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立之坛庙冠服仪仗等制度,各绘制成图,随类附入 六、增加世宗御制册告等文。 七、殿阁大学士旧载国子监之后,当时已与师、傅同为大臣兼官,故不 隶衙门,移列于师、傅之后。 八、更订南京各衙门事例混记于北京者。 此距弘治成书,以嘉靖八年敕谕内阁时即已二十八年,若以嘉靖二十八 年续修成书时计则四十又八年,所增事例应为不少。然当时所重,在于更定 祀典,八条凡例之中,仅一条为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而嘉靖续 修之可贵者,亦仅在此。万历中,内阁大学士张居正等上重修会典奏本,其 中有云:“嘉靖年间,世宗皇帝尝命儒臣续修会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 二十八年而止,已经进呈,未蒙刊布。” 对于嘉靖间两修会典,后人评价不高,初则张永嘉、桂安仁、夏贵溪等 为政,以议礼诸臣续典,自然强调以兴献王为宗,及改定冠服祀制等,因过 于突出新制,旧制反而简略不详。再修又以严分宜为总裁,严氏只求取媚世 宗,紊礼逾法之处更多。又嘉靖时祀典太滥,明人即已有所议论,书成留于 禁中,不制序,不发刊,后亦不传。 隆庆二年(1568),都御史孙应鳌奏请事例,附入会典。万历初年,又 有给事中林景旸等复申前请。但因当嘉靖、隆庆两朝实录尚未告成,“披阅 校正,日不暇给,若复兼修会典,未免顾此失彼 至万历四年六月,始有内阁大学士张居正、吕调阳、张四维合疏奏请开 馆续修会典。是月神宗敕谕内阁,择日开馆。此修至万历十三年完稿,又二 年至十五年二月上表进书,前后十余年,纂成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 会典成书后期,张居正病逝,继有抄没之祸,故重修之总裁列名阁臣申 时行、许国、王锡爵,副总裁礼部尚书沈鲤,吏部侍郎沈一贯、朱赓,礼部 侍郎王弘海、张位、于慎行,侍读学士徐显清等。纂修官有赵用贤、刘虞夔 刘元震、孙继皋、黄洪宪、曾朝节、刘楚先、张应元、陆可教、杨起元、杨 德政、冯琦、庄履丰、萧良有、王庭韻、余继登、沈自邠等。另有催纂、誊 录多人。 此次重修,工程浩繁,几可与弘治初修相比。重修之举,首先将弘治 嘉靖两朝旧本再行校订补辑,自嘉靖己酉(二十八年)以后事例补入,补至 稿成之万历乙酉(十三年)。旧体例以《诸司职掌》为本,列历年事例于后, 然《诸司职掌》成于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故改 为类事编年,凡《诸司职掌》所记,改为洪武二十六年,《大明令》则改写 洪武元年,《大诰》则称洪武二十年。其余颁降各书,均依此例。户口赋税 等项则例,首载洪武间数,以记其始;次载弘治间数,以记其中,次载万历 ①万历四年六月十六日内阁《重修奏本》。 2万历四年六月十六日内阁《重修奏本》
五、新立之坛庙冠服仪仗等制度,各绘制成图,随类附入。 六、增加世宗御制册告等文。 七、殿阁大学士旧载国子监之后,当时已与师、傅同为大臣兼官,故不 隶衙门,移列于师、傅之后。 八、更订南京各衙门事例混记于北京者。 此距弘治成书,以嘉靖八年敕谕内阁时即已二十八年,若以嘉靖二十八 年续修成书时计则四十又八年,所增事例应为不少。然当时所重,在于更定 祀典,八条凡例之中,仅一条为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而嘉靖续 修之可贵者,亦仅在此。万历中,内阁大学士张居正等上重修会典奏本,其 中有云:“嘉靖年间,世宗皇帝尝命儒臣续修会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 二十八年而止,已经进呈,未蒙刊布。”① 对于嘉靖间两修会典,后人评价不高,初则张永嘉、桂安仁、夏贵溪等 为政,以议礼诸臣续典,自然强调以兴献王为宗,及改定冠服祀制等,因过 于突出新制,旧制反而简略不详。再修又以严分宜为总裁,严氏只求取媚世 宗,紊礼逾法之处更多。又嘉靖时祀典太滥,明人即已有所议论,书成留于 禁中,不制序,不发刊,后亦不传。 隆庆二年(1568),都御史孙应鳌奏请事例,附入会典。万历初年,又 有给事中林景旸等复申前请。但因当嘉靖、隆庆两朝实录尚未告成,“披阅 校正,日不暇给,若复兼修会典,未免顾此失彼”②。 至万历四年六月,始有内阁大学士张居正、吕调阳、张四维合疏奏请开 馆续修会典。是月神宗敕谕内阁,择日开馆。