不足,但当时警方确实只抓了李怀亮,认为他的嫌疑最大。而“叶县为郭晓萌案花了不 下两三百万元”,该官员表示,领导们都很头疼。县里的领导换了好几任,但事情至今尚未 解决。 无罪释放:2013 年 4 月 25 日下午,曾两度对杀人嫌犯李怀亮作出死刑、死缓判决的 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历了一整天的庭审后,当庭宣告“李怀亮无罪,立即释放”。 李怀亮的脸上却没有丝毫的喜悦,眼神甚至有些呆滞。 二审判决:李怀亮“死刑保证书”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2013 年 11 月 1 日下午三点 在平顶山中院二审宣判。河南死刑保证书案驳回受害人民事部分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就李怀亮案件宣判后,社会和媒体 极为关注,我们也就法院对李怀亮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了汇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 现就李怀亮案件通报如下: 一、我们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2001 年 8 月 2 日晚,叶县邓李乡湾李村郭某某被 害,公安机关 8 月 3 日立案,李怀亮 8 月 5 日下午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8 月 6 日供 述其作案过程。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李怀亮的十二次讯问中,李怀亮作有罪供述九次, 其中第三次到第九次,连续作了七次有罪供述,并且其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等情况部分 能相互印证,不能相互印证的地方,公安机关部分作了合理解释。后期,公安机关根据检察 机关建议和有关方面协调的意见,就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作了多次补充侦查。其间,县市省 三级法院先后对该案进行了八次审理,作出了四个判决、三个裁定,有关部门也对该案进行 了评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多次督办该案。各级司法机关对该案办理是严肃的、认真的和负 责任的。2013 年 4 月 25 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认定 李怀亮有罪的证明标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李怀 亮无罪。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因此,我们尊重法 院的这个判决结果,并已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但是,我们还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完 全排除李怀亮有作案的重大嫌疑,这与赵作海错案性质不同。 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次庭审和判决中存在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予以纠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 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该案在庭审 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调 取了四名侦查人员的证言,依法申请侦查员王秀群、袁国庆等六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接 受法庭调查并经被告人辨认。被告人当庭确认,出庭证人均不存在对被告人有刑讯逼供、诱 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法庭审理过程中及宣判后,检察机关和相关的诉讼参与人均未收到 审判机关关于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的调查结论,该案判决中也未提及。对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监 督纠正意见。 三、正确理解“疑罪从无”司法理念,客观理性报道该案。“疑罪从无”是司法机关对 刑事案件作出决定时适用的司法原则,所谓“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案
件证据审查后,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具体到李怀亮案件,虽然李怀亮作过有罪供述,但经法院多次审理,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之间仍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因此对李怀亮作出了无罪判决。对于李怀亮案件的审理,媒体给予了极大的关注。2013年4月25日李怀亮案件宣判后,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客观理性的报道,但也有个别媒体对该案作了不适当的道染、炒作,个别媒体和记者对法院的判决作出片面解释,对“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缺之正确理解,不考虑被害人亲属的心理感受,甚至指责被害人亲属要求惩办真的正当诉求。这种宣传和炒作,不仅冲击着社会的理性和善良的底线,对社会舆论形成一定的误导,而且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也是不公正的。我们欢迎和支持新闻媒体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同时我们认为,维护公平正义,不单指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包括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能以损害一方合法权益去保护另一方合法权益。四、公安机关应当加大案件侦破力度。李怀亮被宣判无罪,意味着郭某某被害一案没有侦破,杀人凶手还未受到惩处,检察机关将督促、配合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加大侦查力度,尽最大努力侦破该案,使杀害郭某某的手依法受到严惩。五、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做好被害人亲属的安抚、救助工作。检察机关将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被害人亲属的安抚和经济救助工作,给予他们最大的人文关怀,帮助其稳定思想情绪,克服生活上的困难(被害人母亲晕倒住院后,我们承担了住院的一切费用,送去了慰问金)。并正确引导被害人亲属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对不听劝告,借机生事,企图达到其它非法自的的人员要依法处理。法理分析:疑罪从无: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的差异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的权利,侦查阶段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未做明确规定,能否适用、如何适用需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前后逻辑关系进行推理而得出。审判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表现。“从无”即是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成立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反之,认定无罪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并非是专属权利,检察机关也享有无罪认定权)。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得到彻底地贯彻毫无疑问。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权即是无罪认定权,行使这项权利即是适用疑罪从无原则。须注意的是,不起诉仅仅是“可以不起诉”,“可以不起诉”意味着也“可以起诉”。这就是说,是否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检察机关是享有选择权的。当然,“可以不起诉”并不完全等同于“可以起诉”,而且我国立法对起诉或不起诉还是有一定倾向性的。通观起诉部分的法律条文,基本上都是对起诉进行规定,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不起诉,且仅仅是“可以”而非“应当”。所以说,“可以不起诉”是带有“起诉”的倾向性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是相对模糊的:(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
