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法定刑的刑法解释其实,刑法中的一些相关条文,也可以反证刑法第180条第4款为部分援引法定刑的观点是错误的。比如,刑法第300条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分为破坏法律实施一般情节、“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较轻”三个量刑幅度。同条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则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按照部分援引法定刑的观点,“致人重伤、死亡”就是量刑条款,但因前款无“致人重伤、死亡”的表述,此时将面临无法适用前款任何一个量刑幅度的局面。因此,这一情节只能是定罪条件,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是一个基本犯罪行为,援引前款法定刑也是全部援引。如此一来,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会出现无法适用前款进行量刑的困局。三、援引法定刑的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将个别的法律观念放到整个法律秩序中,考察规范的内在关联。体系解释包括四个方面:(1)无矛盾的要求:(2)不赞言的要求(明确规范的适用范围,避免使桌些规范成为多余的规定):(3)完整性的要求(通过解释排除法律漏洞):(4)体系秩序的要求(法律规定的编排都是有意义的)。(11)体系解释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刑法为国民及司法人员的行为提供指示,对其必须体系性地加以理解,不能有内在矛盾:如此,刑法的指示才能得到一体遵守和执行。体系解释虽然超越刑法文本词语通常的字面含义,但仍然是依据刑法文本本身对特定刑法词语含义进行解释,属于从客观上理解刑法,因而无疑是论理解释的首选方法。(12)在通常的刑法解释中,如果运用文义解释难以得出确定结论,或者其结论难以说服其他解释者时,就会用到体系解释方法。这是因为每一个法律规范在目的上都与整个法律秩序有关,对法律条文不能作孤立理解。如果解释结论能够得到其他条文的印证,那么可以通过明确的规定来阐释不明确的规定,故“法律之间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13)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对法条的解释结论应当是与其他法条无矛盾、不冲突的,即法律不会自相矛盾,这是体系解释的首要要求,(14)也是进一步将刑法第180条第4款放入整个刑法体系进行阐释的积极意义。刑法第180条第4款属于援引法定刑的情形。由于涉及被援引的条文,甚至可能涉及除援引条文和被援引条文之外的其他条文,要正确理解援引条文,就应当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按照逻辑规则,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11)参见前引(4),普珀书,第56页以下。(12)参见戚进松《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第100页。(13)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5页以下。(14)参见前引(4),普珀书,第56页以下。:153??1994-2016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其实,刑法中的一些相关条文,也可以反证刑法第 180 条第 4 款为部分援引法定刑的观 点是错误的。比如,刑法第 300 条第 1 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 实施罪,分为破坏法律实施一般情节、“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较轻” 三个量刑幅度。同条 第 2 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则规定,组织、利用会道 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按 照部分援引法定刑的观点,“致人重伤、死亡” 就是量刑条款,但因前款无 “致人重伤、死 亡” 的表述,此时将面临无法适用前款任何一个量刑幅度的局面。因此,这一情节只能是 定罪条件,即 “组织、利用 会 道 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 人 重 伤、死 亡” 是一个基本犯罪行为,援引前款法定刑也是全部援引。如此一来,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也不会出现无法适用前款进行量刑的困局。 三、援引法定刑的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将个别的法律观念放到整个法律秩序中,考察规范的内在关联。体系解释 包括四个方面: ( 1) 无矛盾的要求; ( 2) 不赘言的要求 ( 明确规范的适用范围,避免使某 些规范成为多余的规定) ; ( 3) 完整性的要求 ( 通过解释排除法律漏洞) ; ( 4 ) 体系秩序的 要求 ( 法律规定的编排都是有意义的) 。〔11〕 体系解释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刑法为国民及司 法人员的行为提供指示,对其必须体系性地加以理解,不能有内在矛盾; 如此,刑法的指 示才能得到一体遵守和执行。体系解释虽然超越刑法文本词语通常的字面含义,但仍然是 依据刑法文本本身对特定刑法词语含义进行解释,属于从客观上理解刑法,因而无疑是论 理解释的首选方法。〔12〕 在通常的刑法解释中,如果运用文义解释难以得出确定结论,或者其结论难以说服其 他解释者时,就会用到体系解释方法。这是因为每一个法律规范在目的上都与整个法律秩 序有关,对法律条文不能作孤立理解。如果解释结论能够得到其他条文的印证,那么可以 通过明确的规定来阐释不明确的规定,故 “法律之间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13〕 在同 一法律体系中,对法条的解释结论应当是与其他法条无矛盾、不冲突的,即法律不会自相 矛盾,这是体系解释的首要要求,〔14〕 也是进一步将刑法第 180 条第 4 款放入整个刑法体系 进行阐释的积极意义。 刑法第 180 条第 4 款属于援引法定刑的情形。由于涉及被援引的条文,甚至可能涉及除 援引条文和被援引条文之外的其他条文,要正确理解援引条文,就应当运用体系解释的方 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 “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按照逻辑规则, 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 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 ·153· 援引法定刑的刑法解释 〔11〕 〔12〕 〔13〕 〔14〕 参见前引 〔4〕,普珀书,第 56 页以下。 参见戚进松: 《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 年第 4 期,第 100 页。 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55 页以下。 参见前引 〔4〕,普珀书,第 56 页以下