此修至万历十三年完稿,又二 年至十五年二月上表进书,前后十余年,纂成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 会典成书后期,张居正病逝,继有抄没之祸,故重修之总裁列名阁臣申 时行、许国、王锡爵,副总裁礼部尚书沈鲤,吏部侍郎沈一贯、朱赓,礼部 侍郎王弘海、张位、于慎行,侍读学士徐显清等。纂修官有赵用贤、刘虞夔、 刘元震、孙继皋、黄洪宪、曾朝节、刘楚先、张应元、陆可教、杨起元、杨 德政、冯琦、庄履丰、萧良有、王庭譔、余继登、沈自邠等。另有催纂、誊 录多人。 此次重修,工程浩繁,几可与弘治初修相比。重修之举,首先将弘治、 嘉靖两朝旧本再行校订补辑,自嘉靖己酉(二十八年)以后事例补入,补至 稿成之万历乙酉(十三年)。旧体例以《诸司职掌》为本,列历年事例于后, 然《诸司职掌》成于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故改 为类事编年,凡《诸司职掌》所记,改为洪武二十六年,《大明令》则改写 洪武元年,《大诰》则称洪武二十年。其余颁降各书,均依此例。户口赋税 等项则例,首载洪武间数,以记其始;次载弘治间数,以记其中,次载万历 ① 万历四年六月十六日内阁《重修奏本》。 ② 万历四年六月十六日内阁《重修奏本》
六年(1578)会计之数,以别登耗。嘉靖间数字,因增减无几,略去。而涉 及嘉靖间重大定制,如三大营之设,系嘉靖二十九年(1550)更定,又大阅 为隆庆三年(1569)创行,其规制仪节,皆备书不省。旧会典事例只以编年 排述,不便阅读,改为以事分类,以类分年,其中再以圈隔开记述,以便检 阅。凡旧会典中以旧官署名立目者,改以新名立目。经此次重修,无论其内 容、形式、体例,均更趋完善。 清修《四库全书总目》,得正德刊《明会典》一百八十卷,而未见嘉、 万诸续修本,亦莫知其存佚,却推而论之曰:“殆以嘉靖时祀典太滥,万历 时秕政孔多,不足为训,故世不甚传欤?”据今所见正德、万历二会典相 比较,此推论失之偏颇。嘉靖时所续五十三卷,抑或有祀典太滥之嫌,万历 会典二百二十八卷,就史料价值而论,诚在正德会典之上。 会典卷目《明会典》凡四修,两次刊行。今得见者,正德、万历二会 典 正德《明会典》一百八十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五:吏部;卷十六至卷四十一:户部;卷四 十二至卷一百五:礼部;卷一百六至卷一百二十六:兵部;卷一百二十七至 卷一百四十六:刑部;卷一百四十七至卷一百六十三:工部;卷一百六十四 至卷一百六十六:都察院;卷一百六十七: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六科;卷 百六十八:大理寺;卷一百六十九:太常寺;卷一百七十:詹事府,左 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一百七十一:光禄寺、太仆寺;卷 百七十二:鸿胪寺;卷一百七十三:国子监;卷一百七十四:翰林院;卷一 百七十五:尚宝司;卷一百七十六:钦天监、太医院;卷一百七十七:上林 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一百七十八: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一百 七十九:五军都督府;卷一百八十: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 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 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 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三:吏部;卷十四至卷四十二:户部;卷四 十三至卷一百十七:礼部;卷一百十八至卷一百五十八:兵部;卷一百五十 九至卷一百八十:刑部;卷一百八十一至卷二百八:工部;卷二百九至卷二 百十一:都察院;卷二百十二: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卷二百十三:六科; 卷二百十四:大理寺;卷二百十五:太常寺;卷二百十六:詹事府,左、右 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二百十七:光禄寺;卷二百十八:太仆 寺;卷二百十九:鸿胪寺;卷二百二十:国子监;卷二百二十一:翰林院 卷二百二十二:尚宝司;卷二百二十三:钦天监;卷二百二十四:太医院 ①《四库全书总目》卷八一《史部·政书类一》
