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中的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中的法理分析
目录3一、案情简介3二、法官判词(一)特鲁派尼:4支持罪名成立(二)福斯特:4宣布完全无罪(三) 唐宁:4退出此案审判(四)基恩:5维持有罪判决(五)汉迪:6撤销有罪判决7三、个人观点
目 录 一、案情简介 ······························································· 3 二、法官判词 ······························································· 3 (一)特鲁派尼: 支持罪名成立 · ······························································· 4 (二)福斯特: 宣布完全无罪 ······························································· 4 (三)唐宁: 退出此案审判 ······························································ 4 (四)基恩: 维持有罪判决 ······························································· 5 (五)汉迪: 撤销有罪判决 ······························································· 6 三、个人观点 ······························································· 7
一、案情简介洞穴奇案(TheCaseoftheSpelunceanExplorers)是由法学家富勒根据当时发生的两起真实案件一一霍尔姆斯案与杜德利案,在此基础上提出的著名虚拟案例。案件发生于纪元4299年的纽卡斯国。当年5月上旬,该国洞穴探险者协会的维特莫尔等五位成员进入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右灰岩洞探险。但当他们深入洞内时发生了山崩,岩右挡住了石灰岩洞的唯一出口。五位探险者发现受困后就在洞口附近等待救援。由于探险者未按时回家,他们的家属通知探险者协会,一个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营救过程中,一次山崩使十名营救人员丧生。与此同时,洞穴内五位探险者由于随身所带的食物有限,洞内也没有可以维持生命的动物或植物,可能会在出口打通前饿死。在被困的第二十关时,营救人员通过无线电通讯设备同受困的探险者取得了联络营救人员告知探险者还需十天方能获救,探险者于是向营救人员中的医生描述了各自的身体状况,然后询问医生,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医生给出了否定答复,通讯中断。八小时后,通讯恢复,维特莫尔代表本人以及四位同伴询问,如果吃掉其中一个成员,能否再活十天,医生给予了肯定的答复。维特莫尔又询问,通过掷般子决定吃掉他们中的哪一个是否可行,洞外营救人员无人愿意回答该问题,通讯再次中断。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关,营救终获成功。但营救人员进入洞穴后得知,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维特莫尔已经被他的同伴杀掉吃了。根据四位生还者的证词,在他们吃完随身携带的食物后,维特莫尔提议通过掷般子吃掉一位同伴的血肉来保全其他四位。四位生还者本来不同意如此残酷的提议,但在获得外界的信息后,他们接受了这一建议,并反复讨论了掷般子的公平性,选出他们认为最为公平的一种方案。这之后,维特莫尔表示反悔退出,四位生还者无视了他的意见,仍然将他包括在内地进行了掷般子的行为。投掷的结果把需要牺性的对象指向维特莫尔,于是他被四位生还者吃掉了。四位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而住院治疗。出院后,四位获救者被指控谋杀维特莫尔。初审法庭经过特别裁决确认上面所述的事实,而有罪与否留予法官判断。根据纽卡斯国刑法的规定一一“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应当被判处死刑”,法官判定四位被告谋杀维特莫尔的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四位被告向纽卡斯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在此,富勒虚构了最高法院的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词,分列如下。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法官不被允许进行自由裁量,二、法官判词3
