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的法理分析一、案件概述(一)案件发生背景1801年2月4日,约翰·马歇尔宣誓就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当时最高法院并无专门建筑,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决议,将国会大厦一楼的一个房间给最高法院开庭使用。宪法也未将最高法院的权限定义清楚,所以对于最高法院的作用,人们有不同认识,并引发各种分歧和争论。许多人认为最高法院的作用最多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推翻法律。最高法院1790年-1800年的最初十年中只审理了100多起案件,而且多为涉及海事、财产和商务的非宪法案件。不过乔治·华盛顿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寄予厚望,在给大法官的信中他相信“联邦政府的稳定与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所以,他认为“重要的是,同法制度不仅应该行动独立,而且,其组织构成也应该尽可能完美”。他希望大法官能够坦率地告诉他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这样,他和立法部门就可以进行改正。尽管有华盛顿的支持,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要在每年的春秋季各3个月的时间中,在各自的巡回区内奔波审案(二)案件事实1、联邦党下野前的不当做法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中,在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的联邦党遭遇失败,托马斯·杰斐逊因和阿隆·伯尔得票相同,众议院多次以州为单位重新投票,杰斐逊最终于1801年2月17日当选。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失去多数。在其任期的最后阶段,亚当斯和联邦党人在司法部门任命了大批的联邦党人:时任国务卿的马歇尔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联邦党人国会1801年2月13日通过《司法法》将联邦巡回法院由3个增加到6个,增加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两个星期后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成立了特区法院。在1801年3月3日,由当天卸任的总统连夜任命42位“太平绅士”,后人将这些法官戏称为“午夜法官”。这些做法,尤其是这两部法律激怒了杰斐逊。2、马伯里的委任状根据上还两项新的法律,即将卸任的业当斯息统一共任命了50多名法官,全部都是石翼联邦党人。本案原告威廉·马伯利一位来自马里兰州的银行家兼庄园主,也成为“牛夜法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的法理分析 一、案件概述 (一)案件发生背景 1801 年 2 月 4 日,约翰·马歇尔宣誓就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当时最高法院并无专 门建筑,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决议,将国会大厦一楼的一个房间给最高法院开庭使用。宪法 也未将最高法院的权限定义清楚,所以对于最高法院的作用,人们有不同认识,并引发各种 分歧和争论。许多人认为最高法院的作用最多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推翻法律。最高法院 1790 年-1800 年的最初十年中只审理了 100 多起案件,而且多为涉及海事、财产和商务的非宪法 案件。不过乔治·华盛顿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寄予厚望,在给大法官的信中他相信“联邦 政府的稳定与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所以,他认为“重要的是, 司法制度不仅应该行动独立,而且,其组织构成也应该尽可能完美”。他希望大法官能够坦 率地告诉他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这样,他和立法部门就可以进行改正。尽管有华盛顿的支持,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要在每年的春秋季各 3 个月的时间中,在各自的巡回区内奔波审案。 (二)案件事实 1、联邦党下野前的不当做法 1800 年美国总统选举中,在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的联邦党遭遇失败,托马斯·杰斐逊 因和阿隆·伯尔得票相同,众议院多次以州为单位重新投票,杰斐逊最终于 1801 年 2 月 17 日当选。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失去多数。在其任期的最后阶段,亚当斯和联 邦党人在司法部门任命了大批的联邦党人:时任国务卿的马歇尔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 官;联邦党人国会 1801 年 2 月 13 日通过《司法法》将联邦巡回法院由 3 个增加到 6 个,增 加了 16 个联邦巡回法官;两个星期后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成立了特区法院。 在 1801 年 3 月 3 日,由当天卸任的总统连夜任命 42 位“太平绅士”,后人将这些法官戏称 为“午夜法官”。这些做法,尤其是这两部法律激怒了杰斐逊。 2、马伯里的委任状 根据上述两项新的法律,即将卸任的亚当斯总统一共任命了 50 多名法官,全部都是右 翼联邦党人。本案原告威廉·马伯利一位来自马里兰州的银行家兼庄园主,也成为“午夜法
