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食货志》共六卷,出自潘耒之手。其实潘耒所作,实据王原《明 食货志》而成。但据记潘耒对编纂《食货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万历朝 实录之有关食货者,共钞六十余本,密行细字,每本多至四十余纸,少亦 十余纸,他纂尚不在是”。故人多认为潘耒曾作有食货之稿,或为长编 后王原入史馆纂《食货志》即所见《学庵类稿》中的《明食货志》,至于其 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知了 王原《明食货志》共十二卷: 卷一:志序、农桑。卷二:户口。卷三:田制(附屯政)。卷四:赋役 (附荒政)。卷五:漕运(附海运)。卷六:仓库(附马房、仓场)。卷七: 盐法。卷八:钱钞。卷九:茶矾。卷十:课税。卷十一:上供采造。卷十二: 会计(附俸饷)。 王鸿绪所上《明史稿》钞本中,除将“会计”并入“上供采造”而存十 卷外,内容与王原《明食货志》几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 卷一:户口、田制(附屯田、庄田)。卷二:赋役。卷三:漕运、仓库。 卷四:盐法、茶法。卷五:钱钞、坑冶(附铁冶铜场)、商税、市舶、马市。 卷六: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织造、烧造、俸饷、会计。 除去內容有所增减外,基本略同。因此说《明史·食货志》系据王原《明 食货志》而成。《食货志》将“明一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 其本末,著于篇”①。自清朝以来,论者甚为推崇,但其实志中错误之处甚 多,且有文字过简不明之处,待后尚有介绍,故于此不赘。 《河渠志》六卷,依旧史之例,分河而述。黄河分上、下,共二卷,运 河亦分上下,而未足二卷,附有海运半卷。《明食货志》中海运原附于漕运 之后。淮、泇、卫、漳、沁、滹沱、桑乾、胶莱诸河共为一卷,直省水利另 为一卷。显而易见,《河渠志》之目的不在于河渠而在于水利,着重于河工 和漕运。其内容与食货可互为补充。 《兵志》四卷,记有明一代军政之详。首卷记:京营、侍卫上直军(附 皇城守卫、京城巡捕)、四卫营。第二卷记:卫所、班军。第三卷记:边防、 海防(附江防)、民壮、土兵(附乡兵)。第四卷记:清理军伍、训练、赏 功、火器、车船、马政。 明代兵制特点突出,主要体现明太祖集权之用心。所谓“明以武功定天 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 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2。此系得唐朝府兵制之遗意而更为 详密。 ①杨椿:《上明鉴纲目馆总裁书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序》 《明史》卷八九《兵志序》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出自潘耒之手。其实潘耒所作,实据王原《明 食货志》而成。但据记潘耒对编纂《食货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万历朝 实录之有关食货者,共钞六十余本,密行细字,每本多至四十余纸,少亦二 十余纸,他纂尚不在是”①。故人多认为潘耒曾作有食货之稿,或为长编。 后王原入史馆纂《食货志》即所见《学庵类稿》中的《明食货志》,至于其 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知了。 王原《明食货志》共十二卷: 卷一:志序、农桑。卷二:户口。卷三:田制(附屯政)。卷四:赋役 (附荒政)。