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大战”的法理分析摘要:众所周知,作为全国互联网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奇虎360与腾讯间的纠葛由来已久,彼此之间的明枪暗箭从未停歇。在2010年,双方之间的战争终于爆发了,这场战争被业界形象地称为“3Q大战”。2010年9月27日,360发布了其新开发的“隐私保护器”,专门搜集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随后,QQ立即指出360浏览器涉嫌借黄色网站推广。2012年11月3日,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QQ,强迫用户“二选一”。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从2010年到2014年,两家公司上演了一系列互联网之战,并走上了诉讼之路。关键词:奇虎360,QQ软件,腾讯,侵权,诉讼13Q诉讼战1.1360低毁腾讯案(1)起诉2010年10月14日,针对360隐私保护器曝光00偷窥用户隐私事件,腾讯正式宣布起诉360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2)一审2011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曾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360捏造事实的行为损害了腾讯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奇虎公司赔偿40万元。(3)二审2011年9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腾讯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侵权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三家公司需要在本判决生效起30天内在360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1百度百科:腾讯360之争http://baike.baidu.com/link?url=sljQ3xPOzDgmlCD8F1KcpvoZ5iRzbE84gcj6zlECpN1QFWsZOcuqowS7ZoyOLbvevbF6iwERwkMllm2Oc2VGEY9DQEFPWuASY24xJ1-x-LDYPJDfd8dXHvtF24LITpb6n0HD0VNMZy8okVuXwpsrBUEEZgsjNvljDpXMIEltu1
1 “3Q 大战”的法理分析 摘要:众所周知,作为全国互联网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奇虎 360 与腾讯 间的纠葛由来已久,彼此之间的明枪暗箭从未停歇。在 2010 年,双方之间的战 争终于爆发了,这场战争被业界形象地称为“3Q 大战”。2010 年 9 月 27 日, 360 发布了其新开发的“隐私保护器”,专门搜集 QQ 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 随后,QQ 立即指出 360 浏览器涉嫌借黄色网站推广。2012 年 11 月 3 日,腾讯 宣布在装有 360 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 QQ 软件,用户必须卸载 360 软件才可登 录 QQ,强迫用户“二选一”。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从 2010 年到 2014 年,两 家公司上演了一系列互联网之战,并走上了诉讼之路。 关键词:奇虎 360,QQ 软件,腾讯,侵权,诉讼 1 3Q 诉讼战1 1.1 360 诋毁腾讯案 (1)起诉 2010 年 10 月 14 日,针对 360 隐私保护器曝光 QQ 偷窥用户隐私事件,腾 讯正式宣布起诉 360 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 作出赔偿。 (2)一审 2011 年 4 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曾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 360 捏造事 实的行为损害了腾讯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奇虎公司赔偿 40 万元。 (3)二审 2011 年 9 月 29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腾讯公司诉“360 隐私保 护器”侵权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的行为构成不 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三家公司需要在本判决生效起 30 天内在 360 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 1 百度百科:腾讯 360 之争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sljQ3xPOzDgmlCD8F1Kc_pvoZ5iRzbE84gcj6zIECpN1QFWsZOcuqowS7ZoyO LbvevbF6i_wERwkMllm2Oc2VGEY9DQEFPWuASY24xJ1-x-LDYPJDfd8dXHvtF24LlTpb6n0HD0VNMZy8ok VuXwpsrBUEEZgsjNvIjDpXMIE1tu
失40万元。1.2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1)起诉2011年8月,腾讯向广东高院提起诉讼,称奇虎360的“扣扣保镖”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而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已的产品。索赔1.25亿元。(2)一审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曾作出一审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宣判结束后,奇虎公开发布声明,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遗憾,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二审201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2014年4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一一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1.3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1)起诉2012年11月,奇虎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5亿元。(2)一审22013年3月28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腾讯不构成垄断,奇虎承担诉讼费79万元。这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的判决。奇虎公司表示不服,向最高法提出上诉,并索赔经济损失1.5亿元。(3)二审201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此次庭审历时整整两天,截至庭审结束,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
2 失 40 万元。 1.2 腾讯诉奇虎 360 不正当竞争案 (1)起诉 2011 年 8 月,腾讯向广东高院提起诉讼,称奇虎 360 的“扣扣保镖”是打 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 QQ 软件的功能,并通过虚假宣 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 QQ 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而 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 QQ 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索赔 1.25 亿 元。 (2)一审 2013 年 4 月 25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曾作出一审判决,奇虎公司 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00 万元。宣判 结束后,奇虎公开发布声明,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遗憾,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3)二审 2013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2014 年 4 月 24 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奇虎 360 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 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00 万元。 1.3 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1)起诉 2012 年 11 月,奇虎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 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索赔 1.5 亿元。 (2)一审 22013 年 3 月 28 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腾讯不构成垄断,奇虎承担诉讼 费 79 万元。这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的判决。 奇虎公司表示不服,向最高法提出上诉,并索赔经济损失 1.5 亿元。 (3)二审 2013 年 11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奇虎诉腾讯“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一案。此次庭审历时整整两天,截至庭审结束,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仍然互不相让,均坚持各自诉讼请求。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庭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以电视直播、广播连线、网络直播等“全媒体”形式直播庭审过程,引发社会关注。据悉,这是首次以“全媒体”形式对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报道,是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推进司法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最新举措。2014年10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360诉腾讯公司垄断案进行终审宣判。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定:认定腾讯旗下的QQ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持续四年之久的“3Q大战”终于落下惟幕。据了解,这起被称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的案件,是迄今为止互联网行业诉讼标的额最大、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多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案件本身引发了行业、用户和法律界各方的关注。有行业人士认为,诉讼本身就促进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创新生态的营造,也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开放与竞争。2“3Q大战”的五大争议点2.1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具体包括: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未作明确界定是否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案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单一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同一相关产品市场: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社交网站、微博服务、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是否应确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还是全球市场;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否可以或者应当考虑本案诉争行为发生之后的相关市场状况及技术发展趋势。2.2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互联网反垒断第一案:360诉腾讯垄断案明日开审http://tech.sina.com.cn/i/2013-11-25/07348944990.shtml3
3 仍然互不相让,均坚持各自诉讼请求。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庭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以电视直播、广播连线、 网络直播等“全媒体”形式直播庭审过程,引发社会关注。据悉,这是首次以“全 媒体”形式对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报道,是最高人民 法院努力推进司法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最新举措。 2014 年 10 月 16 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 360 诉腾讯公司垄断案进行 终审宣判。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定:认定腾讯旗下的 QQ 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 位,驳回奇虎 360 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持续四年之久的“3Q 大战”终于落下帷幕。 据了解,这起被称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的案件,是迄今为止互 联网行业诉讼标的额最大、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也是《反 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多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本身引发了行业、用户和法律界各方的关注。有行业人士认为,诉讼本身就 促进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创新生态的营造,也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开放与竞争。 2 “3Q 大战”的五大争议点1 2.1 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具体包括: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未作明确界定是否属于案件基本事 实认定不清;本案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综 合性即时通讯服务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单一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同一 相关产品市场;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社交网站、微博服务、手机短信、电子邮 箱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是否应确定为互联网应用平 台;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还是全球市场;本案的相关市 场界定是否可以或者应当考虑本案诉争行为发生之后的相关市场状况及技术发 展趋势。 2.2 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 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360 诉腾讯垄断案明日开审 http://tech.sina.com.cn/i/2013-11-25/07348944990.shtml
具体包括:是否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均需要确定被诉垄断行为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本案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审法院未按照其重新界定的相关市场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计算市场份额是否违法法定程序。2.3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反型断法所禁正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包括:被上诉人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用户二选一)是否构成反断法禁止的限制交易行为;被上诉人将QQ即时通讯软件与QQ软件管理、QQ电脑管家等进行捆绑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2.4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具体包括:假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假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请奇虎公司说明其诉请赔偿的经济损失1.5亿元的构成及计算方法;假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行为违反反龙断法,其应否承担赔礼道款的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方式;假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请奇虎公司说明其诉请赔偿的合理开支100方元的构成。2.5一审判决是否程序违法具体包括: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是否违背证据规则引入未经质证的证据;一审法院是否违背听证原则,大量认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与事实;一审法院是否急于履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的告知义务。3“3Q大战”法律关系分析腾讯公司将“扣扣保镖”定性为隐形外挂。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表公开信,宣布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逼迫用户在QQ!王雅平:““停战以后’一一由中国互联网产业‘3Q大战”所引发的法律思考”,中国电信业,2011年第5期,第36页4
