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的法理分析一、背景介绍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重庆市民杨武、吴苹夫妇在重庆轻轨杨家坪站旁边拥有一栋两层高、219平方米的小楼。2004年,由于此地要改建成为商场,杨吴二人收到拆迁通知书。但由于和发展商多次交涉未能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两人拒绝拆迁,夫妇俩甚至还在楼顶上升起了国旗,以表决心。2007年发展商为了不影响进度,动手在周边已拆迁地区进行地基开挖,结果形成了周边是深坑、唯有小屋孤伶伶立在中央的“奇观”。2004年起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开始启动,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确定联合对该片区实施商业开发:2005年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加入成为第三方开发商,该地区邻近杨家坪轻轨站,是当地的商业核心地段之一。自拆迁公告发布以来,该片区204住户和77非住宅户,除杨武、吴苹夫妇一户外,均陆续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搬迁。2004年起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开始启动,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确定联合对该片区实施商业开发,2005年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加入成为第三方开发商,该地区邻近杨家坪轻轨站,是当地的商业核心地段之一。自拆迁公告发布以来,该片区204住户和77非住宅户,除杨武、吴苹夫妇一户外,均陆续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搬迁。杨武、吴苹夫妇的房屋则座落于鹤兴路17号,面积219平方米,是一座两层砖混结构,属营业用房,据吴苹所述,该地段在1944年由杨武父亲建成房子,1992年重建成现在的建筑,2004年8月31日公布拆迁公告,由于他们的房子最大,九龙坡区房管局以此为由放到最后来解决。杨武,这个被网友称为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户主,2007年3月21日下午爬上孤岛般的自家二层楼房,先是舞动国旗,然后打出一面写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标语,展示“保卫自己的财产”的决心。二、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的法理分析 一、背景介绍 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重庆市民杨武、吴苹夫妇在重庆轻轨杨家坪站 旁边拥有一栋两层高、219 平方米的小楼。2004 年,由于此地要改建成为商场, 杨吴二人收到拆迁通知书。但由于和发展商多次交涉未能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 两人拒绝拆迁,夫妇俩甚至还在楼顶上升起了国旗,以表决心。2007 年发展商 为了不影响进度,动手在周边已拆迁地区进行地基开挖,结果形成了周边是深坑、 唯有小屋孤伶伶立在中央的“奇观”。 2004 年起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开始启动,重庆南隆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确定联合对该片区实施商业开发, 2005 年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加入成为第三方开发商,该地区邻近杨家坪轻轨 站,是当地的商业核心地段之一。 自拆迁公告发布以来,该片区 204 住户和 77 非住宅户,除杨武、吴苹夫妇 一户外,均陆续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搬迁。2004 年起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鹤兴路片 区旧城改造工程开始启动,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 司确定联合对该片区实施商业开发,2005 年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加入成为第 三方开发商,该地区邻近杨家坪轻轨站,是当地的商业核心地段之一。自拆迁公 告发布以来,该片区 204 住户和 77 非住宅户,除杨武、吴苹夫妇一户外,均陆 续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搬迁。 杨武、吴苹夫妇的房屋则座落于鹤兴路 17 号,面积 219 平方米,是一座两 层砖混结构,属营业用房,据吴苹所述,该地段在 1944 年由杨武父亲建成房子, 1992 年重建成现在的建筑,2004 年 8 月 31 日公布拆迁公告,由于他们的房子最 大,九龙坡区房管局以此为由放到最后来解决。 杨武,这个被网友称为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户主,2007 年 3 月 21 日下午 爬上孤岛般的自家二层楼房,先是舞动国旗,然后打出一面写有“公民的合法的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标语,展示“保卫自己的财产”的决心。 二、法院强制执行
3月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向他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3月22日之前,必须自行搬迁。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3月22日期限过后,至同月30日上午,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仍未强制执行拆迁,但于同日该法院发表公告,责令在钉子户内坚守的杨武在4月10日前(即十天后)自动搬迁,钉子户交由智润置业公司拆除。“问题没解决,我肯定不会搬”,无苹(户主杨武的妻子)称,法院“限期履行”的裁决是违规的,“它根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事实上,它保护的既不是国家利益,也不是公共利益,保护的只是开发商的利益,它并不合法。”吴苹熟练引用究法、重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刚出台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表示,她将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事件至4月2日下午有突破性发展:杨武、吴苹夫妇与开发商在下午四点半达成协议并签署拆迁安置同意书;夫妇同意接受易地实物安置,在沙坪坝区置换一套同等面积之商业用房(协议中没有涉及补偿金事项)。