卷五:漕运(附海运)。卷六:仓库(附马房、仓场)。卷七: 盐法。卷八:钱钞。卷九:茶矾。卷十:课税。卷十一:上供采造。卷十二: 会计(附俸饷)。 王鸿绪所上《明史稿》钞本中,除将“会计”并入“上供采造”而存十 一卷外,内容与王原《明食货志》几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 卷一:户口、田制(附屯田、庄田)。卷二:赋役。卷三:漕运、仓库。 卷四:盐法、茶法。卷五:钱钞、坑冶(附铁冶铜场)、商税、市舶、马市。 卷六: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织造、烧造、俸饷、会计。 除去内容有所增减外,基本略同。因此说《明史·食货志》系据王原《明 食货志》而成。《食货志》将“明一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 其本末,著于篇”①。自清朝以来,论者甚为推崇,但其实志中错误之处甚 多,且有文字过简不明之处,待后尚有介绍,故于此不赘。 《河渠志》六卷,依旧史之例,分河而述。黄河分上、下,共二卷,运 河亦分上下,而未足二卷,附有海运半卷。《明食货志》中海运原附于漕运 之后。淮、泇、卫、漳、沁、滹沱、桑乾、胶莱诸河共为一卷,直省水利另 为一卷。显而易见,《河渠志》之目的不在于河渠而在于水利,着重于河工 和漕运。其内容与食货可互为补充。 《兵志》四卷,记有明一代军政之详。首卷记:京营、侍卫上直军(附 皇城守卫、京城巡捕)、四卫营。第二卷记:卫所、班军。第三卷记:边防、 海防(附江防)、民壮、土兵(附乡兵)。第四卷记:清理军伍、训练、赏 功、火器、车船、马政。 明代兵制特点突出,主要体现明太祖集权之用心。所谓“明以武功定天 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 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②。此系得唐朝府兵制之遗意而更为 详密。 ① 杨椿:《上明鉴纲目馆总裁书》。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序》。 ② 《明史》卷八九《兵志序》
有明一代,困于南倭北“虏”,军事至为重要,而形势所变又迫使军制 屡更。其间沿革变化,《兵志》中记述颇为清楚,只第一卷内关于京营之记 述与《职官志》互为交叉,采用简述方法与之互为补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仅三卷。明初太祖极重刑律,后因循日久,虽视为具 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点。《刑法志》三卷,每卷无题类之别,但首卷即 述有明一代之律文。第二卷再述法司及刑法执行情况。此卷内容本易与《职 官志》诸法司重复,而史官姜宸英撰写得体。《刑法志》第三卷最有特点, 开首便称:“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 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 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此卷记厂卫之事较详,史论甚 佳。厂卫为明代刑法中之大事,洪武中行锦衣卫镇抚司狱,末年废罢,至永 乐中复置,且立东厂。立东厂事实录中避而不述,是有所隐晦遮掩,《刑法 志》颇予详述,此举甚当,亦补《职官志》之所难述。 《艺文志》四卷,出目录学名家黄虞稷之笔。黄虞稷撰有《千顷堂书目》 于目录之学甚为博知。《艺文志序》另出倪灿之手,文中申明本志体例,仅 录有明一代名家著述,此与前史不同。“前史兼录古今载籍,以为皆其时柱 下之所有也。明万历中,修撰焦竑修国史,辑《经籍志》,号称详博。