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年第5期(1)6相关关系上看,尚未达到和基本排除嫌疑人系犯罪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主体倒错)、故意犯罪的“事实”是虚拟的(属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或者犯罪事实成立,但,犯罪嫌疑人待定:而目前圈定的“犯罪嫌疑人”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是不适格的。第三种结论的得出,刑事有罪或刑事无罪证据和犯罪事实确定的“两难”状态。上述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法律表现形态,无疑传导出的法律判断信息是:案件侦查终结前的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载体是以相关关系为基本元素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判断规则是以因果关系体现规定性的。所以,相关关系的“边界效应”决定了因果关系的“边界效应”。相关关系与因果关系之间是哲学意义上的属种关系。相关关系是属概念,涵盖了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是相关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果关系是种概念,依附于相关关系:在刑事法律中,相关关系解决的是任么的问题,而因果关系则解决的是为任么的问题。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往往呈现出线性的静态关系;而相关关系则呈现出非线性的动态关系。刑法相关关系的认知模式:贯入数学微积分的“极限理论”,实际上就是庄子《天下篇》所论述的“一尺之,日取其半,万世不竭。”即案件存在的所有相关关系都要在审查时进行穷尽,才能作出依法科学的判断。由此可见,“如果没有法律规则,就不会有真正的法律秩序。”①依据统计物理学的方法论中的“耗散结构理论”,探寻刑事案件形成的条件、机理和规律,无论何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即行为人通过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在系统内部某个参量的变化达到一定阈值时,通过涨落,系统可能发生突变即非平衡相变,由原来混沌无序转变为一种在时间上、空间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状态。刑法相关关系包含了时间关系(作案的时间要素)、犯罪行为人的相关关系的确定(是否具有犯罪行为的排他性)、犯罪行为的过程关系(犯罪的预谋、犯罪的预备、犯罪的实施、犯罪的教唆、共同犯罪、犯罪的手段、犯罪的环境、犯罪的现场、犯罪的相关人。)犯罪的危害结果的关系:(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公共利益的损害):刑法的犯罪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是特殊主体还是一般主体:刑法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关系,除渎职犯罪属过失心态外,一般行为人的心态均为故意犯罪,而间接故意是例外。相关关系体现在刑事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是:依法依程序获取的合法证据、违法违反诉讼程序获取的非法证据、证据复杂性而出现的矛盾证据、由于求证的疏漏而产生的瑕疵证据、鉴于证据形成的渐进性和散见性及灭失性导致的刑事证据不可再生性,刑事证据的刚性结构体系出现断裂,故,刑事证据的非闭合性引发证据采信上的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侦查对案件证据之间的相关关系的认知是极易被忽略的,因为,相关①【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一一法律科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8页。·8·?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相关关系上看,尚未达到和基本排除嫌疑人系犯罪行为人 ( 犯罪嫌疑人主体倒错) 、 故意犯罪的 “事 实” 是 虚 拟 的 ( 属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 或者犯罪事实成立, 但,犯罪嫌疑人待定; 而目前圈定的 “犯罪嫌疑人” 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是不 适格的。第三种结论的得出,刑事有罪或刑事无罪证据和犯罪事实确定的 “两难” 状态。上述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法律表现形态,无疑传导出的法律判断信息是: 案件 侦查终结前的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载体是以相关关系为基本元素的; 案件侦查 终结后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判断规则是以因果关系体现规定性的。所以,相关 关系的 “边界效应” 决定了因果关系的 “边界效应”。