六年(1578)会计之数,以别登耗。嘉靖间数字,因增减无几,略去。而涉 及嘉靖间重大定制,如三大营之设,系嘉靖二十九年(1550)更定,又大阅 为隆庆三年(1569)创行,其规制仪节,皆备书不省。旧会典事例只以编年 排述,不便阅读,改为以事分类,以类分年,其中再以圈隔开记述,以便检 阅。凡旧会典中以旧官署名立目者,改以新名立目。经此次重修,无论其内 容、形式、体例,均更趋完善。 清修《四库全书总目》,得正德刊《明会典》一百八十卷,而未见嘉、 万诸续修本,亦莫知其存佚,却推而论之曰:“殆以嘉靖时祀典太滥,万历 时秕政孔多,不足为训,故世不甚传欤?”①据今所见正德、万历二会典相 比较,此推论失之偏颇。嘉靖时所续五十三卷,抑或有祀典太滥之嫌,万历 会典二百二十八卷,就史料价值而论,诚在正德会典之上。 会典卷目 《明会典》凡四修,两次刊行。今得见者,正德、万历二会 典。 正德《明会典》一百八十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五:吏部;卷十六至卷四十一:户部;卷四 十二至卷一百五:礼部;卷一百六至卷一百二十六:兵部;卷一百二十七至 卷一百四十六:刑部;卷一百四十七至卷一百六十三:工部;卷一百六十四 至卷一百六十六:都察院;卷一百六十七: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六科;卷 一百六十八:大理寺;卷一百六十九:太常寺;卷一百七十:詹事府,左、 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一百七十一:光禄寺、太仆寺;卷一 百七十二:鸿胪寺;卷一百七十三:国子监;卷一百七十四:翰林院;卷一 百七十五:尚宝司;卷一百七十六:钦天监、太医院;卷一百七十七:上林 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一百七十八: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一百 七十九:五军都督府;卷一百八十: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 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 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 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三:吏部;卷十四至卷四十二:户部;卷四 十三至卷一百十七:礼部;卷一百十八至卷一百五十八:兵部;卷一百五十 九至卷一百八十:刑部;卷一百八十一至卷二百八:工部;卷二百九至卷二 百十一:都察院;卷二百十二: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卷二百十三:六科; 卷二百十四:大理寺;卷二百十五:太常寺;卷二百十六:詹事府,左、右 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二百十七:光禄寺;卷二百十八:太仆 寺;卷二百十九:鸿胪寺;卷二百二十:国子监;卷二百二十一:翰林院; 卷二百二十二:尚宝司;卷二百二十三:钦天监;卷二百二十四:太医院; ① 《四库全书总目》卷八一《史部·政书类一》
卷二百二十五: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二百二十六:僧录司、道录 司、神乐观;卷二百二十七:五军都督府;卷二百二十八:锦衣卫、旗手卫、 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 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 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以二书卷目相比,可知万历会典中吏部少二卷,户部增三卷,礼部增十 卷,兵部增二十卷,刑部增二卷,工部增十一卷,六科单立一卷,太仆寺 单立一卷,太医院单立一卷,合计共增四十八卷。 嘉靖间续修《明会典》,补五十三卷,与万历中所增卷数相近,虽未得 见其书,然万历续修大致当以嘉靖续修本为依据,万历《重修凡例》称:“遵 奉敕谕,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校订补辑。”亦盖指此而言,故得万历 会典,则嘉靖会典大致可得之矣。《嘉靖间续纂凡例》记:“坛庙冠服仪仗 等项制度,凡奉钦定而旧所未有者,各画为图,随类附入。”查万历《重 修凡例》,并无增补坛庙冠服仪仗诸图之记述,可知今万历会典中得见之礼 部诸图,系增于嘉靖续修之时。 