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引发疯狂的食盐抢购风潮一、新闻原文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海岸发生9.0级地震,地震造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1-4号机组发生核泄漏事故。谁也没想到这起严重的核事故竞然在中国引起了一场令人咋舌的抢盐风波。从3月16日开始,中国部分地区开始疯狂抢购食盐,许多地区的食盐在一天之内被抢光,期间更有商家趁机价,市场秩序一片混乱。引起抢购的是两条消息:食盐中的碘可以防核辐射:受日本核辐射影响,国内盐产量将出现短缺。二、事件具体过程经查,3月15日中午,浙江省杭州市某数码市场的一位网名为“渔翁”的普通员工在QQ群上发出消息:“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暂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随后,这条消息被厂泛转发。16日,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发生抢购食盐的现象,产生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辐射恐慌和抢盐风波。事件的总体经过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地区突发9.0级大地震后,位于本州岛福岛的核电站发生爆炸并出现核泄露;3月15日上午10点到下午3点之间,这样一条短信在人群中流传:“BBC报道,日本政府已经确认严重核泄漏,所有亚洲国家应该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首批污染物质下午4点就会到达菲律宾”。3月15日,新浪微博出现10条关于抢盐的信息,发布者1人来自福建,2人来自宁波,7人来自上海。其中上海博友林小蓉毛毛在15日13:34发布的“#东京日本地震海啸”爆炸超市里的盐和紫菜都抢疯了,海啸造成的海水污染….”这是最早描述抢盐的微博。从16日起,各地居民前往超市、便利店抢购食盐,致这些地区当天食盐的销售量比平时猛增了十几倍。到16日晚上10时,广东个别地方食盐价格已经飙升到10多元一包,而政府规定的普通食盐零售价为1.3元一包。随后茂名、阳江、湛江、佛山、南海、东莞、清远等地均出现食盐抢购。18日“谣盐”逐渐散去,食盐抢购风波宣告平息。三、心理因素分析一、社会环境和恐慌心理双重作用首先,这次的抢购行为是一种集合行为,集合行为就是在某种刺激下发生的非常态社会集合现象。通常在大的灾难,比如地震、火灾后出现,一般都在一定的结构性压力和触发事件下产生,这次抢盐狂潮的引发事件是日本大地震导致核电站爆炸,引发集体恐慌和焦灼心理,这是谣言得以传播的社会环境:其次,传播学认为,人在集合行为中信息传播存在群体暗示和群体感染的机制。即在集合行为中,个体会把自已的昂扬、亢奋、非理性的情绪传染给他人,使一种观点迅速扩大并导致整个群体的激烈行为。比如在这次抢盐事件中,对核辐射扩散带来的恐慌和可能导致的食盐紧缺的情绪迅速在人群中传播,大多数人根本没有进行过理性思考就做出了抢购的条件性反射,有的人甚至抢购了自己三十年也吃不完的盐。这表明,在群体活动中,尤其是在这种非常态群体行为中,人在心理上会受到很大的群体压力,从而产生一种趋同心理,这种趋同心理使自己和大多数人保持思想和行为的一致,从而使自我在危机状态下获得安全感。二、多种传播方式并存,网络媒介推波助澜人类的传播媒介经历了口语传播、文字传播、印刷传播、电子传播的时代。现代的传播方式是多管齐下,人类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谣言在现代社会获得了更多更广的传播渠
网络谣言引发疯狂的食盐抢购风潮 一、新闻原文 2011 年 3 月 11 日,日本东海岸发生 9.0 级地震,地震造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 1-4 号机组 发生核泄漏事故。谁也没想到这起严重的核事故竟然在中国引起了一场令人咋舌的抢盐风 波。从 3 月 16 日开始,中国部分地区开始疯狂抢购食盐,许多地区的食盐在一天之内被抢 光,期间更有商家趁机抬价,市场秩序一片混乱。引起抢购的是两条消息:食盐中的碘可以 防核辐射;受日本核辐射影响,国内盐产量将出现短缺。 二、事件具体过程 经查,3 月 15 日中午,浙江省杭州市某数码市场的一位网名为“渔翁”的普通员工在 QQ 群 上发出消息:“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 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暂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随后,这条消息被广泛转发。 16 日,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发生抢购食盐的现象,产生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辐射 恐慌和抢盐风波。 事件的总体经过 2011 年 3 月 11 日,日本东北部地区突发 9.0 级大地震后,位于本州岛福岛的核电站发生爆 炸并出现核泄露; 3 月 15 日上午 10 点到下午 3 点之间,这样一条短信在人群中流传:“BBC 报道,日本政府 已经确认严重核泄漏,所有亚洲国家应该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首批污染物质下午 4 点就会 到达菲律宾”。 3 月 15 日,新浪微博出现 10 条关于抢盐的信息,发布者 1 人来自福建,2 人来自宁波,7 人来自上海。其中上海博友@林小蓉_毛毛在 15 日 13:34 发布的“#东京~日本~地震~海啸~ 爆炸#超市里的盐和紫菜都抢疯了,海啸造成的海水污染.”