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实在的时代(第111页)。这个时代的特征便 是主视与客观,本质与存在,精神与世俗,理性与 情感的截然两分(在某种意义上,宗教改革以后个 人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兴起,世俗化与合理化的进 程等,都可以看作是这类思想特征在社会一历史 中的显现)。在这样的时代里面,法律与宗教的彻 底分离原是不可避免的。 三 割裂法律与宗教带来的灾难,标志着一个阳 时代的终结。而要重新统法律与宗教,首先必 须克服渗人了一切分折形式的一元论思维模式。 这种克服不是简单地向以往的历史复归,而是在 更高的水准上达到辩证的综合,伯尔曼认为,新 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 面,“非此即被'让位于亦此亦被”。·再是主体 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 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 感情,或若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 悠受”(第114页)。这意味着法律与宗教都将扩 展到其他学科、行业和社会进程,意味着法律与宗
教的解释者、观察者不冉把它们看成是认识对象, 而把它]理解为自己也参与其中的事业。如此, 则法律与宗教的固有畛域必将消失,正义的便是 神圣的,神圣的便是正义的(在最高的层次上面), 否则,既没有正义,也没有神圣。 在伯尔曼看来,这便是未来的新时代。然而 要进人这新时代,仅凭综合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对 于新时代的信任,有全身心的投人,面这就意味着 整个社会的新生与再生。这里,伯尔曼提出了再 生的概念,从而把我们带入到一种深邃而又允满 激情的经验之境。 这是一个社会精神上的死亡与再生,这种死 亡与冉生不只是观念与行为或者意识形态的澈烈 改造,而是超越法律和宗教的。“一个体味过这类 经验的杜会牙认,它的生存条件是难以忍受的,它 承受自己以住的失败,自甘消解;然而同时,它超 越了它的过去而复生,展示出新的天堂和新的尘 世,并且着手尝试着把它新的倍仰作为自已的生 存方式.”(第120页)伯尔曼把这种体验比作佛陀 在出家求道过程中体验到的那种“领悟”,比作十 字槊上基督口诵诗篇中所描述的绝望与获数。而 这,正是西方社会在诸如1789年和1917年曾经 一10-
有过的体验,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整个人类今天可 能会有的体验。 表面上着,二十世纪的人类铰以往征何时候 都更富足和强大,但实际上,我们文可以说它比任 何时候都更匮乏和孱弱。它创造出了足以毁灭自 身的力量,但却失去了对这力量的控制;它能够告 诉我们几十万年以前和以后行星的某种变化,对 于自已的命运它却茫然无知;它还没有完全摆脱 贫困,却又直接面对着生存的危机:能源危机,生 态危机,核战争的危机。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令人 苦恼的地区或者全球性问题:种族问题,宗教问 题,都市问题,犯罪问题,代沟问题,两性问题,公 止问题,效率问题,发俄问题,文化问题,等等等 等。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已的问题,每一种问题都 有自己特殊的原因,但是在所有仲突之后,都有一 种更根本的原因,那就是“群体意识的失落,创立 团体之能力的丧失”。(第122页)在伯尔曼看来, 这也就是死亡的体验。 ·这是一个严峻的时刻,人类发展史上的紧要 关头。伯你曼寄希望于人类大同·一并非先知 们观念中的大同,而是表现于政治、经济和文化蜊 度中的人类联合:己备雏形的共间法,有兼望生 -11
的人类宗散。此外,伯尔曼还特别提到六十年代 追布于美国的地方自发性团体或公社(绝不是近 年来出现在我国沿海地区并且发屁颇快的那种民 间团体。这些融巫术与迷信于一·,颇具帮会色彩 的民间组织不具任何再生的创造力,它们在本质 上属于那个死去的旧时代)。这些自发性团体虽 然通常总是短暂的,但却为杜会提供了关于再生 的有益经验:在一段时间里面,公社成员完全与公 社融为一体,“共同面对死亡,苦难,战争和压迫, 共同迎接生;共同施予爱,共同劳作服务,他们感 到过去的传统业已枯竭,社会已厄运当头,但同时 文心感笃定安然,似乎已脱胎换骨,重获生命。” (第129页) 希望尚在,但要实现这希望,必得有大智大 勇,有激情和创造力。 四 所有这些,听上去显得那么遥远,但文拟乎颜 为切近。·东方与西方,置身于同一个星球,面临同 样的困厄。然而,同一种大背袅下而,不同人群面 临若全然不同的问题。 -12w
伯尔曼谈到的那种理性思维与心灵感受,或 者,客观观亲与主观体验之间的分裂,在我们也不 能算陌生。但是运用二元论的结果,我们要么把 人看作神,要么把人当作奴隶。表现在这里的种 种笨拙,其实恰好说明,二元论从来不是我们的传 统。我们的传统乃是和谐,和堵的最高境界5是 人、物、自然、字宙的交融千一。这不是主体与客 体的交互作用,而是“物我两忘”,“物我不分”。间 时,这种和谐的观念义带有强烈的道德意味,而这 正是我们全部文化最为根本的特征。 我们的法律并不是西方人愤常理解的那种, 毋宁说,“它们不是法律,反倒简直是压制法律的 东西”。〔黑格尔的评语,见其《哲学史讲演录》卷 一,第119页)它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 罚的礼。这种道德化的法律与法律化的道德其实 应叫作礼法,一如希伯莱的法律只合名为律法。 道德无所不在,法也就“包罗万象”,但是对于个人 来说,法不但意味着国家的暴力(刑),通常还是耻 辱的象征,因为它所惩罚的,总是不道德。于最, 它又成为正常生活之外的东西。所谓“出于礼则 人于刑”,这既是合,又是分,它表明我们古代的法 律只具有否定价值。这样的法律,自然不具有(也 —13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