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邓玉娇案的法理分析(一)案情简介一作为刑事案件的邓玉娇案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该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德智误以为邓玉娇系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玉娇以自已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玉娇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击。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后邓玉娇主动投案自首。1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关于这一判决,学术界、司法界、社会奥论上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邓玉娇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有观点认为邓玉娇应构成正当防卫或特殊防卫而非防卫过当。笔者认为法院判决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免于刑事处罚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现作简要分析如下:首先,玉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主观上是杀害对方的故意还是伤害对方的故意。本案中,邓玉娇在对方屡次提出无理要求、脱困无望的情况下,首先是藏刀于身后,引自百度百科“邓玉娇”词条http:/baike.baidu.com/link?ur/=AIM1Ugn5hLEMEO4khrvhl5zIU1svlsX3XoalwLFHxBNLGJn6tleFYa5PngoufCFlaSupmJC2mzalhl12D8a2015年1月13日访问
湖北邓玉娇案的法理分析 (一) 案情简介——作为刑事案件的邓玉娇案 2009 年 5 月 10 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邓贵大、黄德智 酒后陪他人到该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 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德智误以为邓玉娇系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其提供 异性洗浴服务,邓玉娇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 邓玉娇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其进 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 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 击。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 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 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 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 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后邓玉娇主动投案自 首。1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 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 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这一判决,学术界、司法界、社会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邓 玉娇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有观点认为邓玉娇应构 成正当防卫或特殊防卫而非防卫过当。笔者认为法院判决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属 于防卫过当,免于刑事处罚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现作简要分析如下: 首先,邓玉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故 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主观上是杀害对方的故意还是伤害对方的故意。本案 中,邓玉娇在对方屡次提出无理要求、脱困无望的情况下,首先是藏刀于身后, 1 引自百度百科“邓玉娇”词条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A1M1Uqn5hLEMEO4khrvhl5zlU1sy1_sX3Xoa1wLFHxBNLGJn6t1eFYa5Pnqou _fCF_1aSupmJC2mzqIhI12D8a 2015 年 1 月 13 日访问
