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瞿 華 同 中国法碑尽中图社合 書 祖 著
重印版序 這本書原由商務出版於1947年①,是根據我在雲南大學和西 南聯合大學的中國法制史和社會史講稿改寫的。出國後加以補 充、修改,譯成英文,於1961年出版②。現在中華書局認爲該書仍 有學術参考價值,要求重印。鑒於目前中國法制史方面著述的缺 乏,同意重印出版。 關於内容方面,有幾點應該説明的。(一)在昆明寫稿時圖書 缺乏,找不到《宋刑統》,因而不能引證這部法典的條文,這是原書 中一大缺陷,英譯本出版時纔補進了《宋刑統》和其他材料。現既 重印此書,自應將<宋刑统》補入,向讀者提供比較完整的資料。 (二)本書第六章討論儒、法二家思想。關於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 的影響問題,原書出版後,我的看法有進一步的認識和發展、1948 年北京大學五十週年紀念邀我寫稿時,曾就此問題寫了《中國法 ①《中國法律奥中國社會》,(吴文藻主编,社會學叢刊》甲集第五插),上海,商 称印書館出版,1947年。 Ch'ii T'ung-tsu,Lo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Ecole Prati- que des Hautes Etudes-Sorbonne,Sixieme Section:Sciences Economiques et Sociales,Le Monde d'outre-Mer,Passe et Present,Premiere Serie,Etudes IV), Mouton,Paris and The Hague,1961.(《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巴黎大學高等研 究實用學院,第六部,經涛及社喻科學,《海外世界:過去和現在>叢書,第一輯,第四種, 巴黎及海牙,穆束售店出版,1961年。)
2 重印版序 律之儒家化》一文①。後來英譯本出版時,我便根據這篇文章,改 寫了第六章最後一節(第三節),並改小標題爲“法律之儒家化”,现 重印此書,爲了保持原來目,仍按原書付印,但感到第三節原標 題:“調協”不太谁切,改爲以禮入法”(該節主要在於説明儒家以 禮入法的事實)。同時爲了供讀者參考起見,將<中國法律之儒家 化》一文作爲附绿,收入本書。(三)文字方面,除了改正原版中的 錯字和脱漏字句,及與事實有出入之處作了個别的修改外,其涂都 按原文排印,無所改動,(四)改窝了《導論》和<结論》, 最後有一點需要着重説明的,書中有些名詞的涵義和概念與 現在通用的不同,代表的是我當時的想法。重印此書的目的在於 提供法律史方面的資料,僅供研究中國法制史的讀者參考。 本書的缺點和局限性在所難免,觀點和概念上的錯誤自更不 待言,請讀者批評指正。 1981年2月25日序於北京 ①《中國法律之儒家化”,《國立北京大學五十週年紀念論文集》文學院第四横, 北京大學出版部,1943年
導論 本書主要的目的在於研究並分析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 主要特徵。 法律是社會産物,是社會制度之一,是社會規範之一。它與風 俗習慣有密切的關係,它维護現存的制度和道德、倫理等價值觀 念,它反映某一時期、某一社會的社會結構,法律與社會的關係極 爲密切。因此,我們不能像分析學派那樣將法律看成一種孤立的 存在,而忽略其與社會的關係。任何社會的法律都是爲了維護並 鞏固其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而製定的,只有充分了解產生某一種 法律的社會背景,才能了解這些法律的意義和作用。 中國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徵表現在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上。二 者是儒家意識形態的核心,和中國社會的基礎,也是中國法律所着 重維護的制度和社會秩序。本書將以二章來討論家族、婚烟,另二 章來討論社會階级。由于宗教與法律之間的關係也相當密切,我 們將以-一章來討論宗教對法律的影響。 此外,意識形態也在我們研究範圍之内。研究任何制度或任 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結構背後的概念,否則是無法了解那制度或 法律的,至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從這些概念中,我們纔能 明白法律的精神,體會爲什麽有這樣的法律。法家而外,從中國法 律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來看,儒家的影響最深,所以本書最後一章討 論儒法二家思想,及法律爲儒家思想所支配的過程
2 導 講到法律史本身的問題,這是一部史的研究,無疑將溯及法律 的發展過程,並注意法律的變化。本書的第二個目的郎在於討論 中國古代法律自漢至清有無重大變化,各朝的法律不同,法典瞪 制和内容、司法組織、司法程序、刑罰以及各種罪名的處分都有所 不同,但本書所注意的是重大的變化,而不是那些煩瑣的差異,武 圖尋求共同之點以解釋法律之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徵,並進而探 討此種精神及特徵有無變化,爲了達到上述目的,本書將漢代至 清代二千餘年間的法律作爲一個整體來分析,在各章、節不同題目 下加以討論,以便進行比較,法律在歷史上有無重大變化,也就不 難判断了。 研究法律自離不開條文的分析,這是研究的根據。但僅僅研 究條文是不够的,我們也應注意法律的實效問題。條文的規定是 一回事,法律的實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執行,成爲具 文。社會現實與法律條文之間,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 注重條文,而不注意實施情况,只能說是條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 究,而不是活動的,功能的研究。我們應該知道法律在社會上的實 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對人民的生活有什麽影響等 等。在法律史的研究上,這方面的材料比較缺乏,本書除了利用古 人的有關記事外,並引用個案和判例作爲討論法律實效問題的 根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