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杀人案的法理分析一、案情简介药家鑫,案发时为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2010年10月21日晚十一时许驾车返校,低头更换车载碟片时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倒地,下车查看时发现被害人疑似在记其车牌号,害怕遭到受害人日后无休止的纠缠于是掏出随身携带的包中长约30公分的刀对受害人连捕六刀(另一种说法为八刀,但事后经公安机关证实为六刀)致受害人张妙死亡。后驾车逃逸过程中在一十字路口再次撞伤两人,又欲逃逸时被周围群众抓获。由于只供认了第二次撞人事故而被公安机关释放,后主动告知父母撞伤并刺死张妙一事并在父母的陪同下投案自首。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对药家鑫杀人一案提起公诉。同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药家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维持药家鑫案的一审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至此,药家鑫案司法程序告一段落,然而社会大众对此案的议论和反思却没有结束。药家鑫案当年之所以引起如此之大的轰动和关注,除了药家鑫开车撞伤了人不但不及时将伤者送医救助反而拔刀连捕六刀致人死亡外,还有他的大学生和外界所称其“富二代”、“官二代”的身份,让社会大众担心这起案件会掺入金钱和权利的干预而得不到公正审判。案件发生后出现的“五教授联名请求免除药家鑫死刑”、公安大学专家李瑾玫教授的“习惯性钢琴手法说”、孔庆东教授的“杀人面相说”、药家鑫辩护律师的“激情杀人说”、药家鑫师妹李颖的“要是我,我也捕”、陕西高院法官受贿事件及案件审判全程的微博直播,都一次次的把约家鑫案推进人们的视野,成为热点话题而一波三折。大众的纷纷议论中,虽然不之专业、理性的分析,但更多的议论都带有偏激之词和情感倾向,令人深思。二、社会興论(一)药家鑫为什么当死舆论上希望药家鑫死的人占大多数,认为药家鑫不死“天理不容”、“人神共愤”。"主要理由是:一、撞伤受害人不但不搭救反而补刀,还连补6刀。作为一名学生,其主观恶性大,手段极其残忍。按照常人的思维行动,撞伤人后第一任务是救人,但是药家鑫的行为却让人咂舌。二、“X二代”存心刺死被害人据凤凰网对420284人的调查,认为药家鑫罪大恶极当判死刑的占95.2%,在废除死刑成为世界潮流和文明进步的今天,这样的结果真的是民意还是社会房气太重?
药家鑫杀人案的法理分析 一、案情简介 药家鑫,案发时为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2010 年 10 月 21 日晚十一时许 驾车返校,低头更换车载碟片时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倒地,下车查看时发现被害人 疑似在记其车牌号,害怕遭到受害人日后无休止的纠缠于是掏出随身携带的包中 长约 30 公分的刀对受害人连捅六刀(另一种说法为八刀,但事后经公安机关证 实为六刀)致受害人张妙死亡。后驾车逃逸过程中在一十字路口再次撞伤两人, 又欲逃逸时被周围群众抓获。由于只供认了第二次撞人事故而被公安机关释放, 后主动告知父母撞伤并刺死张妙一事并在父母的陪同下投案自首。2011 年 1 月 11 日,西安市检察院对药家鑫杀人一案提起公诉。同年 4 月 22 日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 经济损失 45498.5 元。药家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 5 月 20 日,陕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维持药家鑫案的一审判决。2011 年 6 月 7 日上午,药家鑫 被执行死刑。至此,药家鑫案司法程序告一段落,然而社会大众对此案的议论和 反思却没有结束。 药家鑫案当年之所以引起如此之大的轰动和关注,除了药家鑫开车撞伤了人 不但不及时将伤者送医救助反而拔刀连捅六刀致人死亡外,还有他的大学生和外 界所称其“富二代”、“官二代”的身份,让社会大众担心这起案件会掺入金钱 和权利的干预而得不到公正审判。案件发生后出现的“五教授联名请求免除药家 鑫死刑”、公安大学专家李瑾玫教授的“习惯性钢琴手法说”、孔庆东教授的“杀 人面相说”、药家鑫辩护律师的“激情杀人说”、药家鑫师妹李颖的“要是我, 我也捅”、陕西高院法官受贿事件及案件审判全程的微博直播,都一次次的把药 家鑫案推进人们的视野,成为热点话题而一波三折。大众的纷纷议论中,虽然不 乏专业、理性的分析,但更多的议论都带有偏激之词和情感倾向,令人深思。 二、社会舆论 (一)药家鑫为什么当死 舆论上希望药家鑫死的人占大多数,认为药家鑫不死“天理不容”、“人神 共愤”。[1]主要理由是:一、撞伤受害人不但不搭救反而补刀,还连补 6 刀。作 为一名学生,其主观恶性大,手段极其残忍。按照常人的思维行动,撞伤人后第 一任务是救人,但是药家鑫的行为却让人咂舌。二、“X 二代”存心刺死被害人 [1] 据凤凰网对 420284 人的调查,认为药家鑫罪大恶极当判死刑的占 95.2%,在废除死刑成为世界潮流和文 明进步的今天,这样的结果真的是民意还是社会戾气太重?
