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奥中國社食 教令也是指可從而逢”的正命①。在正命之下可從而故違,子孫 纔受達反教令的處治,否則子孫不成立逢犯教令罪,而祖父母父母 擅加殺害便不能委爲違犯教令,須負故殺的費任②。 元、明、清的法律較唐律寬容得多,父母並非絶對不得殺子系, 除了故殺並無逢犯之子系外,子系有殷駡不孝的行爲,被父母殺 死,是可以免罪的③。即使非理殺死也得無罪。 王起良子王潮棟恨弟王潮相不肯猎錢,持刀趕砍。王起將王糊棟拉回,缚其雨手, 向其斥罵,王潮棟回罵,王起氣忿莫遏,將王潮棟活埋。吉林將軍照子孫递犯教令,父 母非理殷殺律凝罪。刑部以子罵父,係罪犯應死之人,奥故殺並未蓬犯教令之子不同, 亦與非理殷殺違犯教令之子有間,依律勿論④。 子系递犯教令,祖父母原有權加以扑貴,而無心致死,亦非不 可能,所以依法决罰邂逅致死是無罪的,非理毆殺有罪,罪亦甚輕。 明,清時的法律皆止杖-一百⑤。《清現行刑律》處十等罰,罰銀十五 兩⑥。處罰較唐律爲輕。 非理毆殺自然指扑責以外的殘忍的虐待的殺害。例如勒斃活 埋一類的事情,至於違犯教令則含義極抽象含混,像賭博姦盗一類 ①《唐律疏義》二四,《關訟>四、“子孫逢犯教令”原註。故《疏義》云:“祖父母父 母有所教令,於事合宜,即須奉以周旋,子孫不得避犯…若教令違法,行即有愆,… 不合有罪。” ②同上,“殷置祖父母父母”,《疏義》云:“若子孫逢犯教令,謂有所教令,不限事 之大小可從而故蓬者;而祖父母父母即殷殺之者徒一年半,以刃殺者徒二年。散毅者 各加一等,謂非達犯教令而故殺若。” ③《元史》一○五,《刑法志》三,“殺傷”;《明律例》(本書所用係《明會典》本)十, <刑津》二,《鬬殷》,“殷祖父母父母”;《清律例》二八,《刑律》,《瞬殷》下,“殷祖父母父 母”。明清律皆云若逢犯教令而依法决罰邂逅致死者勿論,元律則云:“諸父有故殷其 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 ④《刑案彙覽》44:1a一2a。 ⑤《元史·刑法志》,“殺傷”:《明律例》,“毆祖父母父母”;《清律例》,“毁祖父母 父卧”。 ⑥《現行形律x,“爵毁》下,“骰祖父母父母
第一章家族 9 的行爲,父加訓責,不從,自然包括在内。 張二小子年十一,時常在外偷竊,其父張勇屢海不俊,起意殺死,将二小子用麻繩 勒斃,照子系違犯教令,父母非理殷殺律凝罪①。 但有時同樣的罪名,出入很大,例如同樣是竊偷,如果目爲慣 竊匪徒,則罪又重於違犯教令,雖非理毆殺,父亦無罪。 李增財因子李技榮屡次行竊,央同外人幫忙,將李枝榮细住,用鐵斧背速毆,致傷 兩肋。李枝榮喊嚷滚轉。李增財隨即將李技榮雨脚筋割断,身死。刑部以李增財因子 屡次行竊,至使剖断脚筋身死,奥非理殿殺不同,從寬免議②。 又如子女犯姦,如聲明淫蕩無耶,玷辱祖宗,將其殺死,亦得免 議。有三件案子,二人勒死犯姦之女,一人砍死犯姦之女,均免 議⑧。 在另一方面我們應注意所謂逢犯教令往往是些細微的瑣事。 陳十子令其子陳存根同往地内和鴦,陳存根託故不往,訓罵之後,無奈同往,至地 仍不工作,怒形於色,陳十子嚷罵,陳存根哭泣不止,陳十子忿激,頓起殺機,用帶將其 勒斃。昏撫以係有心故殺,依父故殺子律杖六十徒一年。刑部驳以陳存根不聽教令,實 擱逢犯,應依子蓬犯教令而父非理毆殺律杖一百④。 