相关关系与因果关系之间是 哲学意义上的属种关系。相关关系是属概念,涵盖了因果关系; 而因果关系是相关 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果关系是种概念,依附于相关关系; 在刑事法律中,相关 关系解决的是什么的问题,而因果关系则解决的是为什么的问题。刑法中的因果关 系往往呈现出线性的静态关系; 而相关关系则呈现出非线性的动态关系。刑法相关 关系的认知模式: 贯入数学微积分的 “极限理论”,实际上就是庄子 《天下篇》 所 论述的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 即案件存在的所有相关关系都要在审 查时进行穷尽,才能作出依法科学的判断。由此可见, “如果没有法律规则,就不 会有真正的法律秩序。”① 依据统计物理学的方法论中的 “耗散结构理论”,探寻刑 事案件形成 的 条 件、机 理 和 规 律,无论何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均是一个 “开 放 的 系 统”,即行为人通过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在系统内部某个参量的变化达 到一定阈值时,通过涨落,系统可能发生突变即非平衡相变,由原来混沌无序转变 为一种在时间上、空间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状态。刑法相关关系包含了时间关系 ( 作 案的时间要素) 、犯罪行为人的相关关系的确定 ( 是否具有犯罪行为的排他性) 、犯 罪行为的过程关系 ( 犯罪的预谋、犯罪的预备、犯罪的实施、犯罪的教唆、共同犯 罪、犯罪的手段、犯罪的环境、犯罪的现场、犯罪的相关人。) 犯罪的危害结果的 关系: ( 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公共利益的损害) ; 刑法的犯罪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是 特殊主体还是 一 般 主 体; 刑法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关系,除渎职犯罪属过失心态 外,一般行为人的心态均为故意犯罪,而间接故意是例外。相关关系体现在刑事证 据之间的关联关系是: 依法依程序获取的合法证据、违法违反诉讼程序获取的非法 证据、证据复杂性而出现的矛盾证据、由于求证的疏漏而产生的瑕疵证据、鉴于证 据形成的渐进性和散见性及灭失性导致的刑事证据不可再生性,刑事证据的刚性结 构体系出现断裂,故,刑事证据的非闭合性引发证据采信上的障碍。在 司 法 实 践 中,刑事案件侦查对案件证据之间的相关关系的认知是极易被忽略的,因为,相关 ·8· ( 1) 6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5 年第 5 期 ① [美] E. 博登海默著: 《法理学———法律科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版,第 308 页
(1) 7论刑法客观方面先相关关系后因果关系规则辨析的归位性思考关系的复杂性、动态性、变异性、隐含性,必须通过体系化规则整体结构同一判断。霍姆斯法官指出“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该经典格言,是引导执法者关注、运用如何“确定人们应当受其支配的规则”问题。①然而,刑事理论相关关系的现实存在性,其规律的探寻无外乎刑事案件中相关关系的成熟性曲线的论证,基于证明的“肯定之否定”判断公理,决定了相关关系间的不同曲线表现形态即:一是实然性曲线效应。反映在犯罪的行为与犯罪的结果之间必然的关联性;二是间接性曲线效应。反映在犯罪的行为与犯罪的结果之间偶然性联系;三是波浪曲线效应。反映在犯罪的行为与犯罪的结果之间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重叠和交织,这说明刑事因果关系的判断是由刑法相关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理性成熟度曲线。②刑法相关关系的理性成熟度曲线是通过排列法的方式架构的,主体构架是:以犯罪事实的发生为前提要件,剥离其他意外性事件的可能性:以犯罪主体的确定为先决条件,排他性为辅助:以犯罪客体的实质侵害为载体,符合于罪刑法定原则;以行为人主观犯意形态为切入点,凸显犯罪客观方面印证依据及关联度。在排列的犯罪构成相关关系中,犯罪主体与犯罪的主观方面相互对应、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侵害的客体相互依附;从刑事证据理论的角度而言,上述相关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相互重合,体现出刑法因果关系“直线性”和刑法相关关系的“隐含性”。从传统的刑事案件侦查、审查、审判的诉讼过程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的刑事犯罪构成理论的机械性、僵化性、框架性与实际发生的案件的个性的差异性是在所难免的,据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学说期盼达到案件处置理想的法治效果具有方法论的实质缺撼和视阅范围上的盲区:由此可见,刑法意义上的相关关系体系的建立已经成为一种前瞻性的必然。刑法的因果关系强调精确性;而刑法中的相关关系则关注全面性和高度盖然性。因此,刑法中的相关关系较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溢出效益”。