官”之一。参议院批准了这些任命。即将卸任的总统也签署的委任状,接下来的工作应由国务卿一一同时也是正式就任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在委任状上加盖美利坚合众国的国玺,然后发出。但是由于最后时刻工作过多,有17份委任状马歇尔未在卸任国务卿之前发出。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得知此事后,指令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不得发出这些委任状。1801年12月,马伯利和另外四名没有收到委任状的法官一起,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第13条,直接向最高法院一审起诉詹姆斯·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令,指令麦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们。依据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规定,针对联邦官员提出执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二、最高法院的审理及判决麦迪逊之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已获任命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其中包括马伯里,共和党人的上述作法也未能彻底阻止联邦党人利用最高法院对其进行反击。其中,马伯里与另外三个未接到任命状的午夜法官便以1789年的《司法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依据,直接诉至最高法院,状告国务卿麦迪逊,要最高法院对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强制其交付那些任命状,以便走马上任。(一)最高法院的两难处境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命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这正是马歇尔求之不得的机会他立即受理了此案。不过,如何处理这个案子,对马歇尔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如果他支持马伯里,下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麦迪逊极可能拒绝执行,而法院并没有任何手段来执行这一判如果他不支持马伯里,这无疑是向世人表明联邦党人已向共和党人届服。(二)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决1、马歇尔的判决书经过反复考虑,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作出了历史性的判决:第一,马伯里的委任状通过了全部法律程序,尽管没有送达,仍然有效。国务卿麦迪逊扣押文书行为非法,侵犯了马伯里的合法权益。第二,既然马伯里的权益受到伤害,他就有权获得补偿,也就是说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伯里既得的权利,法院有责任帮助马伯里从麦迪逊那里获得委任
官”之一。参议院批准了这些任命。即将卸任的总统也签署的委任状,接下来的工作应由国 务卿——同时也是正式就任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在委任状上加盖美利坚合众国的国玺,然 后发出。但是由于最后时刻工作过多,有 17 份委任状马歇尔未在卸任国务卿之前发出。继 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得知此事后,指令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不得发出这些委任状。 1801 年 12 月,马伯利和另外四名没有收到委任状的法官一起,依据国会于 1789 年颁 布的《司法法》第 13 条,直接向最高法院一审起诉詹姆斯·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 行令,指令麦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们。依据是 1789 年《司法法》第 13 条规定,针对联邦 官员提出执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 二、最高法院的审理及判决 麦迪逊之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已获任命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其中包括马伯里。 共和党人的上述作法也未能彻底阻止联邦党人利用最高法院对其进行反击。其中,马伯里与 另外三个未接到任命状的午夜法官便以 1789 年的《司法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依据,直接 诉至最高法院,状告国务卿麦迪逊,要最高法院对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强制 其交付那些任命状,以便走马上任。 (一)最高法院的两难处境 1789 年《司法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 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命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这正是马歇尔求之不得的机会, 他立即受理了此案。不过,如何处理这个案子,对马歇尔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如果他支 持马伯里,下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麦迪逊极可能拒绝执行,而法院并没有任何手段来执行 这一判如果他不支持马伯里,这无疑是向世人表明联邦党人已向共和党人屈服。 (二)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决 1、马歇尔的判决书 经过反复考虑,1803 年 2 月 24 日,马歇尔作出了历史性的判决:第一,马伯里的委任 状通过了全部法律程序,尽管没有送达,仍然有效。国务卿麦迪逊扣押文书行为非法,侵犯 了马伯里的合法权益。第二,既然马伯里的权益受到伤害,他就有权获得补偿,也就是说, 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伯里既得的权利,法院有责任帮助马伯里从麦迪逊那里获得委任
