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法制概况唐未政治腐败,人民生活痛苦不,中央有宦官专权,地方有藩镇割据,最终演化成五代十国近百年的乱局。公元960年,后周禁卫军长官殿前都点检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政权,建立宋朝,渐次消灭各割据政权,统一了汉族政权传统上的本部区域,与当时契丹、后起的西夏相对峙。北宋末年,女真部族建立的金日益强大,先后灭掉辽、北宋政权,统治中国的北方大部。宋朝迁都杭州,以淮水、大散关一线与金对峙,是为南宋。南宋与西夏、金继续维持对峙局面。13世纪初,蒙古部族勃兴于蒙古草原,先后灭掉西夏和金朝,于1271年由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1279年,元军攻灭南宋,全国复归一统,是为元朝。元朝疆域辽阔,但国祚不足百年(97年)。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制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类似,都是对峙的政权各自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总的来说,这个时期的各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由于其汉化程度已经很深,在文明程度上已经与前代游牧民族政权大不相同,因此在法制建设上各有其民族特色。第一节宋代法律制度一、宋代的立法思想1.从“立法严、用法恕”至“立法贵乎中”建国之初,立法偏严苛,但司法贵宽仁中期以后(尤其是到南宋),强调立法中道2.“上下相维”,“轻重相制”中央集权倾向大为加强皇权集中倾向大为加强官像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大为加强3.“政丰”、“理财”,“通商惠工”发达的经济立法民商、经济法高速发展二、宋代立法概况1.《宋刑统》宋初沿用唐代以来的律令格式及刑统、编救。建隆四年,在后周《显德刑统》的基础上,修成31卷的《建隆重详定刑统》,刻板颁布天下,与令、式及编救并行。2.编救与例敕是皇帝发布的诏令,编敕是将历年皇帝所颁行的救令加以整理编纂,使其成为常法。编救在晚唐出现,至宋朝,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编敕是宋代最主要的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至宋神宗元丰改制时,救的地位进一步上升,甚至出现了“以敕代律”的现象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法制概况 唐末政治腐败,人民生活痛苦不堪,中央有宦官专权,地方有藩镇割据,最终 演化成五代十国近百年的乱局。公元960年,后周禁卫军长官殿前都点检赵匡胤发动 陈桥兵变,夺取政权,建立宋朝,渐次消灭各割据政权,统一了汉族政权传统上的 本部区域,与当时契丹、后起的西夏相对峙。 北宋末年,女真部族建立的金日益强大,先后灭掉辽、北宋政权,统治中国的 北方大部。宋朝迁都杭州,以淮水、大散关一线与金对峙,是为南宋。南宋与西夏、 金继续维持对峙局面。 13世纪初,蒙古部族勃兴于蒙古草原,先后灭掉西夏和金朝,于1271年由元世 祖忽必烈建立元朝。1279年,元军攻灭南宋,全国复归一统,是为元朝。元朝疆域 辽阔,但国祚不足百年(97年)。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制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类似,都是对峙的政权各自有一套完整 的法律制度,总的来说,这个时期的各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由于其汉化程度已经 很深,在文明程度上已经与前代游牧民族政权大不相同,因此在法制建设上各有其 民族特色。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一、宋代的立法思想 1.从“立法严、用法恕”至“立法贵乎中” 建国之初,立法偏严苛,但司法贵宽仁 中期以后(尤其是到南宋),强调立法中道 2.