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19 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 中国法律与中同社会,这个题目实在是够大的。 手头这本瞿同祖的《中园法律与中国社会》,言及自汉至 清两千年间法律的演变,是一部道地的法律史论著。但与同 类著作相比,其写法湖别具一格。全书共六章,头两章写家 族,接下来两章写阶级,最后,一章写宗教与巫术,一章写中国 历史上的礼法之争。表面上肴,这种体例只是几个专题的集 合,实际却是作者一番营心安排,为的是要得出一个合乎逻辑 的结论。“结论”就写在书后,读者可以自己去看,去评断。这 里,我只谈我看到的东西,归纳起来,有两个命题:第一,中国 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影第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虽然 是两个命题,实际上却分不开。两个方面合起来,就接近了中 国古代法的真精神。下面一并来淡。 现代文明社会有普遍之公民权。除极少数例外,所有人 到了法定年龄都可以获得公民权,并不因为他是父或子、官或 民而有不同。不过,这只是最近一二百年的事情,再往前,无 论东方、西方都不是这样,那时,一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 务往往取决于他先天或后天具有的身份。换言之,法律根据 种种不同的身份确定人们相应的权利或义务。如果这种情形 极为普遍,构成社会的常态,这种社会就可称之为身份社会。 古代中国乃身份社会,而且独具特色。特色就在“名分”二字
20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 名分这个词片然可以用在社会阶级的领域,但它首先是令伦 常概念,这才是根本。从性质上说,伦常是家庭关系的象化 从逻解上说,它是古代中国身份社会的起点。瞿同祖先尘并 篇第-弦先谈家族,的确富科深宫。 古人谁重:分,尤职伦常。平视到什么程度呢?父母控告 子女,无须举证,子女更无甲辩之权。苦律规定:父每控了, 即耶所控办理,不必讯”(《清律例.二八)。父#的身份即是 最权威的证据,法律只看名分,不问是非。反过来,了女对父 母须以恭敬领从为本,否则将不容于社会与法律。比如,常人 相骂并不为罪,子孙驾父母、祖父母却是犯罪,按唐、宋、明、清 法信当处绞刑。古代法中有关这一类的规定极为琐细缜, 不厌其须,不惮其详。原则总是一个:家族高于个人,名分重 于贵任。由此产生了一些独一无二的制度,真正是具有中国 特色。如容隐,如复仇。 孔子云:“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 路)汉律亲亲得首匿,就是以此为依据的。宣帝本始四年的 诏书扫:“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在 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战!自今子首匿父母, 安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斑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 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站在皇帝 的立场上,竟怂恿臣下互相隐匿罪者,实在是很奇怪的。但是, 如果把这条法律放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大背景下看,却也合情 合塑。事情出在标榜以孝治关下的汉代,更是顺理成章。此 后,唐、明、清法律又屡屡扩大容隐范围,把这种精神发扬光 大。 ~殷说来,实施容隐原则不啻是对国家利益的損害。但 在古代中国,总不尽然。在传统念中,家、国相通,君、父
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21 忠、相连。治家与治国,道理也都一祥。“其为人也孝悌,而 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孔者,未之有也。”(《论语· 学而》孔子说这话时火概还新鲜,后人不断重复之,发挥之、 丰富之,把这-·类语说得文多又滥,却也足以说明上述根深蒂 固的观念。所以,历代统治者倡导幸道,衣彰孝行,不情屈法 伸情,其中,除了作为社会一般价值观念的反映之外,也不乏 利害关系的考虑。但是,家与国的老别毕竟是客观存在的,因 此,想要忠、孝两全的法律就常常进退维谷,无所适从。这方 面最典型的例子怕要算复仇。 在国家权力尚米发达的远古社会,基于®亲关系的复仇 极为普遍,直到上个世纪,在一些不甚发达的社会组织里,这 种风习依然很盛。