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中国法学的出发点·19 指“刑罚”的意思,大体而言就是指今天法律的一种一刑法。 这段话合起来解释,就是:“法律是公平无私的刑罚”。 无巧不成书,在国人记载的历史中,最早的几部用文字写下 的法律,差不多都带有“刑”字或基本内容都与“刑”有关。像 春秋战国那会儿郑国人搞出来的“刑书”、晋国人搞出来的“刑 鼎”(将法律文字刻在鼎上),就带有“刑”字。而稍后的魏国人 李愧编撰出了一部有名的成文法典,叫《法经》,里面分为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见长孙 无跽等:《唐律疏议》)。这六篇的内容差不多都和“刑”有关。不 然的话,就不会用“盗”、“贼”、“囚”、“捕”这几个字了。 如果说得更早一点,《左传》则记述了以“禹刑”来统称夏 朝法律的故事。所以将夏朝的法律叫“禹刑”,是为了纪念“大 禹治水”传说中的禹这个杰出祖先。但是,它的出现毕竞是为了 镇压和惩罚,这便有了“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的讲法(见《左 传·昭公六年》)。西汉有人说,夏朝的法律总数没多少,可刑罚至 少不下3000条(见《尚书大传》)。而东汉的郑宏为《周礼》作注 解时,更精细地讲,夏代的法律里面有死刑200条,毁坏生殖器 500条,凿去膝盖骨300条,割掉鼻子1000条,在犯人脸上或 额王刺刻并涂墨1000条,加起来正好是3000条。至于“禹刑” 是否真有这般残酷,充满了刑罚,而且刑罚数目恰在3000条左 右,则不得而知了。但是,它基本上属于刑法那一类的法律,倒 是无可置疑的。 将“法”的意思和“刑”的意思捏在一起,是古人法学观念 的一个潜意识,正如美国汉学家费正清所说:中国古代“很少甚 至没有发展出民法保护公民;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性和刑事的,是 民众避之犹恐不及的东西”(参见高道蕴,1994年(1):页2-3)。 也像梁启超所说的那样:“古代所谓法,殆与刑罚同一意义”(梁
·20·中国法学初步 启超,1996年:页56)。粱启超解释说,古代社会里的政治,除了 “祭祀斗争”,最重要的莫过于对簿公堂了,而那时并没有什么所 有权的制度,婚姻那类事情也是随着习惯,所以,民事官司少得 可怜,刑事官司比比皆是,对于“法”也只有这样认识了(见梁 启超,1996年:页56-7)。有意思的是,作为民国初年著名学者的 梁氏,最后也不知不觉地接受了这个潜意识,神差鬼使地断言: “对于破坏社会秩序者,用威力加以制裁,即法之所由起也。” (梁启超,1996年:页57)而另一民国法律学者陈顾远也是跟着认 为,“为社会生活之轨范,经国家权力之认定,并具有强制之性 质者,日法”(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序》)。 在这里,要紧的是“法即刑、刑即法”的观念,大致成为了 中国传统法学的基本套路。虽然在后来的法学中,没人再去这么 死抱这些字眼,可在各种各样的论说中暗暗输出了这个观念。比 如,许多人都继续讲,法律就是强制性的玩艺儿,它和道德不 同,道德是“温良恭俭让”,而且凡事都以“苦口婆心”为能事, 而法律就是板着面孔、拿着威吓,触犯了它只能是惨遭不妙的结 果。有书说:“法律规范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这是法律 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一种规范如 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这种规范可以不受国家法 律的制裁,那么这种规范就不是法律规范。”(孙国华等,1994年: 页50) 讲法律的强制性,是说法律的基本特点正在于暴力的恐吓, 谁不服从,便会恶果伺候。显然,这里的意识和“刑”的观念有 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说回蓝鼎元审理的“兄弟争田”案。在这案里,虽讲案子本 身是个争田的民事纠纷,可是蓝官人还是在头脑里想着:照过去 的规矩,这类案子应该对阿明阿定各打三十大板,然后将田切开