然延 阁广内之藏,竑亦无从遍览,则前代陈编,何凭记录,区区掇拾遗闻,冀以 上承《隋志》,而赝书错列,徒滋讹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 为厘次,勒成一志。凡卷数莫考、疑信未定者,宁阙而不详云。 自《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之修,搜罗历代图书,考其存 亡,为目录学整理之大功业。《明史·艺文志》不采用此种修纂方法,专取 有明一代之书,似简而实详,确是颇有用心者。然智者百虑,不免一失,如 其著录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四十卷,乃宋人之作,以其体例而论,必 为误录之书。 《艺文志》四卷,依经、史、子、集排述。一曰经,共十类:《易》 《书》、《诗》、《礼》、《乐》、《春秋》、《孝经》、《诸经》、《四 书》、《小学》。二曰史,共十类:正史、杂史、史钞、故事、职官、仪注、 刑法、传记、地理、谱牒。三曰子,共十二类:儒家、杂家、农家、小说家 兵书、天文、历数、五行、艺术、类书、道家、释家。四曰集,共三类:别 集、总集、文史。其经部收书目九百零五部,史部一千三百十六部,子部九 百七十部,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部,共计收书四千五百八十九部。虽然并未 能将有明一代图书尽收其中,仍不失为一大功绩,而为了解明代目录书籍之 不可少者。 3.表。 《明史》表共十三卷,其中《诸王世表》五卷,《功臣世表》三卷,《外 戚恩泽侯表》一卷,《宰辅年表》二卷,《七卿年表》二卷。其中《七卿年 表》为首创,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评《七卿年表》称:“盖取《汉书·公
有明一代,困于南倭北“虏”,军事至为重要,而形势所变又迫使军制 屡更。其间沿革变化,《兵志》中记述颇为清楚,只第一卷内关于京营之记 述与《职官志》互为交叉,采用简述方法与之互为补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仅三卷。明初太祖极重刑律,后因循日久,虽视为具 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点。《刑法志》三卷,每卷无题类之别,但首卷即 述有明一代之律文。第二卷再述法司及刑法执行情况。此卷内容本易与《职 官志》诸法司重复,而史官姜宸英撰写得体。《刑法志》第三卷最有特点, 开首便称:“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 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 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此卷记厂卫之事较详,史论甚 佳。厂卫为明代刑法中之大事,洪武中行锦衣卫镇抚司狱,末年废罢,至永 乐中复置,且立东厂。立东厂事实录中避而不述,是有所隐晦遮掩,《刑法 志》颇予详述,此举甚当,亦补《职官志》之所难述。 《艺文志》四卷,出目录学名家黄虞稷之笔。黄虞稷撰有《千顷堂书目》, 于目录之学甚为博知。《艺文志序》另出倪灿之手,文中申明本志体例,仅 录有明一代名家著述,此与前史不同。“前史兼录古今载籍,以为皆其时柱 下之所有也。明万历中,修撰焦竑修国史,辑《经籍志》,号称详博。然延 阁广内之藏,竑亦无从遍览,则前代陈编,何凭记录,区区掇拾遗闻,冀以 上承《隋志》,而赝书错列,徒滋讹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 为厘次,勒成一志。凡卷数莫考、疑信未定者,宁阙而不详云。” 