的理由是害怕“农村人特别难缠”,触动了弱势群体和社会的敏感神经。三、作为21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药家鑫主观上害怕受害人难缠有杀死受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使用了积极残忍的手段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理应判处死刑;四、微博直播审判全程,司法没有被舆论绑架,案件审判结果是公正的,没有被民意左右也没有掺杂金钱和权力腐败,审判结果依据的是法律而不是舆论偏向。(二)药家鑫不当死与药家鑫当死相对的另一种声音主张药家鑫不应该判死刑。持这种观点的人们大多从社会环境、家庭教育、法律制度的不足来分析药家鑫的可拎之处。理由是:一、他只是个做错事的孩子,社会应该给他宽容和希望,法律应该教育和矫正而不必以命还命。受中国式家长教育的影响,药家鑫的成长之路充满竞争和压抑。作为独生子女,药家鑫有害怕农村人难缠的想法应该遭到道德、人权和人性的遣责,但不应该作为反映其主观恶性大的因素,法律部惩罚思想。即使药家鑫对农村人的理解有明显偏见,也不能以此为由强加给他法律制裁;二、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且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具有从轻情节。药家鑫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明显并多次向受害人家属表示杆悔甚至在庭审中下跪气求原谅:三、“一个孩子已经失去了母亲,不要让另一个母亲也失去孩子”。死刑是野蛮的刑事报复,为什么要以血还血的再次伤害来平息风波?受害人父亲都说“把娃养大不容易”表示谅解,为什么不给他一条生路?[2四、作为独生子女,家庭教育不当和社会环境影响是药家鑫犯罪的诱因。老师、同学、邻居联名请愿,在他们眼里药家鑫是品学兼优好学生,是文气的音乐才子,柔弱温顺,杀人属偶然,是一时冲动,不能因一次犯错连改过的机会都没有就走完年轻的生命路程。(三)不当死的药家鑫为什么死了虽然有不少人认为药家鑫不该死,但是药家鑫最终还是被执行了死刑,因而认为药家鑫不该死的大多从以下原因中为药家鑫辩驳:一、媒体的过多报道和夸大言论引起了社会大众的过多关注和评判,刺激了民债,使得大众舆论偏向于判处药家鑫死刑才能平民愤;二、舆论绑架了司法,药家鑫是舆论的牺牲品,社会舆论的过多评价和于涉,使得案件审判一波三折沦为媒体审判的产物:三、我国的死刑制度的不合理的存在,是不足挂齿的野蛮的刑事报复观。有些人从废除死刑的角度来论证药家鑫免死的理由,认为我国刑法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名正言顺的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四、被害人赢得社会大众广泛的同情,药家鑫补刀激起了巨大民债。被害人家属一方面组织群众签名要求判处药家鑫,一方面拒不安葬被害人来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五、家境背景遭非议,社会大众对药家鑫[2]慕明春:《法治与理性的胜利》,载《探讨与争鸣》,2011年第5期,第41页
的理由是害怕“农村人特别难缠”,触动了弱势群体和社会的敏感神经。三、作 为 21 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药家鑫主观上害怕受害人难缠有杀死受害人 的故意,客观上使用了积极残忍的手段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理应判处死刑; 四、微博直播审判全程,司法没有被舆论绑架,案件审判结果是公正的,没有被 民意左右也没有掺杂金钱和权力腐败,审判结果依据的是法律而不是舆论偏向。 (二)药家鑫不当死 与药家鑫当死相对的另一种声音主张药家鑫不应该判死刑。持这种观点的人 们大多从社会环境、家庭教育、法律制度的不足来分析药家鑫的可矜之处。理由 是:一、他只是个做错事的孩子,社会应该给他宽容和希望,法律应该教育和矫 正而不必以命还命。受中国式家长教育的影响,药家鑫的成长之路充满竞争和压 抑。作为独生子女,药家鑫有害怕农村人难缠的想法应该遭到道德、人权和人性 的谴责,但不应该作为反映其主观恶性大的因素,法律部惩罚思想。