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中国法学的出发点·29· 此有着干丝万缕的互动关系,头一个“借道”于后一个,而后· 个有时则仰仗头一个,于是,最好是将“法”这个字儿做出宽松 的理解,视它为既包括了“国家法”.也括了“比间法”。因 为,两个东西毕竞总是柔和在起的,尤其在中国的传统杜会, 可发现“政府和民间有一个共识,即‘国有定法,家有定法’, 而且对于家族本身而言,家的定法是人们首先必须诉诸的,在家 法之后才有国法。在民间推行宗法制度的行为,当然是吹府控制 社会的手段”(E铭铭,1997年:页00),也正像今天有学者所说 的: …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法不但不是全部社会秩序的 基础,甚至也不包括当时和后来其他一些社会的法律中最重 要的部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某种“秩序真空”的存在。社 会不能够容忍无序或至少不能容忍长期的无序,结果是,在 国家法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生长出另一种秩序,另一种法 律。这里可以先概括地称之为“民间法”。(梁治Ψ,1996年: 页31-2) 而在“国家法”的旁边,有着蓝鼎元那类官人,在“民间 法”的旁边,倒有陈德俊和陈朝义之类的族人头领。这官人和族 人头领,都是秩序权威的·些符号。打这儿接下来的意思,是 说:不仪要从蓝宫人的身上:去看“法”,而且要从二陈的身上和 背后去看“法”。尤论怎样,他们终究表现了不同的、但息息相 关的法律权威
·30·中国法学初步 10.规矩方圆 从陈德俊和陈朝义那类乡村的秩序权威去看“法”,已经和 今天大多数法学家琢磨“法”的方式,人有出入。但是,这看法 背定是有意义的。理解中国的法律文化,如巢只盯着蓝鼎元的官 府衙门,而对一陈的乡间头领视而不见,也许就会一叶障目、不 见泰山,甚至根本不得要领。中国的乡里民间的地域太广阔了, 其法律文化因而也太独特了。在中国的古代社会,“法律和道德 好像是不分的,凡是酋长或君皇的命令,社会的宗教、风俗、习 惯,都是于人民有相当的拘束力,都可以叫做法律”(孙晓楼, 1997年:页25) 不过,虽说要从官府和民间头人两个权威的角度去看法律, 然而,那两类权威背后的法律秩序总还有个共同之处:都在显露 “规矩方圆”。像阿明阿定来到蓝鼎元的官府,拿出证据声言七亩 地是属于自己的,这就表明兄弟俩知道官府里有个标准:想要主 张什么,就要明什么。这标准自然是规矩方圆。而兄弟两家找 了陈德俊和陈朝义两头领,并拉两头领一起来到官府,接着蓝鼎 元说到兄弟之情如何重要、乡里和谐如何紧要,这也表明两头领 和兄弟两家也面对了一个标准:义重利轻。这标准同样是规矩方 圆。 这样,我们便要看到中国法学的又一个隐喻,即法律是人们 说啥做啥的规矩方圆。 一提规矩方圆,我们不免会想到一些词儿:“秤”、“规尺”、 “标线”、“墨绳”,等等。这些都是描述日常生活里打工做事扎所 用的“标淮”的语汇。不错,想要知道房子墙面坯档是否平整
引言:中国法学的出发点·31· 就要用标线量·下、测一回;想要知道一担米是否足斤足两,就 要用秤来秤…下、约-一问;想要知道木头锯得是否方正,就要用 墨绳来比一下、划一回;而想要知道自家种的树木是否已经成 材,就要用规尺估一下,算一回;… 国人讲法学理论,时常喜用这些语汇。 《墨子》说:“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故百工 从事,皆有法所度。”(《墨子·法议》)《孟子》说:“不以规矩,不 能成方圆。”〈《孟子·离娄上》)《慎子》讲,大禹是顶聪明的, 是,如果把秤砣扔掉,他照样不能辨别一饯一两的重量。反过 来,如果有了天半,-·丝一毫那样的差错也不会出现,别说人禹 的智慧,就是-“般人的水平也能辨别请晰。所以,拿出秤和天 平,在轻重小:就不会受人欺骗;挥舞规尺标线,在长短上就不会 有所偏差;立下法令制度,在欺诈作伪上恶人就无法施展伎俩。 于是,凡事断于法律这一规矩,绝对没错(见《慎子·逸文》)。 和这类讲法相似,《管子》也以为规矩那些“标准”是用来 矫正事物的方与圆的。人虽灵巧,可有时就晃比不上粗笨的规矩 顶用,因此,“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 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 国。故虽有明智高行,背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管子· 法法》)。结论就是:“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 臣七主》) 《商君书》还进一步说明为啥法律可以比做那些“规矩标 准”:它们看得见、摸得者。《商君书》说,只要是有所作为的国 王君主,都会设置“秤”和“尺”,到了战国时期同样如此。为 啥,因为它们太标准明确了。如果舍弃秤来判断轻重,丢掉尺来 猜测长短,就算估计得“丝丝人扣”,那些生意人也不会这样做 的。毕竟那样判断猜测并非一定可靠。所以,“法者国之权衡也