如梅里美笔下的科西嘉入,行血族复仇累 世而不休。因此,古代中国保有这种遗风也不足为奇。不过, 同遍血亲复仇,性质却不尽相同。如果我们仅从人类学角度 来观察古代中國的亲复仇,就将大错而特错。据瞿同祖先 生的意见,至少在西汉末年就已有了禁止血亲复仇的法律。在 完备的国家机器产生以后,血亲复仇便不再是合法的了,这是 通例。然而,通例之外又有特例,中国便是。这里的例外并不 在于社公赞许皿亲复仇,面在于法律不能无条件地禁止:这种 行为。东议以降,历代王朝都明令禁止复仇,宋以前,处刑也 严。宋律已有转变,视之为特殊情形予以考虑。元律认为子 报父倪无罪,这算例外。至于明、清,法律稍加变通,分别情况 予以免罪或杖六十的处分。更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法律明令 禁止复仇的年代,复仇者也往往会因社会上下一体的普遍同 情而得到赦免。 当然,只是在家与国、羊与忠的矛盾还不是绝对不可调和 的情况下是这样。否则,又当别论。据历代法律,凡罪涉谋
22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 反、谋叛、谋大逆等直接危及皇权、国家的情事,什么容隐、子 孙不得告父母、子报父仇,都化作乌有,犯者定严惩不贷。本人 身首异处也许还算是侥幸,弄得不好还要株连三族乃至九族。 国与家,忠与孝,孰重孰轻,岂非一月了然,其实,法律规定虽 畸轻畸重,甚至截然相反,其内在精神还是基本一致的。说到 底还是以纲常名教为归依。所以,血亲复仇远非上古遗风的 简单再现,而是一种文明杜会的变种。又所以,法律使尊者 尊,卑者卑,亲者亲,疏者疏,把家的伦常变为国之法律。古人 的个人意识不发达,家的意识却极强烈。哪怕贵为天子,首先 也是孙子、儿子、兄弟…总之,是家族-员。有悖伦常,即使 不受法律处分,一般总是要倒霉的。这并不是说,家是第一的 存在,高于一切。实际上,在古人的观念里,家、国是分不开 的。一方面,家的伦常构成名分的基石:另一方面,君、父、家、 国浑然不可分。由伦常推演出各种杜会制度,原是中国古代 文化特点之一。正因如此,家族之后再看社会,问题就比较简 单明了了。 身份社会中人,当具有双重身份,即家族的和杜会的,二 者通常保持协调,如古代罗马,家父权盛行时,罗马市民与外 邦人界限亦分明。帝国后期,公民权渐至普及,家父权也愈来 愈小,不过,在欧洲历史上,身份主要表现在社会阶级、阶层 方面,不像古代中国,以家族为核心,为起点。在中国古代社 会,家族与社会,同样受名分的支配。社会阶级关系虽不似家 族关系那样繁杂,身份制度却同样森严。按瞿同祖先生的划 分,杜会阶级(或阶层)可分而为三:贵族官史、良民、贱民。 阶级、阶层的分野乃是文明社会的普遍现象,但在身份社 会中,这种分野同时兼有身份的意义。如近代以前的欧洲和 中国。不过,与古代中国这种道德、礼仪之邦相比,欧洲的
身份社会与伦理法障23 所谓“等级森严”实在不算什么。至少,物质享受取决于一个 人的消费能力和他的欲望,并不受身份(法律的和道德的)限 制。所以,我们在欧洲历史上屡屡可以看到卑下的资产者成 为高责的王公贵族的债权人。富、贵的差别不仅存在,且为 社会、法律所认可。没有这种传统,古希腊、罗马平民和近 代欧洲资产者的历史都要重写,西方文化也决不会是今天这 个样子。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即可为一反证。新节》云:“奇 服文章以等上下而差贵贱,是以高下异,则名号异,则权力 异,则事势异,则旗章异,则符瑞异,则礼宠异,则秩禄异, 则冠履异,则农带异,则环窥异,则车马异,则妻妾异,则 泽厚异,则宫室异,则床席异,则器皿异,则食饮异,则祭 祀异,则死丧异。”从天子到百姓,中间有无数的级差,表现在 日常生活中,则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仪、丧葬、祭祀等皆 有等差,其中,每一项又有许多细微的差别,如衣饰一项,颜 色、质地、皮毛,冠履佩饰都因身份而异。即或是公服朝服,由 于品级不同,冠式、冠饰、服色、花样、腰带、佩绶,朝纺等也各 不相同。总之,衣食住行、婚丧嫁娶,无处不体现出名分的差 异。违反了它就是逾制,为国法所不容。当然,知此琐碎的规 定不可能一一见诸法条,法律只明定违制的处分,详细规定则 在礼书会典及各朝敕条例中。礼法结合,这也是极为重要的 一个方面。虽然,这类琐细规定实际上未必都能严格遵行,但 从礼法规定本身,不正可以看到体现于名分原则之下的富而 且贵的传统吗?古代中国不曾有类似于古希腊、罗马或欧洲中 世纪城市平民那样的社会集团,没有同样的平民与贵族的对 抗,更没有由这种对峙中产生的政治、法律和道德意识,都与 土述传统有关。它的彩响极为深远,中、西社会发展的差异也 可从中得到部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