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案的法理分析(一)“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情简介1963年3月2日晚,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大剧院十八岁女营业员芭芭拉约翰逊下班后正赶着搭乘公共汽车时,被一个男人猛地推进了他的小车里。这人捆绑了芭芭拉,把她劫持到城郊强奸了她。菲尼克斯警方根据芭芭拉的事后陈述,速住了欧内斯脱.米兰达(一个劣迹斑斑的年轻人),问他是否愿意主动答复有关这一案件的问题。在警局的一批嫌疑犯中,米兰达被两名妇女指认出来。一名妇女确认他是1962年11月持刀抢劫她的那个人:芭芭拉.约翰逊则认为他就是那个强奸犯。当警局的官员告知米兰达他已被两名妇人指认后,米兰达在他亲笔写的供述中,陈述了所发生的事情,还特别提到他是主动交代,并且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有充分的了解。嗣后,来兰达被控犯有抢劫、绑架和强好罪行。在法庭上公诉方认为他有罪的主要证据之一就是他在警察局时的供述。米兰达对这一有罪的判决不服,一直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声称他在接受警察询问时不知道自己还有会见律师的权利,也不知道自己对警察说的话会被用作定罪的依据,所以当时才违心地承认自己有罪。(二)最高法院的态度1966年6月13日,由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主持庭审,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一起参加。当时对此案的争议很大,但最终还是于1966年以5:4的微弱多数通过了沃伦起草的判决意见一----撤销亚利桑那州法院对米兰达的原判,并且规定警察在询问之前必须先告知被讯问方应有的权利,否则由此所获得的口供不能用作审判的证据。(三)“米兰达规则”的法律依据与米兰达规则相关的有两条宪法规则:一是宪法第五修正案,即任何人都不能在刑事审判中被迫成为证明自己有罪的证人;任何人非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简称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第五修正案适用于联邦司法系统的刑事审判程序。二是第十四修正案,即任何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简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这一修正案适用于各州和地方司法系统。196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麦龙尼诉候根(MalloyV.Hogan)案件中将两个条款进行了统一。指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适用于各州。因此,不论在联邦司法系统还是州司法系统,都适用不得自证其罪的宪法规则。米兰达判决中写到,“为保护这项特权,必须采取程序性的保障措施,如果不采取其他有效的方式来通知某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并确保这项权利的实施受
米兰达案的法理分析 (一)“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情简介 1963 年 3 月 2 日晚,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大剧院十八岁女营业员芭芭 拉.约翰逊下班后正赶着搭乘公共汽车时,被一个男人猛地推进了他的小车里。 这人捆绑了芭芭拉,把她劫持到城郊强奸了她。菲尼克斯警方根据芭芭拉的事后 陈述,逮住了欧内斯脱.米兰达(一个劣迹斑斑的年轻人),问他是否愿意主动答 复有关这一案件的问题。在警局的一批嫌疑犯中,米兰达被两名妇女指认出来。 一名妇女确认他是 1962 年 11 月持刀抢劫她的那个人;芭芭拉.约翰逊则认为他 就是那个强奸犯。当警局的官员告知米兰达他已被两名妇人指认后,米兰达在他 亲笔写的供述中,陈述了所发生的事情,还特别提到他是主动交代,并且对自己 所享有的权利有充分的了解。嗣后,米兰达被控犯有抢劫、绑架和强奸罪行。在 法庭上公诉方认为他有罪的主要证据之一就是他在警察局时的供述。米兰达对这 一有罪的判决不服,一直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声称他在接受警察询问时不 知道自己还有会见律师的权利,也不知道自己对警察说的话会被用作定罪的依据, 所以当时才违心地承认自己有罪。 (二)最高法院的态度 1966 年 6 月 13 日,由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主持庭审,最高法院的 9 名大 法官一起参加。当时对此案的争议很大,但最终还是于 1966 年以 5:4 的微弱多 数通过了沃伦起草的判决意见-撤销亚利桑那州法院对米兰达的原判,并且 规定警察在询问之前必须先告知被讯问方应有的权利,否则由此所获得的口供不 能用作审判的证据。 (三)“米兰达规则”的法律依据 与米兰达规则相关的有两条宪法规则:一是宪法第五修正案, 即任何人都不 能在刑事审判中被迫成为证明自己有罪的证人;任何人非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 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简称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第五修正案适用 于联邦司法系统的刑事审判程序。