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导论:汉代法制概况秦帝国统治者的暴虐无道引发了农民大起义和六国贵族的复辟,经过短暂但激烈的第二次统一战争,公元前202年,汉高祖刘邦击败西楚霸王项羽,重新统一中国,在秦未战火的废墟上,汉帝国最终巍然靠立。在政治法律制度上,汉帝国几乎全盘继承了秦帝国的创制成果。同时,针对秦帝国“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对秦帝国的治国政策和法律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损益修正。汉帝国存续时间长达四个多世纪,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建立长期稳定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秩序的帝国。汉帝国的统治经验为后世帝制各王朝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教训,汉帝国的法制建设成就,为后世各王朝所重视和继承,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一、汉帝国的法律指导思想在其四百余年的国祚中,汉帝国的法律指导思想多有变化。汉初,统治者奉行“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到汉武帝时期,汉武帝接受儒生董仲舒“罢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在思想上独尊儒术为帝国的立国指导思想,但实际上,汉武帝和其后的西汉帝王大多奉行“王霸并用”、“阳儒内法”的治国理念。西汉末期与莽新时期,儒学逐渐在帝国立国思想上占据主流地位,到东汉时期,儒学成为决定帝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思想。汉帝国时代,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的盛况不再,在大一统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帝国体制下,国家只需要一个主流指导思想,而这个指导思想必须符合帝国的国体与政体,由此大势决定,汉代的思想界出现了“诸家合流”的倾向,原有各家独立传承的学派逐渐融会到博采众家的儒家之中。汉帝国的儒学,在内容、气质与具体主张上已经与先秦儒家有了明显区别,虽然也保留“仁”、“仁政”等主张,但更多的与纬神学和法家刑名之杂到一起,成为符合帝国统治秩序要求的新思想。汉帝国的经学和律学汉帝国建立之初,由于奉行“清静无为”的黄老之学,统治者对思想界的控制有所放松。惠帝时废除了《书律》,高后时废除了“妖言”罪,至文帝时再次颁诏废除“妖言”罪。在这种宽松环境下,原来列为禁书的儒家经典再次在民间流传教授,儒学日渐复兴。到汉武帝时,儒学诸经纷纷被立为官学,经学的地位逐渐提高。经汉武帝的倡导和董仲舒等儒生的鼓吹,在司法审判领域援引儒家经典的“大义”解释律条的做法获得国家认可。这样,经学中的注释方法就被引入到法律研究之中,催生了中国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导论:汉代法制概况 秦帝国统治者的暴虐无道引发了农民大起义和六国贵族的复辟,经过短暂但激 烈的第二次统一战争,公元前 202 年,汉高祖刘邦击败西楚霸王项羽,重新统一中 国,在秦末战火的废墟上,汉帝国最终巍然矗立。 在政治法律制度上,汉帝国几乎全盘继承了秦帝国的创制成果。同时,针对秦 帝国“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对秦帝国的治国政策和法律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程度 的损益修正。 汉帝国存续时间长达四个多世纪,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建立长期稳定的君主专 制中央集权统治秩序的帝国。汉帝国的统治经验为后世帝制各王朝提供了丰富的经 验教训,汉帝国的法制建设成就,为后世各王朝所重视和继承,在中国法制史上占 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汉帝国的法律指导思想 在其四百余年的国祚中,汉帝国的法律指导思想多有变化。 汉初,统治者奉行“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到汉武帝时期,汉武帝接受儒生 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在思想上独尊儒术为帝国的立国指导思想, 但实际上,汉武帝和其后的西汉帝王大多奉行“王霸并用”、“阳儒内法”的治国理 念。西汉末期与莽新时期,儒学逐渐在帝国立国思想上占据主流地位,到东汉时期, 儒学成为决定帝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思想。 