即使药家鑫 对农村人的理解有明显偏见,也不能以此为由强加给他法律制裁;二、药家鑫有 自首情节,且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具有从轻情节。药家鑫 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明显并多次向受害人家属表示忏悔甚至在庭审中 下跪乞求原谅;三、“一个孩子已经失去了母亲,不要让另一个母亲也失去孩子”。 死刑是野蛮的刑事报复,为什么要以血还血的再次伤害来平息风波?受害人父亲 都说“把娃养大不容易”表示谅解,为什么不给他一条生路?[ 2]四、作为独生子 女,家庭教育不当和社会环境影响是药家鑫犯罪的诱因。老师、同学、邻居联名 请愿,在他们眼里药家鑫是品学兼优好学生,是文气的音乐才子,柔弱温顺,杀 人属偶然,是一时冲动,不能因一次犯错连改过的机会都没有就走完年轻的生命 路程。 (三)不当死的药家鑫为什么死了 虽然有不少人认为药家鑫不该死,但是药家鑫最终还是被执行了死刑,因而 认为药家鑫不该死的大多从以下原因中为药家鑫辩驳:一、媒体的过多报道和夸 大言论引起了社会大众的过多关注和评判,刺激了民愤,使得大众舆论偏向于判 处药家鑫死刑才能平民愤;二、舆论绑架了司法,药家鑫是舆论的牺牲品,社会 舆论的过多评价和干涉,使得案件审判一波三折沦为媒体审判的产物;三、我国 的死刑制度的不合理的存在,是不足挂齿的野蛮的刑事报复观。有些人从废除死 刑的角度来论证药家鑫免死的理由,认为我国刑法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名正 言顺的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四、被害人赢得社会大众广泛的同情,药家鑫补 刀激起了巨大民愤。被害人家属一方面组织群众签名要求判处药家鑫,一方面拒 不安葬被害人来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五、家境背景遭非议,社会大众对药家鑫 [2] 慕明春:《法治与理性的胜利》,载《探讨与争鸣》,2011 年第 5 期,第 41 页
这类所谓“官二代”、“富二代”存在偏颇。一些评论者认为被害人家属利用国人仇富、仇官和对司法的不信任,夸大药家鑫的家庭背景,并将法院的正常司法行为与滥用权力、违法审判挂钩,令法院处于不判其死刑就说明有司法腐败成分的境地。并说陕西高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高校师生参加旁听进行法制教育的行为说成是法院为从轻处理药家鑫而有意安排的秀场,使得法院在巨大社会压力下不得不判处药家鑫死刑。(四)当死的药家鑫终于死了从案件发生到审判的过程中,社会大众主要情感偏向盖过了理性的分析,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的人们一度出现各种过激言论,认为“不杀药家鑫天理难容”;甚至说“中国和药家鑫只能活一个”。药家鑫那美丽的弹钢琴的手也是会杀人的:觉得判处死刑是“替天行道”顺民意,如此才能大快人心。即便“打着所谓人性和取缔死刑的幌子”、“以赔偿的名义为引诱”也得不到药家鑫的免死金牌,只有判处药家鑫死刑才能服众才能平息民债。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要不要以这种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呢?[3是否只有药家鑫死了才能彰显公平正义呢?无论从人性角度还是法律层面,这都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三)“专家”说法(一)律师辩护:“激情杀人说”药家鑫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这是一起由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药家鑫是一念之差而不是早有邪念,属于“激情杀人”。针对大众认为“药家鑫对受害人连捕六刀,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的观点,其辩护律师认为六刀才致人死亡与一刀毙命哪个手段更残忍和一时冲动而杀人与预谋杀人、多次杀人哪个主观恶性更大不好评判。