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自动性的目的限缩三、中正犯自动性之自的限缩及其方法论(一)对中止犯自动性进行目的限缩的理论依据在成文法国家,罪刑法定以及刑法的安定性,一般要求立足于文本含义进行解释。当规范的文本含义过于宽泛时,固守文本含义就可能使法规范脱离现实需要,这是不可取的。对于法规范来说,保持安定性固然重要,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也不可或缺。“阐释时不仅应尊重法律之安定性,亦应注意其现在性,俾法律能适应社会生活,发挥规范之作用。”③此时,为了使法规范适应现实需要,就必须限缩规范的文本含义。那么,根据什么标准限缩规范的文本含义呢?笔者认为,规范目的不失为合理、有效的限缩标准。“运用目的性限缩的一个有力理由是,某段法律文本因编辑疏忽而过于宽泛。”②就中止犯的自动性而言,所谓目的限缩就是指立足于刑法规制中止犯的立法目的来限缩自动性的含义。对中止犯自动性进行目的限缩的理论依据在于:1.目的限缩能充分体现对中止犯自动性的价值判断中止犯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停止犯罪,自动性则是其内在表现形式。作为内在心理态度,中止的自动性不像外在事实那样容易判断,因而需要借助价值判断才能确定。与事实判断不同的是,价值判断是根据主体的认识和需要作出的。““价值判断”是说,我以某种具体的方式对具有它自已具体特点的对象“取一种态度”,·我决定这种态度的“价值观点”的主观源泉…….”。?但是,价值判断是以事实判断为前提和基础的。一定的事实本身有时能直接揭示某种价值,但价值判断不能完全取决于事实判断,需要借助主体的智识来评价。“从事实到价值,这中间还需要有关于人和人的需要的事实,某一客观事物的陈述是否导致价值,将导致什么样的价值,一个主要方面是由人和人的需要决定的。”通常,如果价值判断的主体是单一的,那么该主体的认识和需要就代表他的价值判断。如果价值判断的主体涉及多人或者多方时,就需要考虑众人或者多方的认识和需要。因为,“相对于不同的主体需要,具有不同的价值。”由于犯罪是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在对中止的自动性进行价值判断时,不能仅仅站在行为人的角度去理解,还必须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诠释。“凡是作为法律理论而存在的,完全都是在与法律系统的自我描述相联系中产生的。这些理论研究尽管随时准备进行批判,但是它们首先是尊重法律的,并且愿意受相应规范的约束。”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对中止犯自动性的文本含义加以限缩,既考虑了行为人的认识和需要,也顾及了立法③同注①,第133页。②【德】伯阳:《德国公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页。③目的限缩与文义限缩有所不同。目的限缩是指对法律文义所涵盖之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排除在外,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排除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外的解释(参见注①,第149页)。目的限缩作为反形式主义解释,具有漏洞补充功能。文义限缩是指法律规范使用的字词句等宣示的文本含义过于宽广,因而在保留核心意蕴的基础上限缩其文本含义。文义限缩虽然亦有目的上之考虑,却是立足于文本含义从形式上去实现的,因而立法者立法时通过法规范确定的文本含义是解释的关键,法律条文的字词句等宣示的含义是其出发点和归宿。文义限缩属于形式主义解释,难以有效修补法律的漏洞。③【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98页。③袁贵仁:《价值学引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李连科:《价值哲学引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49页。?