汉帝国时代,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的盛况不再,在大一统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帝国体制下,国家只需要一个主流指导思想,而这个指导思想必须符合帝国的国体 与政体,由此大势决定,汉代的思想界出现了“诸家合流”的倾向,原有各家独立 传承的学派逐渐融会到博采众家的儒家之中。汉帝国的儒学,在内容、气质与具体 主张上已经与先秦儒家有了明显区别,虽然也保留“仁”、“仁政”等主张,但更多 的与谶纬神学和法家刑名之杂糅到一起,成为符合帝国统治秩序要求的新思想。 汉帝国的经学和律学 汉帝国建立之初,由于奉行“清静无为”的黄老之学,统治者对思想界的控制 有所放松。惠帝时废除了《挟书律》,高后时废除了“妖言”罪,至文帝时再次颁诏 废除“妖言”罪。在这种宽松环境下,原来列为禁书的儒家经典再次在民间流传教 授,儒学日渐复兴。 到汉武帝时,儒学诸经纷纷被立为官学,经学的地位逐渐提高。经汉武帝的倡 导和董仲舒等儒生的鼓吹,在司法审判领域援引儒家经典的“大义”解释律条的做 法获得国家认可。这样,经学中的注释方法就被引入到法律研究之中,催生了中国
的注释法学一律学。各派儒生根据自己已的经学知识,对帝国的法律条文的内涵和适用方法进行解释,以期通过这种方式改变汉帝国的“祖宗成法”,使“汉承秦制”的汉律逐渐符合儒家经典中的各种主张,这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汉魏时代的著名律学家一般同时都是著名的经学家,如东汉的郑玄、魏普时期的张斐、杜预,都既是律学大师,也是经学大师。或者,更准确而言,他们都是首先在经学领域做出令人瞩目的成就,然后顺势将其经学知识与方法运用到律学研究之中,遂成一代律学大师。二、汉代法制概览1.汉代法制的创制与完备从“约法三章”至“汉律六十”再到“法令滋彰、盈於几阁”;2.汉代的法律渊源律、令、科、比、经义、法律章句、故事、章程、汉仪;3.汉代的官制皇帝、诸侯、三公九卿、内朝与外朝、郡国并行制:4.汉代的刑事法制与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罪名、刑罚、文景除肉刑、汉代的刑事法律原则;5.汉代的“《春秋》决狱”与“引经注律”运动“《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原理、“引经注律”运动的成果;6.汉代的民政法制身份、分众、土田、财货、户婚7.汉代的司法诉讼法制告劾、上请、请谢、斋居决事、结、当、报、录囚、即讯、《春秋》决狱三、汉代的立法1.汉初的立法情况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iuan除去】削烦苟,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61,救拉】撼【2h1,选取】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蒸8寿安咬剂,整病。),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汉书·刑法志》一性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
的注释法学——律学。各派儒生根据自己的经学知识,对帝国的法律条文的内涵和 适用方法进行解释,以期通过这种方式改变汉帝国的“祖宗成法”,使“汉承秦制” 的汉律逐渐符合儒家经典中的各种主张,这便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汉魏时代的著名律学家一般同时都是著名的经学家,如东汉的郑玄、魏晋时期 的张斐、杜预,都既是律学大师,也是经学大师。或者,更准确而言,他们都是首 先在经学领域做出令人瞩目的成就,然后顺势将其经学知识与方法运用到律学研究 之中,遂成一代律学大师。 二、汉代法制概览 1.汉代法制的创制与完备 从“约法三章”至“汉律六十”再到“法令滋彰、盈於几阁”; 2.汉代的法律渊源 律、令、科、比、经义、法律章句、故事、章程、汉仪; 3.汉代的官制 皇帝、诸侯、三公九卿、内朝与外朝、郡国并行制; 4.汉代的刑事法制与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罪名、刑罚、文景除肉刑、汉代的刑事法律原则; 5.汉代的“《春秋》决狱”与“引经注律”运动 “《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原理、“引经注律”运动的成果; 6.汉代的民政法制 身份、分众、土田、财货、户婚 7.汉代的司法诉讼法制 告劾、上请、请谳、斋居决事、结、当、报、录囚、即讯、《春秋》决狱 三、汉代的立法 1.汉初的立法情况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juān,除去】削 烦苟,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于是相国萧何攗 【méi,收拾】摭 【zhí,选取】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hē,毒虫咬刺,螫痛。】