以腿将邓贵大开,对方再次逼近她方才持刀而刺,刺中的四刀中,左右各有两刀,可见邓玉娇是情急之下乱刺,并无刺中要害以致对方死亡的主观故意。再者,邓贵大被刺倒地后,邓玉娇并未上前补刀,而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综合邓玉娇的这些行为,足以排除她杀人的故意。其次,本案中邓玉娇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一、黄德智、邓贵大二人的行为对邓玉娇而言构成了不法侵害,邓玉娇用到刺邓贵大的行为在起因上具有防卫的根据。二、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邓贵大之死这一重大损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在当时的情况下,邓玉娇本可以向走廊上的领班阮某某和其他同伴求救,而其却采取了用刀刺对方的极端手段,这一防卫手段与对方的侵害程度明显失衡,从而属于刑法禁止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行为。另外,本案不应认定为特殊防卫。要满足特殊防卫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属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指的是以暴力形式实施的能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本案中邓贵大、黄德智二人的行为明显未达到行凶的程度强好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本案中,综合黄、邓二人掏出钞票炫耀等行为与当时领班及多名服务员在场的情形可知,二人行为不符合强奸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邓玉娇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特殊防卫。(二)社会反响一一作为公共事件的邓玉娇案正如上文所述,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免于刑事处罚,这一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但是,本案从一开始就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刑事案件,社会上对本案的关注度之高,不亚于当年的孙志刚案、马加爵案等重大案件,百度搜索关键词“邓玉娇”的结果有约6110000个。可以看出,本案已经上升到了一个公共事件的高度。然而,在对这样一个公共事件的讨论上,民间奥论与学术界观点、法院判决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结论与逻辑:民间舆论的主流观点,呈现出对邓玉娇的同情,对邓贵大、黄德智的仇视的态势。在新浪博客、网易新闻、百度贴吧等平台上,网友评论几乎一面倒地支持邓玉娇,更出现了一些所谓的“神回复”一一有网友写出《赞巴东侠女邓玉娇》《玉娇曲》《浪淘沙咏娇》《生女当如邓玉娇》等诗歌,夸赞邓玉娇为女中英豪;有网友仿造史记的体例杜撰出《侠女邓玉娇列传》,把邓玉娇塑造成为民除害的女侠,把邓贵大描述成好色的贪官;有网友编写对联“裤
以腿将邓贵大蹬开,对方再次逼近她方才持刀而刺,刺中的四刀中,左右各有两 刀,可见邓玉娇是情急之下乱刺,并无刺中要害以致对方死亡的主观故意。再者, 邓贵大被刺倒地后,邓玉娇并未上前补刀,而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综合 邓玉娇的这些行为,足以排除她杀人的故意。 其次,本案中邓玉娇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一、黄德智、邓贵大 二人的行为对邓玉娇而言构成了不法侵害,邓玉娇用到刺邓贵大的行为在起因上 具有防卫的根据。二、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邓贵大之死 这一重大损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在当时的情况下,邓玉娇本可以向 走廊上的领班阮某某和其他同伴求救,而其却采取了用刀刺对方的极端手段,这 一防卫手段与对方的侵害程度明显失衡,从而属于刑法禁止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且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行为。 另外,本案不应认定为特殊防卫。要满足特殊防卫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属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指的是以暴力形式实施的能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 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本案中邓贵大、黄德智二人的行为明显未达到行凶的程度。 强奸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本案中,综合黄、邓二人掏出钞 票炫耀等行为与当时领班及多名服务员在场的情形可知,二人行为不符合强奸的 构成要件。综上所述,邓玉娇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特殊防卫。 (二)社会反响——作为公共事件的邓玉娇案 正如上文所述,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免于刑事处 罚,这一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但是,本案从一开始就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刑事 案件,社会上对本案的关注度之高,不亚于当年的孙志刚案、马加爵案等重大案 件,百度搜索关键词“邓玉娇”的结果有约 6110000 个。可以看出,本案已经上 升到了一个公共事件的高度。 然而,在对这样一个公共事件的讨论上,民间舆论与学术界观点、法院判决 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结论与逻辑:民间舆论的主流观点,呈现出对邓玉娇的同情, 对邓贵大、黄德智的仇视的态势。在新浪博客、网易新闻、百度贴吧等平台上, 网友评论几乎一面倒地支持邓玉娇,更出现了一些所谓的“神回复”——有网友 写出《赞巴东侠女邓玉娇》《玉娇曲》《浪淘沙 咏娇》《生女当如邓玉娇》等诗歌, 夸赞邓玉娇为女中英豪;有网友仿造史记的体例杜撰出《侠女邓玉娇列传》,把 邓玉娇塑造成为民除害的女侠,把邓贵大描述成好色的贪官;有网友编写对联“裤