【德]卢曼:《社会的法律》,郑伊倩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一97-?1994-2015China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中止犯 自 动性 的 目 的 限缩 三 、 中 止犯 自 动性之 目 的 限缩及其方法论 对 中止犯 自 动性进行 目 的 限缩的理论依据 在成文法国 家 , 罪刑法定以及刑法的安定性 , 一 般要求立足于文本含义进行解释 。 当 规范的 文 本含义过于宽泛时 , 固 守文本 含义就可能使法规 范脱离 现实需要 , 这是不可取 的 。 对于法规范来 说 , 保持安定性 固然重要 , 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也不可或缺。 “ 阐 释时不仅应尊重法律之安定性 , 亦应注意其现在性 , 俾法律能适应社会生活 , 发挥规范之作用 。 ” 此时 , 为 了 使法规范适应现实需 要 , 就必须限缩规范的文本含义。 那么 , 根据什么标准限 缩规范的文本含义呢? 笔者认为 , 规范 目 的不失为合理、 有效 的限缩标准 。 “ 运用 目 的性 限缩 的一个有力 理 由 是 , 某段法律文本 因 编辑疏 忽 而过于宽泛。 ” 就 中止犯的 自 动性而言 , 所谓 目 的限缩就是指立足于刑法规制 中 止犯的立法 目 的来 限缩 自 动性的含义。 对中 止犯 自 动性进行 目 的限缩的理论依据在于 : 目 的限缩能充分体现对中 止犯 自 动性的价值判断 中止犯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停止犯罪 , 自 动性则是其内 在表现形式。 作为 内 在心 理态度 , 中 止 的 自 动性不像外在事实那样容易判断, 因 而需要借助价值判断才能确定 。 与事实判 断不 同 的是 , 价值 判断是根据主体的认识和 需要作出 的。 “ ‘ 价值判断 ’ 是说 , 我 以某种具体的方式对具有它 自 己具体 特点 的对象 ‘ 取一种态度 ’ , . .我决定这种态度 的 ‘ 价值观点 ’ 的 主观源泉 . . ” 。 但是 , 价值 判断是 以 事实判断为前提和基础的 。 一定的事实本身有时能直接揭示某种价值 , 但价值判断不能完 全取决于事实判 断 , 需要借助主体 的智 识来评价。 “ 从事实到 价值 , 这 中 间 还需要有关于人和 人 的 需要的事实 , 某一客观事物 的陈述是否导致价值 , 将导致什么样 的价值 , 一个主要方面是 由 人和 人 的需要决定的 。 ” 通常 , 如 果价值判 断 的 主体是单一 的 , 那么 该主体的认识和需要就代表他的价值 判断。 如果价值判断的主体涉及多人或者多 方时, 就需要考虑众人或者多 方的认 识和需要 。 因 为 , “ 相对于不 同 的 主体需要 , 具有不同 的 价值。 ” 由 于犯罪是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 的行为 , 因 而在对 中 止的 自 动性进行价值判断时 , 不能仅仅站在行为人的角 度去理解 , 还必 须站在立法者的 角度去诠 释 。 “ 凡是作为 法律理论而存在的 , 完全都是在与法律 系统的 自 我描述相联系 中 产生的 。 这些理论 研究尽管随时准备进行批判 , 但是它们首先是尊重法律的 , 并且愿意受相应规范的约束。 ” 根据刑 法规范的 目 的对 中 止犯 自 动性的文本含义加以 限缩 , 既考虑了 行为人 的认识和 需要 , 也顾及 了立 法 笾 同注 , 第 页 。 德 伯阳 : 《 德国 公法导论》 , 北京大学 出 版社 年版 , 第 页。 目 的 限缩与文义 限缩有所不 同 。 目 的 限缩是指对法律文义 所涵盖之某一 类型 , 由 于立法者 之疏忽 , 未将 之排除在外 , 为贯 彻规范意 旨 , 乃将该一 类型排除在该法律适用范 围外 的解释 ( 参见注 , 第 页) 。 目的 限缩作 为反形式 主义解释 , 具有漏 洞 补 充功能 。 文义 限缩是指法律规范使用 的字词句等宣示的文本含义过于宽广 , 因而在保 留核心意蕴的 基础上 限缩其文本含义。 文义限 縮虽然亦有 目 的 上之考虑 , 却是立足于文本含义从形式上去实现 的 , 因而立法者立法 时通过法规范确定的 文本含 义是解释 的 关键 , 法律条文 的字词句等宣示 的含义是其 出发点 和归宿 。 文义 限缩属 于形式主义解释 , 难 以有效修补法律 的漏洞 。 德 韦伯 : 《 社会科 学方法论》 , 中 央编译 出 版社 年版 , 第 页。 袁贵仁 : 《 价值学引 论》 北京师范大学出 版社 年版 , 第 页 。 李连科: 《 价值哲学引 论》 , 商务印 书馆 年 版 , 第 页 。 德 卢曼 : 《 社会的 法律》 , 郑伊倩译 , 人 民 出 版社 年版 , 第 页 。 — —
