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Walter Miller),威廉·斯特林费罗(Villiam Stringfellow),巴斯卡姆·泰利(Bascomb Tally) 和约瑟夫·C·韦伯(Joseph C.Weber)一他 们在最后一讲的结尾,讨论了一些我提出的问 题。他们的批评帮助我准备了本书的跋和脚注。 此外,我要向当时还是哈佛法学院学生的威廉· 亚历山大(William Alexander)和威廉·安德森 (William Anderson)致谢,他们对我在l970年 夏天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当时,这些演讲刚 开始成形。我还要感谢当时是法律研究生的吉 姆·戈德利(James Gordley),他曾就本书手稿 作了一些重要的评注。最后,我要对我的同事,哈 佛法学院的罗伯特·M·盎格(Roberto M.Un- ger)和奥柏林学院宗散系的爱德华·朗(Edward Long)表示谢忧,我曾与他门详细讨论过这些演 讲,他们也曾向我提出过极为有益的批评。 H·J·伯尔曼 麻省剑桥 1973年5月29日 —24一
导 言 这是一部演讲集,而挂一部专论或专著。这 就是说,它只有论断和诘难,而不提出论据和充分 的证明。虽然所讨论的是永恒的问题,本书却只 求适时,不求不朽。 本书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救是两个不同 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一一 一在所有社会,尤其是在西方社会,更特别是在今 天的美国社会,都是如此。尽管这两方面不容混 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 方。没有宗教(就我所赋予达个词的意义而言)的 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就 我所赋子达个河的意义言)的宗栽,则会丧失其 社会有效性。 一些听众相心,本书对法律与宗教的冲突没 一25一
有给予更多的强周。的确,存在着这样的危险:由 于没有看到两者之间的联系乃是一种辩证的综 合,对立的粽合,而将法律与宗教间的调和过于简 单化了。本书的跋就部分是为了减少这种危险而 写的。不过,由于跋和演讲本身提到过的种种缘 故,我确信,关于法律与宗教分离,我们听到的太 多了,而关于它们的根本一致,却很少听人谈起。 我也许应该强调,我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谈论 法律和宗散的,即把法律作为社会中权利与义务 的分配结构和程序,把宗散作为社会关于生活的 终根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 和目的的欲身。 当流行的法律和宗教概念变得过分狭隘,并 且此二者间的纽特因此而断裂的时候,社会便陷 于混乱。现存体的组织与程序失却了它们的神 圣性,反过来,社会建基其上的神圣价值就会被看 成是纯粹的伪善。逐渐地,这种混乱状况可能让 位于彻底变革的广“泛要求。这便是作此演讲时美 国不仪是美国)所处的境况。数年来,激进运动 一一直在震荡着这个国家和其他地方:青年文化,新 左派,和平运动,妇女解放,黑人好斗集团和其他 运动。较大的思想体系如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和 —26一
各种形式的共产主义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早期 以乎已经偃旗息鼓,但到六十年代后期也重新抬 头。所有这些运动,都以各种西方文明建立于其 上的基本价值(我将其称之为宗教价值)的名义来 抨击现存的制度化组织和程序。但是,它们中的 大多数没有提出用以取代现存体制的,实际可供 选择的制度化的组织与程序,而其中有一些是既 不要法律又反对组织的。因此,它们只能任凭“既 存制度派”君临一切,而后者所能做的一切在很大 程度上不过是反复重申“法律与秩序”而已。··· 1973年,在我撰写这篇导言的时候, 1968-1972年间的大多数激进运动以乎已经沉 寂;至少暂时是如此。我们好象已经回到含混的 混乱状态。也许,这些演讲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 为适时。它们告诫“慨存制度派”,没有全身心的 投入,没有热情,没有斗争,没有信仰,人门便无法 长久地生存。同时,它们也警告澈进分子,倘若不 着眼于制度和结构的广泛变革,倘若仅仅拘泥千 信仰而无视法律,也就是说,倘若不着眼于法律与 信仰的相互关联,则革命使无以成功。但是、在整 个社会具有这种眼光的地方,革命又是不必要的; 它已经发生过了。 —27—
以下四章代表四种不同的角度。第一章是人 类学的:它把法律与宗教看成是所有文化都拥有 的领域,并且认为,在包括今天我门自己的文化在 内的所有文化里面,法律与宗教具有某些共问要 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昔追性。这些法律的宗 教成份并未经常受到当代法律学者们的重视。相 反,法律通常被描述成世俗的,合理的,功利的制 度一一种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然而面一旦人 们由书本上的法律深人到法律赖以制定,解释和 适用的过程中去,他就会看到浸渍了法律的神圣 性的标记。这在美国的立法机关或法院,同在任 何一个部族的程序中都是同样的真确。法律必须 被信,否别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 理性和意志,面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 快身,以及他的伯仰。· 第二章转入历史角度。它论述了过去两千年 间宗教对于西方法律的彰响,包括不仅是传统的 犹太散和基督教,面且还有在过去两个世纪里基 教的态度与价值已被植人其中的民主主义和社 会主义这样的世俗宗教的形响。本章的主题是, 我们的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是在一漫长的 历史发展进程中远步获得共土要意英的,而宗教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