“上下相维”,“轻重相制” 中央集权倾向大为加强 皇权集中倾向大为加强 官僚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大为加强 3.“政丰”、“理财”,“通商惠工” 发达的经济立法 民商、经济法高速发展 二、宋代立法概况 1.《宋刑统》 宋初沿用唐代以来的律令格式及刑统、编敕。建隆四年,在后周《显德刑统》 的基础上,修成31卷的《建隆重详定刑统》,刻板颁布天下,与令、式及编敕并行。 2.编敕与例 敕是皇帝发布的诏令,编敕是将历年皇帝所颁行的敕令加以整理编纂,使其成 为常法。编敕在晚唐出现,至宋朝,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编敕是宋代最主要的立 法活动和法律形式。至宋神宗元丰改制时,敕的地位进一步上升,甚至出现了“以 敕代律”的现象
例分断例和事例。断例是在中央司法审判活动中创制的法律规范。事例是皇帝或尚书省发布给下级的指令,经编纂而为例。例对救律有补充作用,但在宋代后期,出现了“引例破法”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3.《条法事类》南宋孝宗时期,开始编订《条法事类》这种新的法律形式,以官府办事性质为分类标准,将既有的救令格式加以编,以方便官更查阅使用。是一种新的法典形式。南宋著名的“条法事类”有孝宗时的《淳熙条法事类》、宁宗时的《庆元条法事类》、理宗时的《淳佑条法事类》等。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1.刑法的主要变化特别刑法:“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对官更贪墨罪惩罚的加重:太祖定制:贪赃官不用请、减、赎当。太宗定制:赃官逢救亦不得叙用真宗后,贪赃不论死,但赃官不许堂除、任亲民官。至徒,永不叙用刑罚制度的改革折杖法:将流、徒刑、杖刑、答刑折算成脊杖、臀杖后加配役(或不加)后释放。杖刑、答刑折算成臀杖后次数较少。刺配:刺面、配流(役)且杖脊,作为减死之刑而使用。凌迟:仁宗时首用于荆湖杀人祭鬼案,后来成为常制,与绞、斩同列,为死刑最重者。2.民商经济法律的主要变化土田:宋代田制一反汉唐,不行均田之法,而行“不抑兼并”的经济政策,而专注于“均税”之法,务求有田者之税赋与其田数相配。用益物权的发展:由于宋代“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宋代土地私有化程度非常高,土地租佃契约日益发达,由此带来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权、土地权利转让契约十分发达。经济法制:宋代经济法制十分发达,除了传统的禁椎制度以外,宋代又出现了市易法、市舶条法等经贸法律,由国家投资、参与商品经济活动,并从中抽取贸易税。宋代的财政法制非常发达,中央专设度支司,其长官度支司使称“计相”,地方专设转运司和提举常平司,负责地方漕运粮贸财税事宜。有宋一代,以远逊于汉唐的国土面积,却能在不特别加重人民负担的情况下,维持庞大的官僚、军队和岁币支出,宋代的高效发达的财政经济法制功不可没。3.宋代官制法宋代官制比较紊乱,以“官”、“元员”著称于世。中央宰执机关,继承唐未以来的传统,三省中的中书省和门下省大体合署办公,称中书门下政事堂,宰相称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相称“参知政事”,中央设审刑院主中央审判,审官院主吏员铨选。宋代又颇重“强干弱枝”之策,中央集结奉养一支庞大的禁军,全国军事由枢密院管辖,其长官枢密院使称“枢相”,与主管三司的三司使“计相”,一同构成了所谓“二府三司”(二府:中书门下,政府;枢密院,枢府三司:度
例分断例和事例。断例是在中央司法审判活动中创制的法律规范。事例是皇帝 或尚书省发布给下级的指令,经编纂而为例。例对敕律有补充作用,但在宋代后期, 出现了“引例破法”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 3.《条法事类》 南宋孝宗时期,开始编订《条法事类》这种新的法律形式,以官府办事性质为 分类标准,将既有的敕令格式加以编纂,以方便官吏查阅使用。是一种新的法典形 式。南宋著名的“条法事类”有孝宗时的《淳熙条法事类》、宁宗时的《庆元条法 事类》、理宗时的《淳佑条法事类》等。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1.