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皇帝即位之初即命开修《明史》的原因,还在于可以由此表现其对 父皇遗志的继承。康熙年间所修《明史》未成,只好由雍正皇帝继续。 这一次开修《明史》贯穿了雍正一朝,直到雍正十三年(1735)雍正皇 帝去世,乾隆皇帝即位。同年十二月,修《明史》成,大学士张廷玉进表, 持续多年的修史工作方告结束。乾隆四年(1739)正式刊行。《明史》终于 得以问世。 《明史》的真正修纂,是从康煕中到雍正末。这时正是清朝的鼎盛时期。 尽管清朝统治者从其统治需要出发,在修史时为达其目的,不可能给予真正 的关心与支持,但是由于社会长期稳定,经济的恢复发展,文化的日趋繁荣 在客观上为修史提供了有利条件,使得修纂人员能够尽其所能,使这部《明 史》保持了许多诸史所不及的特点。 《明史》编纂体例举要《明史》是一部纪传体史书,它的编纂体例 沿袭了前朝诸史,分为纪、志、表、传四种。《明史》虽然与前朝诸史同属 纪传体史书,也采用了相同的分述方式,但是究其实际编纂内容,与诸史并 不完全相同。 1.本纪。 本纪共二十四卷:《太祖纪》三卷,《恭闵帝(建文帝)纪》一卷,《成 祖纪》三卷,《仁宗纪》一卷,《宣宗纪》一卷,《英宗纪》前后共二卷, 《景帝纪》一卷,《宪宗纪》二卷,《孝宗纪》一卷,《武宗纪》一卷,《世 宗纪》二卷,《穆宗纪》一卷,《神宗纪》二卷,光宗纪附于神宗后,《熹 宗纪》一卷,《庄烈帝纪》二卷。 就卷数而论,《明史》本纪所占不足全书十分之一,若以字数而论,则 所占不及全书二十五分之一。由此可知本纪在《明史》中所占比例甚小,这 是《明史》编纂体例中的一个特点。本纪在纪传体史书中,是以编年形式叙 史的部分,《明史》显然是将本纪作为全史之纲,以简明扼要的方式,首列 于全书之前,使人在读阅这部史书之时,首先了解到有明一代历史之概况, 而不是使人在读阅本纪时便事无巨细尽览尽知。这应该算是《明史》修纂整 体设计上的独到之处。 《明史》本纪的另一个特点,是尊重史实,不以明代官定史论为据。如 建文帝年号于成祖夺位后革除,其四年实录仅以元、二、三及洪武三十五年, 附于《明太祖实录》之后。《明史》中则专立《恭闵帝纪》一卷,甚为得体 再如英宗削景泰帝号,情形与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处理得当。清代史 家钱大昕曾论称:“其例有创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实录》附景泰七年事, 称郕戾王,而削其庙号,此当时史臣曲笔。今分英宗为前后两纪,而列景帝 纪于中,斟酌最为尽善。 明洪武中懿文太子朱标,因早逝而未及继位,建文元年(1399)追尊为 ①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九
雍正皇帝即位之初即命开修《明史》的原因,还在于可以由此表现其对 父皇遗志的继承。康熙年间所修《明史》未成,只好由雍正皇帝继续。 这一次开修《明史》贯穿了雍正一朝,直到雍正十三年(1735)雍正皇 帝去世,乾隆皇帝即位。同年十二月,修《明史》成,大学士张廷玉进表, 持续多年的修史工作方告结束。乾隆四年(1739)正式刊行。《明史》终于 得以问世。 《明史》的真正修纂,是从康熙中到雍正末。这时正是清朝的鼎盛时期。 尽管清朝统治者从其统治需要出发,在修史时为达其目的,不可能给予真正 的关心与支持,但是由于社会长期稳定,经济的恢复发展,文化的日趋繁荣, 在客观上为修史提供了有利条件,使得修纂人员能够尽其所能,使这部《明 史》保持了许多诸史所不及的特点。 《明史》编纂体例举要 《明史》是一部纪传体史书,它的编纂体例 沿袭了前朝诸史,分为纪、志、表、传四种。《明史》虽然与前朝诸史同属 纪传体史书,也采用了相同的分述方式,但是究其实际编纂内容,与诸史并 不完全相同。 1.本纪。 本纪共二十四卷:《太祖纪》三卷,《恭闵帝(建文帝)纪》一卷,《成 祖纪》三卷,《仁宗纪》一卷,《宣宗纪》一卷,《英宗纪》前后共二卷, 《景帝纪》一卷,《宪宗纪》二卷,《孝宗纪》一卷,《武宗纪》一卷,《世 宗纪》二卷,《穆宗纪》一卷,《神宗纪》二卷,光宗纪附于神宗后,《熹 宗纪》一卷,《庄烈帝纪》二卷。 就卷数而论,《明史》本纪所占不足全书十分之一,若以字数而论,则 所占不及全书二十五分之一。由此可知本纪在《明史》中所占比例甚小,这 是《明史》编纂体例中的一个特点。本纪在纪传体史书中,是以编年形式叙 史的部分,《明史》显然是将本纪作为全史之纲,以简明扼要的方式,首列 于全书之前,使人在读阅这部史书之时,首先了解到有明一代历史之概况, 而不是使人在读阅本纪时便事无巨细尽览尽知。