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国法学初步 法学理论的初步隐喻。现在,我们尝试解说第一个隐喻。 阿明阿定为争七亩田,最后来到了蓝鼎元坐阵的衙门官府。 为什么来到官府?为什么非要蓝鼎元给个“最后的说法”?显然, 他们相信,衔门官府可以一语定乾坤。乡里民间有了纠纷,争议 双方有时自己是无法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靠第三方拿个 主意公平了断才能作数。而既然有了衙门官府,那是再权威不过 的象征了。他们深知这点。 此外,阿明阿定来到了官府,知道要举出最结实最确凿的证 据,证明父亲有个真实的意思要将七亩田留给自己,而不是对 方。这就表明,他们晓得官府了断纠纷,是依据说一不二的“硬 规矩”,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国家法律。在蓝鼎元那里,他也 说,依着一般审判方法,就应该兄弟二人各打三十大板,将田地 半儿劈分开。这也说明,蓝官人头脑里也有一个国家法律的概 念。虽说蓝鼎元没有拎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念一遍,但是,他知 道,那才是含糊不得的官府规矩。官府规矩当然有这样的意思: 一份财产,如果谁都不能证明属于自己,则只好“一分为二”。 在这里,我们就遇到了古人和今人时常围绕法律这一现象而 产生的两个观念:“官”和“书本里的法”。 说起来,在久远的时候,有一部古书名叫《管子》,里而曾 讲,每年的正月初一,百官都要上朝,听国君向全国发布法令。 这就是:“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管子· 立政·首宪》)。然后,主要官吏都要在太史(注:官名)那儿领取 法令典籍,当再次上朝时,在国君面前仔细研读每一条每一款。 法令宜布后,在太史官府留底一份,其余逐一分发下去。主要官 吏拿到了法令的正本,还必须星夜兼程,将法令文本传给乡里民 间的小官小吏,务必要使他们立刻知晓颁布了什么法律。否则, “谓之留令,罪死不赦”(《管子·立政·首宪》)。 r
引言:中国法学的出发点·5· 接下来,就是法令执行的问题。《管子》说,法令公布后, 必须当即执行,有不遵从的行为,“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管子,立政·首宪》)。此外,还要仔细检查各级官府里的法令文 件,看看它们和太史官那儿的留底版本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一 经查出,便要追究问罪。《管子》一口咬定,不论什么事情,都 要法令先行,正所谓“凡将举事,令必先出”(《管子·立政·首 事》)。而且,办事不符合法令的,即使卓有成效,那也叫“专 制,罪死不赦”(《管子…立政·首事》)。 一句话,成文的规则规矩掌握在“官”的手里,就叫做 “法”了(《管子·法禁》)。 另有一部古书,人称《韩非子》。里面说得更明白了:法律, 就是写明在书本中的、放置于官府案台上的玩艺儿。这便是: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宫府,…”(韩非:《韩非子·难三》) 为什么法律和“官”有着密切联系?而且还要写在书本里? 可以看出,依照《管子》和《韩非子》的意思,官吏是替君 王做事的,他们首先是遵从君王的意旨。而君王,当然有自己的 权势和强制的力量,所以一般官吏不得不服从。另外,一般官吏 自己也是孤假虎威。有君王撑腰,官吏当然在服从强制的时候又 运用了强制的力量,去震慑阿明阿定那样的小民。这样,要使法 律真正有作用,就必须依靠蓝鼎元这一类的官员。于是,法律就 和“官”难分推解了。至于为什么要写在书本里,那是为了有案 可查,免得阿明说阿明的,阿定说阿定的,弄得规则毫无章法、 混乱不堪,又让小人之类的腐败官吏暗钻空子。 将法律和“官”联系在一起,又将其和书本中的规则挂在一 处,是我们国人长久以来尤为熟悉而且习以为常的法律观念。许 多人觉得这是对法律现象恰如其分的描述。直到今天,打开各类 讲述法律观念的书籍,还可以看到大体类似的说法。有两本挺权