自《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之修,搜罗历代图书,考其存 亡,为目录学整理之大功业。《明史·艺文志》不采用此种修纂方法,专取 有明一代之书,似简而实详,确是颇有用心者。然智者百虑,不免一失,如 其著录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四十卷,乃宋人之作,以其体例而论,必 为误录之书。 《艺文志》四卷,依经、史、子、集排述。一曰经,共十类:《易》、 《书》、《诗》、《礼》、《乐》、《春秋》、《孝经》、《诸经》、《四 书》、《小学》。二曰史,共十类:正史、杂史、史钞、故事、职官、仪注、 刑法、传记、地理、谱牒。三曰子,共十二类:儒家、杂家、农家、小说家、 兵书、天文、历数、五行、艺术、类书、道家、释家。四曰集,共三类:别 集、总集、文史。其经部收书目九百零五部,史部一千三百十六部,子部九 百七十部,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部,共计收书四千五百八十九部。虽然并未 能将有明一代图书尽收其中,仍不失为一大功绩,而为了解明代目录书籍之 不可少者。 3.表。 《明史》表共十三卷,其中《诸王世表》五卷,《功臣世表》三卷,《外 戚恩泽侯表》一卷,《宰辅年表》二卷,《七卿年表》二卷。其中《七卿年 表》为首创,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评《七卿年表》称:“盖取《汉书·公
卿表》之意。明时阁部并重,虽有九卿之名,而通政、大理非政本所关,则 略之。南京九卿亦闲局,无庸表也。”所谓七卿,即吏、户、礼、兵、刑、 工六部尚书加上都察院都御史,此为有明一代政体之本。另《宰辅年表》初 列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至洪武十三年(1380)革 中书省并左、右丞相,左、右丞及参知政事,遂止。自建文四年(1402)成 祖夺位后,始改记内阁诸臣,则实为内阁诸臣表。 《明史》诸表的最初修纂似与纪、志、列传同时进行,王鸿绪康熙间增 损史馆旧稿,先成于列传二百零五卷,始有先成列传之说。其雍正元年 (1723)进呈《明史稿》时,于诸表所改不大,诸王表仍旧,去功臣、戚臣、 宦幸,改大臣上为宰辅,大臣中、下为七卿,因此可知,原稿中诸表俱备。 诸表之修,则并非依据《明史列传》,表中所载,可与列传记述互为补证。 4.列传 《列传》二百二十卷,构成了《明史》之主体。共二十二类。《后妃传》 二卷;《兴宗孝康皇帝(附皇后、吕太后)传》、《睿宗兴献皇帝(附皇后) 传》共一卷;《诸王传》五卷;《公主传》一卷;诸臣传,前并有明开国前 群雄三卷,共一百五十八卷;《循吏传》一卷;《儒林传》三卷;《文苑传》 四卷;《忠义传》七卷;《孝义传》二卷;《隐逸传》一卷;《方伎传》 卷;《外戚传》一卷;《列女传》一卷;《宦官传》二卷;《阉党传》一卷; 《佞幸传》一卷;《奸臣传》一卷;《流贼传》一卷;《土司传》中,《湖 广土司》一卷、《四川土司》二卷、《云南土司》三卷、《贵州土司》一卷、 《广西土司》三卷,计十卷;《外国传》九卷;《西域传》四卷。 《明史》列传基本沿旧史之体例,但亦有其创新之处。《四库全书总目》 卷四六《明史》条提要中称:“列传从旧例者十三,创新例者三,曰《阉党》、 曰《流贼》、曰《土司》。盖貂珰之祸,虽汉、唐以下皆有,而士大夫趋势 附膻,则惟明人为最夥。其流毒天下,亦至酷。别为一传,所以著乱亡之源, 不但示斧钺之诛也。闯、献二寇,至于亡明,剿抚之失,足为炯鉴,非他小 丑之比,亦非割据群雄之比,故别立之。至于土司,古谓羁縻州也。不内不 外,衅隙易萌。大抵多建置于元,而滋蔓于明。控驭之道,与牧民殊,与御 敌国又殊,故自为一类焉。”应该说,创设《阉党》、《流贼》、《土司》 三类传,确实符合于明史之实际情况,这与诸表中创设《七卿表》有异曲同 工之处。明代宦官之干政,虽不及汉、唐诸朝有废立之举,但外廷士大夫屈 膝卑颜于阉宦,而成一时之气焰,则为亘古未有。《阉党传》所列四十六人, 属刘瑾党者七人,余皆魏忠贤之党。读《阉党传序》可知史馆诸人于明亡之 鉴深痛而慨然。然而与《流贼传》相比,其感情又有所不同,所撰《流贼传 序》自唐赛儿起义论起,直至李自成、张献忠之亡明,文称:“自唐赛儿以 下,本末易竟,事具剿贼诸臣传中。独志其亡天下者,立《李自成、张献忠 传》。”其中《李自成传》长达万余言,为《明史》诸传中之最长者。从修 史者角度虽主要为后人之鉴,却因此而保留较为丰富的有关记载,而未采取