件证据审查后,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具体到李怀 亮案件,虽然李怀亮作过有罪供述,但经法院多次审理,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现 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之间仍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因此对李怀亮作出了无罪判决。对 于李怀亮案件的审理,媒体给予了极大的关注。2013 年 4 月 25 日李怀亮案件宣判后,多 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客观理性的报道,但也有个别媒体对该案作了不适当的渲染、炒作,个 别媒体和记者对法院的判决作出片面解释,对“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缺乏正确理解,不考 虑被害人亲属的心理感受,甚至指责被害人亲属要求惩办真凶的正当诉求。这种宣传和炒作, 不仅冲击着社会的理性和善良的底线,对社会舆论形成一定的误导,而且对被害人及其家属 也是不公正的。我们欢迎和支持新闻媒体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同时我们认为,维护公平正义, 不单指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包括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犯,不能以损害一方合法权益去保护另一方合法权益。 四、公安机关应当加大案件侦破力度。李怀亮被宣判无罪,意味着郭某某被害一案没有 侦破,杀人凶手还未受到惩处,检察机关将督促、配合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加大侦查力 度,尽最大努力侦破该案,使杀害郭某某的凶手依法受到严惩。 五、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做好被害人亲属的安抚、救助工作。检察机关将配合当地党委、政 府做好被害人亲属的安抚和经济救助工作,给予他们最大的人文关怀,帮助其稳定思想情绪, 克服生活上的困难(被害人母亲晕倒住院后,我们承担了住院的一切费用,送去了慰问金)。 并正确引导被害人亲属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对不听劝告,借机生事,企图达到其它 非法目的的人员要依法处理。 法理分析: 疑罪从无: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 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的差异有其合理性, 但也存在缺陷。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 疑罪从无的原则的权利,侦查阶段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未做明确规定,能否适用、如何适用 需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前后逻辑关系进行推理而得出。 审判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 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 典型概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 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 无原则的表现。“从无”即是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 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成立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反之,认定无罪也是人 民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并非是专属权利,检察机关也享有无罪认定权)。疑罪从无原则 在审判阶段得到彻底地贯彻毫无疑问。 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 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 诉权即是无罪认定权,行使这项权利即是适用疑罪从无原则。须注意的是,不起诉仅仅是“可 以不起诉”,“可以不起诉”意味着也“可以起诉”。这就是说,是否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检察机关是享有选择权的。当然,“可以不起诉”并不完全等同于“可以起诉”,而且我国 立法对起诉或不起诉还是有一定倾向性的。通观起诉部分的法律条文,基本上都是对起诉进 行规定,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不起诉,且仅仅是“可以”而非“应 当”。所以说,“可以不起诉”是带有“起诉”的倾向性的。 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是相对模糊的: (1)我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 (2)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
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3)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4)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对于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上述众多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对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可以直接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但也未明文否定。从条文的相互关系中,我们是可以推理出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可行性的:侦查机关终结案件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若证据不足则不得终结,不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于不能启动下一诉讼程序,则事实上是适用了疑罪从无原则。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理由是“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存在犯罪事实”应是指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的规定,不应包括缺少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故从严格意义上讲,“证据不足”不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就是说,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侦查机关一般不得直接撤销案件,而应在侦查押期限届满后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待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按自动撤销案件处理。