状。第三,既然马伯里应该得到补偿,那么,他是否应该直接从最高法院以初审的形式获得呢?答案是否定的。在马歇尔看来,虽然联邦法院有权对行政官员发出执行令,但在马伯里这一案件中,这并不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责任,因此,它无权命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也就是说,马伯里告错了地方,因为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发出执行令取决于它所管辖的范围。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一切案件,其初审权属于最高法院。对其他所有案件,最高法院有上诉审理权,但须遵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与规则。换言之,只有涉及大使、公使、领事等外国使节或州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子时,最高法院才有初审权。而马伯里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因此宪法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初审权。也就是说马伯里应该先到地区法院初审,最高法院只接受上诉。2、大法官马歇尔的两难处境及选择在这一载入史册的判决中,马歇尔作出的实际上是艰难处境下无奈之举。首先,在美国法制建设初期,司法部门是联邦政府系统最弱的部门。在当时,政府和国会是最有实力的,联邦法院系统既无钱又无剑。无选民作后盾,权威实在有限,无法支配社会力量,无法与政府和国会抗衡。其次,在前期的试探性工作中,马歇尔也发现形势凶险。开始时,马歇尔曾试探性地向麦迪逊发出质询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解释为什么不递送委任状。果然不出所料,麦迪逊对质询令不仅不予理躲,刚刚形成多数的共和党在国会还借此猛烈拌击联邦最高法院,指责质询令是对行政系统的越权袭扰。参议院进而采用拖延战术,通过法案,更改最高法院日程,迫使大法官们离京巡回办案至1803年。不难想象他当时处境的微妙和困难:一万面,他非常想利用这个十载难逢的机遇建立联邦最高司法权威,乘机也教训政治对手。但他也深知如果对方不理躲,判决将成为历史的笑柄。另一方面,如果不予审理,则无论最高法院还是他本人颜面都将丧失始尽。当时,实现各方的妥协也存在一定的基础。为了避免因宪法危机而丧失迷雾,杰弗逊、麦迪逊等共和党人也不愿出现各方较真僵持的局面,因而拖延战术并未拖得太久。在这种处境下,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官以5比0的票数(WilliamBushing大法官因病未参加投票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宣布了法院五千多字的判决书。该判决书表现了马歇尔的政治妥协艺术。首先,它谴责国务卿麦迪逊违法,不
状。第三,既然马伯里应该得到补偿,那么,他是否应该直接从最高法院以初审的形式获得 呢?答案是否定的。在马歇尔看来,虽然联邦法院有权对行政官员发出执行令,但在马伯里 这一案件中,这并不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责任,因此,它无权命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也就是 说,马伯里告错了地方,因为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发出执行令取决于它所管辖的范围。根 据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一切案 件,其初审权属于最高法院。对其他所有案件,最高法院有上诉审理权,但须遵照国会所规 定的例外与规则。换言之,只有涉及大使、公使、领事等外国使节或州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 案子时,最高法院才有初审权。而马伯里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因此宪法没有 赋予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初审权。也就是说马伯里应该先到地区法院初审,最高法院只接 受上诉。 2、大法官马歇尔的两难处境及选择 在这一载入史册的判决中,马歇尔作出的实际上是艰难处境下无奈之举。首先,在美国 法制建设初期,司法部门是联邦政府系统最弱的部门。在当时,政府和国会是最有实力的, 联邦法院系统既无钱又无剑。无选民作后盾,权威实在有限,无法支配社会力量,无法与政 府和国会抗衡。其次,在前期的试探性工作中,马歇尔也发现形势凶险。开始时,马歇尔曾 试探性地向麦迪逊发出质询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解释为什么不递送委任状。果然不出所料, 麦迪逊对质询令不仅不予理睬,刚刚形成多数的共和党在国会还借此猛烈抨击联邦最高法 院,指责质询令是对行政系统的越权袭扰。参议院进而采用拖延战术,通过法案,更改最高 法院日程,迫使大法官们离京巡回办案至 1803 年。不难想象他当时处境的微妙和困难:一 方面,他非常想利用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建立联邦最高司法权威,乘机也教训政治对手。但 他也深知如果对方不理睬,判决将成为历史的笑柄。另一方面,如果不予审理,则无论最高 法院还是他本人颜面都将丧失殆尽。当时,实现各方的妥协也存在一定的基础。 为了避免因宪法危机而丧失迷雾,杰弗逊、麦迪逊等共和党人也不愿出现各方较真僵持 的局面,因而拖延战术并未拖得太久。 在这种处境下,1803 年 2 月 24 日,最高法官以 5 比 0 的票数(William Bushing 大法官 因病未参加投票)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宣布了法院五千多 字的判决书。该判决书表现了马歇尔的政治妥协艺术。首先,它谴责国务卿麦迪逊违法,不