这应该算是《明史》修纂整 体设计上的独到之处。 《明史》本纪的另一个特点,是尊重史实,不以明代官定史论为据。如 建文帝年号于成祖夺位后革除,其四年实录仅以元、二、三及洪武三十五年, 附于《明太祖实录》之后。《明史》中则专立《恭闵帝纪》一卷,甚为得体。 再如英宗削景泰帝号,情形与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处理得当。清代史 家钱大昕曾论称:“其例有创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实录》附景泰七年事, 称郕戾王,而削其庙号,此当时史臣曲笔。今分英宗为前后两纪,而列景帝 纪于中,斟酌最为尽善。”① 明洪武中懿文太子朱标,因早逝而未及继位,建文元年(1399)追尊为 ① 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九
孝康皇帝,庙号兴宗。成祖夺位后,废其帝号庙号,复称懿文太子。是虽曾 有帝号,而未改元登极,故不入本纪,而入列传,但其曾有帝号,亦为史实 又与诸传不同,特于后妃传后,诸王传前立传。与之同列者,又有嘉靖皇帝 之父,兴献王朱祐杬。嘉靖中兴大礼议,特尊其父为睿宗兴献皇帝,也属仅 有帝号而已。《明史》本纪不列兴宗、睿宗,正与其以本纪为叙述有明一代 历史之大纲有关。光宗即位于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初一,死于同年九 月初一,在位仅一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后为泰昌元年。《光宗本 纪》于是附于《神宗本纪》之后,未单立一卷,仅以数百字述过,不失为大 纲之作 《明史》本纪虽以时间长短为本,分卷记史,然而又不尽拘泥于此。太 祖在位三十一年,本纪则占三卷,因其为开国之君。成祖在位二十二年,本 纪则占三卷,虽可称因其夺位登极,事属特殊,则已有轻重之分。英宗二卷, 尚可因前后各有年号为由,宪宗二十二年,亦占二卷,世宗四十五年,神宗 四十八年,同样各占二卷,庄烈帝十七年,亦占二卷。可见诸人修史,颇以 史事轻重叙述,此又符合其立纲之体。总的来看,《明史》本纪,分帝而 述,编年记事,又不失为一个整体,笔墨虽少,却完整明了,轻重适宜。 《明史》本纪中一大令人遗憾之处是未能给南明诸帝立纪,这是清初政 治形势所决定的。清朝官修史书,不仅不可能给南明诸帝立纪,甚至于列传 中亦不立传。清初私家修史,妄谈及此,则也难免于“文字狱”之祸。 2志。 《明史》本纪之后即为志,史家常说,“读史必先读志”。《明史》志 共七十五卷,《天文志》三卷,《五行志》三卷,《历志》九卷,《地理志》 七卷,《礼志》十四卷,《乐志》三卷,《仪卫志》一卷,《舆服志》四卷, 《选举志》三卷,《职官志》五卷,《食货志》六卷,《河渠志》六卷,《兵 志》四卷,《刑法志》三卷,《艺文志》四卷。 《明史》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礼、乐之顺序排述,《天文志》出自 汤斌之手。汤斌为清初廉正之臣,于修《明史》颇有所建言。顺治初修《明 史》时,他曾应诏陈言,请广搜野乘遗书以修《明史》,且言:“《宋史》 修于元至正,特传文天祥之忠;《元史》修于明洪武,亦著巴颜布哈之义。 我朝顺治元、二年间,前明诸臣亦有抗节不屈,临危致命者,与叛逆不同。 宜令纂修诸臣勿事瞻顾,昭示纲常于万世。”此下于所司,招致冯铨等人攻 击,说他“夸奖抗逆之人”,幸亏顺治皇帝赞许汤斌之言,才未因此获罪 至康熙再修《明史》时,汤斌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充任《明史》总裁, 因此《明史》中本纪、志、列传不少篇出其笔下。但汤斌颇重经学,于天文 则非其所长,其所撰《天文志》较为难读。 《明史·天文志序》称:“自司马迁述《天官》,而历代作史者皆志天 文。惟《辽史》独否,谓天象昭垂,千古如一,日食、天变既著本纪,则《天 文志》近于衍。其说颇当。……然因此遂废天文不志,亦非也。天象虽无古