并说药家鑫的成长之路没有污点,品学兼优,还得过各种奖励,希望法庭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一个做错事的孩子活下去的机会。然而社会大众却认为这是对药家鑫杀人的开脱之词。所谓“激情杀人”是指行为人本无杀人的故意,但在被害人严重过错行为的刺激下,激债而杀人的突发性犯罪行为。“激情杀人”时,行为人在认识上存在局限性,对行为的控制力减弱对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之考虑。“激情杀人”在我国刑法中并无明确规定,以受害人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为前提。在本案中被害人张妙从被撞到被杀并没有任何不当行为和重大过错,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并不符合“激情杀人”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临时起意而杀人。律师从被告人利益出发提出“激情杀人”的辩护意见,是其辩护权的正当行使,且每一个被告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因而其律师的说法并无严重不妥。但其明显不能成立的辩护理由却激怒了公众的情绪,又一次将药[3]贺卫方:《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载《南方周刊》,2011年第8期,第7页
这类所谓“官二代”、“富二代”存在偏颇。一些评论者认为被害人家属利用国 人仇富、仇官和对司法的不信任,夸大药家鑫的家庭背景,并将法院的正常司法 行为与滥用权力、违法审判挂钩,令法院处于不判其死刑就说明有司法腐败成分 的境地。并说陕西高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高校师生参加旁听进行法制教 育的行为说成是法院为从轻处理药家鑫而有意安排的秀场,使得法院在巨大社会 压力下不得不判处药家鑫死刑。 (四)当死的药家鑫终于死了 从案件发生到审判的过程中,社会大众主要情感偏向盖过了理性的分析,要 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的人们一度出现各种过激言论,认为“不杀药家鑫天理难容”; 甚至说“中国和药家鑫只能活一个”。药家鑫那美丽的弹钢琴的手也是会杀人的; 觉得判处死刑是“替天行道”顺民意,如此才能大快人心。即便“打着所谓人性 和取缔死刑的幌子”、“以赔偿的名义为引诱”也得不到药家鑫的免死金牌,只 有判处药家鑫死刑才能服众才能平息民愤。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 但是要不要以这种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呢?[3]是否只有药家鑫死了 才能彰显公平正义呢?无论从人性角度还是法律层面,这都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 题。 (三)“专家”说法 (一)律师辩护:“激情杀人说” 药家鑫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这是一起由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药 家鑫是一念之差而不是早有邪念,属于“激情杀人”。针对大众认为“药家鑫对 受害人连捅六刀,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的观点,其辩护律师认为六刀才致 人死亡与一刀毙命哪个手段更残忍和一时冲动而杀人与预谋杀人、多次杀人哪个 主观恶性更大不好评判。并说药家鑫的成长之路没有污点,品学兼优,还得过各 种奖励,希望法庭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一个做错事的孩子活下去的机会。 然而社会大众却认为这是对药家鑫杀人的开脱之词。所谓“激情杀人”是指行为 人本无杀人的故意,但在被害人严重过错行为的刺激下,激愤而杀人的突发性犯 罪行为。“激情杀人”时,行为人在认识上存在局限性,对行为的控制力减弱, 对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考虑。