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中国法学初步 那人手里的鹿一定是你打死的鹿?至于你(即家里放着鹿的人), 你老婆说你是梦见柴夫打死鹿的故而找到了鹿,可你自己却说可 能是梦见的也可能是听见的,如此,怎能证明鹿一定是你的?我 看算了吧,鹿,一人一半!大家低头不见拾头见,以后还需彼此 照应,和和气气比啥不强?”于是,鹿便被割开了(见《列子·混穗 王》)。 在今人看来,“鹿”案里的“法官”与其说是“和睦”结案, 不如说是“和稀泥”,那能这般“模糊”断案?但是,古人却以 为,法律审判的目的并不在审判本身,而在审判之外。这之外固 然有个“公正平直”的追求,可也有个“和睦相处”的重要。而 且,更需得到的正是“和睦”。其实,就在当下的某些国人看来, 古人的想法也不是一无是处。有学者便以为:“理想的社会必定 是人民无争的社会;争讼乃是绝对无益的事情;政府的职责以及 法律的使命不是要协调纷争,而是要彻底地消灭纷争。”(梁治平, 1997年:页217) 国人讲“和睦”,不免要讲到社会的原有秩序。这弦外之音, 是讲国家法律那东西是人强加给杜会的,而杜会本身,自然而然 就会形成一种特有的和谐规矩。比如,在家里,父母生养子女, 兄姐照顾弟妹,而待子女长大父母衰老,弟妹强壮兄姐力微,子 女又要赡养父母,弟妹又要扶助兄姐,这之间便会逐渐形成一种 自然的家庭规矩:父母兄姐要爱护子女弟妹,子女弟妹要尊敬父 母兄姐。假如不是这样,家庭关系乃至生存,恐怕是难以想象 的。走出家门,就是亲戚家族了。在亲戚家族间,同样有个长幼 之分、互敬互爱和彼此帮助的问题,否则真是无法共同对付异族 外邦。再往外走,就到了邻里乡里,而推而广之,就到了杜会。 …总之,我们就看到了“家法家规”、“宗法族规”、“乡俗民 约”等等之类的规则规矩
引言:中国法学的出发点·25· 不过,谈到自然的和谐规矩,我们更容易想到这个词儿: 礼c “礼”究竟是什么,暂且按下不表,将其看作一类日常行为 举止的社会规矩即可,像“见人要点头”、“请客要散酒”、“走路 要让人”之类的规矩,就是些“礼”了。它是国人自古以来的 一个“专利”。有学者讲: 其实,礼与法都是行为规范,同为社会约束,其分别不 在形式上,也不在强制力之大小。从形式上来看,成文与否 并非决定的条件,法律不一定成文,礼亦可为成文。…礼 亦未尝不可以法律制裁来维持、来推行,而无损其为礼。 (量同祖,1981年车:页321) 《管》里也提到了类似的想法,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所 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管子·禁藏》),而“法出于礼”(《管子·枢 言》)。前句话里的“仪”字儿说的是仪表那类东西,而仪表就是 “礼”所要表现的一个方面。《荀子》也是大谈“礼”如何了得, 也即“《礼》者,法之大分”(《荀子,劝学》)。《荀子》的意思是说 “礼”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在这些想法之中,说白了,法律根本离不开“礼”这样的社 会规矩。 用人们现在熟悉的话来讲,在阿明阿定生活的社会圈子里, 已经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些对人有益的社会规矩,它们]是蓝官人 手里的国家法的基础。国家法在制定的时候,不能不顾及“礼” 那样的规矩,执行的时候,也是如此。有时,正应该以札来“定 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礼记·曲礼上》),甚至“分争 辨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上》)。因为,“礼”到底是原有的杜