,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 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汉书·刑法志》 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賊,故其律始于《盗》、《賊》。 盗賊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 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巳,然皆罪名之 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 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 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
《晋书·刑法志》“汉律六十”体系的形成永相奉常九章律傍章萧何盗律叔孙通189贼律廷尉网律张汤越宫律27捕律御史杂律赵禹朝律具律69+18 +27 +6=60兴律既律户律《二年律令》中所见的汉律1983年以来在湖北张家山汉墓中所见的汉律,目前整理出来共28篇律令篇名,与睡虎地秦简所在秦律相比,大略差异如下:张家山简盗律、贼律、捕律、具律、户律、杂律、金布律、律、置吏律、效律、中所传食律、行书律、田律、均输律、亡律、史律、告律、钱律、赐律、爵律见的(关)市律汉律睡虎地简盗律、贼律、捕律、具律、户律、杂律、金布律、律、置吏律、效律、中所传食律、行书律、田律见的秦律2.武帝时期的改制立法与社会秩序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好猬巧法,转相比况,禁周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赌。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晋书·刑法志》 “汉律六十”体系的形成 《二年律令》中所见的汉律 1983 年以来在湖北张家山汉墓中所见的汉律,目前整理出来共 28 篇律令篇名, 与睡虎地秦简所在秦律相比,大略差异如下: 2.武帝时期的改制立法与社会秩序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 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 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 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 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 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一《汉书·刑法志》3.武帝以后的汉代法制武帝以后,汉代的法制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历代陈陈相因,律令庞杂繁苟的弊病始终没有根本解决。至汉末社会秩序大乱之际,由于律令体系过于复杂,竟然无法继续推行下去,只好借助科等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推行新的律法,到曹魏政权建立后,终于将两汉四百年来的繁苛之法条理清楚,加以简化,最终形成了曹魏《新律》四、汉代的法律渊源(形式)汉代的法律渊源体系基本继承秦代,在秦代基础上,又有所创新。1.律,仍然是最正式的国家法典,令(制、诏)依旧是效力最高的特别法,汉代人对律令关系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即杜周所谓“前主所是著为令,后主所是疏为律”,晋代经学家、律学家杜预则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大体而言,我们认为杜周的解释更加符合汉代律令关系的实际情况。2.秦代的“廷行事”,到汉代称之为“决事比”,或简称为“比”。汉代经学家郑玄称“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比是汉代十分重要的法律形式。科,是汉代新出现的法律渊源。当法司断案时发现法无明文规定之情形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接近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经上报皇帝批准后,予以使用的特别法律规范。这些在判案中形成的新法律规范,由于在律文之外,遂起到补充律令的作用。法律章句,是汉代经学家对汉代律令的注释。由于经学学派众多,各家解释轻重不同,最终到东汉时,由皇帝下诏,法司在适用法律时只准用郑玄所作的注释,郑氏章句遂成国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章程,类似于秦代的程、课,是生产生活中的国家标准。汉仪,是汉代的礼仪规范。经义,是汉代经学家在研究儒家经典过程中发掘出来的“微言大义”,一般由法司在断案时适用,适用经义断案在汉代极为时,即所谓“经义决狱”或“《春秋》决狱”。汉律例举行言者若计,多受赚以枉法,皆坐臧离盗,没入(官)行言者本行口也。《盗律》捕律禁吏毋夜入人虚舍捕人,犯者其室殿傷之,以「母故入人室」律徙事。一《捕律》囚律告劾母輕重皆關所二千石官。一《囚律》言律日:畜產相贼毅,参分。和令少仲出三千及死马馬骨肉付循,请平。一《厅律》