“激情杀人”在我国刑法中并无明确规定,以受 害人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为前提。在本案中被害人张妙从被撞到被杀并没有任何 不当行为和重大过错,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并不符合“激情杀人”的构成要件,应 被认定为临时起意而杀人。律师从被告人利益出发提出“激情杀人”的辩护意见, 是其辩护权的正当行使,且每一个被告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因而其律师的说法 并无严重不妥。但其明显不能成立的辩护理由却激怒了公众的情绪,又一次将药 [3] 贺卫方:《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载《南方周刊》,2011 年第 8 期,第 7 页
家鑫案推上风口浪尖。(二)李瑾攻教授:“习惯性钢琴手法说”公安大学李瑾玫教授针对药家鑫一案曾两次把药家鑫的杀人行为与弹钢琴联系起来,引来舆论一片然。第一次是在《新闻1+1》中的节自现场看了庭审录像后,即兴分析说:药家鑫平时情绪不好时会用手指砸钢琴键盘来发泄,所以当车祸现场他受到刺激情绪不好时,就拿受害者当钢琴来砸(连续用刀捕)。第二次第二次是她在另一个新闻节目访谈中说:药家鑫的第一刀是有杀人的念想之后的几刀则是弹钢琴的习惯性机械动作。正确正确的分析不代表正确的传播,要面向大众说话,光有正确是不够的,还得有说服力。即便李玫瑾教授作为专家其所有分析都是正确的,也要让人听明白并且能够普遍接受才行,而李玫瑾教授自已也承认在传播上有如下缺陷:其一,没有犯罪心理学专业背景的公众不能理解专业性太强的分析:其二,电视直播的时间限制不允许解释太多;其三,在电视节目中,主持人直接对“犯罪行为”做提问,李玫瑾也只好直接分析“犯罪行为”,缺少了分析“犯罪动机”的环节,而后者本应该是前者的铺垫。李瑾玫教授的这番言论,招来了铺天盖地的骂声,认为她是在为药家鑫开脱,指责她不是专家而是“砖家”。(三)孔庆东教授:“杀人面相说”无独有偶,与李瑾玫教授发表言论招致斥责的结果不同,孔庆东教授在电视节目的几番言论引来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支持。他认为“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你满门抄斩的才是严肃的法律”,“药家鑫长得就像杀人犯”,“药家鑫名字就像杀人犯”。如果“弹钢琴行凶法”是胡扯,那么“相面断定杀人犯法”岂不更是胡扯,而且这样的胡扯更容易分辨吧?为什么“乱喷”的孔庆东反而受到追捧?那是因为,孔庆东上来就骂,立即与天家希望出口恶气的心理对接,大家对节自的预期也变为希望听到更“出彩”的痛斥,而不是理性的分析。孔庆东接下来的表现很符合这个预期,所以专家听众一拍即合。但我认为,与其说李瑾玫是“砖家”,倒不如说孔庆东是“拍砖的”,他的这种偏激言论显然是不理性的。四、案件背后的法与理(一)明确法律因果关系正如多年前的马加爵杀人案一样,社会舆论对于药家鑫杀案反思,很大程度上关涉到家庭教育,犯罪心理乃至社会环境的好坏成败上,使得药家鑫案几乎成了一场犯罪社会学的全面探究。虽然从犯罪心理学或者社会学的角度来揭示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动因,有助于获知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犯罪的潜在动机以及家庭教育与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机制,从而深化对犯罪构成、定罪量刑与犯罪预防理论的研究。但是,一个事件的发生有其特殊或具体的原因,这只是一个事实判断
家鑫案推上风口浪尖。 (二)李瑾玫教授:“习惯性钢琴手法说” 公安大学李瑾玫教授针对药家鑫一案曾两次把药家鑫的杀人行为与弹钢琴 联系起来,引来舆论一片哗然。第一次是在《新闻 1+1》中的节目现场看了庭审 录像后,即兴分析说:药家鑫平时情绪不好时会用手指砸钢琴键盘来发泄,所以 当车祸现场他受到刺激情绪不好时,就拿受害者当钢琴来砸(连续用刀捅)。第 二次第二次是她在另一个新闻节目访谈中说:药家鑫的第一刀是有杀人的念想, 之后的几刀则是弹钢琴的习惯性机械动作。正确正确的分析不代表正确的传播, 要面向大众说话,光有正确是不够的,还得有说服力。