约下午五点,杨武拆除挂在屋子前后之横幅与国旗并收拾家当离开房子,象征事件的落幕。官方人员其后曾登上该幢楼房楼顶视察并拍照,而开发商于晚上七点半开始拆除房子,至当晚十点半被移平(但地基土丘并未推倒),事件正式结束。三、法理探讨一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及其行使的界限近年来发生的众多房屋强制拆迁悲剧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强制拆迁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混杂。要彻底解决强制拆迁难,关键在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按照所有权的一般理论,所有权人享有绝对的支配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所有权得负有义务,此项义务的唯一合法来源就是公共利益。政府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才能动用征收权。因此严格区分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显然是有必要的。非公益拆迁中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关系原应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却因行政权力和所谓“公共利益”的介入显示出明显的行政法律关系倾向,使得原本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失去了平等性,演化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导致私权和公权之间
3 月 19 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向他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3 月 22 日之前,必须自行搬迁。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3 月 22 日期限过后,至同月 30 日上午,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仍未强制执行拆 迁,但于同日该法院发表公告,责令在钉子户内坚守的杨武在 4 月 10 日前(即 十天后)自动搬迁,钉子户交由智润置业公司拆除。 “问题没解决,我肯定不会搬”,无苹(户主杨武的妻子)称,法院“限期 履行”的裁决是违规的,“它根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94 条: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 失。”“事实上,它保护的既不是国家利益,也不是公共利益,保护的只是开发商 的利益,它并不合法。”吴苹熟练引用宪法、重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刚 出台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表示,她将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件至 4 月 2 日下午有突破性发展:杨武、吴苹夫妇与开发商在下午四点半 达成协议并签署拆迁安置同意书;夫妇同意接受易地实物安置,在沙坪坝区置换 一套同等面积之商业用房(协议中没有涉及补偿金事项)。 约下午五点,杨武拆除挂在屋子前后之横幅与国旗并收拾家当离开房子,象 征事件的落幕。官方人员其后曾登上该幢楼房楼顶视察并拍照,而开发商于晚上 七点半开始拆除房子,至当晚十点半被移平(但地基土丘并未推倒),事件正式 结束。 三、法理探讨—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及其行使的界限 近年来发生的众多房屋强制拆迁悲剧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最根本 的原因在于强制拆迁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混杂。要彻底 解决强制拆迁难,关键在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按照所有权的一般理论,所有权人享有绝对的支配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但 所有权得负有义务,此项义务的唯一合法来源就是公共利益。政府只有基于公共 利益的目的才能动用征收权。因此严格区分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显然是有必要 的。 非公益拆迁中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关系原应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却因行政 权力和所谓“公共利益”的介入显示出明显的行政法律关系倾向,使得原本平等 的民事法律关系失去了平等性,演化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导致私权和公权之间
法律理性的失调。梁慧星教授曾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通过时宣称:“《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对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第42条规定,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学上,这里的“公共利益”称之为不确定概念。其界定应该由法官决定。法官需要在这个案子上面通过创造性的裁判来赋予公共利益至少在这个案件中赋予公共利益基本的判断标准,即把公共利益具体化。对“公共利益”,必须作严格的限定解释。因为公共利益容易被滥用。公共利益的界定理论上不难下定义,但是应该引入程序正义的理念。既然是个人所有的房子,具有合法的国有主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所以要认定公共利益,不能不尊重所有人的话语权。而这一方面现行法律制度有缺憾。重庆这个案件只是在不合理的制度下出了几千万、几百万个案中的一个个案而已。从宪法与行政法的视角提出,公共利益的界定应该没有办法采用列举式。以前曾经在讨论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征用法时,也列举了很多的条款,比如说修学校、高速公路之类的,但是具体类别很难做出明确的界定。从国外国内的经验看应该要引入一个程序性条款。被拆迁户中有吴苹这样的人,也有希望脱离这个区域生活得更好的人,要引入民主的决策程序,让被拆迁主体投票。