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中国法学的出发点·9 …法不单纯是调整的问题,还包括控制的问题。… 法所调控的对象是人们的行为,是社会关系。它与别的调控 不同,其调控的主体是国家,调控的方法有三种,即允许为 哪些行为、禁止为哪些行为、必须为哪些行为。…法律在 调控中不仅规定了行为模式,而且明确规定法律后果,既有 制裁的后果,也有奖励的后果。(李龙等,1996年:页24-5) 4.“大公无私” 现在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何法律要成为一个统治工 具?换个问法:为啥要让蓝鼎元那班官人,去用赏罚的手段来管 教阿明阿定以及他们老婆那样的小民?这个问题,蛮重要。 有些古人这般回答:不这样不行,因为,国家里有个“公” 与“私”的区分。法律是为了保护“公”的利益,而不是“私” 的利益。为了保护“公”利益,只能依靠强制的手段,因为, “私”利益从来都是各不相同的,依了“私”利益,就会天下乱 套:“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韩非:《韩非子·饰 邪》)。而法律的首要功能,便在于压抑私欲(见《慎子·逸文》)。 “夫立法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韩 非:《韩非子·诡使》)。 至于在古人的跟里什么是“公”,什么是“私”,我们举些例 子来说明。 典籍《吕氏春秋》说,远古时代,尧有十个儿子,但尧不将 天下传给儿子而是传给舜,这是“公”了。到了舜的年月,舜有 九个儿子,可舜偏偏不将天下传给儿子倒是传给禹,这也是 “公”了(见《目氏春秋·去私》)。这古书还记载,春秋战国那会儿
·10·中国法学初步 有个国君问大臣:“南阳没有县令,谁可以去当县令?”大臣答: 某某可以。国君又问大臣:“这人不是你的仇人吗?”大臣答: “国王您是问谁能担当此任,而不是问谁是我的仇人。”国君说: “答的真妙。”接着就用了那人当县令。一般百姓知道这事后,都 拍手叫好。过了一阵儿,国君又问大臣:“国家没有尉官,谁 可出任?”大臣答:某某可出任。国君说:“这人不是你的儿子 吗?”大臣答:“您问谁可出任尉官,没问谁是我的儿子。”国君 又说:“答的真不错。”便派这人做了尉官。一般百姓知道后,依 然好评如潮。这古书最后说:大臣真“可谓公矣”(《目氏春秋·去 私》)。 相传墨家学派有个人物,住在秦国,其儿子不争气不说,还 杀了人。秦惠王对这墨家人物说:“先生年纪大了,又没有别的 儿子,此事儿就算了。我已下令不予追究。”但那人物硬是“大 公无私”,说:“墨家的家法是‘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禁止杀 人伤人,此乃天下之公理。大王虽说已下令饶了他,但我不能不 执行墨家的家法。”说着说着,他就杀了自己的儿子。《吕氏春 秋》给出了一个评论:这是申明“大义,…可谓公矣”(《吕氏 春秋·去私》)。 有趣的是,《韩非子》还写到:前人造字的时候,特别将围 着自我转来转去的做事说活叫做“私”,将有意把自我开放的言 行举北叫做“公”,“公”和“私”,打一开始就是水火不相容的, 它们代表了两种利益(见韩非:《韩非子·五意》)。而《慎子》直接 说:法律是为了叫人们的行为整齐划一,这是天下共同的利益; 兄弟骨肉可以受刑,亲族戚属可以残灭,但法律却是不能含糊退 缩的(见《镇子·外篇》)。《管子》把这说得更明白:“夫法者,上 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管子·任法》) 解释一下《管子》的话,就可这么讲:法律是君王用来管束治理
言:中国法学的出发点·11· 臣民的,而“私”倒是臣民用来侵犯法律、扰乱君王治理的。 说来说去,“兄弟争田”案子涉及了中国法学理论的第三个 隐喻,这便是强调法律是为了“公”的,而不是为了“私”的。 阿明阿定因争田告到了官府,蓝官人当然不能不管。可蓝官人 说,你兄弟二人太不明白事理,因这区区几亩地,彼此大动肝 火,本应三十大板伺候。这言下的意思之一是说:如果人人都这 样争来争去,哪有乡里民间的“安定团结”?乡里民间的“安定 团结”,正是一个秩序,而秩序就是“公”。所以,法律做到了 “大公无私”,那么,“民安而国治”(韩非:《韩非子·有度》)。 当今的中国人也喜欢讲法律是为了“公”。