这是最早描述抢盐的微博。 从 16 日起,各地居民前往超市、便利店抢购食盐,致这些地区当天食盐的销售量比平时猛 增了十几倍。到 16 日晚上 10 时,广东个别地方食盐价格已经飙升到 10 多元一包,而政府 规定的普通食盐零售价为 1.3 元一包。随后茂名、阳江、湛江、佛山、南海、东莞、清远等 地均出现食盐抢购。 18 日“谣盐”逐渐散去,食盐抢购风波宣告平息。 三、心理因素分析 一、社会环境和恐慌心理双重作用 首先,这次的抢购行为是一种集合行为,集合行为就是在某种刺激下发生的非常态社会集合 现象。 通常在大的灾难,比如地震、火灾后出现,一般都在一定的结构性压力和触发事件 下产生, 这次抢盐狂潮的引发事件是日本大地震导致核电站爆炸,引发集体恐慌和焦灼心 理,这是谣言得以传播的社会环境;其次,传播学认为,人在集合行为中信息传播存在群体 暗示和群体感染的机制。即在集合行为中,个体会把自己的昂扬、亢奋、非理性的情绪传染 给他人,使一种观点迅速扩大并导致整个群体的激烈行为。 比如在这次抢盐事件中, 对核 辐射扩散带来的恐慌和可能导致的食盐紧缺的情绪迅速在人群中传播, 大多数人根本没有 进行过理性思考就做出了抢购的条件性反射,有的人甚至抢购了自己三十年也吃不完的盐。 这表明,在群体活动中,尤其是在这种非常态群体行为中, 人在心理上会受到很大的群体 压力,从而产生一种趋同心理,这种趋同心理使自己和大多数人保持思想和行为的一致, 从 而使自我在危机状态下获得安全感。 二、多种传播方式并存,网络媒介推波助澜 人类的传播媒介经历了口语传播、 文字传播、 印刷传播、电子传播的时代。 现代的传播 方式是多管齐下,人类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 谣言在现代社会获得了更多更广的传播渠
道,破坏性也更大更强。就这次抢盐事件而言,一位赵姓男子在互联网上散布核辐射污染海域会出现食盐紧缺的谣言,有些网友在网络上散布上海将因核辐射受到严重污染的谣言,信息在网络媒介的作用下以几何系数的方式传播,现代人生活在网络的世界中,网络信息成为我们建构和认识世界的方式,几种传播方式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口头、印刷、电子等多种传播媒介共同作用,将谣言扩大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三、传播者目的各异,传播者也是受传者在抢购食盐的事件中,传播者包括两类,恶意造谣者与不明真相传谣者。前者出手某种目的将关于核辐射造成危害的不明确信息加以人为加工,四处散布,以达到制造社会动荡牟取暴利的目的。如在抢盐事件中有些不法商家乘机涨价,平时一块多钱的食盐卖到十块甚至几十块,还有人买几百斤盐,希望囤货售卖,大发一把。这样的人一方面利用谣言,另一方面也煸动推动谣言的扩大。另外还有些不明真相的普通民众,因为对灾难后果的恐惧和缺乏常识和理性判断,从而散布谣言,他们一般会把信息散布给亲朋好友等熟人。这样的传播者虽然没有传播的恶意,但事实上也加速了谣言的传播,增强了谣言的破坏性。在人际传播和群体传播中,传播者和受传者的角色不是固定不变的。每个人既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信息的受传者。在抢盐事件中,大多数人开始都是作为谣言的受传者获得信息,接着就会把听到的信息传给周围熟人或者通过别的方式传给他人,无形之中就充当了谣言的传播者。四、谣言信息快速增殖,奇异回流美国心理学家G·W·奥尔波特认为,在一个社会中,“流言的流通量与问题的重要性和涉及该问题的证据暖味性之乘积成正比”,在灾难发生后,人们获知信息的愿望变得尤其紧迫,比如这次日本地震引起的核辐射是否污染海域和造成辐射扩大,这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所以关于这方面的信息备受关注,另一方面,是灾难过后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不够,政府和媒体有时为了避免社会骚乱,有时因为事情的发展态势还需要科学验证,还不太明朗,会推迟信息发布,或者在报道事件时闪烁其词,这使得民众获取证据变得暖味不清,在这种情况下,谣言的流通量就以儿何的倍数增长。又因为在这种集合行为中,人们不用为信息的准确性负责,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流言进行改造,同时也不必确认信息的来源,这就导致信息回流,同一谣言经过若干人传递又回到发布者那,而此时谣言已增加新内容,被发布者接受,从而形成了谣言传播的恶性循环。四、法律分析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一是民事责奇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悔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谤他人,同一排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罪。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等在网上传播入刑:修正案草案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处以刑责。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认为,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上,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大、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制造网络谣言行为,有必要纳入刑事法律调整