像這種案件,若不是非理毆殺,使可不論了。法律上所注意的 不在是否違犯教令而在是否非理斃殺,這是客觀的問題,前者則是 主觀的,只要父親説完子違犯教令,法司是不會要求提出原因的, 亦不須法司加以認定。有的毆死違犯教令之子的案件,咨文上根 本不曾說明原因,只有因子違犯教令將子毆死的字樣⑤。 ①s刑案兼覽》44:3a一4h 9《镀增刑案彙覽》12:4ab。 《刑案彙覽》44:2a一3a。 4④同上,Sab。 ⑤同上,10a
10 中國法律奥中國社會 子孫不肖,法律除了承認父母的懲戒權可以由父母自行青罰 外,法律還給予父母以送懲權,請求地方政府代爲執行。我們已經 説過生殺權的被剥套是父權的一種减缩,那麽,家庭懲罰權的移交 於政府請求法官審判執行,如亨利梅因所提示我們的羅馬帝改時 代晚期的情形,自也是父權的一種减缩。送懲的方式通常不外 種。父母可以子孫違犯法令爲咀由送请懲戒。 唐、宋的虑分是徒刑二年①,明、清時代則杖一百②。違犯教令 的範圍,上面已經説過,是很寬泛的,只要父母提出控訴,法司無不 照准。尤其是明、清的法律處分定得很輕。 除了違犯教令外,父母也可以不孝的罪名呈控子孫請求代爲 懲治。不孝的罪名顯然較違犯教令爲重,所以法律上的懲處較 後者爲重。法律對於不孝的内容在名例(總則)上原已一一列舉, 包括告言詛駡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財,供養有缺,居 父母丧自身嫁娶,作樂釋服從吉,聞喪匿不舉哀,及詐稱祖父母父 母死等項③,如何治罪在條文(分則)上也有明確的規定,受理時是 不會感到困薤的。但並不是說不在列舉範圍以内的子女對父母的 不遜,便不算不孝,而父母便不能告他。法理上和事實上父母同樣 地可以告潮,只要告子系不杂,法司是不會拒不受理的。 而且還有一點可注意的是父母如果以不孝的罪名呈控,請求 將子處死,政府也是不會拒絶的,雖然不孝罪的處分除告言詛駡 處死外,其餘等項皆罪不至死。這襄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對於父權 ①《唐律疏義》二四,《鬬訟》四,“子系違犯教令”;《宋刑統》二四,《們訟律》, “告周親以下”。《宋史·刑法志》栽真宗時,民家子有奥人鬥者,其父呼之不止,躓 死,法官處答罪。上曰:“呼不止,逢犯教令,當徒二年,何謂答也?” ②《明律例》一○,《刑律》二,訴訟,“子系逢犯教令”;《清律例》三○,《刑律》,心訴 訟》,“子孫逢犯教令”。 ③唐、元、明、清律,《名例,“十恶”,不孝條
第一章家族 11 的傾向,父親對子女的生殺權在法律制度發展到某種程度時,雖被 法律機構撤銷,但很明顯地,却仍保留有生殺的意志,换言之,國家 所收回的只是生殺的權力,但堅持的也只是這一點,對於父母生殺 的意志却並未否認,只是要求代爲執行而已。我們或可信此邮古 時父親生殺權之遗跡。 劉宋的法律,父母告子不孝欲殺者皆許之①。唐時李傑爲河 南尹,有寡婦告子不孝,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於母,死所甘 分。傑察其状,非不孝子,對寡婦説:“汝寡居惟有一子,今告之,罪 至死,得無悔乎?”寡婦道:“子無赖,不順母,寧復悔乎?”傑曰:“審 如此,可買棺木來”②。