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 交易都构成·种潜在而有效的制约。在这样的条件下,交易比较 容易成功。州此,即使没有国家统一的法律,只要有当地的习惯 或惯例或双方熟悉,就以促成交易。20: 但随着社会的扩大,特别是在现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 经常是跨地域、跨国度、跨文化的;潜在的买方和实方都是复数; 交换双方不很熟悉、甚至完全陌生,既尤法在短期内建立起足够 的信任,又无共同的习惯惯例可依赖:由于语言和惯的差别,很 可能产生误解;由于人员的流动性,有了错误、欺诈也难以追究 经济责任;而且父易额经常很人,风险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要 形成实际的理性的交易,交易费用将极为巨大,以致过高的交易 费用会使交换者尤利可图,从而使人们放弃市场交易。这时,社 会中原有的-一些可惯仍然起到一定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但由 于诸多原因,这些惯惯例效力有限。首先,惯往住是地方性 的,各地惯不同,会:生不便和误解,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确 定以谁的习惯为准。其次,虽然有些地方性的习惯性规则如果假 以时日可能演化成适应金国性市场经济的规则,但这需要较长时 间。第三,惯往往依赖社会舆论来保证遵守,而在金国性的跨 地区的交易中,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不尽相同,往往不可能 形成统~的舆论,甚至可能出现完全对立的與论,这使得舆论失 去其有效的制裁和规范作用。即使有统一的與论可能,由于种种 原内(例如交易额较小、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等),许多应当遭社 会舆论制裁的交易行为有可能看不见、听不见,因此实际上受不 到舆论的制裁。就在这里,国家的制定法变得不可缺少。 尽管如此,这些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和惯例仍然起到重要 作用,甚至是法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不仅因为法律不可 能规定一切,需要各种习惯惯例才能起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许 〔2们由此,也许我们可以埋解为什么在中回封建社会中,正式的民法很少
、10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多法律往往只是对社会生活中通行的习惯惯例的确认、总结、概 括或升华。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制定法的出现和增加只是由于 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方式变化而引起的制度变迁之一,〔2) 当然,国家制定法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乎容易得以有效贯彻; 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 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 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其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哈耶克曾经指出, 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土都可预期的杜会 中,强制力可以降低到最低限度。2] 三、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难点 从上述观点出发,在中国从计则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建立 全国性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必定要求和引起法律和习惯的变化, 最终要求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尽管目标已经明确,但 中国法治却不能仅仪按照理论上论证的那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 法律制度,或者外国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来建立。这是因为市场 经济所需要的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治,而是一种从总体上最大程 度地减少总成本、促进交换发生和发展、促进财富配置最优化的 规则和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法律和大量的习惯惯例。变法引出 的制度变化并不必然符合市场经济需要,它不能替代社会生活中 所需要的大量习惯惯例;法律移植也不可能完成这一点。特别是 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建立与西方的历史发展不同,当代中国在 〔21)参看,道格拉斯·C·并斯:《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实绩》,刘守英译,上 海联书店,1994年。 〔22)F·A·冯·哈耶克:“个人士义:真与伪”,《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贸湛、 义跃然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页23及其让2