刑法的主要变化 特别刑法:“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 对官吏贪墨罪惩罚的加重: 太祖定制:贪赃官不用请、减、赎当。 太宗定制:赃官逢赦亦不得叙用 真宗后,贪赃不论死,但赃官不许堂除、任亲民官。赃至徒,永不叙用 刑罚制度的改革 折杖法:将流、徒刑、杖刑、笞刑折算成脊杖、臀杖后加配役(或不加) 后释放。杖刑、笞刑折算成臀杖后次数较少。 刺配:刺面、配流(役)且杖脊,作为减死之刑而使用。 凌迟:仁宗时首用于荆湖杀人祭鬼案,后来成为常制,与绞、斩同列,为 死刑最重者。 2.民商经济法律的主要变化 土田:宋代田制一反汉唐,不行均田之法,而行“不抑兼并”的经济政策,而 专注于“均税”之法,务求有田者之税赋与其田数相配。 用益物权的发展:由于宋代“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宋代土地私有化程度非 常高,土地租佃契约日益发达,由此带来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佃权、土 地权利转让契约十分发达。 经济法制: 宋代经济法制十分发达,除了传统的禁榷制度以外,宋代又出现了市易法、市 舶条法等经贸法律,由国家投资、参与商品经济活动,并从中抽取贸易税。宋代的 财政法制非常发达,中央专设度支司,其长官度支司使称“计相”,地方专设转运 司和提举常平司,负责地方漕运粮贸财税事宜。有宋一代,以远逊于汉唐的国土面 积,却能在不特别加重人民负担的情况下,维持庞大的官僚、军队和岁币支出,宋 代的高效发达的财政经济法制功不可没。 3.宋代官制法 宋代官制比较紊乱,以“冗官”、“冗员”著称于世。中央宰执机关,继承唐 末以来的传统,三省中的中书省和门下省大体合署办公,称中书门下政事堂,宰相 称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相称“参知政事”,中央设审刑院主中央审判,审 官院主吏员铨选。宋代又颇重“强干弱枝”之策,中央集结奉养一支庞大的禁军, 全国军事由枢密院管辖,其长官枢密院使称“枢相”,与主管三司的三司使“计相”, 一同构成了所谓“二府三司”(二府:中书门下,政府;枢密院,枢府;三司:度
支司、盐铁司、户部司),作为宋代实际掌权的政府机关。但是,唐代以来的三省六部机关仍然存在,除御史台执掌监察外,但多无实权。到宋神宗时期进行“元丰改制”,审刑院和审官院的权力多分别收入刑部、吏部。又恢复了唐代以尚书台左右仆射为宰相的传统,试图除官,精简政府。但最终仍未成功。宋代的地方官制,继承唐末以来“道”逐渐成为新一级地方政权的事实,在全国设若干“路”统率其下的州县,路的政府官衙一分为四:经略安抚司(帅司,掌军政)、提点刑狱司(桌司,掌刑狱)、转运司(漕司,掌漕运)、提举常平司(仓司,掌财政),共理地方事务。统领地方州、府、军、监与县两级政权。4.宋代的司法制度司法体制宋代司法体制受官制紊乱影响,职司多变,大体而言,元丰改制前,中央司法机关除御史台系统仍延续前代外,以审刑院代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之职。元丰改制后,又恢复大理寺、刑部的职权。地方司法机关较为明显的进步是在地方路一级出现了专门的司法机关:提点刑狱司,监察本路司法狱政,评复各州死型案件。刑事、民事诉讼制度诉讼制度基本沿袭前代,宋代的创新是出现了“务限法”和“翻异别勘”制度。所谓“务限法”是由于宋代经济高度发达,民间出现了“健讼”之风,为不妨碍农务经营,对提起诉讼时间加以限制,在农忙之时不得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不受影响)。所谓“翻异别勘”制度,是指当犯人称冤,或家属代为申诉时,由原审机关的其他推官复审(移推、差官别推),或者上级机关派员或指定其他机关复审(移司别推)。第二节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一、辽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1.民族分治政策下的属人法辽代奉行民族分治的国策,以契丹法治契丹及诸夷,以汉法治汉民,在国家机构上也设定南北两院分管之,其中北院行契丹体制,以夷离毕院掌刑狱,南院行汉人体制,以大理寺、刑部掌刑狱。2.刑罚制度的变化辽代刑制的主要变化有二:徒刑分终身、五年、一年半,首次出现终身徒刑;②杖刑最高数达三百,远超汉以来常行刑制二、金代立法概况及其特点金代由于得以入主中原,汉化程度远较辽代为深,在立法、司法体制上逐渐全盘仿效前朝旧法。金代的立法活动比较频繁,主要有:皇统年间参照隋唐辽宋旧律颁定《皇统制》完颜亮正隆年间颁布《续降制书》世宗完颜雍颁行《军前权宜条理》世宗完颜雍大定年间颁定《大定重修制条》章宗完颜璟泰和元年颁布《泰和律义》,篇章体例一仿唐宋旧典。第三节元代法律制度