裆里的好干部,人民币的好儿子”讽刺邓贵大。判决当日,学者马克昌从刑法角度分析支持法院判决,称“黄邓二人侵犯的并不是特别重要的人身权利,防卫过当的认定是正确的”,这一基于刑法条文和法理的分析却遭到网友炮轰,马老被说成“奉旨说话”“晚节不保”3。笔者认为,这样一场民意狂欢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以互联网为主要传播媒介。与以往的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不同,互联网具有低门槛、互动性、参与性的特点,人们可以很简单地通过互联网发表自已的观点,同时,互联网的信息传播之迅速、扩散之厂泛也是传统媒体所难以比拟的。二、显著地体现了公民意识的觉醒。所谓公民意识就是指的公民对自已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认识,具体体现为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网民的声音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公民的声音,在本案中,反映了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三、诉诸感情多于理性分析。网民的表达在本案中较多体现为一种情绪的宣泄,网民通过恶搞、“神回复”等方式力挺邓玉娇、批判邓贵大,体现了大众心理中对官员滥用权力、涉足色情场所等问题的厌恶情绪和对平民弱女子邓玉娇的同情情绪。(三)法理思考一一作为反思课题的邓玉娇案当舆论和司法出现碰撞,甚至截然相反的倾向,留给我们的只能是深深的反思。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反差?笔者归纳了如下原因:一、“官民对立”的社会大背景。正因为像邓贵大这样的许多官员自身确实存在着诸如滥用职权、出入不正当场所、仗势欺人等问题,令群众反感、痛恨,这才导致他们借用邓玉娇案这一个案来宣泄长期积压的不满情绪。事实上,本案审理过程中,网上就出现了诸如“邓玉娇案折射当代官民对立”等略显偏激的帖子。二、“洗浴中心”的个案小背景。在当代中国语境中,“洗浴中心”一词已经超越了其本意,而带有某种暖味的色彩。而本案恰恰发生在“雄风宾馆”洗浴中心这一敏感的场所,发生在代表官的邓贵大与代表民的邓玉娇二人身上,颇具戏剧性,更容易引发网友的关注。三、互联网技术的发达为公民的表达提供了条件,互联网与传统媒体不同,在于它具有交互的功能,每个人都可以针对这样一个个案各抒已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也越来越高,最终造成了本案中民意的2引自百度百科“邓玉娇”词条htp:/baike baidu.com/link?urlI=AIMIUgn5hL EMEO4khrvhl5zIU Isy1 sX3Xoal wLFHxBNLGJn6tl eF Ya5PngoufCF1aSupmJC2mzalhl12D8a2015年1月13日访问3腾讯大楚网“著名法学家身陷邓玉娇案奥论漩涡”新闻htp:/hb.qq.com/a/20090702/000253.htm2015年1月13日访问
裆里的好干部,人民币的好儿子”讽刺邓贵大2。判决当日,学者马克昌从刑法 角度分析支持法院判决,称“黄邓二人侵犯的并不是特别重要的人身权利,防卫 过当的认定是正确的”,这一基于刑法条文和法理的分析却遭到网友炮轰,马老 被说成“奉旨说话”“晚节不保”3。 笔者认为,这样一场民意狂欢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以互联网为主要传播 媒介。与以往的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不同,互联网具有低门槛、互动性、参与 性的特点,人们可以很简单地通过互联网发表自己的观点,同时,互联网的信息 传播之迅速、扩散之广泛也是传统媒体所难以比拟的。二、显著地体现了公民意 识的觉醒。所谓公民意识就是指的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认识,具体体现 为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 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网民的声音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公民的声音,在本 案中,反映了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三、诉诸感情多于理性分析。网民的 表达在本案中较多体现为一种情绪的宣泄,网民通过恶搞、“神回复”等方式力 挺邓玉娇、批判邓贵大,体现了大众心理中对官员滥用权力、涉足色情场所等问 题的厌恶情绪和对平民弱女子邓玉娇的同情情绪。 (三)法理思考——作为反思课题的邓玉娇案 当舆论和司法出现碰撞,甚至截然相反的倾向,留给我们的只能是深深的反 思。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反差?笔者归纳了如下原因:一、“官民对立”的社会大 背景。正因为像邓贵大这样的许多官员自身确实存在着诸如滥用职权、出入不正 当场所、仗势欺人等问题,令群众反感、痛恨,这才导致他们借用邓玉娇案这一 个案来宣泄长期积压的不满情绪。事实上,本案审理过程中,网上就出现了诸如 “邓玉娇案折射当代官民对立”等略显偏激的帖子。二、“洗浴中心”的个案小 背景。在当代中国语境中,“洗浴中心”一词已经超越了其本意,而带有某种暧 昧的色彩。而本案恰恰发生在“雄风宾馆”洗浴中心这一敏感的场所,发生在代 表官的邓贵大与代表民的邓玉娇二人身上,颇具戏剧性,更容易引发网友的关注。 三、互联网技术的发达为公民的表达提供了条件,互联网与传统媒体不同,在于 它具有交互的功能,每个人都可以针对这样一个个案各抒己见。随着互联网技术 的发展,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也越来越高,最终造成了本案中民意的 2 引自百度百科“邓玉娇”词条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A1M1Uqn5hLEMEO4khrvhl5zlU1sy1_sX3Xoa1wLFHxBNLGJn6t1eFYa5Pnqou _fCF_1aSupmJC2mzqIhI12D8a 2015 年 1 月 13 日访问 3 腾讯大楚网 “著名法学家身陷邓玉娇案舆论漩涡”新闻 http://hb.qq.com/a/20090702/000253.htm 2015 年 1 月 13 日访问