法学家2014年第5期者的认识和需要,因而能充分体现对中止犯自动性进行的价值判断。前述诸种观点在对中止犯的自动性进行价值评价时,均立足于行为人的立场,并没有考虑立法者的立场,难以充分体现对中止犯自动性的价值判断,留下遗憾在所难免。2.目的限缩能够为认定中止犯自动性提供相对确定的标准和依据在理解中止的自动性时,无论是对文本含义的宜示还是其限缩,遭致诉病的主要原因均在于解释的形式化与随意化,造成认定标准的多元化。对中止犯的自动性进行目的限缩,则能够避免形式主义限缩的上述不足,使刑法解释更具合理性。“目的的基本贡献是提高了法律推理的合理性。…·法律的富于经验性促使神秘的语言、虚构的分类和各种歪曲的类比逐渐被清除。法律探究摆脱形式主义和程式的影响,就能更有系统性,更具经验性。这种发展提供了一种更有效的法的前提。”目的限缩本来就是基于正义思想要求对同种事物必须给予相同的处理,它不允许对同种事物给予不相同的处理或者对不同种事物必须给予相同的处理。如果对评价上相同的构成事实作相异的评价,就构成了评价上的矛盾,与被解为“同等标准”的正义理念是不相容的。只有立足于规范目的进行解释才能消除规范适用之间的矛盾,使刑法规范适用的标准相对确定。另外,由于规范目的往往源自规范本身,因而目的限缩是符合刑法规范的立法本意的,这无疑为认定中止犯的自动性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这一点来看,在认定中止犯的自动性时,较之形式主义的文义限缩,目的限缩无疑更具有说服力。3.对中止犯的自动性进行目的限缩有利于维护刑法的安定性表面上看,目的解释会适当修正刑法规范的文本含义,似乎有损刑法的安定性,实则不然。首先,目的解释具有定向功能,能充分体现价值判断,因而会增强刑法的可预测性和安定性。“价值判断表达了符合愿望的(‘好”)或者应当抛弃的(“坏”)。当存在行为方式可选择时,它发出决策的指示。因此,由于(被认为是可信赖的)价值判断,也就是“价值秩序”的存在,人们才获得了行为安定性。”其次,目的解释能够厘清规范用语与日常用语,有助于维护刑法的安定性。规范语言(专业语言、元语言)和日常语言(对象语言)是两种不同的语言,通常前者源自后者。日常语言含义的多样性决定了规范语言的含义也是多样的。“法律语言不可能消除现实的多样性,它植根于日常语言,它必须用有限的手段去描幕现实的无限多样性,并必须配以评价(加上“最高形式的现实性”)。这种结论排除了单一的清晰性:语言,与此相关包括法律语言,必须是多种含义的。”③但是,日常语言的规范化往往会被赋予独特含义,不可能是日常语言的单纯复制,因而通常不能将两者随意互换。“在日常语言中对象语言与元语言经常未觉察地相互转换。但是,把日常语言作为元语言,把专业语言看作对象语言,只有很小的意义。”③目的解释立足于规范,能够厘清刑法规定的“自动”与日常使用的“自动”的界限,这是有助于维护刑法的安定性的。再次,目的解释能够弥合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助于实现刑法的安定性。文本含义的交叉以及自身的模糊性,会③【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③参见【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11-212页。③【德]魏德士:《法理学,吴越、丁晓春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③【德]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5-386页。?同注,第387页。一98一?1994-2015China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法学家 年第 期 者的认识和需要 , 因 而能充分体现对 中 止犯 自 动性进行的 价值判断。 前述诸种观点在对 中 止犯的 自 动性进行价值评价时 , 均立足于行为 人的 立场 , 并没有考虑立法者的立场 , 难 以 充分体现对 中止犯 自 动性的价值判断 , 留下遗憾在所难免。 