最终结果是,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还是在侦查机关就已经终止。上述推理说明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在侦查阶段是可以适用的。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完全依赖于侦查或押的期限,故这种适用仅仅是被动适用,侦查机关不具有适用该原则的主动权。法与效率:1.效率是由人民大众的法律评价所得出,评价效率的主体是人民大众。2.效率原则是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效率评价的标准是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3.效率原则是由效率价值的属性所决定的4.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5.坚持效率优先,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司法活动中必须遵守效率原则,正如程序法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司法机关的审判秩序,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障效率。如果一个案件久拖不决,对于当事人来说要就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法与正义: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可以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1.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2.正义促进法律地位的提高3.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4.正义提高了法律实效5.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6.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7.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8.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讨论退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一种观点认为,开宗明义,概念先行,正义是指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对是非善恶的肯定判断,而判断只有在事情发生后才能最终定论。从这个意义上讲,正义本身就是于事实的。而所谓迟到的正义是正义的延后,不是正义的缺席,虽然正义到来的时刻有所推迟,但却最终能够体现平等、公正等价值,因为迟到的正义同样能够带来正义具备的效果。正义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恢复原状,而是维持至善,司法案件中迟到的正义正可以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还无辜者一个清白,向世人证明善良与真理,所以当
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候审或监视居住。” (3)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4)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间.,对于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 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上述众多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对证据不 足的疑罪案件可以直接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但也未明文否定。从条文的相互关系中, 我们是可以推理出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可行性的: 侦查机关终结案件须达到“证据确实、 充分”的要求,若证据不足则不得终结,不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于不能启动下一诉 讼程序,则事实上是适用了疑罪从无原则。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理由是“发现对犯罪嫌疑人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 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存在犯罪事实”应是指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嫌疑 人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的规定,不应包括缺少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故从严格意义上 讲,“证据不足”不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就是说,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侦查机 关一般不得直接撤销案件,而应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待取保候 审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按自动撤销案件处理。最终结果是,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还是在侦查 机关就已经终止。上述推理说明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在侦查阶段是可以适用的。但由于没有 法律的明文规定,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完全依赖于侦查或羁押的期限,故这种适用仅仅是被动 适用,侦查机关不具有适用该原则的主动权。 法与效率: 1.效率是由人民大众的法律评价所得出,评价效率的主体是人民大众。 2.效率原则是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效率评价的标准是是否有利于解放和 发展社会生产力。 3.效率原则是由效率价值的属性所决定的 4.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5.坚持效率优先,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在司法活动中必须遵守效率原则,正如程序法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司法机关的审 判秩序,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障效率。如果一个案件久拖不决,对于当事人来说要就不能起 到应有的效果。 法与正义: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可以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1.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 2.正义促进法律地位的提高 3.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4.正义提高了法律实效 5.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6.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7.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8.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讨论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一种观点认为,开宗明义,概念先行,正义是指公正的、 有利于人民的、对是非善恶的肯定判断,而判断只有在事情发生后才能最终定论。从这个意 义上讲,正义本身就是迟于事实的。而所谓迟到的正义是正义的延后,不是正义的缺席,虽 然正义到来的时刻有所推迟,但却最终能够体现平等、公正等价值,因为迟到的正义同样能 够带来正义具备的效果。正义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恢复原状,而是维持至善,司法案件中迟到 的正义正可以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还无辜者一个清白,向世人证明善良与真理,所以当