以往于嘉靖续修多有微词,主要即认为其时祀典太滥。不仅卷数增加十 卷,图增更多。首先增加了冠服之图,如冕、冕衣、下裳、中裳、大带、 车带、革带系蔽膝、革带系佩绶、镇圭、鞋袜、皮弁、绛纱袍、红裳、中单 等,并有常服、燕弁冠服及皇后冠服、文武官冠服等。这样就比正德会典中 只有公侯驸马伯及文武官员官服花样内容丰富了许多,给后人留下直观资 料,并未有冗滥之感。 祀制之图,正德会典中重视新旧之对比。首列南京大祀殿、太庙、山川 坛、社稷坛等旧图,再列弘治间诸图。万历会典除诸祀祭之图外,增加了各 种祭器之图。祀典陈设之图也较前形象化。总之,万历会典较正德会典在附 图方面胜之一筹。 此外万历会典于兵部镇戍下载图二十幅,其文称:“天下险隘要冲,在 职方皆有图本,今不能尽载。而边事特重,故载镇戍总图一,九边图九,其 沿海及腹里地方,夷蛮瑶僮之属,所宜备御者,咸著于总图焉。” 万历会典于兵部所增内容最多,达二十卷。盖因嘉靖以后南倭北虏,军 事日繁,制度变更,事例屡增之缘故。以《各镇分例》辽东为例,正德会典 不述,万历会典则记:“辽东孤悬千里,国初废郡县置卫所,以防虏寇。独 于辽阳开原,设自在、安乐二州,处降夷。东北则女直建州、毛怜等卫,西 北则朵颜、福徐、泰宁三卫,分地授官,通贡互市,寇盗亦少。嘉靖间虏入, 大得利去,遂剽掠无时,边人不得耕牧,城堡空虚,兵马彫耗,战守之难 《明会典》卷首《万历重修凡例》 《明会典》卷首《万历重修凡例》 《明会典》卷一三三《镇戍八·图本》
卷二百二十五: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二百二十六:僧录司、道录 司、神乐观;卷二百二十七:五军都督府;卷二百二十八:锦衣卫、旗手卫、 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 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 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以二书卷目相比,可知万历会典中吏部少二卷,户部增三卷,礼部增十 一卷,兵部增二十卷,刑部增二卷,工部增十一卷,六科单立一卷,太仆寺 单立一卷,太医院单立一卷,合计共增四十八卷。 嘉靖间续修《明会典》,补五十三卷,与万历中所增卷数相近,虽未得 见其书,然万历续修大致当以嘉靖续修本为依据,万历《重修凡例》称:“遵 奉敕谕,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校订补辑。”①亦盖指此而言,故得万历 会典,则嘉靖会典大致可得之矣。《嘉靖间续纂凡例》记:“坛庙冠服仪仗 等项制度,凡奉钦定而旧所未有者,各画为图,随类附入。”②查万历《重 修凡例》,并无增补坛庙冠服仪仗诸图之记述,可知今万历会典中得见之礼 部诸图,系增于嘉靖续修之时。 以往于嘉靖续修多有微词,主要即认为其时祀典太滥。不仅卷数增加十 一卷,图增更多。首先增加了冠服之图,如冕、冕衣、下裳、中裳、大带、 车带、革带系蔽膝、革带系佩绶、镇圭、鞋袜、皮弁、绛纱袍、红裳、中单 等,并有常服、燕弁冠服及皇后冠服、文武官冠服等。这样就比正德会典中 只有公侯驸马伯及文武官员官服花样内容丰富了许多,给后人留下直观资 料,并未有冗滥之感。 祀制之图,正德会典中重视新旧之对比。首列南京大祀殿、太庙、山川 坛、社稷坛等旧图,再列弘治间诸图。万历会典除诸祀祭之图外,增加了各 种祭器之图。祀典陈设之图也较前形象化。总之,万历会典较正德会典在附 图方面胜之一筹。 此外万历会典于兵部镇戍下载图二十幅,其文称:“天下险隘要冲,在 职方皆有图本,今不能尽载。而边事特重,故载镇戍总图一,九边图九,其 沿海及腹里地方,夷蛮瑶僮之属,所宜备御者,咸著于总图焉。”① 万历会典于兵部所增内容最多,达二十卷。盖因嘉靖以后南倭北虏,军 事日繁,制度变更,事例屡增之缘故。以《各镇分例》辽东为例,正德会典 不述,万历会典则记:“辽东孤悬千里,国初废郡县置卫所,以防虏寇。独 于辽阳开原,设自在、安乐二州,处降夷。东北则女直建州、毛怜等卫,西 北则朵颜、福徐、泰宁三卫,分地授官,通贡互市,寇盗亦少。嘉靖间虏入, 大得利去,遂剽掠无时,边人不得耕牧,城堡空虚,兵马彫耗,战守之难, ① 《明会典》卷首《万历重修凡例》。 ② 《明会典》卷首《万历重修凡例》。 ① 《明会典》卷一三三《镇戍八·图本》