卿表》之意。明时阁部并重,虽有九卿之名,而通政、大理非政本所关,则 略之。南京九卿亦闲局,无庸表也。”所谓七卿,即吏、户、礼、兵、刑、 工六部尚书加上都察院都御史,此为有明一代政体之本。另《宰辅年表》初 列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至洪武十三年(1380)革 中书省并左、右丞相,左、右丞及参知政事,遂止。自建文四年(1402)成 祖夺位后,始改记内阁诸臣,则实为内阁诸臣表。 《明史》诸表的最初修纂似与纪、志、列传同时进行,王鸿绪康熙间增 损史馆旧稿,先成于列传二百零五卷,始有先成列传之说。其雍正元年 (1723)进呈《明史稿》时,于诸表所改不大,诸王表仍旧,去功臣、戚臣、 宦幸,改大臣上为宰辅,大臣中、下为七卿,因此可知,原稿中诸表俱备。 诸表之修,则并非依据《明史列传》,表中所载,可与列传记述互为补证。 4.列传。 《列传》二百二十卷,构成了《明史》之主体。共二十二类。《后妃传》 二卷;《兴宗孝康皇帝(附皇后、吕太后)传》、《睿宗兴献皇帝(附皇后) 传》共一卷;《诸王传》五卷;《公主传》一卷;诸臣传,前并有明开国前 群雄三卷,共一百五十八卷;《循吏传》一卷;《儒林传》三卷;《文苑传》 四卷;《忠义传》七卷;《孝义传》二卷;《隐逸传》一卷;《方伎传》一 卷;《外戚传》一卷;《列女传》一卷;《宦官传》二卷;《阉党传》一卷; 《佞幸传》一卷;《奸臣传》一卷;《流贼传》一卷;《土司传》中,《湖 广土司》一卷、《四川土司》二卷、《云南土司》三卷、《贵州土司》一卷、 《广西土司》三卷,计十卷;《外国传》九卷;《西域传》四卷。 《明史》列传基本沿旧史之体例,但亦有其创新之处。《四库全书总目》 卷四六《明史》条提要中称:“列传从旧例者十三,创新例者三,曰《阉党》、 曰《流贼》、曰《土司》。盖貂珰之祸,虽汉、唐以下皆有,而士大夫趋势 附膻,则惟明人为最夥。其流毒天下,亦至酷。别为一传,所以著乱亡之源, 不但示斧钺之诛也。闯、献二寇,至于亡明,剿抚之失,足为炯鉴,非他小 丑之比,亦非割据群雄之比,故别立之。至于土司,古谓羁縻州也。不内不 外,衅隙易萌。大抵多建置于元,而滋蔓于明。控驭之道,与牧民殊,与御 敌国又殊,故自为一类焉。”应该说,创设《阉党》、《流贼》、《土司》 三类传,确实符合于明史之实际情况,这与诸表中创设《七卿表》有异曲同 工之处。明代宦官之干政,虽不及汉、唐诸朝有废立之举,但外廷士大夫屈 膝卑颜于阉宦,而成一时之气焰,则为亘古未有。《阉党传》所列四十六人, 属刘瑾党者七人,余皆魏忠贤之党。读《阉党传序》可知史馆诸人于明亡之 鉴深痛而慨然。然而与《流贼传》相比,其感情又有所不同,所撰《流贼传 序》自唐赛儿起义论起,直至李自成、张献忠之亡明,文称:“自唐赛儿以 下,本末易竟,事具剿贼诸臣传中。独志其亡天下者,立《李自成、张献忠 传》。”其中《李自成传》长达万余言,为《明史》诸传中之最长者。从修 史者角度虽主要为后人之鉴,却因此而保留较为丰富的有关记载,而未采取
