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约束的“爱之神学”,还是认为基督徙应当依 靠信仰而非法律来生活的所谓“信仰神学”,或是 强调神憾的唯信仰论的一派,都表现出排斥法律 的倾向。它们把法律与爱、信仰和神恩对立起来。 认为二者互相排斥。同样的立场也反映在一些世 俗的社会运动如美国的青年文化或反主流文化集 团里而。它们强调爱、自发性和激情,轻规乃至拒 弃法律一分配权利和义务的程序与结构。 上而两种情形实际是同一种谬误的两个方 而。·给法律与宗教一个过于狭胜的定义,而将它 们截然对立起来,不仅大课不然,而且注定要摧抑 人打对于法律与宗教的信任。因为事实上,法律 并不只是一套规则,它还是一种程序,一种活生生 的社会过程。宗教也不仅是一套信条与仪式,它 首光是对各种超验价值之共有直觉与献身。活动 于法律与宗教之中的,非他,而是血肉丰满,既有 理性和意志,又有情感与信仰的活生生的人。法 律与宗教,实是人类经验或说人性的两个基本方 而。“人类随时随地都要而对未知的未来,为此,他 需要相信超越他自身的真理,否则,社会将式激, 将衰朽,将永劫不返。同样,人类处处、永远面对 着社会冲突,为此,他需要法律制度,否则,社会将 一4
解体,将分崩离析。”(英文原书第46-47页,下 同)人类生活的这两个方面彼此制约,文互相渗 透。它们处于对立之中,但是没有另一方,则任何 一方都不能够完满。京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 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 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 统变成为狂信”。〔第47页)不幸,这正是西方社会 今天所面临的危险。 在最近两百年里,西方的法律正不断丧失其 神圣性,日益变成为纯功利的东西。与此同时,西 方的宗教也逐渐失去它的社会性,慢慢退回到私 人生活中去。正义与神生之间的纽带开始断裂, 它们正变成两种互不相干的东丙。然而,仅凭理 性的推导与功利的计算,怎能够唤起人门满怀激 情的献身?不具有神圣意味的法律又如何高得民 众的衷心拥戴?“法律必须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 虚设”(第14页),虽然还不能说今大西方的法律 已变作一纸空文,但是诸如犯罪一类严重社会问 题的存在,不也反映出法律的无能吗?至于宗教, 没有组织,不依靠程序,它如何应付外部世界的压 力,又如何有效地维护和传递自己的信仰?六十年 代于美国各地大量出现的自发性地方团体如公 ·5
社,不正是凶它们的反法律慎向而屡屡受挫,因 此往往是一瞬即逝吗?所有这些,都可说是潮裂法 律与宗教所生的恶果。当然,仅仅认识到达一点 是不够的,还应当说明原因的原因,说明人类经验 中这两个基本方面是怎样变成现在这个样子的。: 西方文明始于希伯莱。希伯莱的法律与宗教 是不分的。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 义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在西方文明的这 一时期,法律与宗教共享同一种仪式、传统,且具 有同样的权成与普遍性。人类早期的这段历史似 乎预示了未来社会中法律与宗教的某种基本性 格。 伯尔曼由人类学立场出发,认为在所有的文 明里面,法律(虽然可能完全与宗教分离)都与宗 教共享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它们象征着法律的客观性,标志着法律的衍续性, 体现了祛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因而使法律 得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通。它们所引发的,不是道 德或法律的推理与判断,而是人门的法律情感,是 —6
把法律所体现的正义理想视为生活终极意义,之一 部分的光满激情的信仰。任问一种法律,倘要获 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须使得人们相信,那法律是他 们的,而要做到这一点,则不能不诉诸人们对于生 活的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不能不仰赖法 律的仪式.传统,权成和普遍性。最能够表明这一 点的乃是传统。 西方的法律传统浸渍了基督教的影响。这种 影响早在罗马皇帝皈依基督以前就已开始。这是 一段漫长的历史,可以写成一部大书(伯尔曼后来 确实做了这项工作)。简单些说,伯尔曼在中提 到的“过去两千年间历尽艰辛建设起来的西方法 学的伟大原则”,如“不合作主义”原则,旨在使人 性升华的法律改革原则,不同法律制度护存的原 划,法律与道德体系保持一致的原则;财产神圣和 基于个人意志的契约权利原则,良心自由原则,统 治者权力受法律限制的原则,立法机构对公共奥 论负责的原则,等等(第了2页),都与西方历史上 基督教的发展有密切的关联,有些进至是由基督 款的历史经验和教义中直接引伸出来的.比如为 美国宪法中一系列权利杂款英定基础的,就主要 不是启蒙学者们美妙的理论,而是早期基督教为 —7一
道者反抗罗马法律的勇敢实践,是十七世纪清教 徒保卫其信仰和良心不受侵犯的无畏抗争。用伯 尔曼的话来说,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包括 苏联的法律),就是建立在过去两千年中基督教所 创造的各种心理基础和许多种价值上面的(第73 页)。 今天的西方人似乎忘记了这段历史,更不曾 从中得出富有教益的结论。法学家把法律看成是 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归人“工具理性”的范 围之内:;神学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 信仰、爱和恩典,把它与法律对立起来。这一切究 党是怎样产生的呢?伯尔曼指出了比如神学家们 对于教义的误解,并且一一予以澄清,但是更重要 的,是他抓住了隐伏在法律与宗教截然对立后面 的东西,那就是建立在主体与客体,意识与存在的 对立基础上的二元思维模式。 西方的二元论思想早在「一世纪末圣安瑟伦 “先信仰而后理解”的格言里已露端倪。五百多年 以后,它又在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名言中找到 了“科学”的表述。伯尔曼以为,过去的九百年止 是一个“我理解”和“我思”的时代,是首先把上帝, 然后是自然,最后是社会视为外在于思维主体的 一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