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法理分析一、案情简介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后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2007年11月,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许霆再次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案情分析(1)、有罪还是无罪对于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存在无罪与有罪两种观点,需要分别加以法理分析。无罪的观点有以下三种说法:一是银行过错说,即以银行的过错否定许霆行为的有罪性。在本案中,银行确实存在过错。这种过错是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因而使自动取款机的款项处于一种疏于管理的状态。但事实上,银行的过错只是许霆犯罪的诱因,它为许霆盗窃易于得手提供了某种条件,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许霆行为的犯罪性。因为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但款项仍然在取款机里,不能认为银行丧失了对款项的占有。正如同我出门忘记关门,使小偷利用大门洞开之机而窃取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盗窃一样,我的疏忽不能成为小偷无罪的理由。因此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二是银行溢付说认为许霆提出银行卡中的款项是银行溢付的结果,并非许霆盗窃之所得。溢付是
“许霆案”法理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06 年 4 月 21 日晚 10 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 的 ATM 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 1000 元后,他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 1 元, 后许霆连续取款 5.4 万元。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 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 171 笔,合计 17.5 万元;郭安山则取款 1.8 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 11 月 7 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 1.8 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 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1000 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 万元赃款 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 年 5 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07 年 11 月,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 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随后提出上诉, 2008 年 3 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后许霆再次上 诉,2008 年 5 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案情分析 (1)、有罪还是无罪 对于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存在无罪与有罪两种 观点,需要分别加以法理分析。 无罪的观点有以下三种说法:一是银行过错说, 即以银行的过错否定许霆行为的有罪性。在本案中,银行确实存在过错。这种过 错是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因而使自动取款机的款项处于一种 疏于管理的状态。但事实上,银行的过错只是许霆犯罪的诱因,它为许霆盗窃易 于得手提供了某种条件,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许霆行为的犯罪性。因为自动取款机 发生故障,但款项仍然在取款机里,不能认为银行丧失了对款项的占有。正如同 我出门忘记关门,使小偷利用大门洞开之机而窃取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盗窃一样, 我的疏忽不能成为小偷无罪的理由。因此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二是银行溢付说, 认为许霆提出银行卡中的款项是银行溢付的结果,并非许霆盗窃之所得。溢付是
交付方基于疏忽的一种额外给付,这种给付也是收受方所未曾预料到的。收受方在完全被动的情况下予以收取。但是这种说法也不能完全说得通,在许霆取款过程中,第一次下达100元取款指令,获利1000元,额外的900元可以说是一种溢付,即不当得利。但在此后许霆文一而再、再而三地170次恶意取款,由此而非法占有的17万元款项则不是溢付,而是许霆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盗窃之所得;三是无效交易说,认为许霆以本人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正常取款,只不过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给付了额外的款项,这种交易是无效的,但不能由此否认取款行为本身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这里涉及对行为之正常与异常的理解。我认为,在刑法中,正常与异常的区分是相对的,尤其要看行为是受何种主观意图所支配。在本案中也是如此,尽管许霆是以自已的银行卡在取款似乎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但许霆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而利用这一故障进行恶意取款,这已经不是一种交易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这三种无罪观点都是错误的。(2)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因此,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对于许霆的行为构成何罪,学界、司法界、社会舆论也有不同的争论,有人认为他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信用卡诈骗罪、有人认为他构成盗窃罪。