然是正义。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曾在《正义论》一书中将正义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我方将从这两个角度切入阐述迟到的正义是正义。从个人角度,个人遭受的损害无法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恢复原状,但如果能够引发社会思考和制度完善,也是对个人的弥补,对后人的正义,因为到的正义远胜过没有正义。正如二战后德国勃兰特总理的一跪,虽然无法挽救无辜死去的犹太人,但却用迟到的款意彰显了人道和民族的宽容。从社会角度,如果存在一项非正义制度使很多人的利益受到侵犯,退到的正义就可以纠正不正义的制度,使得更多的人利益免于遭受侵害,从而避免非正义造成的恶果的继续。例如美国宪法曾保留种族歧视,而20世纪5、60年代的黑人运动则推进了美国的人权平等,迟到的正义确实为美国社会带来了进步。所以,首选,正义是一种价值判断,无论时间的先后,只要符合公平善良的普遍标准就能够称为正义。其次,迟到的正义本身就代表正义的来临,既然正义本来就不是为了恢复原状,而是要彰显平等善良等价值,那么迟到的正义同样可以实现上述效果,必然是正义。再次,迟到的正义如果不是正义,人们为什么总要在冤假错案后继续追寻真理,为什么要用平反错案给予赔偿来弥补无辜者遭受的损害,这里的司法公正所执着追求的迟到的东西如果不是正义又为何能够被称为社会进步的标志?总之,迟到的正义仍然是正义。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这是来自英国的一句法谚,它体现了对司法程序正义的格外强调,意思是,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使裁判成为非正义的。最大的司法正义理应是司法制度的正义,即基于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的普遍道义而形成的司法制度,在正义的司法制度基础上才能产生真正的司法公正。我方坚持,退来的正义没有实际意义,对于渴求正义的人们来说实际上是不正义的东西。迟来,是指正义在该来能来的时候未来,探寻原因,我们发现,这种迟来往往是因为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公检法机关由于失职性过失造成的。当它伪正义的神秘面纱被揭开,我们发现,退来的正义往往是公检法机关对已有的错误审判结果的一种纠正。基于此,我方认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1.迟来的正义不符合正义的形式要求,因而不是正义。正义的外在形式要求让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好人得到应有的奖赏,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无辜者得到相应的证明。但当迟来的正义到来时,当一份迟来的判决书送达时,它所能起到的作用已截然不同。2.迟来的正义背后反映了司法审判缺乏程序上的正义,因而不是正义。在社会的各种职能机构中,有这样一些责任机关在被赋予至高权利的同时,就担负着伸张正义的责任与义务,比如说我们的公检法。而正义,不仅包含判决结果的实体性正义,也涵盖司法审判过程中程序上的正义。一份迟来的正义反映了相应责任机关程序上的不严格和其本身应尽责任的未履行,当这些可以被称之为正义的时候,司法的威严将被大大弱化,错审误判的例子可能会层出不穷。正义的伸张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相应的责任机关在操作审理过程中必须秉持着严肃严谨的态度,坚持维护程序上的正义。3迟来的正义有违人们应有的对正义的信仰,因而不是正义。正义的内在实质要求民众对正义实现的效率程序都有判断。这种判断就是正义的预期,它不是个人对于是非曲折的主观感受,而是通过遵循符合效率的程序而培养起的信任值。然而迟来的正义背后那漫长的等待,浪费了效率破坏了程序,严重挫伤了正义的预期。民众心目中朴素的正义感逐渐占据上风,宁要以牙还牙寻求法外之法,也不愿等待法律还自己的一个迟来的公道。迟来的判决赔偿说法抱歉,迟来的种种都消磨了社会对于正义的信仰,他们不是正义
然是正义。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曾在《正义论》一书中将正义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 我方将从这两个角度切入阐述迟到的正义是正义。从个人角度,个人遭受的损害无法在心理 和生理上都恢复原状,但如果能够引发社会思考和制度完善,也是对个人的弥补,对后人的 正义,因为迟到的正义远胜过没有正义。正如二战后德国勃兰特总理的一跪,虽然无法挽救 无辜死去的犹太人,但却用迟到的歉意彰显了人道和民族的宽容。从社会角度,如果存在一 项非正义制度使很多人的利益受到侵犯,迟到的正义就可以纠正不正义的制度,使得更多的 人利益免于遭受侵害,从而避免非正义造成的恶果的继续。例如美国宪法曾保留种族歧视, 而 20 世纪 5、60 年代的黑人运动则推进了美国的人权平等,迟到的正义确实为美国社会带 来了进步。所以,首选,正义是一种价值判断,无论时间的先后,只要符合公平善良的普遍 标准就能够称为正义。其次,迟到的正义本身就代表正义的来临,既然正义本来就不是为了 恢复原状,而是要彰显平等善良等价值,那么迟到的正义同样可以实现上述效果,必然是正 义。再次,迟到的正义如果不是正义,人们为什么总要在冤假错案后继续追寻真理,为什么 要用平反错案给予赔偿来弥补无辜者遭受的损害,这里的司法公正所执着追求的迟到的东西 如果不是正义又为何能够被称为社会进步的标志?总之,迟到的正义仍然是正义。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这是来自英国的一句法谚, 它体现了对司 法程序正义的格外强调,意思是,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 过迟告知当事人,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使裁判成为非正义的。最大的司法正义理应是司法制度 的正义,即基于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的普遍道义而形成的司法制度,在正义的司法制度基础 上才能产生真正的司法公正。我方坚持,迟来的正义没有实际意义,对于渴求正义的人们来 说实际上是不正义的东西。迟来,是指正义在该来能来的时候未来,探寻原因,我们发现, 这种迟来往往是因为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公检法机关由于失职性过失造成的。当它伪正义的 神秘面纱被揭开,我们发现,迟来的正义往往是公检法机关对已有的错误审判结果的一种纠 正。基于此,我方认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1.迟来的正义不符合正义的形式要求,因而不是正义。正义的外在形式要求让坏人得到 应有的惩罚,好人得到应有的奖赏,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无辜者得到相应的证明。但当 迟来的正义到来时,当一份迟来的判决书送达时,它所能起到的作用已截然不同。 2.迟来的正义背后反映了司法审判缺乏程序上的正义,因而不是正义。在社会的各种职 能机构中,有这样一些责任机关在被赋予至高权利的同时,就担负着伸张正义的责任与义务, 比如说我们的公检法。而正义,不仅包含判决结果的实体性正义,也涵盖司法审判过程中程 序上的正义。一份迟来的正义反映了相应责任机关程序上的不严格和其本身应尽责任的未履 行,当这些可以被称之为正义的时候,司法的威严将被大大弱化,错审误判的例子可能会层 出不穷。正义的伸张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相应的责任机关在操作审理过程中必须秉持 着严肃严谨的态度,坚持维护程序上的正义。 3.迟来的正义有违人们应有的对正义的信仰,因而不是正义。正义的内在实质要求民 众对正义实现的效率程序都有判断。这种判断就是正义的预期,它不是个人对于是非曲折的 主观感受,而是通过遵循符合效率的程序而培养起的信任值。然而迟来的正义背后那漫长的 等待,浪费了效率破坏了程序,严重挫伤了正义的预期。民众心目中朴素的正义感逐渐占据 上风,宁要以牙还牙寻求法外之法,也不愿等待法律还自己的一个迟来的公道。迟来的判决 赔偿说法抱歉,迟来的种种都消磨了社会对于正义的信仰,他们不是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