分散于“剿贼”诸臣传中 《明史》列传之体例采用类传形式,除以类分传外,于诸臣传中亦因类 分卷,而未尽以父子及孙等为传。其方法即因事而分。如卷 有《郭子 兴传》、《韩林儿传》、《刘福通传》,虽亦为明建国前群雄之列,而与群 雄同明太祖朱元璋之关系不同,归为一卷。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明玉 珍合为一卷,扩廓、陈友定、把匝剌瓦尔密合为一卷。诸臣中,如徐达、常 遇春单为一卷,是功臣亦有别而分立。史臣为建文帝遗臣列传颇详,甚至有 传闻之人,能列立传者尽量立传,也是史臣寄托遗民之情的一种方式。 《明史》诸列传中,亦多见以事附传之体例。如卷一八九《夏良胜传》, 附同下诏狱者万潮、陈九川、张衍瑞、姜龙、徐鏊、姚继岩传,均连署进言 谏止武宗南巡之人。卷二○六《马录传》附颜颐寿、聂贤、汤沐、刘琦、卢 琼、沈汉、王科,均嘉靖中“李福达之狱”受牵之人。如隆庆中御史庞尚鹏 疏中称:“据李同之狱,福达罪益彰,而当时流毒缙绅至四十余人,衣冠之 祸,可谓惨烈。”此附传后史官评论中所引述,以为同事附传之由也。此类 附传,于《明史》中不胜枚举。 《明史》列传中,《外国传》及《西域传》,反映了当时与境外国家及 部落地区等的联系,保存了大量东南亚及中亚等地历史资料,是研究这些国 家历史及中外关系史的较好参考资料。 总之,《明史》修纂日久,又有前诸史修纂之经验,成为二十四史中较 好的一部,尤其是隋、唐以后诸史中,更为突出。清代史学家赵翼在《廿: 史札记·明史》中指出:“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辽史》简 略,《宋史》繁芜,《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洁,叙事简括,稍为 可观,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由此可见《明史》体例优于诸史者之 大概。 《明史》评述《明史》体例堪称完善而优于诸史,此已有公论。而作为 部纪传体官修正史,就其记述有明一代历史而论,则尚有优劣之评。 清人于《明史》,推崇备至,盖因官修而历四代始成书。清代史学家赵 翼作《廿二史札记》,于《明史》多有赞誉之文。他总括谈到《明史》的几 大优点:一是修纂时间长。“盖阅六十年(按自康煕十八年始计算,至乾隆 初刊行止)而后讫事,古来修史未有如此日久而功深者也。”二是动手时间 早。“惟其修于康熙时,去前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迹原委多得其真,非 同《后汉书》之修于宋,《晋书》之修于唐,徒据旧人记载而整齐其文也。” 三是详于考订。“又经数十年参考订正,或增或删,或离或合,故事益详而 文益简。且是非久而后定,执笔者无所徇隐于其间,益可征信,非如元末之 修宋、辽、金三史,明初之修《元史》,时日迫促,不暇致详,而潦草完事 也 执笔者不知几经审定而后成篇,此《明史》一书实为近代诸史所不 及,非细心默观,不知其精审也。”此三大特点,也便决定了《明史》优胜 之处
分散于“剿贼”诸臣传中。 《明史》列传之体例采用类传形式,除以类分传外,于诸臣传中亦因类 分卷,而未尽以父子及孙等为传。其方法即因事而分。如卷一二二有《郭子 兴传》、《韩林儿传》、《刘福通传》,虽亦为明建国前群雄之列,而与群 雄同明太祖朱元璋之关系不同,归为一卷。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明玉 珍合为一卷,扩廓、陈友定、把匝剌瓦尔密合为一卷。诸臣中,如徐达、常 遇春单为一卷,是功臣亦有别而分立。史臣为建文帝遗臣列传颇详,甚至有 传闻之人,能列立传者尽量立传,也是史臣寄托遗民之情的一种方式。 《明史》诸列传中,亦多见以事附传之体例。如卷一八九《夏良胜传》, 附同下诏狱者万潮、陈九川、张衍瑞、姜龙、徐鏊、姚继岩传,均连署进言 谏止武宗南巡之人。卷二○六《马录传》附颜颐寿、聂贤、汤沐、刘琦、卢 琼、沈汉、王科,均嘉靖中“李福达之狱”受牵之人。如隆庆中御史庞尚鹏 疏中称:“据李同之狱,福达罪益彰,而当时流毒缙绅至四十余人,衣冠之 祸,可谓惨烈。”此附传后史官评论中所引述,以为同事附传之由也。此类 附传,于《明史》中不胜枚举。 