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 1 很大程度上是、尽管不完全是·种自上而下推进的改革。这就必 然带来了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同。 在西方国家中,法治传统或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 济“自然”发生过程中逐渐演化变革形成的,例如合同法、财产法、 公司法、侵权法、票据法、银行法等。原先西方社会中一些不适应现 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由于经济人追求财富最 大化的动力而不知不觉地被改造了、废除了。因此,即使当西方国 家政府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则或进行法典化的时候,其法典内容中 的很人部分是对已经通行于市民社会中的习惯性制度的认可(这 炎法律在大陆法系因此被称之为私法),而不是或主要不是法学家 或政治家的创造,作为制度的法律与作为制度的习惯差距并不 大。〔23]正如《拿破仑法典》起草委员会主席被特利斯公开宣称的, “历史告诉我们,几个世纪以来,没有制定过儿部好的法律”,因此, “与其改变法律,不如给公民提供一个热爱旧法的新理由”。2)这 类的法律,即使是国家颁布的,由于有比较深刻的社会基础,因此 无须太多强制就可以为社会所接受。这种法律制度的变迁,实际上 是渐进的,水到渠成的。在英美法国家,由丁遵循前例的根本原则 和法院的作用,其法律和制度的变化也基本是演进的。 但“变法”,即由立法活动而引起的制度变革却效果不那么理 想。例如本世纪特别是3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对经济和社会实行 了更多的干预。对这类法律制度的评价往往有很大争议。一些经 济学家的研究结果表明即使是出于善良动机的立法,也常常引出 不好的、缺乏效率的结果。例如,为保证消费者的有支付能力的需 〔23】例如,法国《拿破仑法典对法国习惯的吸纳,参见《比较法总论》,同前注8, 第7章。又可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复勇译,屮国人百 科全书出版杜,1993年。 〔24)转引月,傅静冲,同前注9,页46
12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求而长期限制某种产品的物价,结果是这种产品数量更少,消费者 更雅以得到满足,甚至会出现有价无市的现象。:正因为此,美国 法律经济学家们,总是赞美习惯法和普通法,而对政府领布的成文 法持怀疑或否定态度。【②】究其原因就在于,普通法一-由其避 循前例的原则·一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不断改进并为人」所接 受的行为规则,而人多数成文法.特别是下预经济的法律,即使是 在周密的计划、算度后颁布的,却由于利益集团的压力以及其他太 多的难以预测的因素,而未必获得好的结果。同样,1960年代初, 为促让不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和经济发展,曾有一些些方学者主张 这些丙家实行法律移植,一度声势颇为壮观:但仅权10年之后,这 些学者就开始怀疑这一现代化战略,他们认为强制性的法律移植 实际是不可能的,并对法律移植运动进行了反思和批判。〔] 西方法律的这-·坊史经验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革中的 法治设计和建立应当有警醒作用。我国历史上的市场经济不够发 达,从来没有形成过统的大市场,因此,商业习惯全国并不统 一;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原来就不健全不完整的商业习惯更加零 落。可以说当代中国绝大多数人都是在几乎完全没有规矩的条件 下,·下子进入了或被抛入市场。问时在立法上,由于近代以来 的西方中心主义,以西方的法律形式、分类和模式为标准进行立 〔25)例儿,弗里德曼:“有唐的法令”.《弗里德箜文萃》,高粉、范恒山详,北京经济 学院出版杜,1991什,页159一161: 〔26】波断纳,前注16:诺斯,前让21,特别是]1章:义见罗纳德·哈里·科斯: “社会成木问题”《论生的制度结构》,盛洪、陈郁译,上游联书店,1991T。 (27),David Trubek and Marc Galanter.Scholars in Self -Estangement: Some Refleclions on the Crisis in Law and Development Stud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怀msm1aoRw,1974:义见·戴维·杜昏圳克:“论当代关国的法律与发感运 动”,比较法究,】990年2一3期:奥·凯恩一弗伦德:“比较法与法律移棺”,《比较 法研究》,1990牛3期
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 13 法、对我国的传统的商业习惯、民间习惯研究重视非常不够,总 倾向于视其为封建的H习榭,甚全视而不见。由于这种种原内,因 此我们在立法时往往是借鉴所谓的现代外国法律多于考察本上的 j惯、惯例。自清末以来,中闲法律制度的变迁,大多数都是 “变法”,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这样的法律制定颁布后、由于 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易甚 至根木不为人们所接亚,不能成为他们的行动规范(因此这也许 可以部分地说明为什么中国近代以来法律现代化的努力为什么不 很成功)。〔]这样的法律往往、至少在实施的初期,并不能便利人 们的行为(即不能有效地碱少交易费用),相反可能会使人们感到 是在添麻烦。由于人们为了追求交易费用的减少,往会规避法 律,而借助于~些习惯的纠纷解决力式。结果是因家制定法的普 遍无效和无力。〔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应当变法,而在于指“变 法”型制度变革和法治建设的一些弱点:即使是在西方一些国家 通用的法律或作法,即使理论上符合市场经济减少交易成本的法 律和制度,如果与本土的传统惯不协调,就需要更多的强制力 才能推行下去。这说明了要在我国建立-·个运行有效力并有效率 的社会主义法治,依据、借助和利用本土的传统和惯例的重要性。 四、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形战新的习惯和传统 利用本土资源,还有几个问题必须同答。第一,从哪儿去寻找 本十的资源?第二,这些本土的资源是否能与我们的门标模式和现 〔28?例t费孝通1936年的调在发现,必管1929年立片生教的心法以保璋判女 平等为由改变了中国社会中传统的继原制,然在T年之后,就费氏所湖查的那个村 子而立,“没有任何实你变化的迹象”。见,《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页 56··57。 〔29)参见,苏力:“法律多儿与法律规避”、《小外法学》,1993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