二是第十四修正案,即任何人非经正当法律程 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简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这一修 正案适用于各州和地方司法系统。1964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麦龙尼诉候根 (MalloyV. Ho gan)案件中将两个条款进行了统一。指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是 一项基本人权,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适用于各州。因此,不论在联 邦司法系统还是州司法系统,都适用不得自证其罪的宪法规则。 米兰达判决中写到,“为保护这项特权, 必须采取程序性的保障措施,如果 不采取其他有效的方式来通知某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并确保这项权利的实施受
到认真的保护,那么就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在被讯问之前,他应当被告知:他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听说的任何话将被用作法庭审判中不利于他的证据,他有权请律师,如果他请不起律师,那么如果他愿意,在任何开始之前他可以被指定一名律师。在讯问的全过程都应提供行使这些权利的机会。不难发现,在作出这些告知并提供相应的机会之后,一个人可以明知地、理智地放弃这些权利,自由地回答问题或者作出陈述。但是,如果没有这些告知或者在审判中控方未能证明被告人放弃了这些权利,那么由此所得的任何证据,都不可以用来反对他”。由此可见,米兰达判决为保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创制了程序性的保障措施,具有积极的意义。二、“米兰达规则”与美国社会的互动“米兰达规则”公布之后,美国的司法界大为震动,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人批评该规则极大地降低了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束缚了警察的手脚;但多数的人还是支持该规则,认为它对于保护被审讯者的合法权利和消除警察的暴力具有很大好处。所以,不管美国警察适不适应这一规定,但最终还是默认了,并习惯地在衣袋里装上一张印有“米兰达规则”的小卡片。这一规则对美国司法界产生巨大影响,尤其体现在刑事诉讼方面。(一)犯罪率的急剧升高对美国20世纪60年代基本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事情没有像沃伦法官想象的那么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米兰达本人。这么一个绑架强奸犯被最高法院无罪释放,虽然最后逮捕了,但是出狱之后,又多次犯罪被捕,最后在聚赌中被人杀死。为了更清晰的反应“米兰达规则”对美国犯罪率的影响,特列图表如图1-1所示。从图1-1中,我们不难发现暴力犯罪不论是从速度上还是数量上都在急剧增加。但是,我们却惊人的发现被监禁的罪犯数量增加缓慢,基至在1960年到1985年期间几乎没有变法。这种变化是有违常理的,暴力犯罪的数量增加了,按理说,罪犯的数量也应该增加,但经过统计发现,罪犯的数量似乎没有什么数量上的变化。“米兰达规则”像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道“天然保护伞”让他们逃脱了监狱的束缚。笔者分析,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结果,过半是由于“米兰达规则”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沉默权,致使办案人员立案和取证工作变得异常艰难。为了不影响办案效率,有些案件可能就没有被追究,有些追究的案件,也多半是因为“来兰达规则”导致证据的缺失,最终以撤诉而收尾。似乎,“米兰达规则”在它诞生后不久,并没有产生大法官们预想的效果。相反,却成了犯罪人肆无息作案的护身符
到认真的保护, 那么就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在被讯问之前, 他应当被告知;他享 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听说的任何话将被用作法庭审判中不利于他的证据,他有 权请律师,如果他请不起律师, 那么如果他愿意,在任何开始之前他可以被指定 一名律师。在讯问的全过程都应提供行使这些权利的机会。 不难发现,在作出这些告知并提供相应的机会之后,一个人可以明知地、理 智地放弃这些权利,自由地回答问题或者作出陈述。但是,如果没有这些告知或者 在审判中控方未能证明被告人放弃了这些权利,那么由此所得的任何证据,都不 可以用来反对他”。