狂欢。司法独立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在舆论的干预下,司法如何保证自身的独立,确实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这一问题,需要我们从奥论和司法两方面来考量。而就邓玉娇案的特殊性而言,还需要我们对政府官员提出相应的要求。一、对司法而言,舆论干预并非洪水猛兽,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舆论干预与司法独立并不矛盾,民众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权利对各种社会事务包括刑事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司法机关则应当居中裁判,不应该受到民意的影响而改变独立审理案件的态度1。民众的知识水平、所处的环境、对个案的了解程度千差万别,这导致民意本身具有多元化的特点,甚至在某些情形下,民意可能演变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民债”。民意本身有些时候是无法确定的,因为来自于民众的各种不同的意见也许势均力敌,其中哪种意见可以界定为“民意”哪种意见则应界定为“民债”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所以,民意可能是非理性的、狂热的、非专业的,但法官应该是理性的、冷静的、专业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该保持中立,依据法律作出判决,不仅要独立于民众的干预,更要独立于来自其他权力机构的干预,只有如此才能够做到司法公正,也只有如此,才能够真正的赢得民众的信任并且提高司法的威望。因此,不应该限制新闻媒体和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而应该充分发挥它们的监督作用。当然,“舆论干预”与“舆论审判”有着本质的区别,审判权只能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组织都不能行使审判权。虽然新闻媒体和网络舆论也有不成熟之处,但关键不在于奥论压力,而是司法人士能不能、敢不敢回到司法程序上,严格依法办案。媒体有权表达民意,但事实和法律却始终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如果为了迁就民意而不顾事实和法律,这才是真正违背民意!因为法律就是人民整体意志的体现,它本身就代表着民意。二、对舆论而言,公众同情弱者是人的本能,但也不应该泛滥,必须保持适度的理智。“邓玉娇案”本是一个很普通的刑事案件,但由于被害者是公务员,案情和事情的进展都变得扑朔迷离起来。社会的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倾向于同情邓玉娇,甚至有人发出“邓玉娇有罪=天下人有罪”的不理智言论。试想,如果被害者邓贵大不是公务员,被告人邓玉娇不是一名农村弱女子,案情还会变得如此复杂,社会的舆论倾向还会出现如此一边倒的情况吗?答案不言自明。孟子4刘阳,《网络奥论干预司法公正的现象与危害》,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狂欢。 司法独立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在舆论的干预下, 司法如何保证自身的独立,确实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这一问题,需要我们从 舆论和司法两方面来考量。而就邓玉娇案的特殊性而言,还需要我们对政府官员 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对司法而言,舆论干预并非洪水猛兽,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舆论干 预与司法独立并不矛盾,民众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权利对各种社会事务包括 刑事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司法机关则应当居中裁判,不应该受到民意的 影响而改变独立审理案件的态度4。民众的知识水平、所处的环境、对个案的了 解程度千差万别,这导致民意本身具有多元化的特点,甚至在某些情形下,民意 可能演变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民愤”。民意本身有些时候是无法确定的,因 为来自于民众的各种不同的意见也许势均力敌,其中哪种意见可以界定为“民意”、 哪种意见则应界定为“民愤”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所以,民意可能是非理性的、 狂热的、非专业的,但法官应该是理性的、冷静的、专业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 应该保持中立,依据法律作出判决,不仅要独立于民众的干预,更要独立于来自 其他权力机构的干预,只有如此才能够做到司法公正,也只有如此,才能够真正 的赢得民众的信任并且提高司法的威望。因此,不应该限制新闻媒体和网络舆论 的监督作用,而应该充分发挥它们的监督作用。 当然,“舆论干预”与“舆论审判”有着本质的区别,审判权只能掌握在司 法机关手中,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组织都不能行使审判权。虽然新闻 媒体和网络舆论也有不成熟之处,但关键不在于舆论压力,而是司法人士能不能、 敢不敢回到司法程序上,严格依法办案。媒体有权表达民意,但事实和法律却始 终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如果为了迁就民意而不顾事实和法律,这才是真正违背 民意!因为法律就是人民整体意志的体现,它本身就代表着民意。 二、对舆论而言,公众同情弱者是人的本能,但也不应该泛滥,必须保持适 度的理智。“邓玉娇案”本是一个很普通的刑事案件,但由于被害者是公务员, 案情和事情的进展都变得扑朔迷离起来。社会的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倾向于同 情邓玉娇,甚至有人发出“邓玉娇有罪=天下人有罪”的不理智言论。试想,如 果被害者邓贵大不是公务员,被告人邓玉娇不是一名农村弱女子,案情还会变得 如此复杂,社会的舆论倾向还会出现如此一边倒的情况吗?答案不言自明。孟子 4 刘阳,《网络舆论干预司法公正的现象与危害》,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云:“侧隐之心,人皆有之。”同情弱者也是人的本能,但不应该泛滥,当人们将这种本能发挥到极至时,又必然会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适得其反,背离其初衷。