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自已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不是基于他人本意脱离了他人占有的财物(遗忘物与埋藏物)。ATM机的故障,并没有使其中的现金成为许霆占有的财物和遗忘物、理藏物,故许霆的行为显然不成立侵占罪。其次,许霆的行为并不是使银行管理者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故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当然也不可能成立作为诈骗罪特殊类型的金融诈骗罪。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一一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一一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一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物一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但是,机器是不能被骗的,即机器不可能成为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中的受骗者。许霆的行为显然也不属于恶意透支。事实上,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1)许霆的行为是违反银行管理者意志的行为。根据基本的金融规则,银行管理者仅同意存款人取出与其存款额相应的现金,不会同意取款额超出存款额的情
交付方基于疏忽的一种额外给付,这种给付也是收受方所未曾预料到的。收受方 在完全被动的情况下予以收取。但是这种说法也不能完全说得通,在许霆取款过 程中,第一次下达 100 元取款指令,获利 1000 元,额外的 900 元可以说是一种 溢付,即不当得利。但在此后许霆又一而再、再而三地 170 次恶意取款,由此而 非法占有的 17 万元款项则不是溢付,而是许霆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盗窃之所 得;三是无效交易说,认为许霆以本人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正常取款,只不 过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给付了额外的款项,这种交易是无效的,但不能由此否认 取款行为本身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这里涉及对行为之正常与异常的理解。我 认为,在刑法中,正常与异常的区分是相对的,尤其要看行为是受何种主观意图 所支配。在本案中也是如此,尽管许霆是以自己的银行卡在取款似乎是正常的交 易行为,但许霆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而利用这一故障进行恶意取款,这已经 不是一种交易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这三种无罪观点都是错误的。 (2)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因此,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对于许霆的行为构成何罪, 学界、司法界、社会舆论也有不同的争论,有人认为他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信 用卡诈骗罪、有人认为他构成盗窃罪。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 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自己占有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不是基于他人本意脱离了他人占有的财物(遗忘物 与埋藏物)。ATM 机的故障,并没有使其中的现金成为许霆占有的财物和遗忘物、 埋藏物,故许霆的行为显然不成立侵占罪。 其次,许霆的行为并不是使银行管理者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 故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当然也不可能成立作为诈骗罪特殊类型的金融诈骗罪。诈 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 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物——被害人 遭受财产损失。但是,机器是不能被骗的,即机器不可能成为诈骗罪与金融诈骗 罪中的受骗者。许霆的行为显然也不属于恶意透支。 事实上,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1)许霆的行为是违反银行管理者意志的行为。根据基本的金融规则,银行管 理者仅同意存款人取出与其存款额相应的现金,不会同意取款额超出存款额的情
形;(2)盗窃的对象,只能是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已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但是,只要行为人事实上没有占有某财物,即使其法律上占有了该财物,该财物也能成为行为人盗窃的对象。ATM机内的现金由银行占有。一方面,存款人将现金存入了银行后,该现金就由银行事实上占有,而不是继续由存款人占有;超出存款人存款额的现金,更是由银行占有。另一方面,银行占有ATM机内的现金这一事实,并不因ATM机出现故障或者ATM机本身受毁损而改变。所以,许霆盗窃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3)盗窃行为的特征是转移财物的占有,其方式没有特别限定。许霆利用自己的借记卡和ATM机故障取出17万余元的行为,属于将银行占有的现金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因此,只要承认自动取款机中的款项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就难以否认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符合盗窃罪的要件之一秘密窃取。被告人许霆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取得财物,就是盗窃罪中的窃取,而不以实施隐秘方法为条件;许霆的行为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在银行当时不知晓的情况下取款,其行为完全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3)、量刑过重?量刑过轻?被告人许霆最终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事实上是量刑适当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审判的当时司法解释规定。