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15)首先,从刑法类似规定的文字表述看,援引法定刑为全部援引有其他条文的印证。纵观刑法分则条文,与第180条第1款、第4款在法条关系、条文结构、量刑情节配置等方面完全相同的,还有第285条第2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同条第3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对于第285条第3款的法定刑配置是部分还是全部依照同条第2款的规定,尽管刑法理论并未将之作为问题予以深究,但司法实践毫无争议地对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适用“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个档次的法定刑。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刑法第285条第3款包含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幅度。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表明了最高司法机关对援引法定刑立法例的一贯理解。其次,从刑法其他条文的反面例证看,法定刑设置存在细微差别时即无法援引。如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一般采取援引法定刑的方式表述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款是指关于个人犯罪的规定。但是,刑法第180条第2款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单位犯罪的规定,却没有援引前款个人犯罪的法定刑,而是单独明确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因为第1款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而第2款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并且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如果量刑档次限缩,为避免歧义,在立法上根本不会采用援引法定刑的方式,而会作出明确表述。再比如,刑法第153条第2款是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罪的规定,其在主刑的量刑档次上与第1款的个人犯罪完全相同,同样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加重构成要件和三个不同量刑档次,但仍然没有采用援引前款法定刑的形式。这是因为与第1款的量刑条款相比,第2款仍存在两处不同:一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有无期徒刑;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即使量刑档次一致,仅部分内容发生变化,也不可能采用援引法定刑的方式。因此,从整个刑法体系的协调性考量,其他刑法条款既有正面印证又有反面例证,都证明了刑法第180条第4款的援引法定刑,应当是对同条第1款法定刑的全部援引。四、援引法定刑的目的解释立法活动都是有目的的。“目的是刑法的创造者,刑法是国家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制定的,刑法的每个条文尤其是规定具体犯罪与法定刑的分则性条文(文本)的产生,都源于一个具体目的。”(16)目的解释,是指根据规范保护目的、具体情境权衡各种解释理由,形成具体的协调规则,限制刑法解释上的恣意。目的解释主张在解释刑法的过程中,基于法益保护的立场,对刑法根据其客观上可能具有的含义进行严格解释。“在进行目的解释时,(15)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页。(16)前引(13),张明楷书,第83页。:154·?1994-2016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15〕 首先,从刑法类似规定的文字表述看,援引法定刑为全部援引有其他条文的印证。纵 观刑法分则条文,与第 180 条第 1 款、第 4 款在法条关系、条文结构、量刑情节配置等方面 完全相同的,还有第 285 条第 2 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罪与同条第 3 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对于第 285 条第 3 款 的法定刑配置是部分还是全部依照同条第 2 款的规定,尽管刑法理论并未将之作为问题予以 深究,但司法实践毫无争议地对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适用 “情节严重” 与 “情节特别严重” 两个档次的法定刑。2011 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3 条明确 规定,刑法第 285 条第 3 款包含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幅度。司法解释的这一 规定,表明了最高司法机关对援引法定刑立法例的一贯理解。 其次,从刑法其他条文的反面例证看,法定刑设置存在细微差别时即无法援引。如刑 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一般采取援引法定刑的方式表述为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款是 指关于个人犯罪的规定。但是,刑法第 180 条第 2 款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单位犯 罪的规定,却没有援引前款个人犯罪的法定刑,而是单独明确规定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这是因为第 1 款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而第 2 款只有一个量 刑档次,并且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如果量 刑档次限缩,为避免歧义,在立法上根本不会采用援引法定刑的方式,而会作出明确表述。 再比如,刑法第 153 条第 2 款是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罪的规定,其在主刑的量 刑档次上与第 1 款的个人犯罪完全相同,同样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加重构成要件 和三个不同量刑档次,但仍然没有采用援引前款法定刑的形式。这是因为与第 1 款的量刑条 款相比,第 2 款仍存在两处不同: 一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有无期 徒刑; 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即使量刑 档次一致,仅部分内容发生变化,也不可能采用援引法定刑的方式。 因此,从整个刑法体系的协调性考量,其他刑法条款既有正面印证又有反面例证,都 证明了刑法第 180 条第 4 款的援引法定刑,应当是对同条第 1 款法定刑的全部援引。 四、援引法定刑的目的解释 立法活动都是有目的的。“目的是刑法的创造者,刑法是国家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制定 的,刑法的每个条文尤其是规定具体犯罪与法定刑的分则性条文 ( 文本) 的产生,都源于 一个具体目的。”〔16〕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规范保护目的、具体情境权衡各种解释理由,形 成具体的协调规则,限制刑法解释上的恣意。目的解释主张在解释刑法的过程中,基于法 益保护的立场,对刑法根据其客观上可能具有的含义进行严格解释。 “在进行目的解释时, ·154· 法学研究 2016 年第 1 期 〔15〕 〔16〕 葛洪义: 《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82 页。 前引 〔13〕,张明楷书,第 8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