3 一、案情简介 洞穴奇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是由法学家富勒根据当时发生的 两起真实案件——霍尔姆斯案与杜德利案,在此基础上提出的著名虚拟案例。案件发生于 纪元 4299 年的纽卡斯国。当年 5 月上旬,该国洞穴探险者协会的维特莫尔等五位成员进 入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但当他们深入洞内时发生了山崩,岩石挡住了石灰 岩洞的唯一出口。五位探险者发现受困后就在洞口附近等待救援。由于探险者未按时回 家,他们的家属通知探险者协会,一个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营救过程中,一次山崩使十名营救人员丧生。与此同时,洞穴内五位探险者由于随身 所带的食物有限,洞内也没有可以维持生命的动物或植物,可能会在出口打通前饿死。在 被困的第二十天时,营救人员通过无线电通讯设备同受困的探险者取得了联络。 营救人员告知探险者还需十天方能获救,探险者于是向营救人员中的医生描述了各自 的身体状况,然后询问医生,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医生给出 了否定答复,通讯中断。八小时后,通讯恢复,维特莫尔代表本人以及四位同伴询问,如 果吃掉其中一个成员,能否再活十天,医生给予了肯定的答复。维特莫尔又询问,通过掷 骰子决定吃掉他们中的哪一个是否可行,洞外营救人员无人愿意回答该问题,通讯再次中 断。 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获成功。但营救人员进入洞穴后得知,在受 困的第二十三天,维特莫尔已经被他的同伴杀掉吃了。 根据四位生还者的证词,在他们吃完随身携带的食物后,维特莫尔提议通过掷骰子吃 掉一位同伴的血肉来保全其他四位。四位生还者本来不同意如此残酷的提议,但在获得外 界的信息后,他们接受了这一建议,并反复讨论了掷骰子的公平性,选出他们认为最为公 平的一种方案。这之后,维特莫尔表示反悔退出,四位生还者无视了他的意见,仍然将他 包括在内地进行了掷骰子的行为。投掷的结果把需要牺牲的对象指向维特莫尔,于是他被 四位生还者吃掉了。 四位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而住院治疗。出院后,四位获救者被指控谋杀维特莫 尔。初审法庭经过特别裁决确认上面所述的事实,而有罪与否留予法官判断。根据纽卡斯 国刑法的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应当被判处死刑”,法官判定四位被告 谋杀维特莫尔的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四位被告向纽卡斯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在此,富勒虚构了最高法院的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词,分列如下。值得注意的是, 在本案中,法官不被允许进行自由裁量。 二、法官判词
(一)特鲁派尼:支持罪名成立特鲁派尼的断案原则为墨守原文(Textualism),即应当尊重法律条文。在本案中,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尽管四名被告人连同死者确实经历了一般人难以忍受的悲惨境地,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的所作所为,但法律条文不充许有任何例外。另外,特鲁派尼认为,应当向行政长官申请行政赦免,来减轻法律的严苛与不近情面。被告人若因为行政赦免而得到宽大处理,则法典的精神未被损害,也不存在漠视法律的行为,而正义也得到了实现(二)福斯特:宣布完全无罪福斯特的断案原则为自然法(NaturalLaw),他认为应当探究立法精神。应当根据立法的目的来解释法律,从而判断被告人是否违法法律的“本质”,而非仅仅以违反法律“表面”的条文来定罪。首先,他认为本案发生时,被告人与被害者并非是处于“文明社会”之中,而是处于“自然状态”下。其理由是,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犹如法律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但在洞穴中人们共存的前提条件不成立,因此联邦法律不具有管辖权,适用的是自然法。而根据自然法原则,被告人应当是无罪的。其次,他从生命的绝对价值角度来观察本案。具体来说,人类生存的通常条件使我们倾向于把人类生活当成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牺牲,但是,肯定人类生命的绝对价值在现实中是虚假的。否则在本案中,无法解释在营救过程中十个营救人员的牺性无法解释为何要剥夺以这十个人的生命换来的四名被告人的生命。而若生命的绝对价值是虚假的,那么维特莫尔的死亡就不能成为定四人之罪的理由。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他认为规定杀人构成犯罪的法令却有正当防卫的免责,这正说明法律精神或自的重于法律文字,这也是他对特鲁派尼观点的回应。刑事法律的自的是阻止人们犯罪,在本案被告已陷入他们所处的悲惨境地的情况下,判处他们死刑不仅不利于防止犯罪,反而违背了最初的立法精神。他认为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忽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因此可以比照正当防卫的条款,判决被告人无罪。(三)唐丁:退出此案审判唐丁的断案时所考虑的是理性判决与道德的冲突(Doctrinalreasoning/conflictwithmorality),即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他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但同时又认为有罪判决具有不可忽视的道德缺陷。具体如下:4
