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第一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把国都东迁邑(今河南洛阳),史称“东周”。从东周开始至公元前476年的二百四十余年间,史称“春秋”。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治等等,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西周中后期土地私有现象的深化;生产技术的进步导致私有土地数量不断增加:税制的变化:齐“相地而衰征”(685BC)、普“作爱田”(654BC)、鲁“初税亩”(594BC)、楚“书土田”(548BC)、郑“作丘赋”(528BC)。(二)郡县制的出现(开始代替分封制)“县”本意同“悬”(这两个字在古字里面写法是一样的),指远离国都的国君直辖地(大多是驻有重兵的军事要地)。县的长官最早叫“县大夫”后来叫“县令”,由国君直接任免。县下设郡,郡的长官叫郡守(春秋时期的郡比县小,也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设郡,而战国时期郡比县大,这一点要注意)。(三)礼制的衰落“王纲解钮”:周天子“天下大宗”地位的失落;“礼崩乐坏”: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崩坏;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一)郑、普、楚各国的公布成文法运动:1.郑国:子产铸刑鼎,驷[chuan]杀邓析而用其竹刑;2.晋国:文公披庐之法,赵盾为“常法”,范宣子制“刑书”,赵鞅、荀寅“铸刑书”;3.楚国:文王作“仆区[ou之法”,庄王作“苑门之法”;(二)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议与影响:1.争议:叔向、孔子、蔡史墨。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治子产书日:“始吾有虞於子,今则已。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海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泣之以,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於是乎可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把国都东迁雒邑(今河南洛阳),史称“东周”。从 东周开始至公元前476年的二百四十余年间,史称“春秋”。春秋,是我国奴 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 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治等等,是这一时代的基本 特点。 (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 西周中后期土地私有现象的深化; 生产技术的进步导致私有土地数量不断增加; 税制的变化:齐“相地而衰征”(685BC)、晋“作爰田”(654BC)、鲁“初 税亩”(594BC)、楚“书土田”(548BC)、郑“作丘赋”(528BC)。 (二)郡县制的出现(开始代替分封制) “县”本意同“悬”(这两个字在古字里面写法是一样的),指远离国都的国 君直辖地(大多是驻有重兵的军事要地)。县的长官最早叫“县大夫”、后来叫“县 令”,由国君直接任免。县下设郡,郡的长官叫郡守(春秋时期的郡比县小,也 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设郡,而战国时期郡比县大,这一点要注意)。 (三)礼制的衰落 “王纲解钮”:周天子“天下大宗”地位的失落; “礼崩乐坏”: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崩坏;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一)郑、晋、楚各国的公布成文法运动: 1.郑国:子产铸刑鼎,驷歂[chuán]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2.晋国:文公披庐之法,赵盾为“常法”,范宣子制“刑书”,赵鞅、荀寅“铸 刑书”; 3.楚国:文王作“仆区[ōu]之法”,庄王作“茆门之法”; (二)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议与影响: 1.争议:叔向、孔子、蔡史墨。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於子,今则巳矣。昔先 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 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 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涖之 以彊,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於是乎可
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於上。并有争心,以徽於书,而徽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日:“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日:“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徽於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复书日:“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一一《左传·昭公六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仲尼日:“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惩,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蔻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日:“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离,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爲。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一一《左传·昭公二十九年》2.影响:开启了中国成文法典公开化的时代,改变了传统贵族垄断立法和司法的局面。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史学界一般称周元王元年即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这一时期为“战国”。从春秋以来,由于奴隶起义、平民暴动和各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原来一百多个诸侯国,到战国只剩下二十多个,其中最强大的有秦、楚、齐、魏、赵、韩、燕七国,史称“战国七雄”。一、变法运动(一)各国的变法:魏国的变法:魏文侯任用李埋为相,变法,李埋作《法经》。楚国的变法: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变法。秦国的变法:秦孝公任用商鞅为左庶长,变法,作《秦律》。(二)立法活动:魏:文候时李埋的《法经》,惠王时相邦惠施的“治国之法”,襄王时的“大府之宪”,安螯王时的修订,《魏户律》、《奔命律》两条(1975年云梦秦简出土);楚:怀王时曾命屈原作“宪令”而未成;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改法为律”,作《秦律》;赵:分晋之初,作“国律”;韩:申不害作“刑符”;