仅从理念上伸张了正义,而且实质上确立了最高法院监督行政分支的宪政地位。但是,马歇尔的处理很有技巧,他在事实上驳回了马伯里关于发布执行令的请求,给子总统和国务卿一个技术上的小胜,避免了向麦迪逊发执行令遭到拒绝而使联邦最高法院丧失权威的尴尬。同时,马歇尔的政治妥协艺术也有他的轻重缓急。“为了便利“公报私仇””,马歇尔特意在司法判决的作上“不远万里”绕了一个很大的弯子,他以超过4/5的篇幅论证杰弗逊当局的行为非法,仅以不到1/5的篇幅认定自己无权管辖。就是1/5的篇幅所体现出来的政治妥协艺术,避免了他必败无疑的宪法危机。如果马歇尔不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妥协,而是得理不饶人,死板坚持原则,与共和党斗争到底,那么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将走向倒退。(三)为联邦的利益而妥协尽管杰弗逊总统忧心仲仲,但出乎意外的是,在马歇尔大法官领导之下,联邦最高法院自我约束,见好就收,并没有单纯从党派利益出发利用司法审查权与杰弗逊总统和民主共和党人死拼硬抗,频繁地否决新国会的立法,使最高法院成为“专制暴虐”的机构。1803年3月2日,即马伯里案结束六天之后,在审理Stuartv.Laird案时,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最高法院妥协退让,承认了《1802年司法条例》的合宪性。更为重要的是,在马伯里案之后的30余年中,马歇尔法院再也没动用过司法审查权。而杰弗逊在8年任期内也表现出以大局为重和超越党派分歧的宪政精神,保留了联邦党人在加强联邦权威方面的主要建树。三、案件产生的深远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名垂青史之处在于该案判决确立的违宪审查权(Judicial Review),即联邦法院法官可以宪法为依据审查联邦国会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命令是否符合宪法,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一)彰显政治智意而美国这一司法体制的形成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高超政治智慧和信念密切相关。首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直接摔击的对象是杰弗逊政府,而不是国会,但是,这一判决毕竞又否定了联邦党总统任命但未能上任的“午夜法官”马伯里等人的诉求。其次,这个判决虽然否决了国会的立法,但否决的并不是受共和党领袖本届总统---杰弗逊控制的国会
仅从理念上伸张了正义,而且实质上确立了最高法院监督行政分支的宪政地位。但是,马歇 尔的处理很有技巧,他在事实上驳回了马伯里关于发布执行令的请求,给予总统和国务卿一 个技术上的小胜,避免了向麦迪逊发执行令遭到拒绝而使联邦最高法院丧失权威的尴尬。同 时,马歇尔的政治妥协艺术也有他的轻重缓急。“为了便利‘公报私仇’”,马歇尔特意在司 法判决的作上“不远万里”绕了一个很大的弯子,他以超过 4/5 的篇幅论证杰弗逊当局的行 为非法,仅以不到 1/5 的篇幅认定自己无权管辖。就是 1/5 的篇幅所体现出来的政治妥协艺 术,避免了他必败无疑的宪法危机。如果马歇尔不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妥协,而是得理 不饶人,死板坚持原则,与共和党斗争到底,那么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将走向倒退。 (三)为联邦的利益而妥协 尽管杰弗逊总统忧心忡忡,但出乎意外的是,在马歇尔大法官领导之下,联邦最高法院 自我约束,见好就收,并没有单纯从党派利益出发利用司法审查权与杰弗逊总统和民主共和 党人死拼硬抗,频繁地否决新国会的立法,使最高法院成为“专制暴虐”的机构。1803 年 3 月 2 日,即马伯里案结束六天之后,在审理 Stuart v. Laird 案时,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最高法 院妥协退让,承认了《1802 年司法条例》的合宪性。更为重要的是,在马伯里案之后的 30 余年中,马歇尔法院再也没动用过司法审查权。而杰弗逊在 8 年任期内也表现出以大局为重 和超越党派分歧的宪政精神,保留了联邦党人在加强联邦权威方面的主要建树。 三、案件产生的深远影响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名垂青史之处在于该案判决确立的违宪审查权(Judicial Review),即 联邦法院法官可以宪法为依据审查联邦国会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命令是否符合宪法,开创了 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一)彰显政治智慧 而美国这一司法体制的形成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高超政治智慧和 信念密切相关。 首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直接抨击的对象是杰弗逊政府,而不是国会,但是,这一 判决毕竟又否定了联邦党总统任命但未能上任的“午夜法官”马伯里等人的诉求。其次,这 个判决虽然否决了国会的立法,但否决的并不是受共和党领袖本届总统-杰弗逊控制的国会