4 (一)特鲁派尼:支持罪名成立 特鲁派尼的断案原则为墨守原文(Textualism),即应当尊重法律条文。在本案中,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尽管四名被告人 连同死者确实经历了一般人难以忍受的悲惨境地,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的所作所 为,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另外,特鲁派尼认为,应当向行政长官申请行政赦免,来减轻法律的严苛与不近情 面。被告人若因为行政赦免而得到宽大处理,则法典的精神未被损害,也不存在漠视法律 的行为,而正义也得到了实现。 (二)福斯特:宣布完全无罪 福斯特的断案原则为自然法(Natural Law),他认为应当探究立法精神。应当根据立 法的目的来解释法律,从而判断被告人是否违法法律的“本质”,而非仅仅以违反法律 “表面”的条文来定罪。 首先,他认为本案发生时,被告人与被害者并非是处于“文明社会”之中,而是处于 “自然状态”下。其理由是,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犹如法 律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但在洞穴中人们共存的前提条件不成立,因此联邦法律不 具有管辖权,适用的是自然法。而根据自然法原则,被告人应当是无罪的。 其次,他从生命的绝对价值角度来观察本案。具体来说,人类生存的通常条件使我们 倾向于把人类生活当成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牺牲,但是,肯定人类生命的绝 对价值在现实中是虚假的。否则在本案中,无法解释在营救过程中十个营救人员的牺牲, 无法解释为何要剥夺以这十个人的生命换来的四名被告人的生命。而若生命的绝对价值是 虚假的,那么维特莫尔的死亡就不能成为定四人之罪的理由。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他认为规定杀人构成犯罪的法令却有正当防卫的免责,这 正说明法律精神或目的重于法律文字,这也是他对特鲁派尼观点的回应。刑事法律的目的 是阻止人们犯罪,在本案被告已陷入他们所处的悲惨境地的情况下,判处他们死刑不仅不 利于防止犯罪,反而违背了最初的立法精神。他认为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忽不会取代 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因此可以比照正当防卫的条款,判决被告人无 罪。 (三)唐丁:退出此案审判 唐丁的断案时所考虑的是理性判决与道德的冲突(Doctrinal reasoning/conflict with morality),即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他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但同时又认为有罪判决具有不 可忽视的道德缺陷。具体如下:
首先,他回应了福斯特所认为的不适用联邦法的观点,认为这是荒谬的。其一,他和福斯特均为联邦法院的法官,经过宣誓并授权执行联邦的法律,因此无权将自己变为自然法法庭的法官;而如果适用自然法,福斯特又不是自然法法庭的法官,则当然无权判决。其二,如果适用自然法,则认同当事人间的约定的效力高于刑法,即,承认合同法比惩罚谋杀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这是一个颠倒是非、令人难以理解的规则。其三,假如被杀者维特莫尔有枪,并且出于自卫开枪打死了被告,依照福斯特的理论,既然被告们依其契约杀害维特莫尔是无罪的,那么本应是“正当防卫”的维特莫尔反而成为杀人犯并不能免责,这是一个荒谬的悸论。其次,他认为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要求有“故意”的行为,正当防卫并非出于“故意”,而是人性的本能反应。因此,正当防卫免责不仅仅是出于法律目的重于法律文字不能以法律目的的理论来解释被告人的行为而后,唐丁举出“沃尔金盗窃面包案”为例,进一步阐释了他的观点。在此案中,被告答辩的理由是他处于接近饥饿的状态中,因此作出了盗窃的行为,但法庭没有接受他的答辩。既然法律认为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那么更不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但是,他也同意福斯特的观点,认为被告的生命是以十个营救人员的牺牲为代价换得的,假如以谋杀罪处死他们将陷入道德上的难关。因其无法摆脱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境地得出最终的判决,唐丁宣布不参与本案的审理程序。另外他认为,检察官控告四名被告人犯谋杀罪是一种遗憾,若法令中有规定吃人肉是犯罪,那将有一项更合适的指控(四)基恩:维持有罪判决基恩的断案原则为法律实证主义(Positivism),认为应当维持法治传统。