孝康皇帝,庙号兴宗。成祖夺位后,废其帝号庙号,复称懿文太子。是虽曾 有帝号,而未改元登极,故不入本纪,而入列传,但其曾有帝号,亦为史实, 又与诸传不同,特于后妃传后,诸王传前立传。与之同列者,又有嘉靖皇帝 之父,兴献王朱祐杬。嘉靖中兴大礼议,特尊其父为睿宗兴献皇帝,也属仅 有帝号而已。《明史》本纪不列兴宗、睿宗,正与其以本纪为叙述有明一代 历史之大纲有关。光宗即位于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初一,死于同年九 月初一,在位仅一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后为泰昌元年。《光宗本 纪》于是附于《神宗本纪》之后,未单立一卷,仅以数百字述过,不失为大 纲之作。 《明史》本纪虽以时间长短为本,分卷记史,然而又不尽拘泥于此。太 祖在位三十一年,本纪则占三卷,因其为开国之君。成祖在位二十二年,本 纪则占三卷,虽可称因其夺位登极,事属特殊,则已有轻重之分。英宗二卷, 尚可因前后各有年号为由,宪宗二十二年,亦占二卷,世宗四十五年,神宗 四十八年,同样各占二卷,庄烈帝十七年,亦占二卷。可见诸人修史,颇以 史事轻重叙述,此又符合其立纲之体。 总的来看,《明史》本纪,分帝而 述,编年记事,又不失为一个整体,笔墨虽少,却完整明了,轻重适宜。 《明史》本纪中一大令人遗憾之处是未能给南明诸帝立纪,这是清初政 治形势所决定的。清朝官修史书,不仅不可能给南明诸帝立纪,甚至于列传 中亦不立传。清初私家修史,妄谈及此,则也难免于“文字狱”之祸。 2.志。 《明史》本纪之后即为志,史家常说,“读史必先读志”。《明史》志 共七十五卷,《天文志》三卷,《五行志》三卷,《历志》九卷,《地理志》 七卷,《礼志》十四卷,《乐志》三卷,《仪卫志》一卷,《舆服志》四卷, 《选举志》三卷,《职官志》五卷,《食货志》六卷,《河渠志》六卷,《兵 志》四卷,《刑法志》三卷,《艺文志》四卷。 《明史》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礼、乐之顺序排述,《天文志》出自 汤斌之手。汤斌为清初廉正之臣,于修《明史》颇有所建言。顺治初修《明 史》时,他曾应诏陈言,请广搜野乘遗书以修《明史》,且言:“《宋史》 修于元至正,特传文天祥之忠;《元史》修于明洪武,亦著巴颜布哈之义。 我朝顺治元、二年间,前明诸臣亦有抗节不屈,临危致命者,与叛逆不同。 宜令纂修诸臣勿事瞻顾,昭示纲常于万世。”此下于所司,招致冯铨等人攻 击,说他“夸奖抗逆之人”,幸亏顺治皇帝赞许汤斌之言,才未因此获罪。 至康熙再修《明史》时,汤斌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充任《明史》总裁, 因此《明史》中本纪、志、列传不少篇出其笔下。但汤斌颇重经学,于天文 则非其所长,其所撰《天文志》较为难读。 《明史·天文志序》称:“自司马迁述《天官》,而历代作史者皆志天 文。惟《辽史》独否,谓天象昭垂,千古如一,日食、天变既著本纪,则《天 文志》近于衍。其说颇当。……然因此遂废天文不志,亦非也。天象虽无古
今之异,而谈天之家,测天之器,往往后胜于前。无以志之,使一代制作之 义泯焉无传,是亦史法之缺漏也 明神宗时,西洋人利玛窦等入中国 精于天文、历算之学,发微阐奥,运算制器,前此未尝有也。兹掇其要,论 著于篇 由此可知,修纂《明史·天文志》的宗旨,虽然仍抱对天文之轻视,但 也看到了明代天文学的发展,尤其是西方传教士带来的西洋天文学知识,于 中国传统天文学颇有裨补。《天文志》除第一卷叙述传统天文学与“西洋之 说,既不背于古,而有验于天”者外,还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从明太祖至崇祯 皇帝其间仪象(即天文仪器)的发展变化。第二卷与第三卷则记有明一代天 文现象的变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记入本纪之中外,其余如“月掩犯五纬” “五纬掩犯”,“五纬合聚”,“五纬掩犯恒星”,以至“星昼见”、“晕 适”、“星变”、“流陨”等,多有记录,虽然难懂而泛浅,仍有一定参考 价值 除去《天文志》之外,汤斌还执笔了《五行志》和《历志》的编纂。 《五行志》即金、木、水、火、土,其体仿《汉书》及前代诸史,记自 洪武至崇祯间所谓“祥异”之事。其三卷中,首卷为水,如恒寒、恒阴、雪 霜、冰雹、雷震、鱼孽、蝗蝻、豕祸、龙蛇之孽、马异、人疴、疾疫、鼓妖、 陨石、水潦、水变、黑眚黑祥,皆属之水。第二卷为火、木,仿前史,以恒 燠、草异、羽虫之孽、羊祸、火灾、火异、赤眚赤祥属之火;仿前史以恒雨、 狂人、服妖、鸡祸、鼠孽、木冰、木妖、青眚青祥属之木。第三卷为金、土, 仿前史以恒旸、诗妖、毛虫之孽、犬祸、金石之妖、白眚白祥属之金;以恒 风、风霾晦冥、花孽、虫孽、牛祸、地震、山颓、雨毛、地生毛、年饥、黄 眚黄祥属之土。 