十倍他镇矣。”其下事例,以嘉靖年始,屡次提及海西、建州、毛怜诸“夷” 清初修《四库全书总目》称未见万历会典,或即因此而有意回避。若修四库 时不见万历会典,则修《明史》亦不见其书,然《明史》诸志中录万历会典 之处屡见而不鲜矣 会典述例《明会典》作为一代之政书,其修纂目的本为当时及后世提 供遵循典制之依据,所谓:“以昭一代之章程,垂万年之成宪。”故于修 纂中力求“至精且当”,不仅典制完备清楚,且所引事例典型明了。故成为 今日研治明代典章制度之要籍。 清修《明史》,有关典章诸志,如礼、食货、职官、兵、刑法、舆服 仪卫、选举等,均以会典为重要依据,其时虽称未见万历会典,而诸志中文 字间有抄录会典之痕迹。 会典之修纂,不以它书为据,其法“先令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 理寺等衙门,各委属官,将所载各司事例,再行检查校勘,若有差错,备细 贴注明白,送史馆改正”2。“其近年六部等衙门见行事例,各令选委司属 官,遵照体例,分类编集,审订折衷,开具送馆。”《再由史馆中纂修人员 将各衙门上报材料选编成书。此程序与纂修实录相仿,“凡修史,则取诸司 前后奏牍,分为吏、户、礼、兵、刑、工,为十馆,事繁者为二馆,分派诸 人,以年月编次,杂合成之,副总裁削之,内阁大臣总裁润色”。实录以 编年成书,会典以分类编集。由此可知会典之价值,后世修史及考订史志, 多以会典为据,兹述例于下 《明史·选举志》记“监生历事”,系抄录于《会典》:“凡监生历事, 吏部四十一名,户部三十五名,礼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 行人司四名,五军都督府五十名,谓之正历。”而《会典》所记,更详于此 六部名额中,尚有“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名”,及“都 察院六十三名”之数。 又《明史·职官志》中“荫叙”之制,原载于会典:“国初因前代任子 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其世禄。”“凡荫叙,洪武二十六年 定。”《职官志》则将洪武二十六年,误作十六年。黄云眉教授作《明史 考证》,称:“类是者未遑概举。 《明会典》卷一二九《镇戌四·各镇分例》 ①张居正:《张太岳文集》卷四十《请重修大明会典疏》。 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谕内阁》。 3万历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皇帝敕谕内阁》 4王鏊:《震泽长语》 ①《明会典》卷二二O《国子监》 《明会典》卷六《验封清吏司·荫叙》 3黄云眉:《明史考记),第493页
十倍他镇矣。”②其下事例,以嘉靖年始,屡次提及海西、建州、毛怜诸“夷”。 清初修《四库全书总目》称未见万历会典,或即因此而有意回避。若修四库 时不见万历会典,则修《明史》亦不见其书,然《明史》诸志中录万历会典 之处屡见而不鲜矣。 会典述例 《明会典》作为一代之政书,其修纂目的本为当时及后世提 供遵循典制之依据,所谓:“以昭一代之章程,垂万年之成宪。”①故于修 纂中力求“至精且当”,不仅典制完备清楚,且所引事例典型明了。故成为 今日研治明代典章制度之要籍。 清修《明史》,有关典章诸志,如礼、食货、职官、兵、刑法、舆服、 仪卫、选举等,均以会典为重要依据,其时虽称未见万历会典,而诸志中文 字间有抄录会典之痕迹。 会典之修纂,不以它书为据,其法“先令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 理寺等衙门,各委属官,将所载各司事例,再行检查校勘,若有差错,备细 贴注明白,送史馆改正”②。“其近年六部等衙门见行事例,各令选委司属 官,遵照体例,分类编集,审订折衷,开具送馆。”③再由史馆中纂修人员 将各衙门上报材料选编成书。此程序与纂修实录相仿,“凡修史,则取诸司 前后奏牍,分为吏、户、礼、兵、刑、工,为十馆,事繁者为二馆,分派诸 人,以年月编次,杂合成之,副总裁削之,内阁大臣总裁润色”④。实录以 编年成书,会典以分类编集。由此可知会典之价值,后世修史及考订史志, 多以会典为据,兹述例于下。 《明史·选举志》记“监生历事”,系抄录于《会典》:“凡监生历事, 吏部四十一名,户部三十五名,礼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 行人司四名,五军都督府五十名,谓之正历。”而《会典》所记,更详于此。 六部名额中,尚有“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名”,及“都 察院六十三名”之数①。 又《明史·职官志》中“荫叙”之制,原载于会典:“国初因前代任子 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其世禄。”