4 具体包括:是否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均需要确定被诉垄断行为人在相 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本案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被上诉人是否具有 市场支配地位;一审法院未按照其重新界定的相关市场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计算 市场份额是否违法法定程序。 2.3 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为 具体包括:被上诉人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用户二选一)是否构成反 垄断法禁止的限制交易行为;被上诉人将 QQ 即时通讯软件与 QQ 软件管理、 QQ 电脑管家等进行捆绑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2.4 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具体包括:假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是否应 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假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行为违反反垄断 法,其应否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 1.5 亿元。请奇虎公司说明其诉请赔偿的 经济损失 1.5 亿元的构成及计算方法;假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行为违 反反垄断法,其应否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方式;假定腾讯公司和腾 讯计算机公司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 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 100 万元。请奇虎公司说明其诉请赔偿 的合理开支 100 万元的构成。 2.5 一审判决是否程序违法 具体包括: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是否违背证据规 则引入未经质证的证据;一审法院是否违背听证原则,大量认定未经质证的证据 与事实;一审法院是否怠于履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35 条规定的告知义务。 3 “3Q 大战”法律关系分析1 腾讯公司将“扣扣保镖”定性为隐形外挂。2010 年 11 月 3 日,腾讯公司发 表公开信,宣布将在装有 360 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 QQ 软件,逼迫用户在 QQ 1 王雅平:“‘停战以后’——由中国互联网产业‘3Q 大战’所引发的法律思考”,中国电信业,2011 年 第 5 期,第 36 页
软件和360软件之间“二选一”。最终,在工信部出面调停下,双方达成和解实现软件兼容。这起事件暴露出在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面临看竞争失序、立法滞后、监管缺位等诸多问题。其中是非曲直,当事双方、媒体、学界,乃至社会公众,都有不同看法。争议的焦点在于,奇虎公司宣称QQ软件窃取用户隐私是否属于低毁商誉的不正当行为?QQ软件不兼容360软件是否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问题?当事双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用户的违约和侵权?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和分析,应该首先理顺“3Q大战”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其一,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之间。双方同为互联网企业,在相关领域开展经营和竞争,其行为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规制和约束。“3Q大战”中双方是一种竞争法层面的法律关系。其二,腾讯公司、奇虎公司和用户之间。腾讯公司、奇虎公司作为QQ,360软件的许可权人,通过协议方式对用户授予相关软件的使用许可权,这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作为合同一方,腾讯公司、奇虎公司应保证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这里重点围绕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之间的竞争法律关系,依托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互联网法制监管提出一些看法。3.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一一低毁商誉行为奇虎公司指责QQ软件偷偷扫描用户硬盘,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腾讯方面则列举奇虎公司长期以来的不端行径,指责360软件“扣扣保镖”劫持QQ程序。双方为了各自的商业利益,都拿对方商品信誉、商业信誉作“箭靶”,已经进人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范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有四个因素:第一,实施主体是经营者。奇虎公司和腾讯公司同为互联网企业,当属经营者。第二,目的是为了获取竞争利益。从3Q大战的具体情形来看,双方的目的十分明显,都想通过媒体宣传的途径,揭露对方服务或产品中的恶性问题。第三,结果是损害经营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此次争端对于奇虎公司和腾5
5 软件和 360 软件之间“二选一”。最终,在工信部出面调停下,双方达成和解, 实现软件兼容。这起事件暴露出在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面临着竞争失 序、立法滞后、监管缺位等诸多问题。其中是非曲直,当事双方、媒体、学界, 乃至社会公众,都有不同看法。争议的焦点在于,奇虎公司宣称 QQ 软件窃取用 户隐私是否属于诋毁商誉的不正当行为?QQ 软件不兼容 360 软件是否涉及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问题?当事双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用户的违约和侵权? 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和分析,应该首先理顺“3 Q 大战”中存在的法 律关系。 其一,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之间。双方同为互联网企业,在相关领域开展经 营和竞争,其行为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规制和约束。“3Q 大战”中双方是一种竞争法层面的法律关系。 其二,腾讯公司、奇虎公司和用户之间。腾讯公司、奇虎公司作为 QQ,360 软件的许可权人,通过协议方式对用户授予相关软件的使用许可权,这是一种合 同法律关系。作为合同一方,腾讯公司、奇虎公司应保证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不 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这里重点围绕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之间的竞争法律关系,依托中国现行的法 律制度,对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互 联网法制监管提出一些看法。 3.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低毁商誉行为 奇虎公司指责 QQ 软件偷偷扫描用户硬盘,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 腾讯方面则列举奇虎公司长期以来的不端行径,指责 360 软件“扣扣保镖”劫持 QQ 程序。双方为了各自的商业利益,都拿对方商品信誉、商业信誉作“箭靶”, 已经进人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范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界定有四个因素: 第一,实施主体是经营者。奇虎公司和腾讯公司同为互联网企业,当属经营 者。 第二,目的是为了获取竞争利益。从 3Q 大战的具体情形来看,双方的目的 十分明显,都想通过媒体宣传的途径,揭露对方服务或产品中的恶性问题。 第三,结果是损害经营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此次争端对于奇虎公司和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