有书称:“统治阶 级共同利益的存在决定着法的存在,而法律不过是统治阶级的共 同利益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孙国华等,1994年:页 87)o 5.市场上的兔子(定分止争) 当然,有人可能以为,阿明阿定最初来到蓝宫人的衙门,并 不是出于为了“安定团结”,或说为了“公”的目的。他们只想 要官府了断那七亩地的归属。假如蓝官人认定,田地应该归阿明 (或者阿定)所有,那么,这就满足了他个人的利益。如此看来, 官府的法律判决倒不一定是为了“公”。有时,那还是为了个人 的权利或日“私”。 不错。但是要注意,中国法学尤其古人的法律观念,讲个人 的所有权总是为了拐弯来讲“公”的问题。而且实际上,更准确 来说,其中的观念并不主要是指现代西方人理解的那类纯粹的个 人权利,而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必须“定分止争”。蓝官人说
·12·中国法学初步 过,阿明阿定之间不要争来争去。这么说,不是因为蓝官人认为 阿明阿定各有各的个人权利,而是因为他认为,争来争去对大家 谁都没有好处,而且乡里民间还会乱了。所以,为了防止纠纷, 才需确定应该给谁七亩地。这种观念的骨子里,是“防乱”两个 字。 不过,话是这么说,这里毕竞涉及了“兄弟争田”中的另一 个中国法学的初步隐喻:法律的直接作用之一是定分止争,正所 谓,“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七臣七主》)。 看两个有关“市场上的兔子”的讲法。 《慎子》这本古书讲,如果一个兔子在大街上乱跑,肯定会 有一大群人在后面追赶,谁都想抓住免子归自己所有。这群人, 当然包含了贪得无厌者。不过,人们不会对此说三道四,因为兔 子到底是谁的,并不清楚。反过来,在集市上就有所不同。那里 的兔子一堆又一堆,不仅没人去抓,而且没人去看(想买免子的 人当然例外),许多人甚至觉得看一眼都是白费力气。这是什么 缘故?显然,不是因为人们不想要兔子,而是因为免子已经有 “主儿”了。所以,就是再贪婪的人,也不想去你争我夺(见《慎 子·逸文》)。古书《商君书》里也讲:野兔奔跑,百人追赶,不是 因为野兔可分为一百份,而是因为“名分”说不清,而卖兔子的 人充满集市,盗贼到底是不敢动手,因为“名分”一清二楚。所 以,如果法律不讲兔子是谁的,别说一般人,就像尧、舜、禹、 汤那样的圣人,照样如奔马一样追着兔子跑(见《商君书·定分》)。 在《尹文子》这本古书里,记录了一个古人的类似说法。那 古人说,天下有才智有能力的人,没有一个愿意呆在家里的,不 会因为“老婆孩子热炕头”,就心满意足。他们一定要不辞辛劳 直奔诸侯的朝廷,求得一官半职。为什么,因为有利益在引诱 着,而且自己的“名分”不清。相反,已经在诸侯朝廷上做官的
引言:中国法学的出发点·13· 人,却都希望自己能做卿大夫就成了,并没有欲望超越本分去做 诸侯,这是因为,“名分”已定,利益也得到了大致的满足(见 《尹文子·大道上》)。 当然,我们会认为,事实上做卿大夫的也想最后成为诸侯, 因此,那古人只是讲对了一半。可是无论怎样,“名分”定下来 了,总会有个约束机制在那里发挥作用,让已经做官的人老实一 点,这也是真的。难怪《荀子》就说,法律禁止拣拾别人遗失的 东西,这是憎恶人们习惯于贪得非分的东西。所以,说清这是你 的那是他的,人人都会相安无事,而不说清楚,就是只有一妻- 妾的家庭也会纷乱不安。换句话说:“无分义,则一妻…妾而乱” (《荀子大略》)。 到了民国初年,梁漱溟也讲: “法律”这东西怎么讲?它就是要把这个权那个权规刻 订定明白。比如说:我能如何,你能如何,我不能如何,你 不能如何,把这些弄明白,划分得清清楚楚,这便是“法 律”。有了法律,彼此之间再有什么交涉,有什么纠纷冲突, 便-一概归法律解决了…(粱澈溟,1989年:页655) 这里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即定分止争不单是就阿明阿定之间 的民事纠纷而言的,有时,它还是“刑事”问题的出发点。这是 讲,如果蓝宫人判决七亩田归阿明所有,定了分,可阿定事后依 然想方设法强占土地,并且这么做了,那么,蓝官人就要给阿定 治罪惩罚。在古籍《列子》里,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关于“偷 盗”的故事,讲的就是这个问题。 春秋战国那会儿,齐国有一世族,人称国氏,特别富有。宋 国有一世族,人称向氏,特别穷困。一天,向氏家族的一个人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