道,破坏性也更大更强。 就这次抢盐事件而言,一位赵姓男子在互联网上散布核辐射污染 海域会出现食盐紧缺的谣言,有些网友在网络上散布上海将因核辐射受到严重污染的谣言, 信息在网络媒介的作用下以几何系数的方式传播,现代人生活在网络的世界中,网络信息成 为我们建构和认识世界的方式,几种传播方式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口头、印刷、电子等多 种传播媒介共同作用,将谣言扩大到无以复加的程度。 三、传播者目的各异,传播者也是受传者 在抢购食盐的事件中,传播者包括两类,恶意造谣者与不明真相传谣者。 前者出于某种目 的将关于核辐射造成危害的不明确信息加以人为加工,四处散布,以达到制造社会动荡牟取 暴利的目的。 如在抢盐事件中有些不法商家乘机涨价,平时一块多钱的食盐卖到十块甚至 几十块,还有人买几百斤盐,希望囤货售卖,大发一把。 这样的人一方面利用谣言,另一 方面也煽动推动谣言的扩大。另外还有些不明真相的普通民众, 因为对灾难后果的恐惧和 缺乏常识和理性判断,从而散布谣言,他们一般会把信息散布给亲朋好友等熟人。这样的传 播者虽然没有传播的恶意,但事实上也加速了谣言的传播,增强了谣言的破坏性。在人际传 播和群体传播中,传播者和受传者的角色不是固定不变的。每个人既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 信息的受传者。 在抢盐事件中,大多数人开始都是作为谣言的受传者获得信息, 接着就会 把听到的信息传给周围熟人或者通过别的方式传给他人,无形之中就充当了谣言的传播者。 四、谣言信息快速增殖,奇异回流 美国心理学家 G•W•奥尔波特认为, 在一个社会中,“流言的流通量与问题的重要性和涉及 该问题的证据暧昧性之乘积成正比”,在灾难发生后,人们获知信息的愿望变得尤其紧迫,比 如这次日本地震引起的核辐射是否污染海域和造成辐射扩大,这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所以 关于这方面的信息备受关注,另一方面,是灾难过后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不够,政府和媒体 有时为了避免社会骚乱,有时因为事情的发展态势还需要科学验证,还不太明朗,会推迟信 息发布,或者在报道事件时闪烁其词,这使得民众获取证据变得暧昧不清,在这种情况下, 谣言的流通量就以几何的倍数增长。又因为在这种集合行为中,人们不用为信息的准确性负 责,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流言进行改造,同时也不必确认信息的来源,这就导致信 息回流,同一谣言经过若干人传递又回到发布者那,而此时谣言已增加新内容,被发布者接 受,从而形成了谣言传播的恶性循环。 四、法律分析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 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 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 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 5000 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 500 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246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等在网上传播入刑:修正案草案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 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 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处以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认为,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上,对 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很大、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制造网络谣言行为,有必要纳入刑事法律调整
的范围,有利于对构成犯罪的网络谣言严格、依法、准确地予以惩治。四、事件处理结果由上述资料可知,该行为不构成民事责任,严重程度也不足矣达到刑事犯罪。他的行为符合“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罚条件,因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处以行政处罚。3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发布消息称,已查到“谣盐”信息源头,并对始作佣者“渔翁”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的范围,有利于对构成犯罪的 网络谣言严格、依法、准确地予以惩治。 四、事件处理结果 由上述资料可知,该行为不构成民事责任,严重程度也不足矣达到刑事犯罪。他的行为符合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罚条件, 因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处以行政处罚。 3 月 21 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发布消息称,已查到“谣盐”信息源头,并对始作俑者 “渔翁”作出行政拘留 10 天,罚款 500 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