支司、盐铁司、户部司),作为宋代实际掌权的政府机关。但是,唐代以来的三省 六部机关仍然存在,除御史台执掌监察外,但多无实权。到宋神宗时期进行“元丰 改制”,审刑院和审官院的权力多分别收入刑部、吏部。又恢复了唐代以尚书台左 右仆射为宰相的传统,试图翦除冗官,精简政府。但最终仍未成功。 宋代的地方官制,继承唐末以来“道”逐渐成为新一级地方政权的事实,在全 国设若干“路”统率其下的州县,路的政府官衙一分为四:经略安抚司(帅司,掌 军政)、提点刑狱司(臬司,掌刑狱)、转运司(漕司,掌漕运)、提举常平司(仓 司,掌财政),共理地方事务。统领地方州、府、军、监与县两级政权。 4.宋代的司法制度 司法体制 宋代司法体制受官制紊乱影响,职司多变,大体而言,元丰改制前,中央司法 机关除御史台系统仍延续前代外,以审刑院代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之职。元丰改 制后,又恢复大理寺、刑部的职权。地方司法机关较为明显的进步是在地方路一级 出现了专门的司法机关:提点刑狱司,监察本路司法狱政,评复各州死刑案件。 刑事、民事诉讼制度 诉讼制度基本沿袭前代,宋代的创新是出现了“务限法”和“翻异别勘”制度。 所谓“务限法”是由于宋代经济高度发达,民间出现了“健讼”之风,为不妨碍农 务经营,对提起诉讼时间加以限制,在农忙之时不得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不受 影响)。所谓“翻异别勘”制度,是指当犯人称冤,或家属代为申诉时,由原审机 关的其他推官复审(移推、差官别推),或者上级机关派员或指定其他机关复审(移 司别推)。 第二节 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一、辽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1.民族分治政策下的属人法 辽代奉行民族分治的国策,以契丹法治契丹及诸夷,以汉法治汉民,在国家机 构上也设定南北两院分管之,其中北院行契丹体制,以夷离毕院掌刑狱,南院行汉 人体制,以大理寺、刑部掌刑狱。 2.刑罚制度的变化 辽代刑制的主要变化有二: ① 徒刑分终身、五年、一年半,首次出现终身徒刑; ②杖刑最高数达三百,远超汉以来常行刑制 二、金代立法概况及其特点 金代由于得以入主中原,汉化程度远较辽代为深,在立法、司法体制上逐渐全 盘仿效前朝旧法。金代的立法活动比较频繁,主要有: 皇统年间参照隋唐辽宋旧律颁定《皇统制》 完颜亮正隆年间颁布《续降制书》 世宗完颜雍颁行《军前权宜条理》 世宗完颜雍大定年间颁定《大定重修制条》 章宗完颜璟泰和元年颁布《泰和律义》,篇章体例一仿唐宋旧典。 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
一、元代的立法指导思想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稽列圣之洪轨”,“讲前代之定制”,“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2.因俗而治、蒙汉异制仍仿行辽代因俗而治的政策,在婚姻家庭、犯罪与刑罚等方面分别以蒙古族法司条例管理,不受汉法约束。二、蒙元立法概况1.蒙古汗国法律1279年成吉思汗召集蒙古各部大会,“重新确立了训言、扎撤和古来的体例”,以蒙文记录,称为《大扎撒》成吉思汗六年(1211AD),成吉思汗颁布《条画五章》太宗窝阔台六年(1234AD),颁布《条令》世祖忽必烈中统三年(1262AD),颁行《新立条格》2.元朝法律至元二十八年(1291AD),中书右丞何荣祖受命编定《至元新格》;仁宗时期,制定《风宪宏纲》,但似未颁行英宗至治三年(1323AD)制定《大元通制》顺帝时期,丞相脱脱修定《至正条格》颁行《元典章》:元帝国地方官吏抄集而成的法律文书分类汇编,共两集:《前集》和《新集》,编排体例仿唐六典以六部职掌分列法条,对《大明律》有影响。三、蒙元立法与法制特点1.