因此,社会公众应当保持适度的理智,而不应无理取闹、哗众取宠。三、对政府官员而言,政府官员尤其是基层官员,必须时刻约束自身的言行,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政府官员尤其是基层官员,他们来源于人民群众,与人民群众长期直接接触,同人们群众有着紧密的联系,他们的形象和素质就是整个政府官员形象和素质的一个缩影。因此,政府官员尤其是基层官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和觉悟,慎言慎行,以身作则,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困人民群众之所困,想人民群众之所想,真正在厂大人民群众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努力当好人民的公仆。本案中,邓贵大、黄德智之所以敢胡作非为,就在于他们早已把人民赋予给他们的神圣权力变成了谋取个人私利和追求个人享乐的工具。他们是我国政府基层官员中腐败分子的典型代表,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必须毫不手软地将这些社会毒瘤从我国政府机构中彻底清除干净,才能保证我国社会长治久安,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综上所述,湖北巴东县司法机关在办理邓玉娇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各自的职责,坚守了司法的独立性原则,没有受到诸多外在因素的干扰,有力地捍卫了我国法治的权威性。但从本案来看,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还任重而道远。复旦大学的唐亚林教授在回答记者问时就说道:“邓玉娇“刺官”事件也只是一个导火索,这在之前的躲猫猫、缥宿幼女、杭州车等事件中都是如此表现的。”他对社会呈现出的对立情绪感到忧虑,期望这些舆论焦点事件能够得到正常化处理,不再需要义愤填膺和口诛笔伐,公道就体现出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梁木生教授也认为:“法律是我们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防线,但是,社会更倾向于诉诸舆论压力,这表明,法治权威至上性的建立是何等紧迫。”5然而,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化之路,我们认识到,法治权威至上性的确立却不是一而就的,它的成长过程总是布满了荆棘和挑战,需要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法治环境的不断优化惟有如此,才能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不断推向前进。5转引自《对邓玉娇案的解析与反思》
云:“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同情弱者也是人的本能,但不应该泛滥,当人们将 这种本能发挥到极至时,又必然会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适得其反,背离其初 衷。因此,社会公众应当保持适度的理智,而不应无理取闹、哗众取宠。 三、对政府官员而言,政府官员尤其是基层官员,必须时刻约束自身的言行, 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政府官员尤其是基层官员,他们来 源于人民群众,与人民群众长期直接接触,同人们群众有着紧密的联系,他们的 形象和素质就是整个政府官员形象和素质的一个缩影。因此,政府官员尤其是基 层官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和觉悟,慎言慎行,以身作则,急人民群众之 所急,困人民群众之所困,想人民群众之所想,真正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起到模范 带头作用,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努力当好人民的公仆。 本案中,邓贵大、黄德智之所以敢胡作非为,就在于他们早已把人民赋予给他们 的神圣权力变成了谋取个人私利和追求个人享乐的工具。他们是我国政府基层官 员中腐败分子的典型代表,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必须毫不手软地将这些社会毒瘤 从我国政府机构中彻底清除干净,才能保证我国社会长治久安,人民群众安居乐 业。 综上所述,湖北巴东县司法机关在办理邓玉娇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 各自的职责,坚守了司法的独立性原则,没有受到诸多外在因素的干扰,有力地 捍卫了我国法治的权威性。但从本案来看,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的法 治化进程还任重而道远。复旦大学的唐亚林教授在回答记者问时就说道:“邓玉 娇‘刺官’事件也只是一个导火索,这在之前的躲猫猫、嫖宿幼女、杭州飙车等 事件中都是如此表现的。”他对社会呈现出的对立情绪感到忧虑,期望这些舆论 焦点事件能够得到正常化处理,不再需要义愤填膺和口诛笔伐,公道就体现出来。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梁木生教授也认为:“法律是我们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防线, 但是,社会更倾向于诉诸舆论压力,这表明,法治权威至上性的建立是何等紧迫。” 5然而,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化之路,我们认识到,法治权威至上性的确立却不 是一蹴而就的,它的成长过程总是布满了荆棘和挑战,需要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坚 持不懈的努力,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法治环境的不断优化, 惟有如此,才能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不断推向前进。 5 转引自《对邓玉娇案的解析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