由此可见,米兰达判决为保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创 制了程序性的保障措施,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米兰达规则”与美国社会的互动 “米兰达规则”公布之后,美国的司法界大为震动,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有人批评该规则极大地降低了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束缚了警察的手脚;但多数 的人还是支持该规则,认为它对于保护被审讯者的合法权利和消除警察的暴力具 有很大好处。所以,不管美国警察适不适应这一规定,但最终还是默认了,并习 惯地在衣袋里装上一张印有“米兰达规则”的小卡片。这一规则对美国司法界产 生巨大影响,尤其体现在刑事诉讼方面。 (一)犯罪率的急剧升高 对美国 20 世纪 60 年代基本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事情没有像沃伦法官想象的 那么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米兰达本人。这么一个绑架强奸犯被最高法院无罪释 放,虽然最后逮捕了,但是出狱之后,又多次犯罪被捕,最后在聚赌中被人杀死。 为了更清晰的反应“米兰达规则”对美国犯罪率的影响,特列图表如图 1-1 所示。从图 1-1 中,我们不难发现暴力犯罪不论是从速度上还是数量上都在急剧 增加。但是,我们却惊人的发现被监禁的罪犯数量增加缓慢,甚至在 1960 年到 1985 年期间几乎没有变法。这种变化是有违常理的,暴力犯罪的数量增加了, 按理说,罪犯的数量也应该增加,但经过统计发现,罪犯的数量似乎没有什么数 量上的变化。“米兰达规则”像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道“天然保护伞”让他们逃脱 了监狱的束缚。 笔者分析,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结果,过半是由于“米兰达规则”赋予了犯 罪嫌疑人一定的沉默权,致使办案人员立案和取证工作变得异常艰难。为了不影 响办案效率,有些案件可能就没有被追究,有些追究的案件,也多半是因为“米 兰达规则”导致证据的缺失,最终以撤诉而收尾。 似乎,“米兰达规则”在它诞生后不久,并没有产生大法官们预想的效果。 相反,却成了犯罪人肆无忌惮作案的护身符
1960年一一1993年美国每10万人中监禁率、暴力犯罪率、谋杀率800700600一谋杀500一罪犯400300暴力犯罪2001000图1-1(二)警察效率的不断下降除了犯罪率的变化,破案率也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由于“米兰达规则”给子被告一方极大的权利保护,想必检方的破案率会遭到一定的冲击。至于冲击的力度,笔者统计了从1955年到1995年美国暴力犯罪破案率的状况,如图2-2所示。不难发现从1960年到1965年破案率骤然下降,也就是“米兰达规则”诞生的初期。在这段时间,破案率遭到巨大的冲击。从1970年后,破案率的变化归于平缓,但都处于一个比较低的状态。1955-1995年暴力犯罪破案率70605040→一破案率30201001950195519601965197019751980198519901995图2-2三、“米兰达规则”的理论争议“米兰达规则”有深刻的哲学背景和历史背景。在西方一直承认对个人价值的承认。沉默权从最初的一种道德权利到最后的现实权利得以实现经历了700
1960 年——1993 年美国每 10 万人中监禁率、暴力犯罪率、谋杀率 图 1-1 (二)警察效率的不断下降 除了犯罪率的变化,破案率也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由于“米兰达规则”给予 被告一方极大的权利保护,想必检方的破案率会遭到一定的冲击。至于冲击的力 度,笔者统计了从 1955 年到 1995 年美国暴力犯罪破案率的状况,如图 2-2 所示。 不难发现从 1960 年到 1965 年破案率骤然下降,也就是“米兰达规则”诞生的初 期。在这段时间,破案率遭到巨大的冲击。从 1970 年后,破案率的变化归于平 缓,但都处于一个比较低的状态。 1955-1995 年暴力犯罪破案率 图 2-2 三、“米兰达规则”的理论争议 “米兰达规则”有深刻的哲学背景和历史背景。在西方一直承认对个人价值 的承认。沉默权从最初的一种道德权利到最后的现实权利得以实现经历了 700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谋杀 罪犯 暴力犯罪 0 10 20 30 40 50 60 70 1950 1955 1960 1965 1970 1975 1980 1985 1990 1995 破案率
多年的时间。英国在1848年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沉默权。这也是米兰达规则在英美法中的传统来源。(一)理论基石一一个人自由与尊严沉默权的确立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它建立在个人本位的基础上,无可否认的是,传统的沉默权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了一种在保持沉默与作出供述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这是对人之所以作为人的尊严的尊重。另外,程序本位是“米兰达规则”存在的法理基础。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程序价值,轻实体权利。