即便李玫瑾教授作为专家 其所有分析都是正确的,也要让人听明白并且能够普遍接受才行,而李玫瑾教授 自己也承认在传播上有如下缺陷:其一,没有犯罪心理学专业背景的公众不能理 解专业性太强的分析;其二,电视直播的时间限制不允许解释太多;其三,在电 视节目中,主持人直接对“犯罪行为”做提问,李玫瑾也只好直接分析“犯罪行 为”,缺少了分析“犯罪动机”的环节,而后者本应该是前者的铺垫。李瑾玫教 授的这番言论,招来了铺天盖地的骂声,认为她是在为药家鑫开脱,指责她不是 专家而是“砖家”。 (三)孔庆东教授:“杀人面相说” 无独有偶,与李瑾玫教授发表言论招致斥责的结果不同,孔庆东教授在电视 节目的几番言论引来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支持。他认为“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你 满门抄斩的才是严肃的法律”,“药家鑫长得就像杀人犯”,“药家鑫名字就像 杀人犯”。如果“弹钢琴行凶法”是胡扯,那么“相面断定杀人犯法”岂不更是 胡扯,而且这样的胡扯更容易分辨吧?为什么“乱喷”的孔庆东反而受到追捧? 那是因为,孔庆东上来就骂,立即与大家希望出口恶气的心理对接,大家对节目 的预期也变为希望听到更“出彩”的痛斥,而不是理性的分析。孔庆东接下来的 表现很符合这个预期,所以专家听众一拍即合。但我认为,与其说李瑾玫是“砖 家”,倒不如说孔庆东是“拍砖的”,他的这种偏激言论显然是不理性的。 四、案件背后的法与理 (一)明确法律因果关系 正如多年前的马加爵杀人案一样,社会舆论对于药家鑫杀案反思,很大程度 上关涉到家庭教育,犯罪心理乃至社会环境的好坏成败上,使得药家鑫案几乎成 了一场犯罪社会学的全面探究。虽然从犯罪心理学或者社会学的角度来揭示犯罪 嫌疑人行为的动因,有助于获知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犯罪的潜在动机以及家庭教育 与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机制,从而深化对犯罪构成、定罪量刑与犯罪预防理论 的研究。但是,一个事件的发生有其特殊或具体的原因,这只是一个事实判断
法律在操作中还必须运用价值判断。不同领域的专家基于各自的专业领域对同一案件作出形形色色的解释,来探索案件之所以发生的各种因果关系。任何犯罪都会展现出许多种因果关系的可能性,但就实证法的角度来说,并非所有的因果关系都具有法律价值,并非任何一种事实因果关系都能构成一种法律因果关系。5对于媒体所说的药家鑫父亲对其家教甚严,从小受到父亲各种形式的暴力对待,其成长之路充满了压抑,以及媒体对我国高等教育在学生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人文关怀、敬畏生命的反思,这些背景性的诱因只是药家鑫拿刀杀人的一种可能,并不能构成直接的、现实的因果关系。即便是家庭教育更不当或知识更缺乏、成长更艰辛的人,面对与药家鑫相同的情景,也并必然像药家鑫这样做。过于深入的追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影响犯罪的各种社会性因素,可能有助于解读案件背后更深层次的社会体制的缺陷,在司法审判中实现个案的具体正义,但这样的做法在司法成本上耗费过大也不利于提高司法解决纠纷的效率和质量。不同案件的背景性知识在不同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点,这种刑罚个别化可能会导致在追求具体正义的过程中,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二)区分立法学与司法审判从基本的法治理论出发,刑事法律对于各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设定,在某种程度上是立法对事实因果关系的强制性选择。而将其他延伸的因果关系置于法律因素之外,界分了立法学与法理学。所谓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方面的考量,应该是立法学上的内容,而在实证法框架下,犯罪构成才是司法需要也必须考量的问题。例如社会大众鉴于此案而引发对废除死刑的呼声,就是立法学的内容。司法工作者应该做的是在我国现有的、既定的法律框架下结合犯罪构成要件作出公正审判实现法律正义,而不是首先讨论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这对其他案件和已决犯罪都是不公正的,也不利于实现司法效率和树立司法权威性和确定性。