许霆的犯罪数额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因此,一审法院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按照法律规定无错,但从法理学上来讲,许霆只是利用了银行自动取款机的故障,造成了犯罪事实,他被自已的贪念所蛊惑,心存逃脱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主观恶性并不大,从这方面讲,一审法院的判决确实有失公平,但广州市中院经过重审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确实量刑适当。既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减轻处罚的规定,又合乎公平正义的原则。三、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形; (2)盗窃的对象,只能是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 上占有的财物。但是,只要行为人事实上没有占有某财物,即使其法律上占有了 该财物,该财物也能成为行为人盗窃的对象。ATM 机内的现金由银行占有。一方 面,存款人将现金存入了银行后,该现金就由银行事实上占有,而不是继续由存 款人占有;超出存款人存款额的现金,更是由银行占有。另一方面,银行占有 ATM 机内的现金这一事实,并不因 ATM 机出现故障或者 ATM 机本身受毁损而改 变。所以,许霆盗窃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3)盗窃行为的特征是转移财物的占有,其方式没有特别限定。许霆利用自己 的借记卡和 ATM 机故障取出 17 万余元的行为,属于将银行占有的现金转移给自 己占有的盗窃行为。 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 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 包括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因此,只要承认自动取款机 中的款项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就难以否认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符合盗窃罪的要件之一秘密窃取。被告人许霆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取得财物, 就是盗窃罪中的窃取,而不以实施隐秘方法为条件;许霆的行为是利用自动取款 机的故障在银行当时不知晓的情况下取款,其行为完全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3)、量刑过重?量刑过轻? 被告人许霆最终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事实上是量刑适当的。依照我国《刑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审判的当时司法解释规定。许霆的犯罪数额已经达到数 额特别巨大。因此,一审法院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按照法律规定无错,但从法 理学上来讲,许霆只是利用了银行自动取款机的故障,造成了犯罪事实,他被自 己的贪念所蛊惑,心存逃脱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主观恶性并不大,从这方面讲, 一审法院的判决确实有失公平,但广州市中院经过重审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 确实量刑适当。既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减轻处罚的规定,又合乎 公平正义的原则。 三、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1)、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当年,许霆案一经审判,便在司法界、学者中、媒体上引发大家的广泛热议,社会各界都很关注这个特殊的案子。从法理上看这个案子。事实上,从在评价主体上,许霆案的审判是法官判断与国民判断的交锋,本来,法官做出与国民意见相左的判断乃司空见惯之事,这符合司法独立的内在逻辑。因为对很多专业问题,民众欠缺深邃的思考,往往在偏见、狂热之中表达意见。但是,盗窃罪是人类社会最传统、最原始的犯罪之一,涉及社会的最基本规则。在根基性的社会价值判断上,法官与国民激烈交锋,并不多见。这种对抗所传达的信息,已超越了简单的专业术语之争(如金融机构、窃取的刑法含义),而悄然跃升至“谁拥有底线价值和规则的判断权”的法治命题,更涉及法条主义司法体制中实质正义的处境。(2)“许霆案”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交锋在评价标准上,许霆案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交锋,单从犯罪构成看,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并非完全失当,一审中对被告人许霆判处无期徒刑更是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这种“只见法条、不见法理”的形式判断,忽视了更高的实质正义。每一个具体刑法条文,都蕴含着实质正义的要求。四、留给大家的思考发生在英国的“许霆案”在英国,同样是一台ATM机出现故障,顾客取钱时,自助取款机会吐出取款两倍的现金,银行发现这个错误以后,表示愿意自已承担损失,这赢得了当地群众的肯定。对此大家怎么看?
(1)、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当年,许霆案一经审判,便在司法界、学者中、媒体上引发大家的广泛热议, 社会各界都很关注这个特殊的案子。从法理上看这个案子。 事实上,从在评价主体上,许霆案的审判是法官判断与国民判断的交锋,本 来,法官做出与国民意见相左的判断乃司空见惯之事,这符合司法独立的内在逻 辑。因为对很多专业问题,民众欠缺深邃的思考,往往在偏见、狂热之中表达意 见。但是,盗窃罪是人类社会最传统、最原始的犯罪之一,涉及社会的最基本规 则。在根基性的社会价值判断上,法官与国民激烈交锋,并不多见。这种对抗所 传达的信息,已超越了简单的专业术语之争(如金融机构、窃取的刑法含义), 而悄然跃升至“谁拥有底线价值和规则的判断权”的法治命题,更涉及法条主义 司法体制中实质正义的处境。 (2)“许霆案”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交锋 在评价标准上,许霆案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交锋,单从犯罪构成看,认 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并非完全失当,一审中对被告人许霆判处无期徒刑更是依 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这种“只见法条、不见法理”的形式判断,忽视了更 高的实质正义。每一个具体刑法条文,都蕴含着实质正义的要求。 四、留给大家的思考 发生在英国的“许霆案” 在英国,同样是一台 ATM 机出现故障,顾客取钱时,自助取款机会吐出取款 两倍的现金,银行发现这个错误以后,表示愿意自己承担损失,这赢得了当地群 众的肯定。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