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报告 十、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本人及上市公司己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 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本人及 上市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 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 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上市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 上市公司及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 全体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理人员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査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 论之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通知的两个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 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本人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 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 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公司/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 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 交易对方文件,本公司/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 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0 十、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及 全体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一、本人及上市公司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 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本人及 上市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 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 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上市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 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 论之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通知的两个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 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本人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 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 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交易对方 一、本公司/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 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 文件,本公司/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 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 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査或者被中国证监立案调査的,在形成调査结论 以前,本公司/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 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代本公司/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 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公司 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中,不存在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且将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目前或未来所从事的 业务发生或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 海淀科技 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 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 争,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或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将该商业机会优 先给予上市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1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 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 以前,本公司/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 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代本公司/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 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海淀科技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公司 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中,不存在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且将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目前或未来所从事的 业务发生或可能发生竞争的业务。 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 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 争,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或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将该商业机会优 先给予上市公司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报告 (三)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本公司承诺尽量减少、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业务需要 且有利于上市公司经营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公开、公正、 海淀科技公平的市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并予以充分、及时的 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关 海淀科技联方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并尽可能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 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五)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依法持有海科融通股权,对于本人所持 该等股权,本人确认,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海科融通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 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 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海科融通合法存续的情况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持有的海科融通的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 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本人持有海科 黄文 融通股权1000万股,其中400万股尚处于质押状态:除此之外,本人所持 有海科融通股权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 亦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本人将尽最大努力,确保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二次董事会 召开日之前,解除上述股权质押措施,并保证本人所持海科融通股权过户或 转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若无法达成,本人所持上述400万股不再参与本 次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 (三)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海淀科技 本公司承诺尽量减少、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业务需要 且有利于上市公司经营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公开、公正、 公平的市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并予以充分、及时的 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海淀科技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关 联方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并尽可能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 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五)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黄文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依法持有海科融通股权,对于本人所持 该等股权,本人确认,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海科融通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 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 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海科融通合法存续的情况。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持有的海科融通的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 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本人持有海科 融通股权 1000 万股,其中 400 万股尚处于质押状态;除此之外,本人所持 有海科融通股权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 亦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三、本人将尽最大努力,确保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二次董事会 召开日之前,解除上述股权质押措施,并保证本人所持海科融通股权过户或 转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若无法达成,本人所持上述 400 万股不再参与本 次交易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依法持有海科融通股权,对于本人所持 该等股权,本人确认,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海科融通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 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 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海科融通合法存续的情况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持有的海科融通的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 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本人持有海科 融通股权140万股,其中84万股尚处于质押状态;除此之外,本人所持有 亓文华 海科融通股权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 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本人将尽最大努力,确保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二次董事会 召开日之前,解除上述股权质押措施,并保证本人所持海科融通股权过户或 转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若无法达成,本人所持上述84万股不再参与本 次交易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人依法持有海科融通股权,对于本 公司/本人所持该等股权,本公司/本人确认,本公司/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海 科融通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 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海科融通合法存续的情 除黄文亓文况 华之外的其 他交易对方 、本公司/本人持有的海科融通的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 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 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公 司/本人所持海科融通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黄文、亓文华前期处于质押状态的股权已解除 押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3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亓文华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依法持有海科融通股权,对于本人所持 该等股权,本人确认,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海科融通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 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 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海科融通合法存续的情况。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持有的海科融通的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 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本人持有海科 融通股权 140 万股,其中 84 万股尚处于质押状态;除此之外,本人所持有 海科融通股权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 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三、本人将尽最大努力,确保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二次董事会 召开日之前,解除上述股权质押措施,并保证本人所持海科融通股权过户或 转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若无法达成,本人所持上述 84 万股不再参与本 次交易。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黄文、亓文 华之外的其 他交易对方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人依法持有海科融通股权,对于本 公司/本人所持该等股权,本公司/本人确认,本公司/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海 科融通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 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海科融通合法存续的情 况。 二、本公司/本人持有的海科融通的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 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 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公 司/本人所持海科融通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黄文、亓文华前期处于质押状态的股权已解除质 押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报告 (六)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本企业于本次交易前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8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 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票,但向本企业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 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 翠微集团、海 本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 淀国资中心|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 安排。 三、如果中国证监会及域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 见或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域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 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因本次交 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 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 海淀科技上述锁定期安排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减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 见或要求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 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四、若本公司届时与上市公司签署关于业绩承诺的相关协议,则本公司 于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尚需满足届时业绩承诺 相关协议的约定。 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本人因本 海淀科技之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外的其他交 易对方 本公司/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4 (六)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翠微集团、海 淀国资中心 一、本企业于本次交易前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 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票,但向本企业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 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 二、本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 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 安排。 三、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 见或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 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海淀科技 一、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因本次交 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本公司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 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 上述锁定期安排。 三、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 见或要求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 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四、若本公司届时与上市公司签署关于业绩承诺的相关协议,则本公司 于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尚需满足届时业绩承诺 相关协议的约定。 海淀科技之 外的其他交 易对方 一、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本人因本 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本公司/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