具体来说,他认为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需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而不能参考个人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首先,他回应特鲁派尼的观点,认为法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而以下两个问题不是法官所要考虑的:一,如果有罪判决成立,被告是否行政赦免,这是行政长官所考虑的问题,与法官无关;二,案件中被告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也无关法官的职责,因为法官宣暂适用于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其次,他坚持立法至上的原则。在联邦历史上曾有一场短暂的内战,该战争就是由司法机关作为一方和行政与立法机关共同作为一方之间的冲突所引起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不同政府部门的位阶和功能的不确定性。立法至上的原则正是为了代替此种不确定性而被确立的,因此如前文所说,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并且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法官用法律精神或自的修正法律条文是违背立法至上的前提的。5
5 首先,他回应了福斯特所认为的不适用联邦法的观点,认为这是荒谬的。其一,他和 福斯特均为联邦法院的法官,经过宣誓并授权执行联邦的法律,因此无权将自己变为自然 法法庭的法官;而如果适用自然法,福斯特又不是自然法法庭的法官,则当然无权判决。 其二,如果适用自然法,则认同当事人间的约定的效力高于刑法,即,承认合同法比惩罚 谋杀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这是一个颠倒是非、令人难以理解的规则。其三,假如被杀 者维特莫尔有枪,并且出于自卫开枪打死了被告,依照福斯特的理论,既然被告们依其契 约杀害维特莫尔是无罪的,那么本应是“正当防卫”的维特莫尔反而成为杀人犯并不能免 责,这是一个荒谬的悖论。 其次,他认为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要求有“故意”的行为,正当防卫并非出于“故 意”,而是人性的本能反应。因此,正当防卫免责不仅仅是出于法律目的重于法律文字, 不能以法律目的的理论来解释被告人的行为。 而后,唐丁举出“沃尔金盗窃面包案”为例,进一步阐释了他的观点。在此案中,被 告答辩的理由是他处于接近饥饿的状态中,因此作出了盗窃的行为,但法庭没有接受他的 答辩。既然法律认为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那么更不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 物的正当理由。 但是,他也同意福斯特的观点,认为被告的生命是以十个营救人员的牺牲为代价换得 的,假如以谋杀罪处死他们将陷入道德上的难关。因其无法摆脱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境地, 得出最终的判决,唐丁宣布不参与本案的审理程序。另外他认为,检察官控告四名被告人 犯谋杀罪是一种遗憾,若法令中有规定吃人肉是犯罪,那将有一项更合适的指控。 (四)基恩:维持有罪判决 基恩的断案原则为法律实证主义(Positivism),认为应当维持法治传统。具体来说, 他认为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需根据法律的平实含 义来解释法律,而不能参考个人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首先,他回应特鲁派尼的观点,认为法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而以下两个问题不是法 官所要考虑的:一,如果有罪判决成立,被告是否行政赦免,这是行政长官所考虑的问 题,与法官无关;二,案件中被告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也无关法官的职责,因为法官宣誓 适用于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 其次,他坚持立法至上的原则。在联邦历史上曾有一场短暂的内战,该战争就是由司 法机关作为一方和行政与立法机关共同作为一方之间的冲突所引起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不 同政府部门的位阶和功能的不确定性。立法至上的原则正是为了代替此种不确定性而被确 立的,因此如前文所说,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并且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 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法官用法律精神或目的修正法律条文是违 背立法至上的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