刑事相关关系理论的摄入或引入放大了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视國范围,反映出“广泛的采样等于案件证据的闭合的理论”,由此,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单一性、片面性、失误性是显而易见的。借鉴“渗流理论”,依法、理性、客观、全面地评判刑法因果关系的法治效应:移除弱关系而非强关系,反而会导致快速破碎成为若干小碎片。③故,在刑事案件侦查的初期,直接运用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刑法客观方面判断规则的法治结论是“欲速则不达”。①【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一法律科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7-518页。②【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著《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著《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3版社2013年版,第43页。:9:?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关系的复 杂 性、动 态 性、变 异 性、隐 含 性,必须通过体系化规则整体结构同一判 断。霍姆斯法官指出: “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该经典格言,是 引导执法者关注、运用如何 “确定人们应当受其支配的规则” 问题。① 然而,刑事 理论相关关系的现实存在性,其规律的探寻无外乎刑事案件中相关关系的成熟性曲 线的论证,基于证明的 “肯定之否定” 判断公理,决定了相关关系间的不同曲线表 现形态即: 一是实然性曲线效应。反映在犯罪的行为与犯罪的结果之间必然的关联 性; 二是间接性曲线效应。反映在犯罪的行为与犯罪的结果之间偶然性联系; 三是 波浪曲线效应。反映在犯罪的行为与犯罪的结果之间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重叠和交织,这说明刑事因果关系的判断是由刑法相关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理性成 熟度曲线。② 刑法相关关系的理性成熟度曲线是通过排列法的方式架构的,主体构 架是: 以犯罪事实的发生为前提要件,剥离其他意外性事件的可能性; 以犯罪主体 的确定为先决条件,排他性为辅助; 以犯罪客体的实质侵害为载体,符合于罪刑法 定原则; 以行为人主观犯意形态为切入点,凸显犯罪客观方面印证依据及关联度。 在排列的犯罪构成相关关系中,犯罪主体与犯罪的主观方面相互对应、犯罪客观方 面与犯罪侵害的客体相互依附; 从刑事证据理论的角度而言,上述相关关系在一定 的条件下,相互转化,相互重合,体现出刑法因果关系 “直线性” 和刑法相关关系 的 “隐含性”。从传统的刑事案件侦查、审查、审判的诉讼过程不难看出,我国现 行的刑事犯罪构成理论的机械性、僵化性、框架性与实际发生的案件的个性的差异 性是在所难免的,据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学说期盼达到案件处置理想的法治效果具 有方法论的实质缺憾和视阈范围上的盲区; 由此可见,刑法意义上的相关关系体系 的建立已经成为一种前瞻性的必然。刑法的因果关系强调精确性; 而刑法中的相关 关系则关注全面性和高度盖然性。因此,刑法中的相关关系较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具有 “溢出效益”。刑事相关关系理论的摄入或引入放大了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视 阈范围,反映出 “广泛的采样等于案件证据的闭合的理论”,由此,刑法因果关系 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单一性、片面性、失误性是显而易见的。借鉴 “渗流 理论”,依法、理性、客观、全面地评判刑法因果关系的法治效应: 移除弱关系而 非强关系,反而会导致快速破碎成为若干小碎片。③ 故,在刑事案件侦查的初期, 直接运用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刑法客观方面判断规则的法治结论是 “欲 速 则 不 达”。 ·9· 论刑法客观方面先相关关系后因果关系规则辨析的归位性思考 ( 1) 7 ① ② ③ [美] E. 博登海默著: 《法理学———法律科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版,第 517 - 518 页。 [英]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著: 《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 版社 2013 年版,第 9 页。 [英]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著: 《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 版社 2013 年版,第 4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