从诉讼法的视角看,民事诉讼法当中也有所谓的公益诉讼,实际上就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诉讼。这个公共利益怎么判断,诉讼法的角度通常考虑这么几个因素:首先,这个纠纷当中涉及到的应该是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一个人的利益,但一个人的利益有时候也可能会是公共利益。多数人的利益通常是公共利益,但通常也并不必然,也可能是私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但是多数人的利益符合一定条件就很容易转化成公共利益,而且这个利益一定是长久性、稳定性的利益,且并不是一个隐性的利益。其次,公共利益应该是连接性的利益,共损共荣,而且起到铺垫的作用。最后,公共利益往往是倾向于非经济利益,比如说城市的发展、城市的规划,城市的规划一般来说一定意义上是一个非经济的利益。四、现实思考一一商业利益是否就一定不是公共利益?作为拆迁政策,有根据商业利益开发和公共利益开发的两种类型。二者如何
法律理性的失调。 梁慧星教授曾在 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通过时宣称: “《物权 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 对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第 42 条规定,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学上,这里的“公共利益”称 之为不确定概念。其界定应该由法官决定。法官需要在这个案子上面通过创造性 的裁判来赋予公共利益至少在这个案件中赋予公共利益基本的判断标准,即把公 共利益具体化。 对“公共利益”,必须作严格的限定解释。因为公共利益容易被滥用。公共 利益的界定理论上不难下定义,但是应该引入程序正义的理念。既然是个人所有 的房子,具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所以要认定公共利益,不能 不尊重所有人的话语权。而这一方面现行法律制度有缺憾。重庆这个案件只是在 不合理的制度下出了几千万、几百万个案中的一个个案而已。 从宪法与行政法的视角提出,公共利益的界定应该没有办法采用列举式。以 前曾经在讨论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征用法时,也列举了很多的条款,比如说 修学校、高速公路之类的,但是具体类别很难做出明确的界定。从国外国内的经 验看应该要引入一个程序性条款。被拆迁户中有吴苹这样的人,也有希望脱离这 个区域生活得更好的人,要引入民主的决策程序,让被拆迁主体投票。 从诉讼法的视角看,民事诉讼法当中也有所谓的公益诉讼,实际上就是涉及 到公共利益的诉讼。这个公共利益怎么判断,诉讼法的角度通常考虑这么几个因 素:首先,这个纠纷当中涉及到的应该是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一个人的利益,但 一个人的利益有时候也可能会是公共利益。多数人的利益通常是公共利益,但通 常也并不必然,也可能是私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但是多数人的利益符合一定条件 就很容易转化成公共利益,而且这个利益一定是长久性、稳定性的利益,且并不 是一个隐性的利益。其次,公共利益应该是连接性的利益,共损共荣,而且起到 铺垫的作用。最后,公共利益往往是倾向于非经济利益,比如说城市的发展、城 市的规划,城市的规划一般来说一定意义上是一个非经济的利益。 四、现实思考——商业利益是否就一定不是公共利益? 作为拆迁政策,有根据商业利益开发和公共利益开发的两种类型。二者如何
区别呢?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有相关规定,一些建设项目可以以划拨的方式获得土地。对此可以理解为,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应该更靠近公共利益,有国家机关的用地,军事单位的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学校、养老院等公益事业的用的,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水利等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等。这些都应该是实务界认为的公共利益的领域。但是这些设施的开发行为有的是政府主导的,有的可能就是开发商代替政府做工作的。所以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我觉得只要符合相关用途,就应该是公共利益。当我们去衡量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时,二者是否是对立的?这二者恐怕不能简单的等同。美国纽约建帝国大厦的时候也遭遇到钉子户,但最后法官说,这个地方如果进行拆掉,将来建起帝国大厦以后,对纽约的发展是有利的,因此是公共利益。windows给比尔盖茨带来了无穷的财富,但是也使世界进入了网络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是受益者,我们不能陷入单纯的思维来认定公共利益。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其是私人开发,而否认其是公共利益
区别呢?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有相关规定,一些建设项目可以以划拨的方 式获得土地。对此可以理解为,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应该更靠近公共 利益,有国家机关的用地,军事单位的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学校、养老院 等公益事业的用的,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水利等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等。这些都 应该是实务界认为的公共利益的领域。但是这些设施的开发行为有的是政府主导 的,有的可能就是开发商代替政府做工作的。所以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我 觉得只要符合相关用途,就应该是公共利益。 当我们去衡量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时,二者是否是对立的?这二者恐怕不能 简单的等同。美国纽约建帝国大厦的时候也遭遇到钉子户,但最后法官说,这个 地方如果进行拆掉,将来建起帝国大厦以后,对纽约的发展是有利的,因此是公 共利益。Windows 给比尔盖茨带来了无穷的财富,但是也使世界进入了网络时代, 我们每个人都是受益者,我们不能陷入单纯的思维来认定公共利益。因此不能仅 仅因为其是私人开发,而否认其是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