《明史·五行志》的编纂是不够成功的,一是简单而缺漏太多,如地震 水旱等灾情;二是多有记述不确之处,甚至记入传闻,以增其神秘色彩,所 以史家多认为其“无大用”。 《历志》共九卷。明代历法,由于崇祯时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创新。其 《历法沿革》一卷,对朱载堉《圣寿万年历》、《律历融通》介绍较详,后 徐光启等督修历法,重视西洋历法,也多用文字。这当是《明史·历志》的 大特点。 《历志》的第二大特点是除表之外而有图,与诸史不同。计有图五,均 附于《大统历法》之中。有“割圆弧矢图”、“侧立之图”、“平视之图 “月道距差图”、“二至出入差图 全志以大统历为主,计有二、三、四、五、六共五卷,回回历法为辅, 计有七、八、九共三卷。《历志》述事虽详,因涉于历法知识,又有古今之 别,及明朝所用《大统历》与《回回历》之别,颇为难读。 ①柴德赓:《史籍举要》
今之异,而谈天之家,测天之器,往往后胜于前。无以志之,使一代制作之 义泯焉无传,是亦史法之缺漏也。……明神宗时,西洋人利玛窦等入中国, 精于天文、历算之学,发微阐奥,运算制器,前此未尝有也。兹掇其要,论 著于篇。” 由此可知,修纂《明史·天文志》的宗旨,虽然仍抱对天文之轻视,但 也看到了明代天文学的发展,尤其是西方传教士带来的西洋天文学知识,于 中国传统天文学颇有裨补。《天文志》除第一卷叙述传统天文学与“西洋之 说,既不背于古,而有验于天”者外,还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从明太祖至崇祯 皇帝其间仪象(即天文仪器)的发展变化。第二卷与第三卷则记有明一代天 文现象的变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记入本纪之中外,其余如“月掩犯五纬”, “五纬掩犯”,“五纬合聚”,“五纬掩犯恒星”,以至“星昼见”、“晕 适”、“星变”、“流陨”等,多有记录,虽然难懂而泛浅,仍有一定参考 价值。 除去《天文志》之外,汤斌还执笔了《五行志》和《历志》的编纂。 《五行志》即金、木、水、火、土,其体仿《汉书》及前代诸史,记自 洪武至崇祯间所谓“祥异”之事。其三卷中,首卷为水,如恒寒、恒阴、雪 霜、冰雹、雷震、鱼孽、蝗蝻、豕祸、龙蛇之孽、马异、人痾、疾疫、鼓妖、 陨石、水潦、水变、黑眚黑祥,皆属之水。第二卷为火、木,仿前史,以恒 燠、草异、羽虫之孽、羊祸、火灾、火异、赤眚赤祥属之火;仿前史以恒雨、 狂人、服妖、鸡祸、鼠孽、木冰、木妖、青眚青祥属之木。第三卷为金、土, 仿前史以恒旸、诗妖、毛虫之孽、犬祸、金石之妖、白眚白祥属之金;以恒 风、风霾晦冥、花孽、虫孽、牛祸、地震、山颓、雨毛、地生毛、年饥、黄 眚黄祥属之土。 《明史·五行志》的编纂是不够成功的,一是简单而缺漏太多,如地震 水旱等灾情;二是多有记述不确之处,甚至记入传闻,以增其神秘色彩,所 以史家多认为其“无大用”。① 《历志》共九卷。明代历法,由于崇祯时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创新。其 《历法沿革》一卷,对朱载堉《圣寿万年历》、《律历融通》介绍较详,后 徐光启等督修历法,重视西洋历法,也多用文字。这当是《明史·历志》的 一大特点。 《历志》的第二大特点是除表之外而有图,与诸史不同。计有图五,均 附于《大统历法》之中。有“割圆弧矢图”、“侧立之图”、“平视之图”、 “月道距差图”、“二至出入差图”。 全志以大统历为主,计有二、三、四、五、六共五卷,回回历法为辅, 计有七、八、九共三卷。《历志》述事虽详,因涉于历法知识,又有古今之 别,及明朝所用《大统历》与《回回历》之别,颇为难读。 ① 柴德赓:《史籍举要》
《历志》之后为《地理志》,《地理志》共七卷。 明朝为我国历史上统一的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称:“禹 迹所奄,尽入版图,近古以来,所未有也。”自明太祖统一全国后,京师之 外,置十三布政使司,及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分领天下。成祖即位, 又增设交阡、贵州二布政使司,而改北平为北京。仁、宣以后,弃交阡,而 渐定为南北二京,十三布政使司,全国一统遂定。英宗天顺五年(1461) 李贤等奉敕修成《大明一统志》九十卷,为明朝全国政区之志书。而该书记 述失误颇多。《明史·地理志》则“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著于篇” 而成。 