目 的 限缩能够为认定中 止犯 自 动性提供相对确定的标准和依据 在理解 中止 的 自 动性 时 , 无论是对文本含义的宣示还是其 限缩 , 遭致诟病 的主要原 因 均在于解 释 的形式化与 随意化 , 造成认定标准的 多元化 。 对 中 止犯的 自 动 性进行 目 的 限缩 , 则能够避免形式 主义限缩的上述不足 , 使刑法 解释更具合理性 。 “ 目 的 的基本贡献是 提高 了 法律 推理 的 合理性。 . . 法律 的富于经验性促使神秘 的语言、 虚构 的分类和各种歪 曲 的类 比 逐渐被清除 。 法律探究摆脱 形式主义和程式 的 影响 , 就能更有 系 统性 , 更具经 验性。 这种发 展提 供 了 一种 更有 效的 法的 前 提 。 ” 目 的 限缩本来就是基于正义思想要求对 同种事物必须给予相同 的 处理, 它不允许对同 种事物 给予不相 同 的处理或者对不同 种事物 必须给予相同 的处理。 如果对评价上相 同 的构成事实作相异 的 评价 , 就构成了 评价上的矛盾 , 与被解为 “ 同等标准 ” 的正义理念是不相容 的 。 只 有立足于规范 目 的进行解释才能消除规范适用之间 的矛盾 , 使刑 法规范适用 的 标准相对确定 。 另外 , 由 于规范 目 的往往源 自 规范本身 , 因而 目 的 限缩是符合刑法规范的立法本意 的 , 这无疑为认定 中 止犯的 自 动性 提供了 法律依据。 从这一 点来看 , 在认定 中止犯的 自 动性时 , 较之形式主义 的文义限缩 , 目 的 限缩 无疑更具有说服力 。 对中 止犯 的 自 动性进行 目 的 限缩有利于维护刑法的安定性 表面上看 , 目 的解释会适当修正刑法规范的 文本含义 , 似乎有损刑法的安定性 , 实则不然 。 首 先 , 目 的解释具有定向 功能 , 能充分体现价值判断 , 因 而会增强刑法 的可预测性和安定性 。 “ 价值 判断表达了 符合 愿望的 ( ‘ 好 ’ ) 或者应 当抛弃的 ( ‘ 坏 ’ ) 。 当 存在行为方式可选择时, 它发 出决策 的指示。 因 此 , 由 于 ( 被认为是可信赖 的 ) 价值判断 , 也就是 ‘ 价值秩序 ’ 的 存在 , 人 们才获得 了 行为 安定性。 ” 其次 , 目 的解释能够厘清规范用语与 日 常用语 , 有助于维护刑法 的安定性。 规范 语言 ( 专业语言、 元语言) 和 日 常语言 ( 对 象语言 ) 是两种不 同的 语言 , 通 常前者源 自 后者 。 日 常语言含义 的多样性决定 了 规范语言 的含义也是多样的 。 “ 法律语言不可能消 除现实的 多样性 , 它 植根于 日 常语言 , 它必须用 有限的手段去描摹现实的 无限多样性 , 并必须配以 评价 ( 加上 ‘ 最高形 式的现实性 ’ ) 。 这种结论排除 了 单一 的 清晰性 : 语 言 , 与此相关包括 法律语 言, 必须是 多种含 义 的 。 ” 但是 , 日 常语言 的规范化往往会被赋予独特含义 , 不可能是 日 常语言 的单纯复制 , 因 而通常 不能将两者随意互换。 “ 在 日 常语言 中 对象语言与 元语言经常未觉察地相互转换。 但是 , 把 日 常语 言作为元语言 , 把专业语言看作对象语言 , 只有很小的 意义。 ” 目 的解释立足于规范, 能够厘清刑 法规定的 “ 自 动” 与 日 常使用的 “ 自 动 ” 的界限 , 这是有助 于维护刑 法的安定性的 。 再次 , 目 的 解释能够弥合规范之间 的 冲突 , 有助 于实现刑法的安定性 。 文本含义 的 交叉 以 及 自 身 的模糊性 , 会 美 诺 内特 、 塞尔兹尼 克 : 《转变 中 的法律与社会》 , 张志铭译, 中 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参 见 德 拉伦茨 : 《法学方法论》 , 陈爱娥译, 商务印书馆 年版 , 第 页 。 德 魏德士 : 《法理学》 , 吴越 、 丁晓 春译, 法律 出 版社 年版 , 第 页。 德 考夫曼 、 哈斯 默尔 主编 : 《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 郑永流译 , 法律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 同 注 第 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