“凡荫叙,洪武二十六年 定。”《职官志》则将洪武二十六年,误作十六年②。黄云眉教授作《明史 考证》,称:“类是者未遑概举。”③ ② 《明会典》卷一二九《镇戌四·各镇分例》。 ① 张居正:《张太岳文集》卷四十《请重修大明会典疏》。 ② 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谕内阁》。 ③ 万历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皇帝敕谕内阁》。 ④ 王鏊:《震泽长语》。 ① 《明会典》卷二二○《国子监》。 ② 《明会典》卷六《验封清吏司·荫叙》。 ③ 黄云眉:《明史考记),第 493 页
关于都察院之设置,《明史·职官志》记作洪武十五年(1382)。《明 会典》则记:“国初置御史台……十四年改都察院。”其间相差一年。今 查《明太祖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记:遣监察御史林愿孙荣等分按各道罪 囚。明初所置御史台虽设有察院监察御史,但未分道治事。设都察院后,始 广、山西十二道。此称“分按各道罪囚”,则已设都察院无疑。噪西、湖 分设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 凡《明史》之抄自会典者,照录则无误,更改则错出,如自永乐五年 (1407)起,渐置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彝、高昌、缅甸八馆 之记述,系据《明会典》卷二“提督四夷馆”。《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 乐五年三月癸酉,仅记有“选国子生蒋礼等三十八人隶翰林院习译书……置 馆于长安右门之外处之。”6《明史》所能据者,仅会典一书 再如《明史》记会试之额,称洪武乙丑、永乐丙戌至四百七十二人,为 明朝盛事。其会试之额数,见于会典卷七七,而永乐间取录四百七十二人则 在二年甲申。修史志者疑甲申非会试之年,臆改丙戌,误为永乐四年。殊不 知永乐夺位,建文四年(1402)乡试未行,永乐元年补乡试,二年始有会试。 《明会典》诸卷目中,以户、礼、兵三部内容最丰,合为一百四十五卷, 其余三部及文武各官署合计不过八十三卷。户、礼、兵三部中,户部虽二十 九卷,篇幅之多却超过兵部四十一卷。其中所记田土、屯田、税粮、人户等 项数字,尤为可贵。 《明史·食货志》首列“户口”,其所记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户 口一千六百零五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六千零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口。弘治 四年(1491),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 百五十八。万历六年(1578),户一千零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 十六年所记户数有误,会典记为一千零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 零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此三年之数字,均出自《明会典》,但洪 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之数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明 史》中此数字抄自正德会典,正德会典载,当年民田三百六十二万九千六百 零一顷七亩,官田五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六顷九十三亩,合计四百二十二万 八千零五十八顷。但《食货志》又称:“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而实际当 为“六之一”。③ 至于税粮之数,万历会典有三个年份的统计数字,一为“洪武二十六年 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 《明会典》卷二O九《都察院》 ⑤《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七,洪武十四年十月癸亥 《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癸酉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及校勘记 《明会典》卷十九《户部