七卷之中,南、北两京一卷,山东、山西一卷,河南、陕西一卷,四川 江西一卷,湖广、浙江一卷、福建、广东、广西一卷,云南、贵州一卷。南 北两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有总述,记其沿革,均以《禹贡》诸州为本。总述 之后,再以府、州、县分述。后附都司、卫、所之设置沿革,内容颇为详尽 可取,然亦间有漏误之处,后人有作考辨纠误者。 《礼志》十四卷,吴苑所撰。礼、乐为历朝统治者所重视,礼教为治民 之本。礼仪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政治及社会生活状况。礼仪同时也被用作封建 刑法的补充。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朝代,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 变化,礼制也发生了较明显的变化,尤其是正德、嘉靖以后,复有“礼崩乐 坏”之势,而所谓“礼崩乐坏”则正是社会变革之时。《明史·礼志》也就 必然要反映出这方面内容 《礼志》所述,首为吉礼,即祭祀之典,包括祀天地诸坛、诸庙等,共 六卷。次为嘉礼,以宫中之礼为主,附有地方“乡饮酒礼”,共三卷有余。 嘉礼之后为宾礼,除来宾之礼外,官民相见之礼亦属之列。宾礼附嘉礼后, 篇仅半卷。后有军礼一卷。再后则为凶礼三卷,述陵寝丧制。正符古五礼之 制。《礼志》的优点是叙述较详,缺点是官民之礼过简,且所述礼仪,难于 读明,需与《明会典》诸书相参而读。 《明史·乐志》三卷,主要记述有明一代乐器及乐章之制,以礼为本, 乐随礼行。乐制所述并非明代音乐,而仍为礼制而已。明代有音律家朱载堉, 为近代音乐创始之名人,惜其所创,非《乐志》所述。 《仪卫志》一卷,《舆服志》四卷,内容亦与礼制相关,记述较详尽。 《明史》仿《宋史》体例,《礼志》、《乐志》、《仪卫志》、《舆服 志》均立而分述,较前诸史所立更为全善。 《选举志》三卷,所述颇有特点。其序言称:“选举之法,大略有四: 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 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 因此《明史·选举志》首卷为学校,次卷为科目,三卷则荐举、任官铨 选考察。明初重荐举,永乐以后;科目渐盛,荐举日轻,此种变化于志中叙 述十分清楚,其体例为制度与事例夹叙,使人易读易懂,一目了然。《选举
《历志》之后为《地理志》,《地理志》共七卷。 明朝为我国历史上统一的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称:“禹 迹所奄,尽入版图,近古以来,所未有也。”自明太祖统一全国后,京师之 外,置十三布政使司,及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分领天下。成祖即位, 又增设交阯、贵州二布政使司,而改北平为北京。仁、宣以后,弃交阯,而 渐定为南北二京,十三布政使司,全国一统遂定。英宗天顺五年(1461), 李贤等奉敕修成《大明一统志》九十卷,为明朝全国政区之志书。而该书记 述失误颇多。《明史·地理志》则“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著于篇” 而成。 七卷之中,南、北两京一卷,山东、山西一卷,河南、陕西一卷,四川、 江西一卷,湖广、浙江一卷、福建、广东、广西一卷,云南、贵州一卷。南、 北两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有总述,记其沿革,均以《禹贡》诸州为本。总述 之后,再以府、州、县分述。后附都司、卫、所之设置沿革,内容颇为详尽 可取,然亦间有漏误之处,后人有作考辨纠误者。 《礼志》十四卷,吴苑所撰。礼、乐为历朝统治者所重视,礼教为治民 之本。礼仪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政治及社会生活状况。礼仪同时也被用作封建 刑法的补充。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朝代,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 变化,礼制也发生了较明显的变化,尤其是正德、嘉靖以后,复有“礼崩乐 坏”之势,而所谓“礼崩乐坏”则正是社会变革之时。