《明史》列传中,《外国传》及《西域传》,反映了当时与境外国家及 部落地区等的联系,保存了大量东南亚及中亚等地历史资料,是研究这些国 家历史及中外关系史的较好参考资料。 总之,《明史》修纂日久,又有前诸史修纂之经验,成为二十四史中较 好的一部,尤其是隋、唐以后诸史中,更为突出。清代史学家赵翼在《廿二 史札记·明史》中指出:“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辽史》简 略,《宋史》繁芜,《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洁,叙事简括,稍为 可观,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由此可见《明史》体例优于诸史者之 大概。 《明史》评述《明史》体例堪称完善而优于诸史,此已有公论。而作为 一部纪传体官修正史,就其记述有明一代历史而论,则尚有优劣之评。 清人于《明史》,推崇备至,盖因官修而历四代始成书。清代史学家赵 翼作《廿二史札记》,于《明史》多有赞誉之文。他总括谈到《明史》的几 大优点:一是修纂时间长。“盖阅六十年(按自康熙十八年始计算,至乾隆 初刊行止)而后讫事,古来修史未有如此日久而功深者也。”二是动手时间 早。“惟其修于康熙时,去前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迹原委多得其真,非 同《后汉书》之修于宋,《晋书》之修于唐,徒据旧人记载而整齐其文也。” 三是详于考订。“又经数十年参考订正,或增或删,或离或合,故事益详而 文益简。且是非久而后定,执笔者无所徇隐于其间,益可征信,非如元末之 修宋、辽、金三史,明初之修《元史》,时日迫促,不暇致详,而潦草完事 也。……执笔者不知几经审定而后成篇,此《明史》一书实为近代诸史所不 及,非细心默观,不知其精审也。”此三大特点,也便决定了《明史》优胜 之处
清人对《明史》的评价,固然有其道理。但近世史家普遍认为,这是出 于“清人对《明史》例不敢议”,“正所谓其不敢贬斥者也”。“当清世为 史学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专就《明史》中优点而表扬之。”然而,其 实清人对《明史》之缺失自然亦有所见,赵翼《廿二史札记》中已有所表述, 而近人对《明史》的评价,更为公允,兹就诸人之论,简述于下。 1.《明史》的史料价值。 《明史》成书时间最长,一方面固然由于清初形势所定,同时也说明其 搜集史料,考订撰写之艰难。 《明史》史料之来源,已见前述,赵翼所谓,“惟其修于康熙时,去前 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迹原委多得其真”。而《明史》实始修于顺治二年 (1645),则去明朝更近,甚至尚有南明诸朝并存。赵翼言不及此,一是顺 治中并未认真修史,二是要避南明事迹不谈。然而实际上顺治中已着手于史 料的收集 清初开局修《明史》,确距明亡未远,但有明一代二百七十余年,则即 使以顺治初修计算,与明初亦有二百多年之遥,所谓“见闻相接”,只能是 明末之事,大约在万历以后。因此,清初修史诸人,从一开始便注重于史料 收集。如汤斌于顺治中与修《明史》时,便建言广搜野乘遗书。到康煕中大 批人材入馆修史,对史料的搜集和使用也就更上一筹。 就其史料价值而言,总的来看,《明史》是一部史料价值较高的正史 《明史》的修纂,带有遗民修史的味道。如大史家万斯同,系明末清初著名 学者黄宗羲弟子,被聘为《明史》总审定稿之人,但他只同意以“布衣”参 加修史,不署衔,不受俸,完全是一种遗民立场。修史者的这种立场,也就 使得他们在修史过程中,尽量保留明代历史内容,以寄托遗民思故国之情 感 明初历史,时隔久远,修史时尽量照顾历史脉络,存其真貌。如明代野 史记有徐达病故之事,称徐达有背疽,最忌食鹅肉,明太祖朱元璋赐之蒸鹅, 徐达流涕食之,遂卒。