·26·中国法学初步 会秩序,它和原有的“和谐”相辅相成。而这些恰是国家法律 “尘长”依赖的土壤条件。国人看法律,有时像蓝官人那样,骨 子眼里离不开“礼”这个概念,也离不开“和谐”的期待。所 以,要是换了别人来审“兄弟争田”的案子,多半照样会提“阿 明要让弟弟”、“阿定要敬哥哥”,以及“兄弟之情如何如何”之 类的话。不论怎样,兄弟俩争田,就是破了家庭亲属的兄弟之 “礼”,坏了邻甲乡里的白然“和睦”。而“礼”那样的自然而然 形成的秩序,加上“和睦”那样的自然情调儿,是社会不可忘掉 的。 9.乡里自治 说起原有的社会秩序,我们可能会大致接受这样一个看法: 在国家法出现之前、阿明阿定那样的乡里民间依靠的是自然规 矩,后来,国家法“出世”了,民间规矩似乎退却了。但是实际 上,即便是出现了国家法和蓝官人坐阵的衙门官府,阿明阿定有 时照样会依“习俗”办事你看,在“兄弟争田”的案子里,出 现过两个族人头领抛头露而,他们是陈德俊、陈朝义。这两人就 是“习俗”秩序的掌管符号。当蓝官人对兄弟俩说,回家和自己 老婆谈妥之后再来官府,兄弟俩和妯娌俩谈完,则是首先去见陈 德俊和陈朝义,最后,还把两“头人”也请到了蓝官人的衙门, 仿佛两头人的作用决不亚于蓝官人。就算是案子最后了结了,蓝 官人也特别注意两头人的“点头称是”。 这里便接触了人]不易觉察的中国法学的又一隐喻:小心对 待乡里的秩序权威。 现代初学法律的学子,容易认为,官府衙门的国家法律可以
引言:中国法学的出发点·27 并且应该“一统到底”,大凡国家的各个角落,均应要以它的法 律“唯令是从”。可是,阿明阿定生活的那个中国社会是个特大 的杜会,不论古代还是今日,类似的乡村又从来都是星罗棋布、 无边无际。止如梁启超所说:“中国国家,积乡而成。”(梁启超: 1996年:页224)甚至像古人也说过的:“乡与朝争治。”(《管子·权 修》)在这样的乡村里,官府法律是否可以畅通无阻?是否可以 横扫在城镇人(相对农村而片)看来纯属“陋习”的乡规民约? 以及是否可以叫蓝鼎元那样的国家官吏符号的作用,彻底顶替陈 德俊和陈朝义那样的砖间权威符号的作用? 有人说,可以。有人说,困难。 应该说,人致来看是比较困难的(缘由见下画)。而假如因 雉,就只好小心对待乡村的秩序权威了。 学者费孝通与过-一本书,叫《乡土中国》。在那书里,费孝 通把“权力”类型·分为三:“横暴权力”、“同意权力”和“教 化权力”。他讲,“横暴权力”是指那种利用暴力进行自上而下 的、不民主的、威卟性帝国式统治的力量:“同意权力”是指那 些依赖黎民百姓默认、契约、退让而形成的力量(见费孝通:《乡 士中国·无为政治》):“教化权力”则是指经由社会文化传统的潜流 “暗中支配”而造成的有点像是“爸爸式”的力量(见费孝通:《乡 土中国·长老歧治):显然,依着这三个概念,官府衙]的法律和 蓝鼎元之类的官人,是比较容易利“横暴权力”联系在一起的, 而“乡规芪约”和陈德俊与陈朝义之类的族人头领,倒是和后两 种权力容易联系在一起。 费孝通提醒说,应该特别注意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的“产出” 能力,这能力可不足以提供横暴式权力政治所需要的大量人力物 力的资源,所以,不奇怪,时常能看到某些封建帝王着迷“尤为 而治”以平天下,让阿明、阿定、陈德俊和陈朝义居住的乡土社
·28·中国法学初步 会,去用自已的社区契约和教化搞个社会平衡,这就使咱们中国 社会的“长老统治”层州不穷(见费孝通:《乡土中国·长老统治》)。 德国学者韦伯(Max Weber)也早说过,中国长老掌管的村庙, “对小事有审判权…只有在事关国家利益时,政府才插手。受 到民众信赖的止是这种公堂,而不是国家司法当局”(韦伯,995 年:页146)。 大致来说,陈德俊和陈朝义之类的民间权威,在阿明阿定的 乡里扮演着·个重要的管理角色,可以将其说成“里长,里之仁 人。…乡长,乡之仁人”(《墨子·尚同》)。这是讲: 民间权威生长于地方“草根社会”,他们对这种社会的 需求和政治反应十分敏感,并且他们的利益与“草根社会” 一致,表述问题的方式无异,从而易于被接受为地方利益的 代言人。在家族社区内部,他们几乎可以说是“公众意见” 的传播媒介。(王铭铭,1997年:页94) 更为有趣的是,·二陈式的民间权威还有一个中介作用。有 时,在阿明阿定的乡村,蓝鼎元那样的官府权威恰怡需要通过二 陈之类的“头领”来左右阿明阿定。因为,“头领”的作用发挥, 更容易将他们的纠纷处理得圆满利索,更容易让阿明阿定的乡里 民间和谐太平、利益相融。“乡长之所是,必皆是之;乡长之所 非,必皆非之。去若不善言,学乡长之善言:去若不善行,学乡 长之善行。…乡长惟能章同乡之义,是以乡治也”(《墨子·尚 同》)。这样,就可说“民间权威填补了正规的权威中心和社区中 的家户之间的空间”(王铭铭,1997年:页94)。 小心对待乡村的秩序权威,表达了一个深层的法律观念:蓝 官人的官府法律和陈德俊陈朝义的秩序权戚隐喻的乡规民约,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