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生动而准确的描述普通法是“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2“米兰达规则”并非写在纸上的权利,简单的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行使米兰达权利,警察就没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而且,如果警察不遵守“米兰达规则”强制犯罪嫌疑人所获得的口供甚至物证都是无效的。(二)个人自由与社会公共价值的冲突1、自由vs.秩序“米兰达规则”从产生开始,就带着固有的矛盾,那就是自由与秩序的冲突同题。正如任何东西一样,都会有好的和不好的方面。应该说,一切诉讼制度都潜存着两种基本价值追求:一种是程序价值;一种是自由价值。建立在现代刑事诉讼价值观基础上的米兰达规则沉默权,为人类自由价值的实现提供了诉讼中的保障机制。2、公正VS.效率任何制度的建设,都会付出一定的代价。“米兰达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有效降低冤家错案的发生,但同时影响了司法办案的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方面要作出公正的判决,一方面要提高办事效率。应该说沉默权会影响到办案效率,但不是唯一因素。在日益发达的科技社会,我们完全可以引进其他侦查技术,不断提高司法办案效率。3、被告人利益vs.被害人利益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利益群体,被害人也是一个利益群体。这两个利益群体应该被法律同样的重视和保护。我们在肯定沉默权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兼顾到被害人的人权,要认真的对待每个人的权利。1易延友:《透过历史看沉默权》[N],广州,南方周末,1999年8月13日第7版。2[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300页
多年的时间。英国在 1848 年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沉默权。这也是米兰达规 则在英美法中的传统来源。 (一)理论基石——个人自由与尊严 沉默权的确立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1 它建立在个人本位的基础上,无可否认的是,传统的沉默权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人提供了一种在保持沉默与作出供述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这是对人之所以作为 人的尊严的尊重。 另外,程序本位是“米兰达规则”存在的法理基础。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程 序价值,轻实体权利。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生动而准确的描述普通法是“在程序 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2“米兰达规则”并非写在纸上的权利,简单的说,如果 犯罪嫌疑人行使米兰达权利,警察就没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而且,如果警 察不遵守“米兰达规则”强制犯罪嫌疑人所获得的口供甚至物证都是无效的。 (二)个人自由与社会公共价值的冲突 1、自由 vs.秩序 “米兰达规则”从产生开始,就带着固有的矛盾,那就是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问题。正如任何东西一样,都会有好的和不好的方面。应该说,一切诉讼制度都 潜存着两种基本价值追求:一种是程序价值;一种是自由价值。建立在现代刑事 诉讼价值观基础上的米兰达规则沉默权,为人类自由价值的实现提供了诉讼中的 保障机制。 2、公正 vs.效率 任何制度的建设,都会付出一定的代价。“米兰达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 了被告人的权利,有效降低冤家错案的发生,但同时影响了司法办案的效率。在 司法实践中,我们一方面要作出公正的判决,一方面要提高办事效率。应该说沉 默权会影响到办案效率,但不是唯一因素。在日益发达的科技社会,我们完全可 以引进其他侦查技术,不断提高司法办案效率。 3、被告人利益 vs.被害人利益 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利益群体,被害人也是一个利益群体。这两个利益群体 应该被法律同样的重视和保护。我们在肯定沉默权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也应 该兼顾到被害人的人权,要认真的对待每个人的权利。 1 易延友:《透过历史看沉默权》[N],广州,南方周末,1999 年 8 月 13 日第 7 版。 2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年第 300 页