此寡婦但云:“子無賴,不順母”即處死,可 見父母欲殺皆許之,原無需罪至死,亦無須提出確證。 但我們應注意並不是所有時代的法律對於被控不孝的人都處 以死刑。宋代即有例如此。真德秀知泉州時,有母告子不孝。審 問得實,杖脊於市,髡髮居役③。 清代的法律與父母以呈送發遣的權利,只要子孫不服教誨且 有觸犯情節便可依例請求,忤逆不孝的子系因父母的呈送,常由 内地發配到雲、貴兩廣④,這一類的犯人向例是不准援赦的(常赦 所不原),除非遇到特旨恩赦或减等發落,詢明犯親,情顧伊子回 家,纔有釋放的機會。如遇恩赦准卸時釋回,若恩詔只係减等發 落,射减徒之後照親老留養例,枷號一個月釋放®。照例軍流人犯 ①《宋甚六四,《何承天傳>云:“母告子不孝,欲殺者許之。”註云,“謂递犯教 令,敬恭有瓶,父母欲殺皆許之。”按宋時法律,子不孝父母原周棄市(心宋替》八一,《颜 覬之傅>引律)。 ②張鱉《朝野僉載》卷上, ③真德秀:西山政訓(寶颜本), ④參看《刑案彙覽》I:64a各案。 ⑤《清律例四,《名例律》上“常赦所不原”嘉慶六年續纂,十一年,十五年,十九 年四次修改,二十五年改舊例
12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减等者,皆遞减爲杖一百徒三年,滿徒之日方准釋回。呈送發遣之 案辦理不同係體貼犯親迫不及待之意。父母呈送常出於一時氣 忿,及子孫遠戍,又心存不忍,時時繫念,舐犢情深,所以許其呈請 釋回,又恐近於完戲,所以只能在指定情形之下辦理,不能隨意請 求。立法原意原係曲體祖父母父母之心,並非爲曾犯忤逆之子孫, 意存寬宥。所以有時犯人發遣未久,遇恩旨查詢,而犯親氣忿未 平,不癫領回,年久月深,又想完子回家,呈請釋放。雖與例不符, 但爲體念親心,仍准解交原籍,照例减徒折枷釋放①。有時父母因 兒子哭多,一子觸犯,卸行呈送,後來餘子死亡,無人侍養,又呈請 釋放,也能邀准,雖然與遇赦才能呈請的定例是不符的。道光時廣 西有林某因長子竊銀花用,被父斥駡,出言頂撞,呈送發遣貴州,長 子去後,次子病亡,三子病廢,林某年逾七旬,梵凳無依,呈請釋放。 刑部以雖例無明文,然“其父殘年待斃,望子不歸,既非所以順衰老 之情,亦不足以教人子之孝”,准予枷青釋回②。 釋放回家原是因父母無人侍奉,體念親心,所以子孫釋回後必 須合於在家侍奉的條件,如赦回後,再有觸犯,又經父母呈送,便加 重治罪,發往新疆給官兵爲奴了®。如果侍養的對象已經不存在, 同樣地,他也就無須釋放回家了④。除非該犯原案實係偶有觸犯, ①《刑案彙覽》I:69b一71a,其說帖中查議之文有云:“.…並無赦後再行查詢 之例,帷查玉法本乎人情,而送子發遣之案,遇赦得谁向犯親查詢,則爲子者之聰否回 歸,又明予犯親以罐,使得自爲專主,是施法外之仁,即寓委曲教孝之意…該氏惟念 骨肉,願子回歸,如仍令羈留配所,該犯不得遂鳥默之私,若謂孽由自作,而犯親待養無 人,桑榆暮景,反無以自慰,揆之天理人情,似未爲允協。該犯係曾經遇赦查詢之犯,似 可推廣皇仁,准其釋回…此後如有似此案情,均可照此辦理。” ②《刑案氣覽》1:72a一74b。 ③《清律例》“常赦所不原”條例。 ④按乾隆六十年舊例原定忤逆發遣之人父母已故,便准釋回。嘉慶十三年纂例 以父母已故,便謂不致再有忤逆情事,郎准釋回,殊非情理,祝該犯等於親在時既敢於 递犯失其款心,又安望其有依戀之誠耶?此一條着郎删去,仍遵例不赦(同上條例)