·6·中国法学初步 威的书就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而国家制定或认 可,即是说国家的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在那里制定或认可(沈宗 灵等,1994年:页32;张文显等,1997年:页56)。另一具有同样权 威的书也说:法律和国家权力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孙国华等, 1995年:页35)。 “国家机关”是个现代用语,在古代差不多就是指“官府”, 其内里的这人那人,也就是“官”。说到国家权力,照样暗含着 “官”的存在的意思。制定,当然是指把规则放人书本中去。这 就将法律和“官”与书本中的规则扯在一起了。 3.赏与罚 讲“官”和讲“权力”,在另一方面,便是暗含官府衙门可 以对其他人“赏”与“罚”。在“兄弟争田”的案子里,蓝官人 就说过:依着般审判方式,阿明阿定应该各打三十大板。在我 们看来,知果真打了,便叫“罚”。假如蓝官人见兄弟俩和好如 初,故而一时兴起,宣布拿出银两若干以资鼓励,那么,我们就 会看到“赏”。这里涉及了中国法学理论的第二个隐喻:法律的 基本目的在于赏罚,尤其是罚。 古书《左传》曾记录了春秋那年月,有人奉劝郑国国君郑庄 公要这样:凡事不能客气,要用刑罚来纠正邪恶,而邪恶所以四 处蔓延,就是因为没有严厉的刑罚(见《左传·隐公十一年》)。换句 话说,不论啥事,要把丑话搁在前面,有不听从者,大刑只管伺 候就是了。而另·典籍《尹文子》说:法有四个等级,其中一个 就是指治理黎民百姓的法,它只要奖赏刑罚之类的东西就可告成 (见《尹文子·大道上》)。《韩非子》说得更形象,为了制服老虎不
引言:中国法学的出发点·7· 去用笼子,为了禁止奸邪不去用刑罚,这是尧舜那样的贤明帝王 都感到为难的事情。所以,设置笼子,不是为了防备老鼠之类的 不足挂齿的弱小动物,而是为了让那些势单力薄的人,也能制服 老虎;.制定法律,不是用来防备那些知书达礼的贤士,而是为了 使才能平庸的君主也能震住江糊大盗那类谋反分子(见韩非:《韩 非子守道》)。古人有时挺信“赏”的,所以,声言“赏一人而天 下之为人臣莫敢失礼”(《目氏春秋·义赏》),而赏赐十分到位,平 民百姓就会随之自我教化,自我教化的结果,就是根本不用“惩 罚”这一招了(见《目氏春秋·义赏》)。 这便不奇怪,为什么《吕氏春秋》会一语中的:“赏罚,法 也”(《吕氏春秋·份职》)。 一说“赏罚”,我们也许容易联想到它是否来自日常的“家 庭用语”。在家里,做父母的时常为了管教子女,嘴里总会左一 个“赏”字右一个“罚”字。子女小,不懂事,就算是长大了, 在父母的眼里也还是“稚嫩小子”、“黄毛丫头”。孩子做事对了, 父母便会小恩小惠(赏),孩子做事错了,父母就会拳脚相加甚 至不给饭吃(罚)。当然,“赏罚”是否真是来自家庭用语,实在 无从考证。但是,有人说,在中国尤其古代的中国,国与家有着 特别类似的结构,“以天下为一家”(《礼记礼器》),“国者,乡之 本也;乡者,家之本也”(《管子·权修》),另有人更为有趣地说: 提到我们的用字,这个“家”字可以说最能伸缩自如 了。“家里的”可以指自己的太太一个人,“家门”可以指伯 叔侄子一大批,“自家人”可以包罗任何要拉入自已的因子, 表示亲热的人物。自家人的范围是因时因地可伸缩的,大到 数不清,真是天下可成一家。(费孝通:《乡土中国·差序格局》)
·8·中国法学初步 所以,我们时常会听到古人唠叨官是“为民父母”的那些话。比 如,有古人讲,天地是万物的父母,而君臣则是小民的父母(见 《尚书泰誓上》);能教会说的仁君,“民之父母”(《诗经·大雅·涧 酌》)。孔子说,“四方有效,必先知之,此之谓民之父母矣”(《礼 记·孔子闲居》)。而民国初年蔡元培先生也讲过,“一家之中,父 为家长…以是而推之于宗族,若乡党,以及国家。君为民之 父,臣民为君之子…”(蔡元培,199%年:页7)这样说来,从家 庭用语的角度去看“赏罚”,兴许是有趣的。 在这里,紧要的是,国与家的某种类似使人们无形中感到法 律规定赏罚是一种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既然父母赏罚子女是天经 地义的,那么,国家用法律赏罚臣民,也就顺理成章。在“兄弟 争田”的案子里,当阿明阿定自悔不仁不义,说要将七亩地捐给 寺庙时,蓝鼎元吹胡子瞪眼,说“居然要将父亲的辛苦财产捐给 秃和尚,真该大板教训一番才是”,这分明表现了蓝鼎元那类官 吏自认为,像父母那样惩罚兄弟俩一下,没啥不应该,没啥不可 以。蓝鼎元和阿明阿定之间的位置关系,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 真有点相似。 还应注意,这相似的背后,更有一个重要的观念:法律是自 上而下的统治工具。这便是,“故法者,治之具也”(刘安等:《准 南子·泰族》)。在家里,父母从来都是“居高临下”的,“统治” 不敢说,起码是“管教”。但无论怎样,子女对父母“须仰视才 见”。到了国家,百姓对法律及其背后的权力阶层,也是“须仰 视才见”。这是“家长主义”。如果再将“官”的规念和“赏罚” 拉在一起,更可以体会这里的观念何等重要。直到今时,我们许 多人都以为,“工具的说法”是理所当然的。有书讲:法律“首 先是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 工具”(孙国华等,1994年:页96)。另有书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