后世史家多认为是无稽之谈。刘基之死,则《诚意伯 文集》中记有太祖圣谕之言,归罪于左丞相胡惟庸,“并谓其毒基至死云”。 徐达、刘基之见忌见猜,明人野史俱有所言,虽不可尽信,亦绝非无稽之谈。 《明史》徐达、刘基二传中却只记太祖对二人始终恩礼,毫无纤芥之疑。这 是因为史官们感到明初功臣多不保全,像徐达、刘基这样能保始终,已属仅 有之事,因此而未加微词。而同时对徐达、刘基见猜忌之说,亦非全部加以 掩饰。《李仕鲁传》中便有刘基、徐达见忌之语。这也是一种记史的方法。 这种情况在《明史》中非止一例。因此,《明史》中的记述,有时可以达到 自证的效果。如建文逊国之事,《恭闵帝纪》记:“宫中火起,帝不知所终。 燕王遣中使出帝后尸于火中,越八日壬申葬之。”既言不知所终,又言出帝 后尸而葬,是存疑于此。其后又称:“或云帝由地道出亡。”但下文举正统 间僧人杨行祥诡称建文帝之事。“自后滇、黔、巴、蜀间,相传有帝为僧时
清人对《明史》的评价,固然有其道理。但近世史家普遍认为,这是出 于“清人对《明史》例不敢议”,“正所谓其不敢贬斥者也”。“当清世为 史学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专就《明史》中优点而表扬之。”然而,其 实清人对《明史》之缺失自然亦有所见,赵翼《廿二史札记》中已有所表述, 而近人对《明史》的评价,更为公允,兹就诸人之论,简述于下。 1.《明史》的史料价值。 《明史》成书时间最长,一方面固然由于清初形势所定,同时也说明其 搜集史料,考订撰写之艰难。 《明史》史料之来源,已见前述,赵翼所谓,“惟其修于康熙时,去前 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迹原委多得其真”。而《明史》实始修于顺治二年 (1645),则去明朝更近,甚至尚有南明诸朝并存。赵翼言不及此,一是顺 治中并未认真修史,二是要避南明事迹不谈。然而实际上顺治中已着手于史 料的收集。 清初开局修《明史》,确距明亡未远,但有明一代二百七十余年,则即 使以顺治初修计算,与明初亦有二百多年之遥,所谓“见闻相接”,只能是 明末之事,大约在万历以后。因此,清初修史诸人,从一开始便注重于史料 收集。如汤斌于顺治中与修《明史》时,便建言广搜野乘遗书。到康熙中大 批人材入馆修史,对史料的搜集和使用也就更上一筹。 就其史料价值而言,总的来看,《明史》是一部史料价值较高的正史。 《明史》的修纂,带有遗民修史的味道。如大史家万斯同,系明末清初著名 学者黄宗羲弟子,被聘为《明史》总审定稿之人,但他只同意以“布衣”参 加修史,不署衔,不受俸,完全是一种遗民立场。修史者的这种立场,也就 使得他们在修史过程中,尽量保留明代历史内容,以寄托遗民思故国之情 感。 明初历史,时隔久远,修史时尽量照顾历史脉络,存其真貌。如明代野 史记有徐达病故之事,称徐达有背疽,最忌食鹅肉,明 太祖朱元璋赐之蒸鹅, 徐达流涕食之,遂卒。后世史家多认为是无稽之谈。刘基之死,则《诚意伯 文集》中记有太祖圣谕之言,归罪于左丞相胡惟庸,“并谓其毒基至死云”。 徐达、刘基之见忌见猜,明人野史俱有所言,虽不可尽信,亦绝非无稽之谈。 《明史》徐达、刘基二传中却只记太祖对二人始终恩礼,毫无纤芥之疑。这 是因为史官们感到明初功臣多不保全,像徐达、刘基这样能保始终,已属仅 有之事,因此而未加微词。而同时对徐达、刘基见猜忌之说,亦非全部加以 掩饰。《李仕鲁传》中便有刘基、徐达见忌之语。这也是一种记史的方法。 这种情况在《明史》中非止一例。因此,《明史》中的记述,有时可以达到 自证的效果。如建文逊国之事,《恭闵帝纪》记:“宫中火起,帝不知所终。 燕王遣中使出帝后尸于火中,越八日壬申葬之。”既言不知所终,又言出帝 后尸而葬,是存疑于此。其后又称:“或云帝由地道出亡。”但下文举正统 间僧人杨行祥诡称建文帝之事。“自后滇、黔、巴、蜀间,相传有帝为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