引言:中国法学的出发点·21· 一半分给二人作数。这想法,意味着蓝官人已经将法律审判视作 不折不扣的强制“工作”,换句话说,既然案子到了官府,官人 就要威风凛凛,显示法律的强制威严。这,自然是“法即刑”的 观念暗中操纵的结果。 谈到此处,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法学的又一个初步隐喻:“刑” 是“法”的一个缩影,面“法”则是“刑”的克隆(即无性繁 殖)产品。 下意识地将“法”和“刑”拉在一起,进而说法的基本特点 就是强制,就连西方人过去也大体这么认为。可是,这里还是有 个怪棘手的问题值得说一下。《管子》里记载,春秋战国时期的 齐国,因为收成不好故有不少人彼此相互借贷。比如在黄河附 近,几千户人家里就有九百来户向别人借了高利率的粮食(见 《管子·轻重丁》)。从当时的情祝来看,国家是允许放贷的,即使是 高利贷也没啥不可以。于是,如果借粮食的人不还粮食,显然官 府就要强制欠主,把粮食还给债主。可是,如果债主不想欠主还 了,怎么办?这里怪棘手的问题正是:如果债主大发慈悲,官府 是不是要强迫他接受欠主的还债?我们自然会说,这里不存在强 制的问题。债主不要粮食了,那是他的权利,权利自然可以放 弃。就“兄弟争田”的案子来讲,假如蓝官人判决七亩地归阿明 所有,而阿明“大方”起来,硬是不要,蓝官人也不会强迫他要 的。 如此,法有时就不存在强制的因素了。 其实,官府审理“兄弟争田”的案子,还涉及到另一种 “权”的东西,只不过这时的“权”是权力。而就权力本身而言, 也没有强制的因素,因为如果官府就是不管“兄弟争细”的案 子,没人可以强制官府非要这样(在这里我们是把君王和一般宫 人看作一体,这一体就是一个整体的宫府)。法律当然要讲权力
·22·中国法学初步 的事情,在权力这里,同样谈不上强制。 此处仅是稍微提点可以争论的思路。将这思路展开,还会发 现许多更有趣的问题。但笔者在这打住了。 8.“法官”办“鹿”案礼 “法”的观念和“刑”的观念有一种密切的关系,“这是中国 法学的重要隐喻。可在“兄弟争田”案里,读者会发觉,蓝官人 最后还是以“和为贵”的方式解决了纠纷。他本可以用“刑”的 观念来了断案子,但是,设有这样做。他说,阿明阿定因为七亩 地的区区小事打官司,真是得不偿失,田产无论如何都不能和兄 弟之情相比。言外之意,是说人活在世上,最重要的不是什么钱 财,而是情义。蓝官人还婆心苦口,要哥俩儿好好想想自己的孩 子因为财产而大闹一场,那么他们会做何感想。后来,兄弟俩真 是你谦我让,使案子结得圆满和谐。最终蓝官人自己也是自鸣得 意,相信这样才能叫百姓静心守法。 另外,要注意,在断案的过程中蓝官人又说了:做哥哥的应 该让弟弟,而做弟弟的应该敬哥哥。这意思是讲,“上下关系” 也要摆正才是。 为什么蓝官人会如此了断案子?为什么本可以快刀斩乱麻, 他却偏要给自己找一堆“婆婆妈妈”的事儿来做?有人会讲,这 是少见的“父母官”,为人负责嘛。不过,这样看问题有点简单 了。其实,这里涉及中国法学的-一个独特的隐喻:法律应该寻求 ·一种社会原有的和睦与秩序。 说起“和睦”,打远古那会儿人们办案就对它情有独钟。《列 子》里讲过一个“法官”注:(古代判案的人不叫法官,这里只
引言:中国法学的出发点·23· 是借用一下这词)办“鹿”案的故事,谈的正是这个问题。那故 事说,春秋时期,郑国有个人到野外去砍柴,砍着砍着,发现了 一只惊慌乱跑的鹿,经过三下两下的“收拾”,便把鹿打死了。 可他得了一只鹿,又怕别人看见,于是,就将鹿藏在了一个没水 的池塘里,用芭蕉叶盖上。由于太激动太兴奋(恐怕是鹿挺难得 到的缘故),没过多会儿,自己居然忘掉了将鹿藏在哪里。这一 忘不要紧,搞得他认为打死鹿和藏鹿都是自己的一场梦,一边 走,一边不断地念叨这事儿。巧的是,旁边有人听到了。那旁人 便循着他念叨的线索把鹿扛走了。 第二个得鹿的人回到家,对自己老婆说:“太妙了!今天遇 到一个柴夫,他说梦见了一只鹿,却不晓得到底藏在哪里,好像 是这里或那里的。我依照他说的意思,真找到了一只鹿。”但是, 老婆是个精明人,说:“你要分清楚,是你梦见柴夫打死了鹿, 还是真有那柴夫在说梦话。现在的紧要之处,在于你真得了一只 鹿,可那是不是你的梦变成了现实?要知道,如果是你梦见的, 那么鹿是你的,如果真有个柴夫,鹿可就是柴夫的。打起官司, 这是十分关键的事儿。”当丈夫的没有更多的鬼心眼儿,所以说: “反正这鹿在我手里,谁在做梦又有什么紧要的?” 再说那柴夫,丢了鹿,当然心里很是不平衡,回到家里左思 右想,认准自已没有做梦,的的确确打死了一只鹿。想完,他就 睡党了。岂料睡着睡着,柴夫真的做起了梦,梦见了裁鹿的确切 地方,而且梦见了他认识的一个人(即将鹿扛回家的那个人)现 在正将鹿放在那人自己家里。第二天,按照梦中线索,柴夫飞也 似地“杀”到那人家里,找到了鹿。于是,两人立即你争我夺起 来。 这一争,便来到了“法官”的面前。法官说:“柴夫,你的 确打死了一只鹿,可后来又是凭梦中线索找到了那人,怎能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