关于都察院之设置,《明史·职官志》记作洪武十五年(1382)。《明 会典》则记:“国初置御史台……十四年改都察院。”④其间相差一年。今 查《明太祖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记:遣监察御史林愿孙荣等分按各道罪 囚。明初所置御史台虽设有察院监察御史,但未分道治事。设都察院后,始 分设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 广、山西十二道。此称“分按各道罪囚”,则已设都察院无疑。⑤ 凡《明史》之抄自会典者,照录则无误,更改则错出,如自永乐五年 (1407)起,渐置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彝、高昌、缅甸八馆 之记述,系据《明会典》卷二“提督四夷馆”。《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 乐五年三月癸酉,仅记有“选国子生蒋礼等三十八人隶翰林院习译书……置 馆于长安右门之外处之。”⑥《明史》所能据者,仅会典一书。 再如《明史》记会试之额,称洪武乙丑、永乐丙戌至四百七十二人,为 明朝盛事。其会试之额数,见于会典卷七七,而永乐间取录四百七十二人则 在二年甲申。修史志者疑甲申非会试之年,臆改丙戌,误为永乐四年。殊不 知永乐夺位,建文四年(1402)乡试未行,永乐元年补乡试,二年始有会试。 《明会典》诸卷目中,以户、礼、兵三部内容最丰,合为一百四十五卷, 其余三部及文武各官署合计不过八十三卷。户、礼、兵三部中,户部虽二十 九卷,篇幅之多却超过兵部四十一卷。其中所记田土、屯田、税粮、人户等 项数字,尤为可贵。 《明史·食货志》首列“户口”,其所记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户 口一千六百零五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六千零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口。弘治 四年(1491),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 百五十八。万历六年(1578),户一千零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 零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①此三年之数字,均出自《明会典》,但洪武 二十六年所记户数有误,会典记为一千零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② 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之数四百二十二万八千零五十八顷。《明 史》中此数字抄自正德会典,正德会典载,当年民田三百六十二万九千六百 零一顷七亩,官田五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六顷九十三亩,合计四百二十二万 八千零五十八顷。但《食货志》又称:“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而实际当 为“六之一”。③ 至于税粮之数,万历会典有三个年份的统计数字,一为“洪武二十六年 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 ④ 《明会典》卷二○九《都察院》。 ⑤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七,洪武十四年十月癸亥。 ⑥ 《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癸酉。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及校勘记。 ② 《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户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