《明史·礼志》也就 必然要反映出这方面内容。 《礼志》所述,首为吉礼,即祭祀之典,包括祀天地诸坛、诸庙等,共 六卷。次为嘉礼,以宫中之礼为主,附有地方“乡饮酒礼”,共三卷有余。 嘉礼之后为宾礼,除来宾之礼外,官民相见之礼亦属之列。宾礼附嘉礼后, 篇仅半卷。后有军礼一卷。再后则为凶礼三卷,述陵寝丧制。正符古五礼之 制。《礼志》的优点是叙述较详,缺点是官民之礼过简,且所述礼仪,难于 读明,需与《明会典》诸书相参而读。 《明史·乐志》三卷,主要记述有明一代乐器及乐章之制,以礼为本, 乐随礼行。乐制所述并非明代音乐,而仍为礼制而已。明代有音律家朱载堉, 为近代音乐创始之名人,惜其所创,非《乐志》所述。 《仪卫志》一卷,《舆服志》四卷,内容亦与礼制相关,记述较详尽。 《明史》仿《宋史》体例,《礼志》、《乐志》、《仪卫志》、《舆服 志》均立而分述,较前诸史所立更为全善。 《选举志》三卷,所述颇有特点。其序言称:“选举之法,大略有四: 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 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 因此《明史·选举志》首卷为学校,次卷为科目,三卷则荐举、任官铨 选考察。明初重荐举,永乐以后;科目渐盛,荐举日轻,此种变化于志中叙 述十分清楚,其体例为制度与事例夹叙,使人易读易懂,一目了然。《选举
志》出自陆藁之手,陆藁进土出身,又选博学鸿儒,于选举关键,自当有所 体会,故述史颇为得体。 《职官志》五卷,为《明史》诸志中之重点。明初太祖朱元璋罢丞相, 升六部之秩,成祖朱棣始设内阁,中国历史上文官制度至此为一大变化时 期,又有宦官衙门之设与历朝不同,其特点显而易见。 《明史·职官志》采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内及边的记述方法。 南北两京官署,以北京为主,南京官专立于后,述记颇简。 其一卷所述为: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师三少、内阁、吏、户、礼、 兵、刑、工六部。 二卷: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国子监、衍圣公 三卷: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尚宝司、六科、中书舍人、 行人司、钦夭监、太医院、上林苑监、五城兵马司、顺天府、武学、僧道录 司、教坊司、宦官、女官。 四卷:南京官、应天府、王府长史司、布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仆 寺、苑马寺、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府、州、 县、儒学、巡检司、驿、税课司、仓库、织染局、河泊所、批验所、递运所 铁冶所、医学、阴阳学、僧纲司、道纪司 五卷:公侯伯、驸马都尉、五军都督府、京营、京卫、锦衣卫、南京守 备、南京五军都督府、南京卫、王府护卫、总兵官、留守司、都司、各卫、 各所、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军民府。 《职官志》中于内阁叙述不详,而以六部为重,是因六部为明代官制主 体,但明代内阁作用之大,设置之突出,实应多述。都察院系改原御史台而 置,为明代始置。都御史职关纪纲风宪,尤其重要。又有巡抚之职,为都御 史外任,并有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名目;监察御史又有巡按之 制。故此都察院置于第二卷之首,而所占篇幅最长,此亦史笔之用心。 宦官专立一篇,列于第三卷之末,即在京诸衙之后。首述十二监、四司、 八局,即宦官二十四衙门,及诸库、房、厂、提督、守备、镇守诸职,记述 颇为清楚。如记提督东厂,下记:“掌印太监一员,掌班、领班、司房无定 员。贴刑二员,掌刺缉刑狱之事。旧选各监中一人提督,后专用司礼、秉笔 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其贴刑官,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凡内官司礼监掌 印,权如外廷元辅,掌东厂,权如总宪。秉笔、随堂视众辅。各私设臣掌家、 掌班、司房等员。”明代宦官之权势,跃然于纸上。 且宦官之后,另有评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铸铁牌“内 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至永乐后中官四出,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 之专权,直至明亡,颇有总结。清朝以此为戒,宦官遂无干政之机,这实在 是以史为鉴。 明代土司制度,亦为当时一大特点,故职官之尾专立土官,文字虽然不 多,却给人以完善之感