·32·中国法学初步 (《商君书·修权》)。后来到了大唐年间,性格刚直的魏征也跟着说, 凭着自我感觉甚至喜怒哀乐来判断是非,就是“舍准绳以正曲 直,弃权衡面定轻重”(见吴兢:《贞观政要·公平)。当然,这儿的 “权衡”不是“思虑比较”、“瞻前顾后”的意思,而是指“尺 度”、“秤”·类的东西。 有人兴许会问:为什么用来描绘法律的“秤”、“规尺”、“标 线”、“墨绳”这些词汇,总是出自于做小生意的商人、一般建屋 造房的工匠和帮人打制家具的木匠等平民百姓的日常用语之中, 而他们又是社会地位绝对不高的辛苦一族? 这是一·个有趣的枝节问题。 我尝试着来解释一下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注意,那些词汇, 大致来说表达了“标准”、“尺度”这样一些意思,无论用在哪 里,“标准”、“尺度”都有个一致性,不会因时因地因人而有所 变化。一杆秤,用在春秋战国年月表示·个重量,用在五代十国 也是表示同样的重量,用在秤柴米上是一个结果,用在秤油盐上 也是同样的结果,让男的来秤是-…个秤法,北女的来秤也是同样 的秤法。显然,不会因为时过境迁、柴米油盐的不同或男女有 别,而出现异样的结果。像绳墨、标尺等等,无一例外。这便是 “标准”、“尺度”的独特“硬性”和“不可商量性”,暗藏其中。 接下来,要注意辛苦··族的实际生活。如果是做生意,没个 “准儿”的秤,凡秤说变就变,那么生意人就会担惊受怕、不 知所措。生意的往来以至生活的基础便会大受影响。建屋造房用 的标尺、伐树锯木用的绳墨,在这些方面也是如此、所以,地位 不高的辛苦一族以及其他平民百姓,特别依赖这些“标准”和 “尺度”而过活。即便是像古代中国这样的传统农业社会,照样 离不了“标准”和“尺度”。农民需要交换、建房、划地和裁木, 而在交换的时候便是一个准生意人,在建房的时候,便是一个椎
引言:中国法学的出发点·33· 工匠,而在划地裁木的时候,便像一个使用墨绳的木匠,…显 然,所有这些下层黎民是杜会稳定的基础。《准南子》以为,用 秤来秤东西,自然不会因人有私心而改变了秤量的结果,所以, 那是公平的标准;而用绳来比划东西,同样不会因人有私心而 “搅乱”了曲直的结果,所以,那是正直的准则。社会依此便不 会失去民心(见刘安等:《淮南子·主术》)。这就随了《韩非子》的 说法:“…悬衡而翔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韩非:韩 非子,饰邪》);也随了《孟子》的说法:“民为费、社稷次之,君 为轻”(《孟子·尽心下》)。 另一方面,也许就像一位外国汉学家所讲的,在中国,“许 多用标准度量词语描述法律的隐喻,诸如标线或秤杆等,都反映 了工匠和商人的语言,而这些人在正统…等级中地位较低,但 作为商人,在整个帝国各时期都具有重要的真实权力”(高道整, 1994年(2):页252) 如此说来,用那些来自辛苦一族的“秤”、“规尺”、“标线” 和“墨绳”一类的词汇去描绘法律,可能正在于想到要让社会上 下都有个“标准”和“尺度”,让人们的行为规范有个不可灵变 的一致性,从而叫社会踏实稳定、方寸不乱。也叫商人这个实力 阶层,无法挑刺。其实,《慎子》、《管子》和《商君书》那些古 书,不厌其烦地使用这些语汇,正想深一层地说明法律的普遍性 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君王除外)的意思,并以此说明社会 如何依赖这一点。“圣人之为国…一刑…”,而“所谓一刑 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者、 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 这种解释是否附会牵强,请读者拿个主意断定了。 现在,再说“规矩方圆”在国家法之外的民间法或“礼”那 样的规则之中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