从政治、经济和伦理角度评价现行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否,即“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是立法学层面所考量的。虽然这种探讨对我们认识实证法的不足和促进立法完善有重要意义,但是在一个具体案件件过多立法学层面的探究与反思可能会将许多法律以外的因素掺入到实证法和实体案件的分析中,从而降低实证法应有的清晰性与确定性,使得司法审判过程变成了一个民意较量过程,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独立性,甚至危害法治本身的价值。而这,是我们在分析药家鑫案或者其他类型案件时需要认真对待并竭力避免的。作为一名法学学生,我[4][5]周永坤:《规则权威与政治道德权衡》,载《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第142页
法律在操作中还必须运用价值判断。 不同领域的专家基于各自的专业领域对同一案件作出形形色色的解释,来探 索案件之所以发生的各种因果关系。任何犯罪都会展现出许多种因果关系的可能 性,但就实证法的角度来说,并非所有的因果关系都具有法律价值,[4]并非任何 一种事实因果关系都能构成一种法律因果关系。[5]对于媒体所说的药家鑫父亲对 其家教甚严,从小受到父亲各种形式的暴力对待,其成长之路充满了压抑,以及 媒体对我国高等教育在学生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人文关怀、敬畏生命的反思, 这些背景性的诱因只是药家鑫拿刀杀人的一种可能,并不能构成直接的、现实的 因果关系。即便是家庭教育更不当或知识更缺乏、成长更艰辛的人,面对与药家 鑫相同的情景,也并必然像药家鑫这样做。 过于深入的追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影响犯罪的各种社会性因素,可能 有助于解读案件背后更深层次的社会体制的缺陷,在司法审判中实现个案的具体 正义,但这样的做法在司法成本上耗费过大也不利于提高司法解决纠纷的效率和 质量。不同案件的背景性知识在不同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重 视点,这种刑罚个别化可能会导致在追求具体正义的过程中,损害司法的公正性 和权威性。 (二)区分立法学与司法审判 从基本的法治理论出发,刑事法律对于各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设定,在某种 程度上是立法对事实因果关系的强制性选择。而将其他延伸的因果关系置于法律 因素之外,界分了立法学与法理学。所谓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方面的 考量,应该是立法学上的内容,而在实证法框架下,犯罪构成才是司法需要也必 须考量的问题。例如社会大众鉴于此案而引发对废除死刑的呼声,就是立法学的 内容。司法工作者应该做的是在我国现有的、既定的法律框架下结合犯罪构成要 件作出公正审判实现法律正义,而不是首先讨论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这对其 他案件和已决犯罪都是不公正的,也不利于实现司法效率和树立司法权威性和确 定性。 从政治、经济和伦理角度评价现行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否,即“法律应该是什 么”的问题,是立法学层面所考量的。虽然这种探讨对我们认识实证法的不足和 促进立法完善有重要意义,但是在一个具体案件件过多立法学层面的探究与反思 可能会将许多法律以外的因素掺入到实证法和实体案件的分析中,从而降低实证 法应有的清晰性与确定性,使得司法审判过程变成了一个民意较量过程,有损法 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独立性,甚至危害法治本身的价值。而这,是我们在分析药 家鑫案或者其他类型案件时需要认真对待并竭力避免的。作为一名法学学生,我 [4] [5] 周永坤:《规则权威与政治道德权衡》,载《甘肃社会科学》,2012 年第 3 期,第 14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