四、“米兰达规则”的例外(一)公共安全例外来源:“纽约州诉夸尔斯案”。在1984年的纽约州诉夸尔斯一案中,被告人作为持枪强奸案的嫌疑人被警祭在一家超级市场内抓获。警祭没有向他宣读“采兰达告知”就问他枪在哪里”,然后警察根据他的指点在一个空纸箱里找到了一支手枪。被告人随后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指责警察违反了“米兰达规则”,要求法庭排除“毒树之果”。法官随后裁定:警察在超级市场内找到的那支手枪和被告人的供述都不能采用为证据。公诉方对此裁定不服,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原裁定,确认警察在:“紧急状态”下可以不遵守“米兰达规则”。由此可见,在沉默权问题上持“保守态度”的人似乎又开始在美国最高法院占据了上风。总之,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提问如果是基于对公共安全的关心而合理作出的那么即使警察在拘押讯问前没有向其发出”米兰达警告”,由此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归罪陈述也可以被采纳为证据。并且,该例外的适用不依赖于个别警察的主观动机。(二)抢救的例外在抢劫案件中,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捕时,被害人不在现场,警察便可以直接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要求他说出被害人的下落,以便营救被害人,避免使其丧失获救的机会,这时就可不必事先向他提出“米兰达忠告”。五、沉默权在中国不应再“沉默”(一)沉默权在中国的生存土壤从历史上看,可以说中国是不存在沉默权的。对于中国法制的发展,主要特征就是重口供,重视被告人的供述,所谓“无供不录案”。其直接恶果导致刑讯逼供发达,动辑大刑伺候。中华民国时期,状况有所改变,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刑事诉讼法》98条规定“讯问被告,应出以恩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威胁、利诱、欺诈及其他不正之方法。”但仅是如此,也只是纸上的东西。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一方面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废除肉刑,但现实中仍是屡禁不止,尤其在“文化大革命”中,这种践踏人权的事情发展到极点。(二)有限的沉默权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使我们找到了沉默权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其中有两条直接与沉默权相关
四、“米兰达规则”的例外 (一)公共安全例外 来源:“纽约州诉夸尔斯案”。 在 1984 年的纽约州诉夸尔斯一案中,被告人作为持枪强奸案的嫌疑人被警 察在一家超级市场内抓获。警察没有向他宣读“米兰达告知”就问他“枪在哪里”, 然后警察根据他的指点在一个空纸箱里找到了一支手枪。被告人随后供认了自己 的罪行。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指责警察违反了“米兰达规则”,要求法庭排除“毒 树之果”。法官随后裁定:警察在超级市场内找到的那支手枪和被告人的供述都 不能采用为证据。公诉方对此裁定不服,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 翻了原裁定,确认警察在:“紧急状态”下可以不遵守“米兰达规则”。由此可见, 在沉默权问题上持“保守态度”的人似乎又开始在美国最高法院占据了上风。 总之,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提问如果是基于对公共安全的关心而合理作出的, 那么即使警察在拘押讯问前没有向其发出"米兰达警告",由此所获得的犯罪嫌疑 人的归罪陈述也可以被采纳为证据。并且,该例外的适用不依赖于个别警察的主 观动机。 (二)抢救的例外 在抢劫案件中,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捕时,被害人不在现场,警察便可以直 接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要求他说出被害人的下落,以便营救被害人,避免 使其丧失获救的机会,这时就可不必事先向他提出“米兰达忠告”。 五、沉默权在中国不应再“沉默” (一)沉默权在中国的生存土壤 从历史上看,可以说中国是不存在沉默权的。对于中国法制的发展,主要特 征就是重口供,重视被告人的供述,所谓“无供不录案”。其直接恶果导致刑讯 逼供发达,动辄大刑伺候。中华民国时期,状况有所改变,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刑 事诉讼法》98 条规定“讯问被告,应出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威胁、利 诱、欺诈及其他不正之方法。”但仅是如此,也只是纸上的东西。新中国成立后, 虽然一方面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废除肉刑,但现实中仍是屡禁不止,尤其在“文 化大革命”中,这种践踏人权的事情发展到极点。 (二)有限的沉默权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使我们找到了沉默权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其中有两 条直接与沉默权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