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於上。并有争心,以徵於书,而徼幸以 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 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 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 争端矣,将弃礼而徵於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 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 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左传·昭公六年》 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 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 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 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 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 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 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 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2.影响:开启了中国成文法典公开化的时代,改变了传统贵族垄断立法和司 法的局面。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 史学界一般称周元王元年即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 六国这一时期为“战国”。从春秋以来,由于奴隶起义、平民暴动和各诸侯国之 间的兼并战争,原来一百多个诸侯国,到战国只剩下二十多个,其中最强大的有 秦、楚、齐、魏、赵、韩、燕七国,史称“战国七雄”。 一、变法运动 (一)各国的变法: 魏国的变法: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变法,李悝作《法经》。 楚国的变法: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变法。 秦国的变法:秦孝公任用商鞅为左庶长,变法,作《秦律》。 (二)立法活动: 魏:文候时李悝的《法经》,惠王时相邦惠施的“治国之法”,襄王时的“大 府之宪”,安釐王时的修订,《魏户律》、《奔命律》两条(1975 年云梦秦简出土); 楚:怀王时曾命屈原作“宪令”而未成; 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改法为律”,作《秦律》; 赵:分晋之初,作“国律”; 韩:申不害作“刑符”;
齐:《守法》《守令》等(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二、立法指导思想(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主义(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概念的形成(三)“行刑,重其轻者”的重刑主义三、李懂的《法经》(一)历史背景“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二)主要内容与阶级本质《盗》、《贼》、《囚》(《网》)、《捕》、《杂》、《具》(三)历史意义初步确立了封建(社会经济意义上的)法制(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帝国)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予以保护,对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和地主经济都有所保护。四、商变法与秦国法制(一)商鞅变法1.第一次变法(359BC,秦孝公三年):(1)什伍连坐:“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2)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3)奖励务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修力本业,耕织致栗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撃。”(4)奖励军功:“有军功者,各以率(音律)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按军功“明尊卑爵秩等级”,“有(军)功者显荣,无(军)功者虽富无所芬华”。2.第二次变法(350BC,秦孝公十年)(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又宣布“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3)废除井田制,全面确立土地私有制。具体办法是:“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实行按亩收税,并准许土地买卖。(4)统一度量衡制度,“平斗桶(郑玄日:“今之斛也。”)权衡丈尺”。(二)秦国法制概况(1)“改法为律”;(2)律典体系还很庞杂,大多就事论事,仍有待精炼;(三)商鞅变法的意义(1)振兴秦国(2)为秦统一天下打下了基础
齐:《守法》《守令》等(1972 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 二、立法指导思想 (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主义 (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概念的形成 (三)“行刑,重其轻者”的重刑主义 三、李悝的《法经》 (一)历史背景 “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 (二)主要内容与阶级本质 《盗》、《贼》、《囚》(《网》)、《捕》、《杂》、《具》 (三)历史意义 初步确立了封建(社会经济意义上的)法制(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帝国)的基 本原则和体系。 对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予以保护,对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和地 主经济都有所保护。 四、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一)商鞅变法 1.第一次变法(359BC,秦孝公三年): (1)什伍连坐:“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2)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3)奖励务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僇力本业,耕织致粟 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4)奖励军功:“有军功者,各以率(音律)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 不得为属籍。”按军功“明尊卑爵秩等级”,“有(军)功者显荣,无(军)功者 虽富无所芬华”。 2.第二次变法(350BC,秦孝公十年) (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又宣布“令民父子 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 凡三十一县。” (3)废除井田制,全面确立土地私有制。具体办法是:“为田开阡陌封疆, 而赋税平。”实行按亩收税,并准许土地买卖。 (4)统一度量衡制度,“平斗桶(郑玄曰:“今之斛也。”)权衡丈尺”。 (二)秦国法制概况 (1)“改法为律”; (2)律典体系还很庞杂,大多就事论事,仍有待精炼; (三)商鞅变法的意义 (1)振兴秦国 (2)为秦统一天下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