刑罚体制的变化五刑体制的变化:答杖刑:答七至五十七六等,杖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共五等:徒刑:一年至三年五等加杖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流刑:北人南迁,南人北迁,三等仍旧死刑:、凌迟,无绞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服刑完毕后,发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书姓名、犯事事由,由邻佑监督行止,每半月面见官府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禁。法律形式的变化:无律令而混行“条格”、“通制”四等人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四、元代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的特点中央司法机构:大宗正府(蒙古刑狱官札鲁忽赤官署)、刑部、宣政院、大理寺地方司法机构:行省:理问所司掌
一、元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稽列圣之洪轨”,“讲前代之定制”,“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 辽金之遗制” 2.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仍仿行辽代因俗而治的政策,在婚姻家庭、犯罪与刑罚等方面分别以蒙古族法 司条例管理,不受汉法约束。 二、蒙元立法概况 1.蒙古汗国法律 1279年成吉思汗召集蒙古各部大会,“重新确立了训言、扎撒和古来的体例”, 以蒙文记录,称为《大扎撒》 成吉思汗六年(1211AD),成吉思汗颁布《条画五章》 太宗窝阔台六年(1234AD),颁布《条令》 世祖忽必烈中统三年(1262AD),颁行《新立条格》 2.元朝法律 至元二十八年(1291AD),中书右丞何荣祖受命编定《至元新格》; 仁宗时期,制定《风宪宏纲》,但似未颁行 英宗至治三年(1323AD)制定《大元通制》 顺帝时期,丞相脱脱修定《至正条格》颁行 《元典章》:元帝国地方官吏抄集而成的法律文书分类汇编,共两集:《前集》 和《新集》,编排体例仿唐六典以六部职掌分列法条,对《大明律》有影响。 三、蒙元立法与法制特点 1.刑罚体制的变化 五刑体制的变化: 笞杖刑:笞七至五十七六等,杖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共五等; 徒刑:一年至三年五等加杖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 流刑:北人南迁,南人北迁,三等仍旧 死刑:斩、凌迟,无绞 警迹人制度: 强窃盗犯服刑完毕后,发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书 姓名、犯事事由,由邻佑监督行止,每半月面见官府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 者终身拘禁。 法律形式的变化:无律令而混行“条格”、“通制” 四等人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 四、元代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的特点 中央司法机构: 大宗正府(蒙古刑狱官札鲁忽赤官署)、刑部、宣政院、大理寺 地方司法机构: 行省:理问所司掌
路:达鲁花赤兼理司法,设推官二人专司府州县类于前朝2.诉讼制度上的变化基本沿袭宋制和蒙古旧制,无大变化3.监察制度的发展中央仍设御史台(内台、中台)为监察机关地方设两个行御史台(西台、南台)监察各行省行御史台下有三十六道为监察区,官署为肃政廉访司4.司法实践中的半军事化色彩
路:达鲁花赤兼理司法,设推官二人专司 府州县类于前朝 2.诉讼制度上的变化 基本沿袭宋制和蒙古旧制,无大变化 3.监察制度的发展 中央仍设御史台(内台、中台)为监察机关 地方设两个行御史台(西台、南台)监察各行省 行御史台下有三十六道为监察区,官署为肃政廉访司 4.司法实践中的半军事化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