颁布的法律或决定;而且这一否决本身并没有对行政机关(杰弗逊)或立法机关(杰弗逊的共和党人)的活动构成限制,而仅仅与马歇尔所在的司法机关有关。最后,这一判决尽管主张了同法审查的权利,创立了审查国会立法的先例,但这种主张不是一般化的,并且就这一判决本身来说,是限制了而不是扩大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就在给予总统国务卿一个技术上的小胜、一个台阶的过程中,马歇尔直接确立美国法院的违宪审查权。马歇尔后来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称为“其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决定”,这种“以退为进、寻求双赢”高超政治智慧在于:他和联邦最高法院作了退让,这样在政治上更容易为以杰弗逊为首的行政部门和由杰弗逊的政治盟友控制的立法部门所接受。但这种退不是无原则的“退”,而是更好的“进”。一旦对手接受判决结果,就意味着其同时接受了这样一个原则,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并判断国会立法和执行机关的法令是否合宪,并成为一个先例。(二)确立司法审查体制通过此案,马款尔向国家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仪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换句话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同时,马歇尔也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这样,虽然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应由国会和总统决定和通过,但最高法院拥有解释法律的最终权力,有权判定法律是否违宪。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作出即成为终审裁决和宪法惯例,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由此,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大大提高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威信,从根本上改变了它自建立以来的弱势地位,初步形成了三权分立和制约平衡的格局,对此后美国政制的定型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最终使其“违宪审查权”的宪法理念得以实现。而这一经典案例逐渐确立的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包括相当丰富的内容:第一,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第二,联邦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第三,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颁布的法律或决定;而且这一否决本身并没有对行政机关(杰弗逊)或立法机关(杰弗逊的共和 党人)的活动构成限制,而仅仅与马歇尔所在的司法机关有关。最后,这一判决尽管主张了 司法审查的权利,创立了审查国会立法的先例,但这种主张不是一般化的,并且就这一判决 本身来说,是限制了而不是扩大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就在给予总统国务卿一个技术 上的小胜、一个台阶的过程中,马歇尔直接确立美国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马歇尔后来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称为“其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决定”,这种“以 退为进、寻求双赢”高超政治智慧在于:他和联邦最高法院作了退让,这样在政治上更容易 为以杰弗逊为首的行政部门和由杰弗逊的政治盟友控制的立法部门所接受。但这种退不是无 原则的“退”,而是更好的“进”。一旦对手接受判决结果,就意味着其同时接受了这样一个 原则,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并判断国会立法和执行机关的法令是否合宪,并成为一 个先例。 (二)确立司法审查体制 通过此案,马歇尔向国家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 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换句话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 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同时,马歇尔也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 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行政命 令是否违宪,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这样,虽然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 应由国会和总统决定和通过,但最高法院拥有解释法律的最终权力,有权判定法律是否违宪。 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作出即成为终审裁决和宪法惯例,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由此, 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大大提高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威信,从根本上改变了它自建立以 来的弱势地位,初步形成了三权分立和制约平衡的格局,对此后美国政制的定型具有极其深 远的影响,最终使其“违宪审查权”的宪法理念得以实现。而这一经典案例逐渐确立的联邦 法院司法审查权包括相当丰富的内容:第一,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 宪性的最终裁定者。第二,联邦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 者。第三,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 定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