——《汉书·刑法志》 3.武帝以后的汉代法制 武帝以后,汉代的法制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历代陈陈相因,律令庞杂繁苛的 弊病始终没有根本解决。 至汉末社会秩序大乱之际,由于律令体系过于复杂,竟然无法继续推行下去, 只好借助科等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推行新的律法,到曹魏政权建立后,终于将两汉四 百年来的繁苛之法条理清楚,加以简化,最终形成了曹魏《新律》 四、汉代的法律渊源(形式) 汉代的法律渊源体系基本继承秦代,在秦代基础上,又有所创新。 1.律,仍然是最正式的国家法典,令(制、诏)依旧是效力最高的特别法,汉 代人对律令关系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即杜周所谓“前主所是著为令,后主所是疏为 律”,晋代经学家、律学家杜预则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大体而言,我们 认为杜周的解释更加符合汉代律令关系的实际情况。 2.秦代的“廷行事”,到汉代称之为“决事比”,或简称为“比”。汉代经学家郑 玄称“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比是汉代 十分重要的法律形式。 科,是汉代新出现的法律渊源。当法司断案时发现法无明文规定之情形时,法 官比附律典中最接近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经上报皇帝批准后,予以使用的特别 法律规范。这些在判案中形成的新法律规范,由于在律文之外,遂起到补充律令的 作用。 法律章句,是汉代经学家对汉代律令的注释。由于经学学派众多,各家解释轻 重不同,最终到东汉时,由皇帝下诏,法司在适用法律时只准用郑玄所作的注释, 郑氏章句遂成国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 章程,类似于秦代的程、课,是生产生活中的国家标准。 汉仪,是汉代的礼仪规范。 经义,是汉代经学家在研究儒家经典过程中发掘出来的“微言大义”,一般由 法司在断案时适用,适用经义断案在汉代极为时髦,即所谓“经义决狱”或“《春 秋》决狱”。 汉律例举 行言者若許,多受赇以枉法,皆坐臧爲盜,沒入(官)□□行言者本行職□也。 ——《盗律》 捕律 禁吏毋夜入人廬舍捕人,犯者其室毆傷之,以「毋故入人室」律從事。 ——《捕律》 囚律 吿劾毋輕重皆關屬所二千石官。 ——《囚律》 言律曰:畜產相賊殺,參分償。和令少仲出錢三千及死馬骨肉付循,請平。 ——《厩律》
汉令例举令日:卒成遂郡者或以一《戌卒令》永光二年二月甲辰,赦令赐男子爵一级。乙丑口口赐爵三级《救令》建武八年三月己丑朔,张校居延都尉谌、行丞事城千人躬告勤農橡禹,官、縣:令:以春祠社稷。今撑吉日如煤,書到,令、丞循行,谨佟治社稷,令鲜明。令、丞以下当。一《祠社覆令》答者,所以教之也,其定《肇令》:答者,董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答者,答臀。册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一《汉书·刑法志》汉科例举等三人捕羌虏靳首各二级,當免离庶人,有書,今以制律令属捕靳匈奴虏反羌購赏各如煤。前诸郡以西州書免劉玄及王便等属民,皆不当。行書到,以科别事,官奴婵以西州。一《購實科别》五、汉代法制的内容1.汉代的官制法汉初官制
汉令例举 令曰:卒戍邊郡者或以□ ——《戍卒令》 永光二年二月甲辰,赦令賜男子爵一級。 乙丑□□賜爵三級 ——《赦令》 建武八年三月己丑朔,張掖居延都尉諶、行丞事城騎千人躬吿勸農掾禹,謂官、 縣:令:以春祠社稷。今擇吉日如牒,書到,令、丞循行,謹脩治社稷,令鮮明。 令、丞以下當。 ——《祠社稷令》 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 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汉书·刑法志》 汉科例举 等三人捕羌虜斬首各二級,當免爲庶人,有書,今以舊制律令爲捕斬匈奴虜反 羌購賞各如牒。前諸郡以西州書免劉玄及王便等爲民,皆不當。行書到,以科別從 事,官奴婢以西州。 ——《購償科别》 五、汉代法制的内容 1.汉代的官制法 汉初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