志》出自陆葇之手,陆葇进士出身,又选博学鸿儒,于选举关键,自当有所 体会,故述史颇为得体。 《职官志》五卷,为《明史》诸志中之重点。明初太祖朱元璋罢丞相, 升六部之秩,成祖朱棣始设内阁,中国历史上文官制度至此为一大变化时 期,又有宦官衙门之设与历朝不同,其特点显而易见。 《明史·职官志》采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内及边的记述方法。 南北两京官署,以北京为主,南京官专立于后,述记颇简。 其一卷所述为: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师三少、内阁、吏、户、礼、 兵、刑、工六部。 二卷: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国子监、衍圣公。 三卷: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尚宝司、六科、中书舍人、 行人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五城兵马司、顺天府、武学、僧道录 司、教坊司、宦官、女官。 四卷:南京官、应天府、王府长史司、布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仆 寺、苑马寺、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府、州、 县、儒学、巡检司、驿、税课司、仓库、织染局、河泊所、批验所、递运所、 铁冶所、医学、阴阳学、僧纲司、道纪司。 五卷:公侯伯、驸马都尉、五军都督府、京营、京卫、锦衣卫、南京守 备、南京五军都督府、南京卫、王府护卫、总兵官、留守司、都司、各卫、 各所、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军民府。 《职官志》中于内阁叙述不详,而以六部为重,是因六部为明代官制主 体,但明代内阁作用之大,设置之突出,实应多述。都察院系改原御史台而 置,为明代始置。都御史职关纪纲风宪,尤其重要。又有巡抚之职,为都御 史外任,并有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名目;监察御史又有巡按之 制。故此都察院置于第二卷之首,而所占篇幅最长,此亦史笔之用心。 宦官专立一篇,列于第三卷之末,即在京诸衙之后。首述十二监、四司、 八局,即宦官二十四衙门,及诸库、房、厂、提督、守备、镇守诸职,记述 颇为清楚。如记提督东厂,下记:“掌印太监一员,掌班、领班、司房无定 员。贴刑二员,掌刺缉刑狱之事。旧选各监中一人提督,后专用司礼、秉笔 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其贴刑官,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凡内官司礼监掌 印,权如外廷元辅,掌东厂,权如总宪。秉笔、随堂视众辅。各私设臣掌家、 掌班、司房等员。”明代宦官之权势,跃然于纸上。 且宦官之后,另有评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铸铁牌“内 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至永乐后中官四出,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 之专权,直至明亡,颇有总结。清朝以此为戒,宦官遂无干政之机,这实在 是以史为鉴。 明代土司制度,亦为当时一大特点,故职官之尾专立土官,文字虽然不 多,却给人以完善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